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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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相邻因用水、排水引发的纠纷分析及对策

农村相邻因用水、排水引发的纠纷分析及对策

水 占 了污水 排放 总量 的5 .8 这必 然会造 成灌 溉用水 质 93 %。 与量 的下 降 , 而引 发用水 纠纷 。 进 同时 , 殖户 一般会 与村 养
集体 签订 相 关 的承包 合 同 , 承包 村 里 的河塘 用作 养 殖 , 但
遇 到干旱 季 节时 , 量 减少 , 必会 引 发农 作 物灌 溉用 水 水 势 与养 殖户 养殖 用 水之 间 的矛盾 。 最后 , 在高 低地 用 水 问题 上, 学术 界的探讨 多集 中于低 洼地农 户如 何行使 自己的相 邻权。 但调查 发现 , 在农 作 物生长期 , 水流从 高地 流 向低 洼 地 时会 一 并带 走 高地农 田土壤 表层 的天然 肥料 以及 高 低 农 户施用 的人工 肥料 , 而农 作物 一旦没 有 了肥 料必 然会 导 致农 作物 质量 的下 降 , 疑会 给高地农 户造成 直接 的经 济 无 损失 。 因而高 地农户会 阻止水 流直 接从 自家农 田流 向低洼 地, 这就 增加 了低洼 地农户 的灌溉 成本 , 而引发 纠纷 。 进 上
述三个 现象 是 目 前农 村地 区邻里 用眯 纠纷 的新形式 , 值得
理论界深入 探讨 。
2 农村排水 纠纷 的新问题及原 因
21 家庭生活 污水排放方 面 .
起 的与 邻居 的争水 纠 纷。 因此 , 理论 界 多探 讨 的几 户村 民
共用一 口井 或一 户在另 一户 的井 旁打井 造成井 水减 少 , 甚
的《 物权 法 ) ) 及其关 于相邻 关系 的规定 不 了解 , 调查 到农 并
村 地 区的用水 、 水 问题 呈 现 出了与时下 理论 界探讨 相异 排
的新 形 式 。
1 农村 用水 纠纷 的新 问题 及原 因

农村相邻关系因用水排水引发的纠纷及对策

农村相邻关系因用水排水引发的纠纷及对策

农村相邻关系因用水排水引发的纠纷及对策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相邻关系愈发紧密,而用水排水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常见的纠纷点。

有一些农民在用水排水问题上不守规矩,甚至为一点点小利益而互相攻击、打击,严重破坏了农村邻里关系的和谐。

本文将拟探讨农村相邻关系因用水排水引发的纠纷及对策。

首先,用水排水纠纷的产生原因:1、用水量和质量问题。

一些农民为了赚取更多的资金,大量产生污水和废水。

这样会严重污染周围的水资源,对相邻村落的各种生活用水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2、使用方式不当。

有的人使用水量巨大,没有通过阀门进行调节。

这样,在恶劣的干旱天气,水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会严重影响相邻村落的水资源情况。

有的人排放污水没有管制和过滤设备,导致污水直接流入沟渠,臭气熏天。

其次,产生用水排水纠纷的影响:1、加剧贫富差距。

当一些人在使用用水排水方面违规时,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会进一步削弱有贡献的农民的收入。

这样我们的社会贫富差距会日益扩大。

2、导致矛盾严重化。

一些人在遇到用水纠纷的时候,就会努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益,甚至在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严重的冲突,不利于和谐相处。

3、威胁环境健康。

排放污水污染周围的水源和土壤,会对村民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这样的话对健康的威胁很大。

接着,防止用水排水纠纷的方法:1、科学规划用水排水。

科学合理地规划用水排水设施,防止其流量波动、漏水和其他问题。

2、加强农民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法余促使村民了解环保对健康和生活的重要性,降低农民对水资源的滥用。

3、加强监督和管理。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通过加强环保督察,惩罚违规开采、滥用资源的个人和公司,以维护公共利益。

4、加强环境保护。

政府部门应努力保护环境和水资源,提供适当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扶持农民的环保工作和科学种植技术。

最后,对于用水排水纠纷的解决,要注意以下几点:1、避免情况升级。

在用水纠纷出现的时候,要通过负责任的方式和对话方式进行解决,保持和好邻居的态度。

相邻权纠纷的种类及界定

相邻权纠纷的种类及界定

核心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相邻关系的处理主要见诸于下列规定。

属于法律的有《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相邻纠纷的常见种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关于相邻关系纠纷共列出了四种类型: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用水关系是指在相邻用水各方中,无论是地上水还是地下水,水源所有人或使用人均有权合理使用水源,任何一方不得垄断对水的使用。

相邻排水关系是指相邻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关系。

自然排水时,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向低地排水,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高地的排水有承受的义务。

人工排水时,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过水权”,即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允许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使水流通过低地,但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使水流滞于低地。

2、相邻采光、通风纠纷相邻采光、通风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修建建筑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相邻人的采光和通风。

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相邻土地使用关系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权利的方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相邻人的土地。

包括:第一,相邻土地通行关系,是指在相邻的土地之间,相邻一方有在他方的土地上能行的必要时,他方应予准许,造成相邻人损失的,通行方应予适当的补偿。

第二,相邻土地管线设置关系,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非通过他人的土地不能安设电线、电缆、水管、煤气等管线,或虽能安设而费用过大时,有权通过他人土地而安设管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安设。

水事纠纷处理程序的规矩方圆

水事纠纷处理程序的规矩方圆

水事纠纷处理程序的规矩方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的争夺和利用已经成为了诸多城市和地区面临的一大难题。

因此,在处理水事纠纷的过程中,必须要制定出一些合理的规矩和程序,以保证纠纷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本文将围绕水事纠纷处理程序的规矩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管理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纠纷发生前的规矩在解决水事纠纷的过程中,预防抗纠的措施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因此,在纠纷发生前,必须要制定出一些预防抗纠的规矩,以防止纠纷的发生。

具体细节如下:1.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水资源意识。

通过增加宣传媒介的力度,加大对群众进行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的知识普及,提高群众对水资源的认识和利用方式,从而减少因不懂得如何利用水资源而引发的纠纷。

2.规范水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方式。

制定出一些符合实际的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规范,制定出水资源价值的统一计量标准,从而实现公平和合理的利益分配。

3.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监督机制,能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对其进行及时处理,这样,就能够避免因不规范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4.分配水资源的公正与合理。

在资源分配上要尽量公平、合理,制定出详细的水资源利用标准,对不同方面分别制定出不同的配额和数量,从而实现公正和合理的水资源利用和分配。

二、纠纷处理程序的规矩当水事纠纷发生时,必须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掌握和控制纠纷的发展维度。

基于此,纠纷处理程序的规矩非常关键,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1.接到纠纷的报告后,要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开展调查和了解情况;2.在调查和了解完毕后,要及时召开纠纷协调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问题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3.在方案确定后,要及时通知相关方面进行单独商谈并进行处理;4.如果无法商谈协商解决,则可采取司法途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作出通报和报告;5.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并实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水事纠纷处理程序的注意事项在制定水事纠纷处理程序规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实现监管服务的一体化。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的调解处理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的调解处理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的调解处理(一)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概述在社会生活中,水是一种重要的资源。

因水的特殊属性,必然与不动产联系在一起,因此基于水的利用就会产生相邻权。

有关水的相邻权包括相邻用水权和相邻排水权。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在实际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经常发生的。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是指包括土地、房屋等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因用水、排水(包括流水、截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用水关系,是指在相邻用水过程中,无论是地上水还是地下水,水源所有人或使用人均有权按习惯(习惯应该是不违背公序良俗,能够被大多数人认同的约定俗成的办法)合理使用水源,或按法律规定自由使用水源,任何一方不得垄断对水的使用,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

相邻排水关系,是指在相邻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

多方共临一处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影响邻地的用水。

土地使用人不得滥钻井眼、滥挖地下水,使邻人的生活水源减少,甚至使近邻的井泉干涸。

(二)相邻用水、排水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1. 立足社会稳定,尊重已有习惯调解解决现实生活中,因用水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不多,且主要发生在农村。

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在他人的水井不远处打井,使原井水的水量减少或干涸;或者在原水井附近修建厕所、化粪池等,导致污染井水;以及水井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为用水产生的纠纷,等等。

同样因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也多发生于农村,如因设置屋檐或其他构筑物,致雨水直接注入邻人的房屋;变更排水管道致邻人房屋排水管道堵塞或使水排入邻人园子,等等。

由于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且高地与低地之间的排水、疏水及过水纠纷涉及较多人的利益,因而出现用水、排水纠纷时,应当由当地基层组织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中间人按照已有的习俗、习惯,基于有利生产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召集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尽量促成双方和解。

因为相邻双方都在共同的空间内生活,有共同的利益,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用水、排水,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多为对方想一想,就能解决相邻矛盾,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之欧阳治创编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之欧阳治创编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2016-01-19 徐忠兴 ilawyer一、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条、第八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法〔办〕发〔1988〕6号):第102条。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第九条。

【指导案例】1.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15日判决)裁判要旨: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

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

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197期)。

2.唐家璋诉郭勇志等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8〕沙法民初字第1129号)裁判要旨:共用同一排污管道的异产毗连房屋业主,因管道堵塞遭受财产损失,且无法确定堵塞物来源的.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全部业主平均分担责任。

案例索引: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黄星煌、沈红梅诉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0695号)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对相邻关系中的权利类型采用了列举形式加以设定,尚无视觉卫生权、眺望权等新类型权利。

但在特定的环境中,物权主体权利的行使对相邻关系中特定主体的视觉卫生权构成侵害的,侵权之物权主体应当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破除排水难题 巧解矛盾纠纷(案例一)

破除排水难题 巧解矛盾纠纷(案例一)

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一破除排水难题巧解矛盾纠纷2009年7月,在靖边县五杨路建设中,龙洲乡龙一村村民雷某因公路排水,流入自己院落,为此与地道站发生纠纷,雷某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到公路上阻拦车辆,妨碍交通,以此给地道站施压,严重影响了当地干部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雷某的过激行为,引起了地道站的强烈不满,双方矛盾达到了进一步升级。

雷某扬言如自家的排水问题达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对地道站实施报复。

而地道站认为雷某属“刁民”一个,对他决不能心慈手软。

当地群众大都站在雷某一边,认为这个公家单位根本不把他们村民的利益放在心上,准备和这个“公家”单位较量、较量,讨个说法。

为了防止事态恶化,龙洲乡政府及时指派司法所对此案进行调查、调处。

司法所临危受命,全警出动,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了解工程,走访群众,实地查看,很快查明了案件事实:2008年,由靖边县政府投资交通局兴修一条从龙洲乡五台村通往杨桥畔镇的三级乡村道路,名为五杨路;该路的建成使用对当地繁荣经济、促进发展意义重大,道路建成后交通局将此路交付地道站进行管护。

该路通车后,部分路段的排水出现了问题,每逢天阴下雨,由于道路处低洼没有排水沟,道路上的水就顺势流入雷某的院墙下,使雷某的院墙长期积水、受潮,久而久之,导致院墙快要倒塌,形成了安全隐患。

根据案件事实,龙洲司法所准确找到双方的矛盾焦点是排水问题。

据此,龙洲司法所积极汇报乡党委、政府,同时研究制定调解方案:一、明确村民雷某是受害者,指明其阻拦车辆、妨碍交通的违法行为,做好其他村民的思想工作,严防矛盾激化;二、消除地道站的对立情绪,讲解有关法律,要求其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公私关系;三、力争形成共识,达成协议,自动履行,化解矛盾。

之后,司法所主动上门,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争取双方互谅互让,千方百计促使矛盾纠纷化解。

可是,效果不佳,双方仍不让步,局面一度僵持。

但是,司法所干警没有丝毫气馁,不厌其烦,围绕焦点,给双方耐心地讲解《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的法律法规,重点讲解了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造成损失的,由受益的一方合理补偿。

相邻纠纷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

相邻纠纷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

相邻纠纷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相邻关系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民事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必然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必然会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

所以,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益,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守法观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调解,则是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最理想的方法。

(一)相邻纠纷调解的意义1. 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发生相邻关系纠纷后,如果在涉讼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能免除当事人的讼累,避免产生诉讼成本。

如果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则该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同于判决书,同样能使纠纷尽快了结,节约诉讼成本、时间、精力和司法资源。

2. 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结果,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使双方实现“双赢”。

相对于强制性的法院判决来说,调解更容易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也会比较顺利。

3. 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与法院判决相比较,以调解方式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不仅可使双方之间的对抗性减弱,而且有利于矛盾的彻底解决。

法院判决则有可能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对抗情绪。

这是因为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法,这就在消除矛盾、解决纠纷的同时,也促进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团结。

如果以法院判决的方式解决纠纷,由于纠纷主体一般是相互熟悉、居住多年的邻居,往往不利于纠纷双方关系的修复和弥合。

4. 有利于预防、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辨明是非、明确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

因为调解也是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并依照法律原则解决纠纷,它能使当事人明白自身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即可以使当事人知道什么是法律禁止的和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合法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从而加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达到减少、避免纠纷的目的。

相邻权下水道排水通水权民事起诉状及民法典规定

相邻权下水道排水通水权民事起诉状及民法典规定

民事起诉状原告:XX,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XX。

联系电话:原告:XX,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XX。

联系电话:被告:XX,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XX。

联系电话:被告:XX,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XX。

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确认20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有效;二、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给原告疏通堵实的下水道,给予原告下水道排水;三、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拆除被告位于XX物体;四、判决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原告已依法取得案涉争议地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告方东侧是沟,原告以前的排水向东流。

被告因盖房子就原告排水等问题达成协议,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关于乙方新建房与甲方老房地一事达成协议,乙方盖房导致甲方老房无下水道,以后永远和乙方下水道会合一致出水。

以后修理下水道由双方协商共建。

甲方房屋系先建,乙方如不让甲方使用下水道排水,甲方有权把其屋檐下乙方的西墙拆除。

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证人保存一份。

协议签订后,原告方的排水一直正常从被告处向东流,但是2020年前后被告无故堵实、堵死原告方下水道,导致原告方无法排水,造成严重的影响和损失。

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等各方协调,双方就原告下水道排水问题多次协商未果,被告行为不仅违反了协议约定,更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原告保留追究被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权利。

为了避免扩大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尽快处理本案下水、排水问题,切实解决百姓急难愁盼的大事。

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202X年X月X日重要提醒:用水、排水等权益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2020年关于排水纠纷解决范文如何解决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020年关于排水纠纷解决范文如何解决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关于排水纠纷解决范文如何解决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关规定可以在《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中找到!。

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 ___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 ___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你可以要求他解决你们家的排水问题。

可以向法院起诉。

可以先找居委会或者物业来进行协调,实在解决不了,只能起诉至法院,这属于相邻权纠纷。

我没去过农村...对于LZ的描述比较难以想象出来,所以也给不出什么解决的方法。

只是建议LZ找邻居好好谈一下,商量一个对两家都好的解决方法,或者找村委会的人出面,把两家聚集在一起共同商讨对策。

以协商方式解决相邻权问题相对会比较好,一来双方可以征求双方意见把事情做得双方都满意,二来以后有矛盾也不至于全部怪到另一方,最后还可以增进邻里感情我没去过农村...对于LZ的描述比较难以想象出来,所以也给不出什么解决的方法。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的调解处理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的调解处理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的调解处理(一)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概述在社会生活中,水是一种重要的资源。

因水的特殊属性,必然与不动产联系在一起,因此基于水的利用就会产生相邻权。

有关水的相邻权包括相邻用水权和相邻排水权。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在实际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经常发生的。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是指包括土地、房屋等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因用水、排水(包括流水、截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用水关系,是指在相邻用水过程中,无论是地上水还是地下水,水源所有人或使用人均有权按习惯(习惯应该是不违背公序良俗,能够被大多数人认同的约定俗成的办法)合理使用水源,或按法律规定自由使用水源,任何一方不得垄断对水的使用,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

相邻排水关系,是指在相邻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

多方共临一处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影响邻地的用水。

土地使用人不得滥钻井眼、滥挖地下水,使邻人的生活水源减少,甚至使近邻的井泉干涸。

(二)相邻用水、排水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1. 立足社会稳定,尊重已有习惯调解解决现实生活中,因用水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不多,且主要发生在农村。

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在他人的水井不远处打井,使原井水的水量减少或干涸;或者在原水井附近修建厕所、化粪池等,导致污染井水;以及水井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为用水产生的纠纷,等等。

同样因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也多发生于农村,如因设置屋檐或其他构筑物,致雨水直接注入邻人的房屋;变更排水管道致邻人房屋排水管道堵塞或使水排入邻人园子,等等。

由于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且高地与低地之间的排水、疏水及过水纠纷涉及较多人的利益,因而出现用水、排水纠纷时,应当由当地基层组织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中间人按照已有的习俗、习惯,基于有利生产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召集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尽量促成双方和解。

因为相邻双方都在共同的空间内生活,有共同的利益,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用水、排水,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多为对方想一想,就能解决相邻矛盾,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地势高低引雨水自然流淌致相邻排水纠纷案例分析

地势高低引雨水自然流淌致相邻排水纠纷案例分析

地势高低引雨水自然流淌致相邻排水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详情在某乡村地区,村民甲和村民乙的房屋相邻。

由于地形原因,村民甲的房屋地势较高,村民乙的房屋地势较低。

在雨季,雨水自然从村民甲的房屋方向流向村民乙的房屋方向。

村民乙认为村民甲没有采取合理的排水措施,导致雨水大量流向自己的房屋,对自己的房屋及周边环境造成了损害,如房屋墙体潮湿、院子积水等。

村民乙多次与村民甲协商,要求村民甲解决排水问题,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引发了纠纷。

二、详细判例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现场勘查。

经勘查发现,该地区的地势确实存在高低差异,雨水自然流淌的方向与村民乙所主张的一致。

但同时,法院也注意到,村民甲在自己的房屋周边并没有故意设置阻碍排水的设施,雨水的流淌主要是由于自然地势所致。

法院认为,虽然雨水的自然流淌是由于地势原因,但村民甲作为地势较高一方的房屋所有者,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措施,以减少对地势较低一方的村民乙的影响。

同时,村民乙也应当对自然地势带来的影响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村民甲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适当的排水措施,如修建简易的排水沟等,以引导雨水流向合理的方向,减少对村民乙房屋的影响。

同时,村民乙也应当承担部分因自然地势带来的不利后果。

三、律师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双方的纠纷主要源于自然地势导致的雨水自然流淌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相邻关系中各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容忍一定程度的不便。

村民甲虽然没有故意阻碍排水,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应当考虑到地势差异对邻居造成的影响,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缓解矛盾。

村民乙虽然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应当对自然地势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影响有一定的容忍度。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法律诉讼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地势情况、双方的行为以及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等,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四、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漏水邻里关系原则

民法典漏水邻里关系原则

民法典漏水邻里关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因此,如果发生邻里漏水纠纷,应当首先本着友好沟通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避免后续矛盾激化导致诉讼成本增加和损失加重。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即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如果双方矛盾较大无法调和,可以及时向相关调解组织申请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可以诉至法院。

同时建议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无法实现自身合法权利。

总之,在处理邻里漏水纠纷时,应当遵循《民法典》的相关原则和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相邻关系的和谐稳定。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及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及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及原则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因此,物权法不可能对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一一列举,只能择其主要,做出原则性规定。

世界各国对相邻关系种类的规定也是有繁有简。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的种类很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调解、处理的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又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所以本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我国有些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做出了规定。

例如我国建筑法对施工现场对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地下管线的安全,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都提出了要求。

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处理民事关系,首先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

在民事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习惯做出判断。

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再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调整这些关系的民法是难以涵盖全部的。

因此,有的民事关系在没有相应法律进行调整时,适用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是一种必然要求。

在法制社会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某种纠纷,不能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法院就拒绝审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排水管道破裂引纠纷,相邻方维修责任谁来担?

排水管道破裂引纠纷,相邻方维修责任谁来担?

排水管道破裂引纠纷,相邻方维修责任谁来担?一、案例详情在某小区,住在二楼的甲住户和住在三楼的乙住户之间的排水管道发生破裂。

破裂的位置处于二楼和三楼之间的公共区域。

污水不仅影响了甲住户的正常生活,也对乙住户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然而,甲住户认为排水管道破裂的位置更靠近乙住户,应该由乙住户负责维修;乙住户则认为排水管道是公共设施,应该由小区物业负责维修,双方互相推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二、详细判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排水管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甲、乙两住户作为相邻方,对共有部分均负有维修和管理的义务。

同时,小区物业也应承担一定的维修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甲、乙两住户和小区物业共同承担排水管道的维修费用。

三、律师点评在这个案例中,排水管道破裂引发的维修责任纠纷较为常见。

首先,明确排水管道作为共有部分,相邻住户都有义务进行维修和管理。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住户往往认为只有自己的专有部分才需要负责,而对共有部分的责任认识不清。

其次,小区物业在维护小区公共设施方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物业应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在发生纠纷时,物业应积极协调各方,促成问题的解决。

最后,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通过法律途径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式。

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排水管道破裂引发的相邻权纠纷:责任归属与法律解析1.案例详情本案涉及位于某市某某小区的两户居民,甲方(张姓家庭)与乙方(李姓家庭),两者房屋相邻。

2022年5月,甲方发现自家地下室出现严重积水现象,经排查发现是连接两户之间的共用排水管道在乙方地界内发生破裂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对农村住房排水纠纷指导性案例的判决范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农村住房排水纠纷指导性案例的判决范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农村住房排水纠纷指导性案例的判决范文原告观点:原告诉称:原、被告所拥有的两个宅基相邻,且为同一宅基均分所得,即原告居住于南边,现住房屋为普通砖瓦房。

被告位于北边,但不在此居住,为一所空老宅基地。

日常生活中每逢雨季将会涉及到南院房屋后排水问题,但排水情况全部被封闭在北院之内,南院房屋后排水难的问题也不是一件短期的事了,南院每每往房屋后填土抬高地面,土方尽数被被告挖去,导致出现原告房屋后积水,且声称“只要你垫我就挖”。

为此原告不得不在外面挖一小坑,每逢雨季用水瓢往外舀水来解决房屋后排水难的问题,并错过了一次村中硬化路面的机会。

而2015年7月中旬,村中又有一次硬化路面的规划,南北街道被硬化,使得硬化后的路面与房屋后滴水地面落差达55厘米。

就在硬化路面当天原告还想留一小坑舀水以解决排水问题,均被被告强行阻止,当问及房屋后排水问题时,却得到“爱咋填土咋填土,别妨碍我”的答复。

之后原告请家族成员就排水问题说和,亦未有答复。

协商失败后,将此事报请村干部及包村干部,他们均到过现场。

现场情况是路面与房屋后滴水地面落差达55厘米,向外排水已绝无可能,又恰逢雨季,现场情况确实存在房屋排水困难,且存在紧迫性、严重性,势必危害房屋安全。

后与被告协商,被告均以不当家为由推脱。

按照村委会先行保护房屋的意见,原告的保护措施却遭到被告百般阻挠,致使拨打110报警事态才得以控制。

被告又在房屋后填上柴禾等杂物,致房屋至今仍在危害之中。

此事又印证出,被告前几年在后院居住期间,每逢下大雨,便在原告房屋后挑水沟渗水浸泡原告房屋,渗完后再填平,以及堆放杂物等行为,恶意损害原告房屋。

平日挖坑渗水行为确凿无疑,至此已造成原告房屋多次出现裂缝,屋内潮湿,孩子身上出现湿疹、湿毒等情况。

原告就此事与被告协商已达2月之久,毫无结果,村中人人皆知,造成后果极为不良,被告均未顾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支付误工费、房屋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费等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民法典的用水、排水相邻关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用水、排水相邻关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排⽔相邻关系有哪些规定相邻关系是由两个相邻不动产权利⼈之间产⽣的法律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权利⼈本着互助互利等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提⾼不动产的使⽤效率,那么民法典的⽤⽔、排⽔相邻关系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排⽔相邻关系有哪些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利⼈应当为相邻权利⼈⽤⽔、排⽔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九⼗条【⽤⽔、排⽔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应当为相邻权利⼈⽤⽔、排⽔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然流⽔的利⽤,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之间合理分配。

对⾃然流⽔的排放,应当尊重⾃然流向。

第⼆百九⼗六条【使⽤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因⽤⽔、排⽔、通⾏、铺设管线等利⽤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造成损害。

⼆、相邻关系纠纷怎么解决如遭遇相邻关系纠纷时,建议依次采取以下措施以妥善化解⽭盾并切实维护⾃⼰的合法权益:(1)先⾏和解。

⼈们通常能⾃主选择住宅的地段、层次、朝向,却⽆法选择邻居,因此邻⾥之间应和为贵,凡事多商量、互敬互让。

(2)让物业服务公司出⾯进⾏调解。

如果双⽅沟通不畅,发⽣纠纷的缘由⼜在物业服务公司的职责范围之内,让物业服务公司出⾯调解通常能有效防⽌⽭盾激化。

(3)善于借⽤社会第三⽅⼒量。

如果双⽅分歧较⼤,物业服务公司出⾯调解也不能解决⽭盾,则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房管所、司法所等机构寻求帮助。

上述机构都具有调解职能,且通常都配备了较有经验的专职或兼职调解员。

(4)诉讼。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均不能解决⽭盾,则诉讼为最后⼀救济途径。

诉讼的优点是具有权威性和强制⼒,但缺点是成本较⼤、不够便捷,所以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不要选择诉讼作为解决邻⾥纠纷的唯⼀⽅式。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利⼈应当为相邻权利⼈⽤⽔、排⽔提供必要的便利。

如果是⾃然流⽔的,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之间合理分配。

对⾃然流⽔的排放,应当尊重⾃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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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1、相邻排水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水是一种重要的资源。

因水的特殊属性,必然与不动产联系在一起,因此基于水的利用就会产生相邻权。

2、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六条。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十五条: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七十六条: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法〔办〕发〔1988〕6号):第98条、第99条、第102条。

第98条: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99条: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102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的裁判规则
(1)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本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故应把该权利人应尽的义务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所谓“必要”,是指不向相邻权利人提供这种便利,就会影响相邻权利人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

同时,提供便利不应超过不动产权利人所具有的能力。

(2)自然流水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应视不同情形确定。

一是要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
二是坚持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
三是利用有限的自然流水灌溉农田,有用水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用水协议的,应按照“先近后远,由高到低”的顺流原则处理;四是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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