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登记须知(上海)

合集下载

一人公司注册登记办理流程

一人公司注册登记办理流程

之二十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及年检敬告:为维护企业(de)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de),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de)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提交(de)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所提交文件涉及股东签署(de),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de)股东加盖公章.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登记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e)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de)出资额.(三)股东制定(de)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de)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de)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公司股东(de)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de)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de)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de),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适用当场作出登记决定(de),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de),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属须实质性审查(de),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de)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设立登记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de)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登记指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de),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de),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de)效力或者另行报批.设立登记应提交(de)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de)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股东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股东签署(de)公司章程;4、股东(de)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de),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de),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de),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de),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de),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de)资格证明.5、依法设立(de)验资机构出具(de)验资证明;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de),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de)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de)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de)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de)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de)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de),属城镇房屋(de),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de)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de),提交当地政府规定(de)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de),提交宾馆、饭店(de)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de),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de),属城镇房屋(de),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de)有利害关系(de)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de)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de),提交当地政府规定(de)相关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2、公司申请登记(de)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de)项目,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办理程序领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应提交(de)文件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相同(de)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名称变更:公司变更名称(de),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de),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de)公司登记机关申报.(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4)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住所变更:公司变更住所(de),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de),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de),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4)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变更后住所(de)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de)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de),属城镇房屋(de),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de)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de),提交当地政府规定(de)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de),提交宾馆、饭店(de)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de),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de),属城镇房屋(de),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de)有利害关系(de)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de)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de),提交当地政府规定(de)相关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变更经营范围(de),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de)项目(de),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4)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公司申请登记(de)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de)项目,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de),公司可以凭分公司(de)许可经营项目(de)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de)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de),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公司签署(de)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4)根据公司章程(de)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de)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de)任职证明;提交股东(de)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de),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de),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de)材料不必重复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de),提交公安部门出具(de)证明,无需提交第(4)、(5)两项材料.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增加注册资本(de),股东认缴新增资本(de)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de)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de),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de)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de)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de),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de)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de)最低限额.公司全体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公司签署(de)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de)决议或者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5)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依法设立(de)验资机构出具(de)验资证明;(7)以股权出资(de),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de),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de)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de)说明;(10)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实收资本变更:公司变更实收资本(de),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公司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4)依法设立(de)验资机构出具(de)验资证明;(5)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de)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股东变更:股东转让股权(de),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de)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de),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4)股东向股东以外(de)人转让股权(de),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de)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de);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de)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de),从其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de)无须提交本材料.(5)股东双方签署(de)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de),从其规定.(6)新股东(de)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de),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de),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de),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de),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de),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de)资格证明.(7)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de),应当提交人民法院(de)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de)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de),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de)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de)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de),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de)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de)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de)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de)有关材料.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de),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5)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de)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de)证明.(7)股东更名后新(de)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de),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de),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de),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de),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de),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de)资格证明.(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营业期限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4)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出资时间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4)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时间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出资方式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4)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以股权出资(de),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公司类型变更:公司变更类型(de),应当按照拟变更(de)公司类型(de)设立条件,在规定(de)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4)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de),提交验资报告;(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de),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de)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de)材料.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公司根据股东或者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de),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de)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人民法院(de)裁判文书;(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备案办理程序领取公司备案申请表→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备案→领取备案通知书备案登记应提交(de)文件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de),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de)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de)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de)发生变动(de)文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1、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

内资企业登记须知

内资企业登记须知

内资企业登记须知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前应认真了解相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仔细阅读本须知和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

企业登记申请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应承担由提交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一、材料准备说明1、申请人在填写材料时,请仔细阅读《登记提交材料目录》、《登记申请书》、《委托书》等需填写的文书中的注释与填写说明,并按要求填写。

2、在申请表格中,需签字的地方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被书面授权代为签名的人提交书面授权书后可以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代为签署。

3、设立、注销表格应当填写表格中的全部内容。

变更、备案表格只需填写与本次申请的变更相关的内容。

表格、文书中的日期都应当填写。

4、材料中加盖的公章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公章,不得与企业登记名称不符,不得加盖未经登记或已注销、吊销企业的公章。

5、凡要求出示原件的材料申请人还需提交复印件。

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由提供者在复印件的每页(或骑缝)上签章(单位盖章、自然人签字)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二、关于企业名称登记应注意的事项1、企业名称的申请和使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在经营活动中,企业应当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其行业表述用语应当一致。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企业登记时登记机关审查发现名称预先核准时申请的主营业务与企业登记时的主营业务不一致要求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人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

申请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很准为由抗辩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查。

3、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中如果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批内容,该企业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如不能提交,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应另行申请企业名称。

三、关于企业股东(投资人)或在企业任职的人员应注意的事项1、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内资合伙企业备案需提交材料须知及说明

内资合伙企业备案需提交材料须知及说明

内资合伙企业备案需提交材料须知及说明办理流程应提交下列材料敬告:本须知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

须知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盖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确认。

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涉及《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附表中信息备案的,应提交相关附表。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属于委托工商登记代理机构办理登记的,还应提交《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指派具体承办人的证明》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三、备案下列事项还应同时提交的相应材料:1、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清算人(变动)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含有清算人名单的注销备案决定书及清算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关于修改合伙协议的的变更决定书及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6、联络员备案的,提交第一、二、四项材料。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特别提示:1、所有文件应使用A4纸打印,主要文字为不小于四号字体。

其中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交。

2、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表格填写说明中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登记表格请参照填写说明及规范填写,文书请参照范本制作。

登记表格、范本、前置审批事项等可登录/scjd 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表格”查询或下载。

请关注“禅城工商”微信公众号。

领取或下载《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备案 → 领取《备案登记通知书》。

网上打印公司章程流程

网上打印公司章程流程

如下:1、进入工商局官网,下滑鼠标,在〃网上办事〃栏目的最下端,看到"内资登记范本(须知r字样,点击打开;2、看到有〃公司〃、〃企业集团〃两项,点击〃公司〃,选择〃开业〃,点击〃股份有限公司〃;3、选择"章程",打开下载;4、将下载好的文件用word文档打开,点击文件--打印--选好关联打印机就可以了。

公司章程的特征如下: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2、真实性。

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公开性。

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二00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表格一、企业登记申请表格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1)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13)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7)4、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18)5、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19)6、公司备案申请书 (20)7、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1)8、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3)9、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4)10、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5)1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7)12、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8)13、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 (29)14、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 (33)15、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34)16、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37)17、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38)18、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39)19、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41)20、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43)2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44)22、变更登记附表--公司股东(发起人)情况表 (45)23、变更登记附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46)24、变更登记附表--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7)25、资金数额证明 (48)26、负责人登记表 (49)二、企业登记审核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51)2、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 (52)3、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55)4、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审核表 (58)5、分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 (60)6、分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62)7、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审核表 (64)8、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审核表 (67)9、企业改制登记审核表 (70)10、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审核表 (73)11、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审核表 (76)12、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审核表 (79)13、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审核表 (82)14、备案审核表 (85)15、注销登记审核表 (87)16、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 (89)17、企业授权登记审核表 (90)18、企业迁入登记审核表 (91)19、企业迁出登记审核表 (92)20、内资企业转外资登记审核表 (93)21、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 (94)22、补照登记审批表 (95)三、企业登记文书规范1、受理通知书(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97)2、受理通知书(需核实) (98)3、受理通知书(邮寄) (99)4、不予受理通知书 (100)5、收到材料凭据 (101)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2)7、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103)8、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集团) (104)9、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105)10、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名称) (106)11、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集团) (107)12、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108)13、准予撤销登记通知书 (109)14、登记驳回通知书 (110)15、备案通知书 (111)16、登记授权通知书 (112)17、企业迁移登记通知函 (113)18、非公司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存根 (114)19、子企业变更隶属关系通知函 (116)第二部分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19)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9)(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9)[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9)[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0)[3]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3)[4]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4)[5]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6)(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7)[1] 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7)[2] 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8)[3]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9)[4] 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1)[5] 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2)[6]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3)[7]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4)[8] 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5)[9]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5)[10] 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6)[11]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8)(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9)[1]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9)[2]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1)(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2)三、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2)[1]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2)[2]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4)[3]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5)(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6)[1] 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7)[2] 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7)[3]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8)[4] 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9)[5]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0)[6] 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1)[7] 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2)[8]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2)[9] 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4)[10]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5)(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6)[1]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6)[2] 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7)[3]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8)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2)[2]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2)[3]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4)[4] 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5)[5]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5)[6]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66六、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7)(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8)[1]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8)[2] 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9)[3] 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0)[4] 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0)[5] 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1)(三)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2)七、其它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1] 企业/公司迁移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3)[2] 内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73)[3] 申请授权属地登记机关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4)八、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1] 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规范 (175)[2]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75)[3] 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76)。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私企注册
私企注册
私营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⑴农业村民; ⑵城镇待业人员; 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 ⑷辞职、退职人员; ⑸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私营企业设立......
营业执照
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01 正本和副本
03 新版执照 05 补办方法
目录
02 法律规定 04 办理方法 06 启用新版
07 外企申办
09 私企注册 011 变更注销
目录
08 内企办理 010 个体登记 012 经营范围
013 管理办法
015 年检取消 017 翻译模板
目录
014 执照新规 016 异地办理
个体登记
个体登记
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人员还须持有本市......
变更注销
变更注销
营业执照变更程序 变更营业期限、股东名称所需要材料: 1、填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填写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会决议或决定。 营业执照注销程序 先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然后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税务会对公司进行清查后, 出具允许注销意见书,这时就可以到工商局去申请公司注销,工商局会要求公司在公开媒体出具清算公告,在规 定时限内,无其他单位对注销提出意见,工商局会给你办理注销手续的。 具体步骤: ⒈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 一张国税注销税务......

《内资分公司设立》

《内资分公司设立》

《内资分公司设立》xiexiebang11-06-0809:37:22一、查名1.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母公司公章;2.股东大会决议;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商注册1.母公司需要提交文稿: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股东大会决议(即母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文件),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2.母公司需要提交材料: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1复印,需通过年检并加盖母公司公章);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复印件(需加盖母公司公章);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需通过年检并加盖母公司公章);公司章程(由母公司所属工商局调出,并加盖工商局和母公司公章);最近三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提交工商登记表格、材料:所有提交表格或材料需要签字的部分均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和母公司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履历、身份证原件、照片5张。

三、税务登记、领取发票帐户中应有3万人民币或以上存款。

(母公司拨款证明)四、开设银行基本帐户开设银行基本帐户需要提供母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分公司注册的流程及所需资料xiexiebang09-02-1309:50:26上海招商网-注册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内资分公司的好处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

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分公司注册的流程及所需资料在上海注册内资公司的分公司,标准的注册流程及所需资料如下:(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

《税务登记表》的类型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表》的类型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表》的类型及适用范围《税务登记表》分五种类型(参见表l,2,3,4,5)分别适用于内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其他单位、涉外企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济类型发给相应的表格,纳税人按要求填列。

以下是《税务登记表》的种类、适用对象及格式。

(一)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参见表1)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作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填用。

表1 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填表须知一、本表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3.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7.银行账号证明;8.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9.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10.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自存一份,退纳税人一份。

四、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纳税人(签章):填表日期:年月日以下由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填写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年月日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税务登记机关(公章)税务登记经办人(签章)填表说明一、纳税人名称: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二、身份证件名称: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行业:应按照相应代码内容填写。

上海自贸区内资公司注册

上海自贸区内资公司注册

上海自贸区内资公司注册上海自贸区内资公司注册上海自贸区内资公司注册、自贸区设立内资企业流程:一、自贸区公司注册办理流程及时间:以下仅仅针对普通的公司设立,需要特别许可的不计算在内。

(1)确定公司地址(可使用自己实际租赁的`地址,或使用我们提供的虚拟注册地址)(2)公司查名(3-5个工作日)(3)准备材料(2-5个工作日)(4)正式递交一站式受理(4个工作日后,工商、代码、税务三证完成)(5)刻章(2个工作日)从以上流程中可以看出,和原来的内资公司注册,自贸区有两个很大的不同:(1)没有验资环节,也就是无需实际到位注册资金;(2)办理时间大大加快,从原来的20个工作日变为现在的4个工作日。

二、自贸区注册内资公司材料材料和原来成立公司相同,大部分都由本公司为客户准备,客户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具体清单在签署合同后,本公司会提供。

和原来相比最大的区别是:股东法人都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无需提供原件,无需本人到场。

三、和我们的沟通流程(1)前期与铭喜商务的沟通(2)签署代理协议(3)在我们的指导下准备注册文件,开始办理(4)注册完成,开启自贸区公司在自贸区注册公司优势注册资本: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开设时间:一周对海外投资:备案即可进出口公司:管制减少,与国际通行的外汇管制方式接轨。

办事效率提高,资金运转更加灵活。

转口公司:无流转税和关税。

年度检验:不需要,但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即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将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未按规定期限公示。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二、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四、评估及核准备案相关工作要求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六、核准备案项目受理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八、禁止行为及处罚九、释义及其他第二部分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审核二、评估报告审核要点三、流动资产评估四、长期投资评估五、房地产评估六、机器设备评估七、无形资产评估八、债务类评估九、企业价值评估十、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十一、其他报告关注要点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一国有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2.合并、分立、清算;“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清算”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歇业清算.3.非同比例增资、减资;指非上市公司由于非同比例增资、减资等行为引起企业股权比例变动.4.企业产权转让;指将一个非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即国有出资人拥有对企业的出资或股份由原出资人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二国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1.资产出资;指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行为.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3.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三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1.国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2.国有单位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企业非国有产权;3.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4.国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国有参股企业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包括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非同比例增减资、企业合并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相关经济行为.二、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1.按规定实施的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和资产产权置换;3.下列经济行为经市国资委批准,可免于评估:1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产权协议转让、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与其下属全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全资企业之间的产权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置换、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不影响国有权益和其他股东权益的.申请免于评估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市属一级单位的申请;2交易各方的产权证明材料;3产权转让、非同比例增减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如涉及其他股东优先收购权的,在决议中应明确表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或另行提供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权承诺;涉及增减资的,决议中应明确所有股东增减资金额或比例.4集团及交易各方对因未评估引起的相关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纠纷将由其负责妥善处理的承诺;5法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1.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2.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3.经市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委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管企业负责备案;4.经委托监管单位及其监管企业和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备案;5.经其他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四、评估及核准备案相关工作要求一确定经济行为1.国有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拟发生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时,国有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及拟变动的产权持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决定,批准进行相关经济行为.一般应提供国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的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或单位作出批准的,则应提供相应批文.一般做出决定的单位为国有企业的,应提供厂长经理办公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提供相关经济行为批复.2. 国有单位拟处置本单位资产或涉及相关非国有资产时,国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一般应提供国有单位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产权持有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则应提供相应批文.批文形式同上一条要求.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1.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2.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市国资委“国资项目禁入名单”;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评估经验、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3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4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5评估机构具备完善、健全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首席评估师审核制度.3.评估机构选择方式:1市属一级单位一般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一定年度内的候选评估机构.候选评估机构名单应报市国资委备案.下属企业一般应在市属一级单位确定的候选范围内选择中介机构.2重大、特殊项目可单独进行招投标选择机构.重大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委托单位应充分考虑评估机构的承接能力.4.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四其他评估前期工作要求1.产权持有单位应根据需要,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等评估前准备工作.2.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先选择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评估.3.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可的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评估.4.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五资产评估1.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原则上应采用评估机构进场前一个月的月末为评估基准日,如不是则应说明原因.2.资产评估完成后,按规定需公示的,公示完成后,应根据反馈的意见相应调整评估结果,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1以下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a.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b.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c.国有股权公开挂牌转让;d.涉及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的非同比例增减资.2公示的方式及时间被评估单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应在被评估单位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10个工作日;被评估单位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应在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10个工作日.3评估结果公示的内容a.评估报告摘要;b.特别事项说明;c.评估结果汇总表;d.评估报告查阅方式;e.备案单位或其他单位、委托方、评估机构的联系方式.4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的资产评估报告,应附有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该说明应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明确说明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评估结果等;明确本次公示的结论,如企业职工对本次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如何反馈、如何解决,最终结论如何等等.同时,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应在资产占有方、委托方的承诺函中,对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公示过程有音像资料的,评估机构应收集该音像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归档.3.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应当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4.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5.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六评估报告审核1.各级单位要认真组织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2.市属一级单位和转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整合内部资产管理、财务审计、法务等部门相关专业力量,共同进行评估报告审核.3.重大项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实行内部会审,对其中涉及范围较广、比较复杂、确有疑难的项目,备案单位可聘请相关专家、其他评估机构专业人员等参与评估报告的审核.4.在核准备案审核过程中,市属一级单位和转报单位应加强对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审核,应对该类资产的使用状况性质的变化、价值变化、市场潜力等因素做出适当调查、分析,判断其评估的合规性、合理性.对重大、疑难事项,转报时应出具专项审核意见.5.市属一级单位应按照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办法的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为评估报告的审核提供专业依据.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1核准项目;2上市公司重大重组项目;3备案单位评估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项目;4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项目.6.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的附件.7.评估报告审核的具体事项参见本操作手册第二部分.七核准备案1.转报单位将评估报告报相关单位申请核准备案前,应当完成以下事项:1取得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2确认所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3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应妥善解决.4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方案应避免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5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评估机构修改完善.2.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由委托方申报.委托方收到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原则上按委托方最大国有资产出资者的隶属关系逐级报送核准或备案.3.委托方将审核后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至市属一级单位.市属一级单位应按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合规后,对于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转报市国资委;对于市属一级单位备案的项目直接备案.市属一级单位承担相应的审核或备案责任.4.市属一级单位应落实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评估项目审核和转报工作.原则上应由参加过评估管理师培训的人员评估管理师优先负责项目的审核和转报工作.5.对于市国资委或备案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审核意见,转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逐条答复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和相关审计报告等进行补充修改,并将调整完善后的核准备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答复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6.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7.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8.市属一级单位使用评估报告时,应关注评估基准日后委估资产的状况、价格等变化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处理.9.市属一级单位应将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作为长期档案妥善保管.八综合评价1.各有关单位单位应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的要求,对评估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2.被评估单位填写被评估单位评价表表一,评估委托单位填写委托单位评价表表二,转报单位填写转报单位评价表表三,核准、备案单位填写核准备案单位评价表表四.3.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项目,委管单位应将填写完整的评价表表一至表三随评估报告转报市国资委;委管单位备案的项目,转报单位应将评价表表一至表三随评估报告报委管单位,委管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表表一至表四报送市国资委评估管理部门.九信息与统计1.国有单位发生需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应在评估机构正式进场时,将被评估单位及评估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备案单位,由备案单位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市国资委.2.对于评估过程中的重大、重要信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及方式逐级反馈备案单位和市国资委.3.备案单位应做好评估项目数据分析工作,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评估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评估项目备案表复印件、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统计表含境外评估项目及评价表.十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分为评估管理工作检查和评估项目抽查两类.管理工作检查是指市国资委对委管单位的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行为;项目抽查是指对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行为.2.市国资委管理工作检查中抽查的项目一般从委管单位已备案或已交易项目中挑选;项目抽查中的项目一般从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评估项目和委管单位备案的评估项目中随机抽选.3.各备案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4.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后,在抽查中发现评估结果失实的,可撤销核准备案,并按相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撤销的核准通知书、备案表由原核准备案部门收回.经查实评估机构存在重大问题的,市国资委可要求撤销该机构的备选资格,并将其列入“国资项目禁入名单”,同时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工作程序等事项详见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沪国资委评2011448号.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一核准项目1.评估委托方或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单位填报的上海市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2.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3.市属一级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转报表一式两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市属一级单位承诺表;4.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单位、转报单位填写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表一至表三;5.被评估单位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存在评估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6.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涉及重组或企业改制的,需提供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等材料;7.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8.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9.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10.首席评估师委托他人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应提供该评估项目首席评估师的委托书;11.评估报告包括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以上6-10项材料可附在评估报告中.二备案项目1.评估委托方或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单位填报的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五份;2.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3.备案转报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表一式两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一级/转报单位承诺表;4.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单位、转报单位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表一至表三;5.被评估单位如有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存在评估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一级/转报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6.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涉及重组或企业改制的,需提供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等材料;7.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8.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9.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10. 首席评估师委托他人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应提供该评估项目首席评估师的委托书;11.评估报告包括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以上6-10项材料可附在评估报告中.三核准、备案表的填写要求:1.各表及填表说明和承诺函均通过登录“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或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业务应用--业务系统”栏目下按固定格式下载获得,不得修改表项和承诺函内容.2.严格按填表说明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手工填写.3.使用A4纸按固定格式双面打印各表,不得随意分页.六、核准备案项目受理一核准项目1.受理要求:1核准项目的经济行为评估前已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预报和申报;2评估机构的委托符合规定;3核准申请表、核准转报表、核准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4核准申请表中经济行为类型选择得当,与本次评估相匹配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齐全有效;5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资产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相匹配;6如需公示的,评估公示材料合规完整;7评估报告完整,内容、格式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要求;8核准申请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正文、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9符合评估报告有效期及受理时间的要求:破产清算项目,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半年;其他项目,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年.市属一级单位应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评估报告,应自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破产清算项目,应自评估基准日起4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10被评估单位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中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11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原则上需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且评估基准日及前两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12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没有法定权属文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3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或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14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与评估机构一致;15附件中提供被评估单位、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16附件中提供评估业务委托书;17评估报告及各式表项签字盖章符合规定.2.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核准转报表上盖“评估受理专用章”及受理日期.3.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核准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即予退回市属一级单位.4.项目审核:1经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通知书;经审核需修改报告或补充材料的,待修改、补充完备后重新转报.2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会审,核准时间顺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沪府办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8日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有效利用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其中,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各类分支机构以外的经营主体统称为企业。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住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类经营主体住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经营主体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要求)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

第五条(安全要求)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

工商提交资料规范

工商提交资料规范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内资部分)目 录第一部分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 明 (1)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5】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7】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4)(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7)【9】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0)(四)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10】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2)【11】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4)【12】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5)【13】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7)【14】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9【15】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0)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2)【17】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6)【1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9)(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1)【20】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4)【2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55)(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8)【23】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0)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4】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2)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5】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66)【26】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70)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7】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3)【28】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6)【29】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0)【3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2)【3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84)【3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7)【33】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88)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0)【35】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2)【36】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5)【3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6)【3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98)【39】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1)【40】个人独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02)第二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 (104)【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05)【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08)【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11)【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13)【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15)【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8)【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19)第三部分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登记、其他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 (121)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222)【2】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222)【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233)【4】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233)【5】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244)【6】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1244)【7】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255)【8】已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255)二、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内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66)【2】内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77)【3】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88)【4】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8)三、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99)【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99)【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14)【4】企业集团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311)四、其他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增/减/补/换证照提交材料规范 (1322)【2】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322)【3】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3)【4】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1344)【5】企业迁出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44)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1.申请内资企业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表格下载网址:。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各省(区、市)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47号),现对1998年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做如下调整:一、在第二条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增加“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增加“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加相关的解释。

二、在第二条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增加“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300外商投资企业”下,增加“390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相关的解释。

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

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内资申办企业登记表

内资申办企业登记表

申办内资企业登记表代理商:上海硕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路91弄62号☎网址:✉电子信箱:Tel.62816747@联系人:张先生项小姐24小时电话:021-********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路91弄62号(靠近康平路,南洋模范中学对面弄内)交通:926、920、44、72、911、946、945、15、42、26、大桥六线、地铁1号线等经营范围参考:1、贸易类: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食品、保健食品、营养补充食品、家居护理用品、包装材料、橡塑制品、缝纫机服装及辅料、纺织面料、纺织助剂、羽绒制品、工艺品、纸制品、床上用品、机械配件、建材、服装鞋帽、电脑软硬件、耗材、通讯器材、皮革制品、文化办公用品、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建筑防水材料、水泥制品、保温防腐氧涂料,保温隔热材料、防水防漏材料、管道、阀门、厨房用具、钟表、眼镜、玻璃制品、钢材、电子元件、电线电缆、酒店用品、酒店设备、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消防设备、照相器材、机电产品、体育用品、冶金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水泵及配件、五金轴承、紧固件、标准件、摄影器材、电镀设备、汽摩配件、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花卉、苗木、摩托车、电动车批发零售。

2、服务类: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喷绘、快递服务(除信件)、包装盒的设计、制作、产品包装开发、纸盒纸箱包装、塑料制品包装、模型制作、会务服务、数码摄影服务、计算机数码影象处理、灯光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景观设计制作,保洁服务、家政服务、汽车租赁、汽车装潢,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

3、安装类:室内装潢及设计、园林绿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建、屋顶防水、建筑装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混凝土切割、植筋、加固、水电安装、管道维修、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楼宇清洗,外墙粉刷,石林养护,地毯清洗,中央空调清洗,工业管道清洗,地基,桩基工程施工,土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工程安装施工。

[整理]在上海注册演出公司与经纪公司区别有哪些

[整理]在上海注册演出公司与经纪公司区别有哪些

在上海注册演出公司与经纪公司区别有哪些?答:1、国家关于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上法规和规章可以通过文化部网站查阅2、演出公司可以从事演出活动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代理等服务{涉外演出和涉港澳台演出资格须获文化部批准};演出经纪公司只能从事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

3、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必须先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才可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

4、演出许可证的申请,在本市可以到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办理。

但应当注意,目前演出公司和演出经纪公司的设立,还没有对外资开放。

5、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可以向国家确认其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开具。

6、企业名称核准书是分别向文化行政部门申办许可证和向工商行政部门申办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劳务派遣类公司注册流程及所需资料有哪些?答:在上海注册劳务派遣类公司须知1)、上海注册劳务派遣类公司执照中包括:1.营业执照正、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3.代码IC卡4.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副本5.公司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股东章各一枚2)、上海注册劳务派遣类公司流程:1.核名(预先起名,提供给我们,我们去查询)2、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再到师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也可以委托我公司代办,出具验资报告)3).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

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

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4).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

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5).到质量监督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时间1天即可出。

企业登记注意事项

企业登记注意事项

企业登记注意事项1、市局登记窗口受理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请就近到各辖区〔经济开发区、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区局登记。

2、企业设立登记以及企业住所变更登记的,请预先预备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未取得房产证证明、住宅改经营性用房等相关证明〕。

3、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工商联络员、托付代理人(其中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工商联络员、托付代理人可由一人兼任,也可由多人分别担任,但监事不能兼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需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实名认证。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操作指南1、登录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网址::8004/bsdt/);或关注邵阳市场监督微信公众号,点击便民服务,进入全程电子化登记。

2、点击右上角“注册”,马上注册一个“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注册成功后,返回;3、点击名称自主申报我要办理;4、依照企业需要,按提示填报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成形式;5、选择登记机关;点击我已阅读《名称自主申报须知》,提交名称申请。

6、填报拟设企业信息;7、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成功后,打印《自主申报名称告知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

企业设立登记操作指南【一】企业设立登记〔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1、关注邵阳市场监督微信公众号,点击便民服务,点击企业登记示范文本,下载并填报所需要的示范文本。

2、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工商联络员、托付代理人(其中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工商联络员、托付代理人可由一人兼任,也可由多人分别担任,但监事不能兼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需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实名认证。

3、请预先预备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未取得房产证的证明、住宅改经营性用房等相关证明〕二、企业设立登记〔全程电子化申请〕1、登录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网址::8004/bsdt/)。

内资企业登记须知(上海)

内资企业登记须知(上海)

否内资企业登记须知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前应认真了解相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仔细阅读本须知和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

企业登记申请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应承担由提交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一、企业设立登记流程图1.名称登记流程图2. 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流程图3.企业变更登记流程图变更名称的,需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4.企业注销登记流程图(一)清算组(清算人)备案 (二)办理注销登记注:1.公司、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需办理清算组(人)备案,因合并、分立解散以及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除外。

公司、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清算公告刊登45日后。

2. 其他企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不需办理清算组备案。

5.企业迁移登记流程图(一)上海市范围内迁移(以从闸北迁到静安为例)(二)跨省市迁移(以从浙江迁移到上海为例)迁出地(浙江)工商将登记档案原件邮寄二、关于企业的名称应注意的事项1.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关于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注意的事项1.公司注册资本⑴注册资本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⑵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具体行业包括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非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自治州,下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区、盟及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各类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不得登记注册公司。

住所设在直辖市所属区内的公司,除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以外,由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辖范围,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情况,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保税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7号文件改建为的分局,可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委托,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发盖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资企业登记须知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前应认真了解相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仔细阅读本须知和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

企业登记申请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应承担由提交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一、企业设立登记流程图
1.名称登记流程图
2. 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流程图
3.企业变更登记流程图
变更名称的,需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4.企业注销登记流程图
(一)清算组(清算人)备案 (二)办理注销登记
注:1.公司、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需办理清算组(人)备案,因合并、分立解散以及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除外。

公司、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清算公告刊登45日后。

2. 其他企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不需办理清算组备案。

5.企业迁移登记流程图
(一)上海市范围内迁移(以从闸北迁到静安为例)
(二)跨省市迁移(以从浙江迁移到上海为例)
迁出地(浙江)工商
将登记档案原件邮寄
二、关于企业的名称应注意的事项
1.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关于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注意的事项
1.公司注册资本
⑴注册资本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⑵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具体行业包括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2.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出资方式也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但应当在章程中记载。

3.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
自2014年3月1日开始,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4.除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之外,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5.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或者变更注册资金的,应当依法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验资报告等出资证明。

6.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登记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7.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四、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注意的事项
1.城镇范围内房屋用途登记为居住且未办理“居改非”手续的房屋不得用于企业登记;
2.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
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3.使用居民小区内会所及其他非居住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建筑规划的用途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4.申请人提交的作为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应当载明房屋的类型与用途:记载为“详见附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产权证附记;记载为“详见登记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交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5.房屋产权人应与出租方一致。

如不一致,按以下情况提交材料:
⑴如系同一企业变更名称,应当提交新《营业执照》与《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⑵如系房屋产权人委托出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⑶如系承租人转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但承租人经产权人书面授权可以转租的除外。

6.产权证明无具体道路门牌号码、门牌号码不清或者产权证明上门牌号码与经营场所实际门牌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关于企业任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⑵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⑶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⑷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⑸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⑹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⑺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⑻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⑵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⑶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⑷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⑸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企业经营中应注意的事项
1.企业在经营中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以及公司增设分公司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八、关于企业注销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
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的,以及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需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

2.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先行办理有关手续:
⑴未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⑵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但分支机构与隶属企业均为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同时申请注销登记;
⑶有对外投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股权或出资份额的转让变更登记;
4.正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企业,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申请注销登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