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尔顿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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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版自由》读书笔记

——出版自由应以法律为准则

【摘要】本文从自由主义新闻思潮发展史的层面,对弥尔顿出版自由思想的局限进行了简要分析,并结合时代发展特征阐释了公民出版自由应该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范的缘由,浅析了当下中国出版自由保障的几个困境。

【关键字】局限性;弥尔顿;出版自由;法律

【正文】

西方自由主义新闻思潮一般被概括为在17世纪萌芽,而在萌芽期,弥尔顿出版自由思想可谓是重中之重。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在其时代背景下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弥尔顿的思想也并不是一开始就全面完备,事实上,从弥尔顿的出版自由思想发展到自由主义新闻思潮成熟时期,期间经历了明显的思想演变,其基本内涵和实现形式也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

这是客观规律,也是基本常识。然而,在公民言论出版自由问题上,有的人却有意无意地违背了这一规律和常识,断言“言论出版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指责“中国缺乏言论出版自由”。这些观点和看法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中国现实,更不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言论

一、弥尔顿出版自由的局限性

1、弥尔顿的出版自由以由长老派把持的国会议员的意志为准绳。

弥尔顿把希望寄托于议员的“仁厚宽宏”和政府的“富于人道精神”上,○1他在论述宗教改革中国会对各种意见和学说的态度时说“如果要知道现在这种写作自由和言论自由从哪里得到,那么除开诸位仁厚宽宏而富于人道精神的政府以外就找不出更确实的来源了”。弥尔顿将出版自由理解成宽容和忍让。他要求当权者对不同意见采取容忍谨慎的态度。他认为只要斩断主教的传统和教条,“加上一点点尺度较宽的谨慎和一点点慈爱,双方又互相忍让一些”,就可以把宗教法庭对人民的“防范的心情变成一个普遍而亲如兄弟的追求真理的心情”,这才是“更健康、更谨慎和更合乎基督精神的”○2。弥尔顿所言的出版自由实际上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这种自由观念在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后成为英美等国限制政府对个人自由侵害的有力武器。○3但是,在新兴资产阶级夺权的过程中,这种

观念是不合时宜的。

2、弥尔顿所言的出版自由并不是基于人人平等的民主观念的。

弥尔顿所言的出版自由主体并不是普遍的,他所言的是清教徒的自由,是非民主主义的自由。在弥尔顿看来,出版自由应该由那些具有“节制”这样“伟大的美德”的人来掌握。因为他们“能理解并估计到恶的一切习性和表面的快乐,同时又能自制并加以分别而选择真正善的事物”。○4他在论述恶的知识的书时,认为这样的书本身是“有用的药剂和炼制特效药的材料”,但是这种书籍只能又具有节制和谨慎的人来阅读。弥尔顿以一定伦理观为基础,将出版自由主体限制在具有节制美德的人那里,反映出一定的阶级和宗教偏见。

从思想层面上说,弥尔顿的理性观、伦理观以及真理观,与成熟时期的自由主义新闻思潮有着较大的不同,我们不能由于其在“意见的自由市场”和“真理的自我修正过程”这个基本命题就将二者完全等同起来。并且,如上所述,即使是以上两个命题本身,弥尔顿的理解与后来的著述者之间也有着一定的差距。从现实层面上看,弥尔顿《论出版自由》一书在出自由建制上所存在的缺陷,使其在革命后的自由主义新闻思潮的实践和完善上作用也不明显。因此,客观地说,从自由主义新闻思潮的发展过程来看,我们在评价弥尔顿出版自由思想的时候,是要抱着比以往更谨慎的态度的。

二、出版自由应以法律为准则

1、法律保障公民平等享有出版自由权

出版自由掌握在少数人手里那就不叫自由。一个民主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自由与平等也是相辅相成的,任何自由也应该是基于人人平等法律原则之上。这就意味着,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以什么名义,不管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法律。在出版自由问题上也是如此。

2、出版自由的法律限制

法律在赋予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和限定。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出版自由作为自由之一种也必是如此。法律对出版自由进行限制,应当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出版自由。这样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因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同时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违背这一规定,个人权利对他人和公共权利造成侵犯,就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中国出版自由之困境

1、设立出版机构的意志排斥了个体人的意志。

出版自由的重要且首要内容是出版机构的设立自由。没有出版机构的设立自由, 出版机构要么不存在,要么即使存在也不是掌控在公民手中,两种情况无论哪种都给公民通过出版物发表其思想和见解带来了障碍。但是公民个体的自由却遇到了现行法规的阻碍。《出版管理条例》对设立出版单位提出对于公民个体来说不可能的条件。这实际上就阻却阻碍或否定了公民设立出版机构的自由,而这已是制度化为事实。

2、相关出版界法律的缺失。

我国至今没有出台相关完备法律条款,只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出版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性表述, 且重点在于限制国家权力、政府行为侵犯公民出版自由权。出版自由的法律规范形式应当是《出版法》而非行政法规。

我国这样一个有 13 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情况千差万别,问题十分复杂。这就决定了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必须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否则,就会欲速则不达,甚至事与愿违。因此,在保障公民出版自由问题上也一定要立足国情、立足实际继续努力而不能脱离国情、脱离实际。

参考文献:

○1○2弥尔顿《论出版自由》第44、41页,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

○3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公共论丛》,刘军宁编,三联书店,1995年版。

○4弥尔顿《为英国人民声辩》第302页,何宁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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