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关于落实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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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我市健康扶贫工作,切实降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X 政办发〔201X〕2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享受精准扶贫政策的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新增贫困人口按其身份认定时间落实医疗保障待遇。

(二)保障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费用以及本实施意见规定比例内的目录外费用。

二、工作目标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100%;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落实保障资金。

1. 落实贫困人口参保资金。由市扶贫办、市民政局核定下年度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人数,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现行政策对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全额资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

2. 筹措兜底保障资金。市政府每年统筹3000万元的兜底保障资金,同时一次性筹措1000万元的再救助基金,由市人社局统筹安排,用于兜底保障贫困人口医疗待遇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二)全面提高保障待遇。

1. 提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水平。贫困人口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经批准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免住院起付线,并提高其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确保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 提高大病、特殊慢性病贫困人口门诊待遇。贫困人口符合35种特殊慢性病门诊重症标准的,其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贫困人口患儿童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房间隔缺损、儿童室间隔缺损),终末期肾病(透析)以及血

友病、癌症(放化疗)等大病门诊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不足80%部分由兜底保障资金予以补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 提高大病保险报销待遇。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贫困人口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起付标准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且不设最高支付限额。(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大病保险承办单位)

4. 切实发挥医疗救助作用。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在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之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采取阶梯救助方式进行报销:12000元(含)以内部分按70%救助,12000元至36000元(含)部分按75%救助,36000元以上部分按8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30000元封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 建立兜底保障机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在先,兜底保障在后的原则,对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经上述政策报销后不能达到规定待遇水平的,由市人社局利用两个基金进行兜底。其中3000万元的兜底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保障贫困人口住院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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