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植物检疫机构和职能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动植物检疫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海关)
动植物检疫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
能和岗位职责(海关)
动植物检疫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海关)
组织机构设置
1. 动植物检疫部门:负责管理和执行动植物检疫工作,确保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部门职能
1. 检疫管理:制定和实施动植物检疫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检疫流程和程序的执行,确保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性。
2. 检疫实验室:开展动植物疫源病毒和有害生物检测和鉴定,提供检疫技术支持和疫情监测数据。
3. 检疫证书管理:负责发放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证书,确保
合规性和准确性,并监督证书的使用和防伪。
4. 检疫监督: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环节进行监督和抽检,检查货物的合规性和防疫措施的实施情况。
5. 技术支持和培训:提供检疫技术的指导和培训,加强从业人
员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岗位职责
1. 检疫官员:负责执行动植物检疫工作,包括检查进出口动植
物及其产品的合规性和防疫措施的执行情况,审核和签发检疫证书。
2. 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病原体检测和鉴定,进行动植物疫情
监测和实验室分析工作。
3. 检疫证书管理人员:负责检疫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确保证书
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并进行防伪监督。
4. 检疫监督人员:负责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货物的合规性和防疫措施的实施情况。
5. 技术支持人员:提供检疫技术指导和培训,解答相关问题,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以上是动植物检疫部门在海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的基本概述。
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动植物检验检疫科岗位职责
动植物检验检疫科岗位职责
动植物检验检疫科是国家质检部门下属的一个工作岗位,主要的职责是进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健康与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下面是动植物检验检疫科岗位职责的详细介绍。
1.动植物检验工作:
负责对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工作,检查是否符合国家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对和处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植物疫病、有害生物入侵和食品安全等相关问题。
2.检疫工作:
对进出口动植物和产品进行检疫,跟踪制定并贯彻动植物疫病防治和有害生物防治相关规定,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审批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进出口手续。
3. 病害防控工作:
指导并参与开展病害的防控工作,对于进行植物疫病防治、病害调查和预测、防疫资料的统计和分析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参与,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疫病防治。
4. 国际合作:
负责指导国际交流,参与国际动植物检验检疫合作,指导国际条约、协议的实施。
建立和维护与其他国家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合作关系,参与国际标准的协商和修订,提升中国的国际声誉和影响力。
5. 技术支持:
负责指导并参与科技创新、技术攻关等工作,研究动植物检验检疫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等,并开展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工作,不断提升动植物检验检疫科技术水平。
总的来说,动植物检验检疫科的职责主要是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态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并促进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华农食安植物检疫复习提纲 2014题目分析
植物检疫复习提纲2014年版1、我国目前植物检疫体系构成。
(一)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和机构(1)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我国的植物检疫体系目前由口岸检疫、国内农业检疫及林业检疫三部分组成。
国家有关植物检疫法规的立法和管理由农业部负责。
口岸的进出境植物检疫现由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管理;国内的植物检疫则由农业部和林业部总局分别负责,国内县级以上各级检疫机构受同级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管理体制。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2)植物检疫技术依托单位:包括植物检疫的科研单位、培训基地和学术团体、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的动植物检疫实验所、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所属的国家植物检疫隔离场、全国农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中心、国家林业局所属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办公室,以及农业院校的有关机构。
植物检疫人员培训基地有天津和浙江两处的植物检疫培训中心。
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和中国植物病理学会下设有植物检疫专业委员会。
(二)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能(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口岸检疫):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作为具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口岸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制定与贸易伙伴的国际双边或多边协定中的有关检疫条款;处理贸易中出现的检疫问题;收集世界各国疫情,提出应对措施;办理检疫特许审批;负责制定与实施口岸检疫科研计划等。
(2)农业检疫(农业部)和林业检疫(林农业部):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和国家林业局所属森林检疫机构作为具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国内植物检疫工作;起草植物检疫法规;制定并发布植物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名单;负责国外引种审批;扩展国内疫情普查,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推广检疫工作经验组织检疫科研,培训检疫技术人员。
(3)各省地县植检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省植保站和森防站)主要负责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故障制度及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措施;起草本地区植物检疫地方性法规;确定本地区植物检疫有害生物名单;签发检疫有关证书;承办国外引种和省际间种苗的检疫审批,监督检查种苗的隔离试种等。
植物防疫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植物防疫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植物防疫工作,提高植物检疫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植物防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植物防疫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并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植物防疫工作分为植物检疫、植物病虫害防治等内容。
第五条植物防疫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植物检疫第六条植物检疫是指对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疫、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七条进口植物及其产品应符合国家植物检疫的相关标准,凭有效证明文件办理检疫手续。
第八条出口植物及其产品应符合目的国的植物检疫要求,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口。
第九条未经检疫合格的植物及其产品不得进出口,违规者将受到处罚。
第十条植物检疫人员应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疫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植物检疫工作必须做到开诚布公,依法公正监督,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植物检疫不得拖延,必须尽快完成检验工作,保证植物安全。
第十三条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植物病虫害防治第十四条植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植物病虫害进行防治、防范、控制的工作。
第十五条植物病虫害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包括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
第十六条植物病虫害防治应按照农业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进行,不得使用禁止的药品或手段。
第十七条植物病虫害防治的负责人应定期对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植物病虫害防治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防治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植物病虫害防治应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对植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应公正、公开、透明,保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对严重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维护法律和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
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补充名单。
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但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植物检疫学重点内容
《植物检疫学》内容第一章概论四、植物检疫的性质和特点1、性质①通过立法手段制止危险性的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它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防治措施,需要有国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关执行,是高水平,标准的技术行政。
②是特殊的预防手段。
御疫病于国门之外”,带有强制性。
③需多部门,地区以至全社会的配合支持,否则难以取的检疫效果。
2、特点植物检疫的特点概括为:预防与铲除相结合,法规与技术相结合;国际与国内相结合,全局与局部相统一。
集法规、行政和技术于一体的一门综合管理的科学。
第二章植物检疫的体系和法规一、植物检疫体系机构和职能1. 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和机构(1)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我国的植物检疫体系目前由口岸检疫、国内农业检疫及林业检疫三部分组成。
国家有关植物检疫法规的立法和管理由农业部负责。
口岸的进出境植物检疫现由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管理;国内的植物检疫则由农业部和林业部总局分别负责,国内县级以上各级检疫机构受同级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管理体制。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2)植物检疫技术依托单位:包括植物检疫的科研单位、培训基地和学术团体、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的动植物检疫实验所、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所属的国家植物检疫隔离场、全国农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中心、国家林业局所属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办公室,以及农业院校的有关机构。
植物检疫人员培训基地有天津和浙江两处的植物检疫培训中心。
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和中国植物病理学会下设有植物检疫专业委员会。
2. 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能(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口岸检疫):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作为具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口岸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制定与贸易伙伴的国际双边或多边协定中的有关检疫条款;处理贸易中出现的检疫问题;收集世界各国疫情,提出应对措施;办理检疫特许审批;负责制定与实施口岸检疫科研计划等。
(2)农业检疫(农业部)和林业检疫(林农业部):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和国家林业局所属森林检疫机构作为具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国内植物检疫工作;起草植物检疫法规;制定并发布植物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名单;负责国外引种审批;扩展国内疫情普查,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推广检疫工作经验组织检疫科研,培训检疫技术人员。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修订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三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保站工作职能介绍
三、具体工作(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防治技术普及率
采用多种宣传形式,提高农民朋友知晓率 电视媒体:每逢病虫草防治关键时期,与电视台合作制作防治技术视频新闻。 集市发放:各镇区街道逢集发放植保信息,农民朋友喜闻乐见。
工作照片
三、具体工作(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防治技术普及率
进村入户培训,提高农民朋友防治技术正确率 田间实际指导:病虫调查时为农户解疑答惑;农户反应问题,去田间实际查看。 进村讲课培训:植保站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每年都进村入户开展多期讲课培训 镇区农技人员培训:镇(区街道)基层农技人员是病虫防治技术服务到农户的“最后两公
病虫监测
一喷三防
水稻统防
水稻绿色防控
蔬菜绿色防控
农药调查
三、具体工作(四)加强项目引领,提高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
工
作
央视新闻:草贪防控
宣
传
省农业网:统防统治
省植保网:绿色防控
省植保网:水稻绿色防控
盐城农业网:草贪防控
盐城农业网:草贪防控
三、具体工作(四)加强项目引领,提高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
草地贪夜蛾幼虫
三、具体工作(五)加强绿色防控,提高农产品安全合格率
杀虫灯 捕食性天敌
食诱剂
黄板
寄生
性信息素诱捕
三、具体工作(六)加强技术更新,提高解决生产问题时效性
针对生产中碰到的问题展开新农药、新植保机械的试验示范
1.杂草防除成本高,难度大
是目前实际生产中遇到的第一大问题
2.地下害虫难防控
条河小花生蛴螬、蝼蛄危害严重
颈瘟)、稻曲病等为重点,开展综合防治、统防统治 玉米: 玉米螟,褐斑病、小斑病、锈病等,新害虫——草地贪夜蛾 蔬菜:重点抓绿色防控、综合防治
植物检疫学重点内容
《植物检疫学》内容第一章概论四、植物检疫的性质和特点1、性质①通过立法手段制止危险性的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它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防治措施,需要有国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关执行,是高水平,标准的技术行政。
②是特殊的预防手段。
“御疫病于国门之外”,带有强制性。
③需多部门,地区以至全社会的配合支持,否则难以取的检疫效果。
2、特点植物检疫的特点概括为:预防与铲除相结合,法规与技术相结合;国际与国内相结合,全局与局部相统一。
集法规、行政和技术于一体的一门综合管理的科学。
第二章植物检疫的体系和法规一、植物检疫体系机构和职能1.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和机构(1)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我国的植物检疫体系目前由口岸检疫、国内农业检疫及林业检疫三部分组成。
国家有关植物检疫法规的立法和管理由农业部负责。
口岸的进出境植物检疫现由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管理;国内的植物检疫则由农业部和林业部总局分别负责,国内县级以上各级检疫机构受同级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管理体制。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2)植物检疫技术依托单位:包括植物检疫的科研单位、培训基地和学术团体、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的动植物检疫实验所、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所属的国家植物检疫隔离场、全国农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中心、国家林业局所属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办公室,以及农业院校的有关机构。
植物检疫人员培训基地有天津和浙江两处的植物检疫培训中心。
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和中国植物病理学会下设有植物检疫专业委员会。
2.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能(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口岸检疫):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作为具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口岸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制定与贸易伙伴的国际双边或多边协定中的有关检疫条款;处理贸易中出现的检疫问题;收集世界各国疫情,提出应对措施;办理检疫特许审批;负责制定与实施口岸检疫科研计划等。
(2)农业检疫(农业部)和林业检疫(林农业部):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和国家林业局所属森林检疫机构作为具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国内植物检疫工作;起草植物检疫法规;制定并发布植物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名单;负责国外引种审批;扩展国内疫情普查,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推广检疫工作经验组织检疫科研,培训检疫技术人员。
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植物检疫是为了防止农业有害生物的传播和侵害,保护农作物的生长和健康。
为了确保植物检疫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了《植物检疫操作规程》,以规范和指导植物检疫工作的执行。
首先,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对于植物材料的来源和采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要求对进出口的植物材料进行全面的检疫,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植物材料的安全性和健康状态。
其次,该规程对于检疫工作的设施和设备进行了具体的要求。
要求检疫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清洁、整齐,并配备必要的检疫设备和工具。
同时,对于检疫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检疫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的技能和知识,能够根据植物检疫的要求进行操作。
此外,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还对于检疫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进行了规定。
要求检疫工作人员在发现植物材料存在疑似有害生物的情况下,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的出台,为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支持。
只有严格遵守该规程的要求,才能保障植物检疫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植物检疫站的工作职责
植物检疫站的工作职责植物检疫站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行使植物检疫的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1.疫情监测与报告植物检疫站负责监测和报告植物疫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确保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通过对重点地区、主要农作物和重大植物疫情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动态,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2.疫病防控植物检疫站负责制定疫病防控方案,组织和实施疫病防控措施,包括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加强植物防疫和检疫知识的宣传普及,有效防止疫病的扩散和传播。
3.植物及产品检疫植物检疫站负责对进出口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或传出,确保国家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4.疫情处置植物检疫站负责对疫情进行处置,包括封锁疫区、销毁疫点疫情作物及植株、监督处理疫情污染物等措施,以消除疫情的扩散和传播。
5.宣传培训植物检疫站负责宣传植物防疫和检疫知识,提高农民和企业相关人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为相关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加强技术指导,提高防疫和检疫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6.监督检查植物检疫站负责对防疫和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农资商店、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防疫和检疫工作的有效落实。
7.国际合作与交流植物检疫站负责与国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与交流,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协作,共同应对植物疫情的挑战。
积极参与国际植物保护组织等有关机构的会议和活动,推动植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8.重大疫情扑灭植物检疫站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疫情的扑灭工作,一旦发生重大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各方力量,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保护农业生产的安全。
9.科学研究植物检疫站负责组织开展植物防疫和检疫的科学研究工作。
深入研究病虫害发生规律及防治技术;研究和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疫和检疫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积极与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进行合作交流,提高整体科研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植物检疫站的工作职责
植物检疫站的工作职责1.建立检疫规章制度:植物检疫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并完善植物检疫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检疫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进出口植物检疫:植物检疫站负责对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及时发现植物病虫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其中,对高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严格检疫,确保不将危害隐患传入国内,同时出口植物和植物产品也需要进行检验检疫合格才能出口。
3.监测疫情和预警:植物检疫站负责监测当地和国内外的植物病虫害疫情,及时掌握疫情动态,采取相应的措施预警和应对,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公众宣传教育:植物检疫站负责向公众宣传植物病虫害的防控知识和方法,增强公众对植物检疫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培养公众的识别和报警能力,共同参与植物病虫害的防控。
6.检疫证明和证书的签发:植物检疫站按照规定要求,对符合要求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发放检疫证明和出证书,证明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贸易畅通。
7.检疫事故处理和应急响应:植物检疫站负责处理植物检疫事故,并及时做出应急响应,采取措施遏制事故扩大。
对于严重的植物病虫害疫情,植物检疫站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制定防控措施并及时实施。
8.管理和监督植物检疫工作:植物检疫站负责管理和监督植物检疫工作,包括人员培训和考核、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文件和记录的管理以及检疫站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总之,植物检疫站的工作职责包括检疫规章制度的建立、进出口植物检疫、疫情监测和预警、公众宣传教育、合作与交流、检疫证明和证书的签发、检疫事故处理和应急响应,以及管理和监督植物检疫工作等方面。
这些职责的履行保障了植物健康和农产品安全的保障,对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植物检疫站
植物检疫站简介植物检疫站是用于检查和控制植物病虫害的设施,旨在保护农作物和植物的健康。
植物病虫害可能来自进口或国内传播,因此设立植物检疫站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植物检疫站的职责、活动和重要性。
职责植物检疫站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检查进口植物:植物检疫站对进口的植物进行检查,确保其不携带病虫害。
他们会进行检疫处理,如洗涤、灭菌等,以保护国内植物的健康。
2. 监测病虫害:植物检疫站会进行病虫害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他们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隔离、灭杀等,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3. 提供咨询和培训:植物检疫站会向农民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病虫害防治方面的咨询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防控能力。
4. 收集和分析数据:植物检疫站会收集和分析与植物病虫害相关的数据,用于疫情分析和决策制定。
活动植物检疫站的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检疫处理:对进口植物进行检疫处理,包括检查、洗涤、灭菌等。
2. 疫情监测:定期巡查和监测农田和温室中的植物状况,发现和报告任何异常情况。
3. 隔离和灭杀:对于发现的植物病虫害,采取隔离和灭杀等措施,防止其传播。
4. 咨询和培训:向农民和从业人员提供病虫害防治方面的咨询和培训。
5. 数据收集和分析:收集和分析与植物病虫害相关的数据,用于疫情分析和决策制定。
重要性植物检疫站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农作物和植物的健康:植物病虫害对农作物和植物的生长和产量造成严重影响,植物检疫站通过检查和控制病虫害的传入和传播,保护农作物和植物的健康。
2. 防止疫情扩散:植物检疫站的监测和控制工作能够及时发现和隔离病虫害,防止其扩散到更广泛的区域。
3. 保护生态环境:植物病虫害的传播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植物检疫站通过防止其传播,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4. 促进农业发展:植物检疫站的咨询和培训工作能够提高农民和从业人员的病虫害防控能力,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结论植物检疫站在保护农作物和植物健康、防止疫情扩散、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植物检疫机构与职责
日本 地理位置:亚洲北部,太平洋西部。由4岛及
3900岛屿组成。 植物检疫成为保护本国农产品市场的重要手段。 法规: 1914《输入植物取缔法》 1951《植物防疫法》,规定了允许入境的
有害生物名单,40余种 机构: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植物防疫科。
3.植物检疫机构与职责
3.1国际植物检疫组织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1)背景:1979国际贸易和关税总协定
(GATI);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针 对技术性壁垒的约束力不够、要求不明确, 提出。 (2)原则:促进国家间贸易的发展,保护 各国动植物检疫对贸易的消极影响。是世界 贸易组织成员都必须遵守的。
3.植物检疫机构与职责
3.3我国动植物检疫
3.3.1发展历史
1928年 “农产品检查条例“-1952-1955 培训、队伍建设
1953 中央贸易部《输出输入植物检疫操作 规程》
1954《输入输出植物检疫暂行办法》 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 1985 《植物检疫条例》
3.植物检疫机构与职责
欧洲和地中海区域植物保护组织(EPPO) 北美植物保护组织(NAPPO) 亚太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APPPC) 加勒比海区域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CPPC) 太平洋植物保护组织(PPPO) 南锥体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COSAVE) 泛非植物检疫理事会(IAPSC) 中美洲国际农业组织(IOIRSA) 卡自己更好,向上而生。2020年11月18日星期 三上午11时45分21秒11:45:2120.11.18
严格把控质量关,让生产更加有保障 。2020年11月 上午11时45分20.11.1811:45N ovember 18, 2020
重规矩,严要求,少危险。2020年11月18日 星期三11时45分21秒11:45:2118 November 2020
好的事情马上就会到来,一切都是最 好的安 排。上 午11时45分21秒上午11时45分11:45:2120.11.18
每天都是美好的一天,新的一天开启 。20.11.1820.11.1811:4511:45:2111:45:21Nov-20
务实,奋斗,成就,成功。2020年11月18日 星期三11时45分21秒 Wednes day, November 18, 2020
澳大利亚 农牧业发达,重视动植物检疫工作 机构: 官方检疫机构:澳大利亚检疫局(AQIS) 下设两个处:食品检验处和检疫处。
3.植物检疫机构与职责
欧盟植物检疫机构
25个国家形成欧盟检疫法规体系,该体 系由基本法、行政法和双边协议三个层次构 成。 特点:严格制定基本法;各国签订很多双边、 多边协议;在农产品检疫方面,具有很强的 针对性和灵活性;欧盟委员会适时增列检疫 项目经费。
踏实,奋斗,坚持,专业,努力成就 未来。20.11.1820.11.18Wednesday, November 18, 2020
弄虚作假要不得,踏实肯干第一名。11:45:2111:45:2111:4511/18/2020 11:45:21 AM
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0.11.1811:45:2111:45Nov-2018-Nov-20
抓住每一次机会不能轻易流失,这样 我们才 能真正 强大。20.11.182020年 11月18日星期 三11时 45分21秒20.11.18
谢谢大家!
3.植物检疫机构与职责
3.2我国主要贸易国家的植物检疫机构以 及职能
美国:(1)特点 地处北美中部,北加拿大,南墨西哥。
农业发达,对检疫高度重视。法规健全,立 法严密。
1912《植物检疫法》1944《组织法》1957 《联邦植物有害生物法》
(2)机构设置 美国农部动植物检疫局(APHIS)主管
全国动植物检疫,内设9个工作部门,植物 检疫为其中之一。
3.3我国动植物检疫
3.3.2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和职能 我国植检体系: 口岸检疫;国内农业检疫;林业检疫组成。 植检主管部门: 法规立法----农业部 口岸进出境检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内检------农业部、国家林业总局,县
级以上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受同级农业和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管理。
3.植物检疫机构与职责
3.1国际植物检疫组织 3.2我国主要贸易国家的植物检疫机构以及职能 3.3我国植物检疫机构的形成和发展
3.1国际植物检疫组织
3.1.1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下设的国际 植物保护机构
IPPC(IPPC秘书处:制定ISMP;向IPPC提 供信息;提供信息援助)
SPS ISMP
重于泰山,轻于鸿毛。11:45:2111:45:2111:45Wednesday, November 18, 2020
不可麻痹大意,要防微杜渐。20.11.1820.11.1811:45:2111:45:21November 18, 2020
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个人的休养。2020年11月18日 上午11时45分20.11.1820.11.18
3.1国际植物检疫组织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1997,FAO第二十九届大会批准。是涉
及国家最多,范围最大的国际性植检法规, 签约国达94个。 (1)任务: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的合作、更 有效的防治有害生物以及防止植物危险性有 害生物的传播、统一国际植物检疫证书格式、 促进国际植物保护信息交流。 (2)内容:前言、条款、格式证书附录。
3.1国际植物检疫组织
3.1.2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 根据生物地理区域和相互经济往
来,自愿组织起来的植物保护专业组 织。目的是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 (1)章程和规定――约束 (2)任务 协调成员国间植物检疫活动 传递植物保护信息 促进合作
3.1国际植物检疫组织
3.1.2各大洲区域性的植物保护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