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钦州市钦南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意见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8.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标征函〔2024〕23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
联系人:水生态环境司信达、裘东升
电话:(010)65645472、65645458
邮箱:***************.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王恩瑞
电话:(010)84915302
邮箱:13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
邮编:100012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8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260号提案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26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260号提案的答复李蔚委员:您在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闭会期间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洪潮江水库生态保护工作的建议”的提案,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一、洪潮江水库作为北海市主城区和合浦县城的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洪潮江水库水生态环境,确保饮用水安全是自治区和地方政府的重要任务,也是当地人民群众关注的大事,您针对洪潮江水库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有意义,也很必要。
近年来,我区在开展洪潮江水库生态保护工作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积极推行河长制。
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洪潮江水库此类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活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近年来,我区积极探索河长制,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促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2017年5月30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厅发〔2017〕27号)。
根据自治区工作方案,洪潮江水库所涉及的北海、钦州两设区市均由市领导担任河长,将逐步建立河长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同做好水库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二)安排水库维修专项管护资金,制定水库水源保护规划洪潮江水库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供水、防洪、发电、旅游综合利用的大Ⅱ型水库,设计灌溉面积30.4万亩,库容7.14亿m3,有效库容2.93亿m3,水库的安全有效运行对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十分重要。
钦州市城区供水水源选择
钦州市城区供水水源选择覃杰香,黄尚磊,杨伟韬(广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南宁530023)[摘要]分析了钦州市城区与周边水源的供需关系。
对潜在供水水源进行了论证,提出最佳供水水源选择和水资源配置方案,解决城区供水能力不足、供水水源单一等问题,使得钦州市城区形成多水源供水格局,增强城区供水抵抗风险能力,提高城区供水保障安全性。
[关键词]城市供水;水源选择;多水源;钦州市[中图分类号]TV213.9;TU991.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10(2019)01-0034-051概述钦州市区位于广西南部,背靠大西南,面朝北部湾,是大西南最便捷的出海通道。
钦州市市辖区2014年末总人口146.63万,城区驻地跨钦南区、钦北区,2014年末钦州市城区人口45.3万。
根据《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钦州市城区发展定位是: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北部湾沿海生产性服务中心、港口工业城市。
规划至2030年,市城区人口规模达165万,其中主城区75万,茅尾海滨海新城区28万,钦州港区62万;建设用地规模达276.13km2。
现状钦州市城区分主城区、港区两个片区独立供水,两片区管网不连通。
主城区由钦江青年水闸供水,港区由金窝水库(含大风江调水)、对坎龙水库供水,两片区水源相对单一,一旦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将被迫停水,波及人口较多,涉及面广,受影响程度大,后果非常严重。
至2030年,钦州市城区总需水为170万m3/d,已建、在建的常规供水水源及规划的非常规水源总供水能力162.75万m3/d,至2030年供水缺口仍有7.25万m3/d,不满足钦州市城区2030年的需水要求,需加大现状水源供水能力或寻找新水源供水。
2009年秋至2010年春,钦州市区曾遭受特大干旱,是当时广西受旱最严重的县区之一,灾情充分暴露出当地资源性、工程性缺水问题。
为此,钦州市区申请了较多水源工程列入《西南五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水源工程近期建设规划》,其中位于钦州市城区周边的有王岗山水库、大马鞍水库扩容等,均规划为中型水库,都有条件给钦州市城区供水。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
附件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众对水源保护工作的参与程度,加强水源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强化舆论监督,落实地方政府水源保护责任,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信息范围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
二、水源水质监测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统一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组织开展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与数据报送工作,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水源水质状况。
三、评价标准与方法地表水(河流型或湖泊、水库型)水源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评价,补充项目、特定项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地下水水源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四、信息公开时间安排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分步实施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1月起,地级及以上城市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已按《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开展监测并报送数据的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自2016年第一季度起,按季度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暂不具备水源水质监测能力的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要加快能力建设和业务培训,尽快形成监测能力,按《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开展监测并报送数据。
钦州市城区供水水源及输水线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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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划设计 ・
钦州 市城 区供水水源及输 水线路选择
陈 卫 军
区 由金 窝水 库 ( 含 大风 江调水 ) 、 对 坎 龙水 库供 水 。
散, 水库来水量不大且库容小 , 建议 仅用作 应急水 源 。茅岭江调水工程 、 屯六引水工程均为外流域调 水, 可供水能力相 当, 且 均 能 独立 地 与 已有 常规 水 源联合满足城区 2 0 3 0 年需水要求 、 解决供水水源单 问题 。根 据城 区多 个水 源 分 析 , 两 水 源 只需 选择
题, 需增加独立的供水水源 , 使 得钦 州市城 区形 成 多水源供水格局 , 增 加 城 区抵 抗 风 险 能力 , 提 高城 区供水保障安全性 。由以上城 区周边可能水源分 析, 可 能增 加 独 立 的供 水 水 源 有 茅 岭 江 调水 工 程 、
屯 六水 库 引水 工 程 、 王 岗 山水 库 、 钦 州 市 城 区周 边 水库 群联 网应 急供 水 工程 等 。 拟建 王 岗山水 库 满 足 当地 大 直 镇 、 大 寺镇 供 水 已合适 , 不 宜 增 加 水 库 规 模 往 钦 州 市 中心 城 区 供 水; 周边 水 库 群联 网应 急供 水 工 程鉴 于 水库 群 较 分
国道处 引水 , 沿3 2 5 国道途径 四维 、 那苏、 那湾 、 平
福、 广郎 、 那 蒙镇 、 米家村 、 大 垌镇 、 钦州矿务局 , 最 后 引入 大 马 鞍 水 库 , 再 由大 马 鞍 水 库 输 水 至 水 厂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钦政办电〔2017〕141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钦政办电〔2017〕141号钦南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新广电局、市卫计委、市物价局,钦州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钦州海事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7日钦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钦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城市饮用水安全,促进河流生态修复和河道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决定开展钦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钦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指挥长:莫满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指挥长:刘佐市水利局局长黄东刚市公安局副局长梁莲钦南区副区长成员:韦德松市财政局总会计师周培针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邵克权市环保局副局长梁振礼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邓敏市水利局副局长宁海市文新广电局副局长李静市卫计委副主任宁伟市物价局副调研员欧建华钦州海事局副局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整治行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刘佐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邓敏同志兼任。
办公室成员从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物价局、钦州海事局等单位抽调。
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2月28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饮用水水源具体情况,统筹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配置、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结合河长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机制。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等;(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饮用水功能区划定,对饮用水水源工程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等;(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严格依法进行审批管理;(四)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供水、排污及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运营运行监督管理;(五)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5•【字号】钦政办电〔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电〔2018〕19号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5日钦州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自动监测站项目建设工作方案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7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3 号)要求,我市需建设钦江东、钦江高速公路西桥、大风江高塘、茅岭大桥4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其中钦江东断面水站已由广西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建成投入使用。
市人民政府是水站建设的实施主体,自治区已将水站建设工作列为今年考核地方政府落实“水十条”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水站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到2018年4月中旬,完成水站项目的征地、通路、通水、通电、通讯、平整土地、可行性论证、设计、防洪论证、项目招标等工作;5月完成站房主体工程和采水系统建设;6月底完成站房主体及装修、室内系统和辅助设施安装及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
二、组织领导水站建设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快建设工作,成立钦州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从佳副市长副组长:黄立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员:杨良佐市发改委副主任许家祥市工信委副主任黄荣恒市财政局副局长周培针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武坤市环保局总工程师覃剑科市住建委副主任邓敏市水利局副局长陆崇山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黄进市征收办副主任黄燕波市气象局副局长唐桂坤钦州供电局副局长黄云平钦南区副区长张宇童钦州港管委副主任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领导和协调推进水站建设工作,研究分析和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请求同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和取水口调整的请示
【请示内容】请求同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和取水口调整的请示【文章正文】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的背景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管理,一直是环境保护的重要议题。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化发展日益增加的背景下,饮用水水源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威胁。
有必要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进行调整和优化,以确保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和持续供应。
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的必要性现有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可能存在不合理或者过于宽泛的情况,导致对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管控。
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壮大,原有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很可能已经无法满足城市的用水需求,需要对其范围和范围内的管控措施进行调整。
长期以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管理和监督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和不适应,需要通过调整来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
3. 取水口调整的意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之后,需要对取水口的位置和数量进行调整。
这是因为饮用水的取水口位置直接关系到饮用水的质量和数量。
通过对取水口的调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取水口的分布密度,提高取水效率,同时也可以更好地预防取水口遭到污染的可能性。
4. 本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调整和取水口的调整,是十分必要且具有迫切性的。
只有通过合理地划分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对取水口进行科学的调整,才能确保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我对此项调整工作充满期待,并认为它将对城市居民的生活带来积极影响。
【总结回顾】在本文中,我们深入探讨了请求同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和取水口调整的请示。
我们分析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的背景和必要性,以及取水口调整的意义。
我们共享了个人观点和理解。
通过本文的阐述,相信读者对此项请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知识上,这样一篇深度深入的文章往往能够引起读者的共鸣和关注。
通过按照序号进行标注,并多次提及主题文字,能够让文章更加清晰和有力地传达主题的重要性。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钦政办〔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4日《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根据《钦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和《钦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为做好《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机构。
为加强对《条例》立法工作的领导,有效组织立法调研、起草等各项工作,确保立法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成立《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法制办主任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法制办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负责落实《条例》起草的各项具体工作,主任由市法制办副主任邱浩先同志担任。
(二)委托立法。
《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由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委托高校或科研单位等机构负责立法相关资料和调研、起草工作,委托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三、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通过委托立法的方式开展,由《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职责,协调配合,保证立法工作按时完成。
(一)调研立法调研采取委托调研的方式,分3个阶段进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江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江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钦政办函〔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江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函〔2018〕27号钦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江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1日钦江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解决取水口污染隐患,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扎实推进钦江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钦江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蒙启鹏副市长副组长:郑豪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庞东市市政管理局局长杨明市开投集团公司董事长成员:黄荣恒市财政局副局长何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曾世东市环保局副局长裴云市住建委副主任韦思宁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陈燕海市水利局副局长廖桂声市林业局副局长黄定彬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谢世伦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黄进市征收办副主任李知仲市西部办副主任黄锦宽钦北区副区长刘一材市开投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庞东同志兼任,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各有关单位开展钦江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移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制定取水口上移方案并开展研究论证工作内容:在充分摸清现状取水口周边现状的基础上,尽快完成钦江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移工程方案的编制,对取水口上移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征收办,钦北区人民政府,市开投集团公司完成时间:2018年7月中旬前(二)开展取水口上移前期工作工作内容:根据确定的钦江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移工程方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完成项目立项、可研、水保、环评及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钦江水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钦江水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钦政办电〔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钦江水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电〔2018〕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钦江水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1日钦州市钦江水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预警通报,2018年第1季度,我市钦江东断面水质从上年同期Ⅲ类下降至Ⅳ类,其中,1月水质下降至Ⅳ类;2月水质下降至劣Ⅴ类。
同时,钦江东断面4月水质下降至劣Ⅴ类。
钦江西断面近年来水质持续为劣Ⅴ类。
当前,我市钦江水质下降趋势明显,总体形势十分严峻。
根据《关于研究钦江水质提升工作的会议纪要》(钦政阅〔2018〕35号)、《关于研究水环境质量改善相关工作的会议纪要》(钦政阅〔2018〕53号)、《钦江水环境综合整治第二次工作例会纪要》(钦政阅〔2018〕58号)及《钦江水环境综合整治第三次工作例会纪要》(钦政阅〔2018〕59号)要求,为切实改善钦江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8年,钦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其中钦江东监测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钦江西监测断面消除劣Ⅴ类水体,达到Ⅴ类水质;到2020年,钦江东监测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Ⅲ类,钦江西监测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Ⅳ类。
二、重点任务(一)开展截污专项行动1. 全面普查主城区排水管网现状进一步对主城区及灵山县城区地下排水管网现状进行摸排,并对主城区及灵山县城区范围内主要住宅小区排水现状进行普查,全面摸清我市排水系统现状情况。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钦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的函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钦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
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6
•【字号】钦政函〔2018〕151号
•【施行日期】2018.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钦州市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的函
钦政函〔2018〕151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0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调度各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情况的函》(桂环函〔2018〕2032号)要求,我市立行立改,集中力量对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进行整治,截至2018年11月14日,我市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并申请销号。
现将钦州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随文上报,请审示。
附件:钦州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划分)钦南区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划分)钦南区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钦政函〔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划分)钦南区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钦政函〔2021〕35号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审定〈钦州市钦南区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的请示》(钦南政报〔2021〕2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调整钦南区康熙岭镇那挖耳水库、久隆镇钦江、那彭镇长江水库、那思镇洪潮江水库等4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意划定龙门港镇沙滩水库、龙门港镇石滩水库、那思镇张屋水库等3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详见附件)。
二、你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标准规范,以及钦州市有关政策规定,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2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提升饮用水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8〕4号)要求,以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大污染源及风险源的清理整治力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钦州市青年水闸东、西干渠城区段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活动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钦州市青年水闸东、西干渠城区段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钦政办电〔2017〕150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钦州市青年水闸东、西干渠城区段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活动的通知钦政办电〔2017〕150号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钦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市青年水闸东干渠和西干渠(包括尖山干渠、康熙岭干渠)城区段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和任务切实解决东、西干渠沿线环境脏、乱、差等现象,改善城区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把东、西干渠建成城区水清景美的生态文明示范带,实现东、西干渠管理常态化、整治彻底化、环境生态化的目标。
整治任务主要实施“清、拆、截、美”四大工程:(一)清淤工程彻底清理渠道的水体污染源,清理渠道淤泥,清理渠道水体垃圾及漂浮杂物,实现水通面净。
(二)拆违工程对东、西干渠城区段(东干渠渠首闸至金海湾东大街、西干渠渠首闸至巫屋闸、尖山干渠巫屋闸至菠萝桥和康熙岭干渠巫屋闸至钦州学院旧址)沿线环境进行全面整治,拆除控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清理擅自占用渠道顶乱搭乱建的棚屋、排污管、围墙等建(构)筑物,清理关闭东、西干渠沿线排污入渠的养殖场,消除渠道养殖污染源,恢复渠道清洁环境。
(三)截污工程查处、整顿东、西干渠非法排污企业,包括东干渠旁江瓦窑村塑料厂内猪皮加工场、白马汽车城洗车场等非法排污企业,整改西干渠(尖山干渠)旁的卓达市场、南珠市场、新兴市场、富鹏市场、北宫市场等市场宰杀鸡鸭污水,消除渠道污染源。
实施东、西干渠沿线的生活污水直排口截污,污水统一收集到污水处理厂处理,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钦南区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钦南区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政策解读一、开展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必要性开展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目的是进一步深入实施河长制湖长制,落实江河湖库空间管控边界,提升管护成效。
江河湖库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加强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对于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划定江河湖库管理范围,明确江河湖库管理边界线,是加强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重要抓手,是中央、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也是今年自治区河长制湖长制重点工作之一。
近年来,一些江河湖库管理边界不清、土地权属不明,侵占、破坏江河湖库的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我区江河湖库生态空间管控,也给当前江河湖库“四乱”问题(江河湖库乱占问题、乱堆问题、乱采问题、乱建问题)整治工作增加了难度。
因此,制定钦南区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十分必要。
二、钦南区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依据2018年12月20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提出了划定工作的工作目标、责任主体、划定依据和公告成果要求。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3月28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要求各地市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的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2019年6月20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9〕38号)要求于2019年底前完成市级领导担任河长的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三、主要内容(一)划定工作总体要求。
本方案明确了区级划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及依法划定、统筹协调、权属不变、分级负责的四个工作原则。
(二)目标与任务。
2019 年12月底前,完成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由区主要领导担任河长的3条主要河流(茅岭江、大风江、大榄江)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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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钦州市钦南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意见的公告
《钦州市钦南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初步划定结果公示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一、饮用水水源地概况
康熙岭镇那挖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为康熙岭镇镇区现用水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由康熙岭水厂进行管理。
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汇水区域外的大量土地纳入保护区范围,不利于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及区域经济发展;故本次对那挖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
久隆镇钦江饮用水水源地为久隆镇镇区规划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因取水口上移,本次对久隆镇钦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
那彭镇长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为那彭镇镇区规划水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汇水区域外的大量土地纳入保护区范围,不利于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及区域经济发展;故本次对长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
那思镇原供水水源为洪潮江水库,因取水口处的水量不够,现已改用张屋水库水源进行供水;同时考虑镇区今后发展,在洪潮江水库另设1个规划取水口;故本次新增张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同时对洪潮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
本次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主要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等技术方法进行。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初步划定结果
(一)康熙岭镇那挖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那挖耳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水域面积:0.52平方千米。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坝脚以外的区域除外),其中西面、北面向外延伸至流域分水岭,东南面延伸至南防线。
陆域面积:2.38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2.90平方千米。
2.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无。
陆域范围: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向外延伸至流域分水岭和坝脚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
区陆域除外)。
陆域面积:0.90平方千米。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0.90平方千米。
(二)久隆镇钦江饮用水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长度为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100米,宽度为钦江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右岸第1条支流长度为自汇入口向上游延伸至源头,宽度为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
水域面积:0.21平方千米。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陆域面积:0.31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0.52平方千米。
2.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长度为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4500米至上东坝村、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300米,宽度为钦江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左岸第1、2、3条支流长度为自汇入口向上游延伸至源头,右岸第2条支流长度为自汇入口向上游延伸2000米至老虎岭村,宽度为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
水域面积:0.71平方千米。
陆域范围: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米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陆域面积:11.89平方千米。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2.60平方千米。
(三)那彭镇长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长江水库取水口半径 300 米范围内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
水域面积:0.09平方千米。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坝脚以外的区域除外),其中东面、西面向外延伸至流域分水岭。
陆域面积:0.14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0.23平方千米。
2.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长江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除外);水库西面入库河流长度自汇入口向上游1490米至源头,北面入库河流长度自汇入口向上游
3000米至高禾堂村,宽度为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
水域面积:1.19平方千米。
陆域范围: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向外延伸至流域分水岭和坝脚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陆域面积:16.79平方千米。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7.97平方千米。
(四)那思镇洪潮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洪潮江水库取水口半径 500 米范围内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
水域面积:0.34平方千米。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陆域面积:0.85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1.19平方千米。
2.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西北面上边界向上游2000米至库区汇入口的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西北面入库河流那思江长度自汇入口向上游1400米至石旺村,那思江左岸支流长度自汇入口向上游1300米至源头,宽度为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
水域面积:0.48平方千米。
陆域范围: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向外延伸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陆域面积:6.28平方千米。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6.76平方千米。
(五)那思镇张屋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张屋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水域面积:0.03平方千米。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坝脚以外的区域除外),其中东面向外延伸至流域分水岭。
陆域面积:0.24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0.27平方千米。
2.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无。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外延伸至流域分水岭和坝脚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陆域面积:0.49平方千米。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0.49平方千米。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时间及方式
公众可在公示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到钦州市钦南生态环境局。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