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区海水浴场水上娱乐项目安全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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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山区海水浴场
水上娱乐项目安全管理公约
为规范莱山区海水浴场游乐设施的营运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公约。
第一条水上游乐项目包括游艇、摩托艇、水滑梯、步行球、水上自行车等。
第二条水上游乐项目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书,其安全、物价、工商注册等审批手续齐全、保险完备。游乐设施必须附有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和设计图样等文件。
第三条设施各部件包括船体、发动机、制动、转向、座位等均未超过使用年限,其安全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四条机动游船、非机动移动性娱乐设施区域按划定的范围经营,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隔离,不得混杂在一起。
第五条禁止机动船只侵占非机动娱乐设施区域和游泳区。
第六条游乐设施除具备良好的使用性能外,应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并保证其设置安全、有效。必须按承载的游客数量每人配备一件救生衣。
第七条各类游乐项目均须配备足够的救生员,并设立高位监视哨。
第八条游艇驾驶员等专业操作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证书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操作机器。项目经营者也要做好操作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操作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设置和操作。
第九条禁止游艇、摩托艇越出航道进入浴场游泳区内拉客抢滩,不得在游人区域架设供游客下艇的浮桥。严禁超载、超范围、超风浪等级行驶,保证驾驶员海上通讯畅通。
第十条不准在浴场内存放游乐设施备用燃料。
第十一条遇有浓雾、暴雨、雷电、大风等恶劣天气,或在夜间以及无照明条件下,停止一切水上活动。
第十二条水上游乐项目经营管理制度合理、安全措施得当,项目管理者认真落实海上救护措施,服从海水浴场主管部门的管理,确保游客安全。
第十三条游客在乘座游艇等水上游乐设施前,穿着救生衣后,操作员应仔细讲解该项目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如发现饮酒、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不佳,以及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等危险隐患的游客,操作员坚决制止其乘座,确保其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浴场内经营水上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上条款,否则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由项目经营者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