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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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附件1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一、资本充足(Capital Adequacy) (4)(一)定量指标(50分) (4)1.资本充足率(40%) (4)2.一级资本充足率(20%) (4)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 (4)4.杠杆率(30%) (5)(二)定性因素(50分) (6)1.银行资本质量和构成(8分) (6)2.银行整体财务状况及对资本的影响(8分) (6)3.银行资产质量及拨备计提情况(8分) (7)4.银行资本补充能力(10分) (7)5.银行资本管理情况(8分) (8)6.银行监管资本的风险覆盖和风险评估情况(8分) (9)二、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 (11)(一)定量指标(40分) (11)1.不良贷款率(20%) (11)2.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15%) (11)3.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25%) (11)4.全部关联度(15%) (12)5.拨备覆盖率(25%) (12)(二)定性因素(60分) (13)1.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10分) (13)2.信用风险资产集中度(5分) (13)3.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及其有效性(15分) (14)4.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完善和有效(10分) (15)5.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5分) (16)6.贷款以外其他表内外资产的风险管理状况(15分) (17)三、管理质量(Management Quality) (18)(一)银行公司治理(40分) (18)1.决策机制(10分) (18)2.监督机制(4分) (19)3.执行机制(6分) (19)4.发展战略、价值准则和社会责任(8分) (20)5.激励约束机制(6分) (21)6.信息披露(6分) (23)(二)内部控制(60分) (23)1.内部控制环境(10分) (23)2.风险识别与评估(10分) (25)3.内部控制措施(10分) (26)4.数据质量管理(20分) (27)5.信息交流与反馈(5分) (29)6.监督评价与纠正(5分) (30)四、盈利状况(Earnings) (32)(一)定量指标(50分) (32)1.资产利润率(20%) (32)2.资本利润率(20%) (32)3.成本收入比率(20%) (32)4.风险资产利润率(15%) (32)5.净息差(15%) (33)6.非利息收入比例(10%) (33)(二)定性因素(50分) (33)1.盈利的真实性(12分) (33)2.盈利的稳定性(12分) (34)3.盈利的风险覆盖性(12分) (34)4.盈利的可持续性(7分) (35)5.财务管理的有效性(7分) (35)五、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 (37)(一)定量指标(40分) (37)1.存贷比(30%) (37)2.流动性比例(35%) (37)3.流动性覆盖率(35%) (37)(二)定性因素(60分) (38)1.流动性管理治理结构(12分) (38)2.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12分) (39)3.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20分) (39)4.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8分) (41)5.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其他要素(8分) (42)六、市场风险(Sensitivity To Market Risk) (43)(一)定量指标(30分) (43)1.利率风险敏感度(50%) (43)2.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50%) (43)(二)定性指标(70分) (43)1.市场风险管理框架(20分) (43)2.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40分) (44)3.市场风险管理其他要素(10分) (46)七.信息科技风险(Information Technology Risk) (48)(一)信息科技治理(15分) (48)1.信息科技治理组织架构(8分) (48)2.信息科技对业务发展的专业支持和匹配度(7分) (49)(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12分) (50)1.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6分) (50)2.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日常运作(6分) (50)(三)信息科技审计(10分) (51)1.信息科技风险监督体系(4分) (51)2.信息科技内外部审计(6分) (51)(四)信息安全管理(14分) (52)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8分) (52)2.信息安全管理执行力(6分) (53)(五)信息系统开发及测试(12分) (54)1.信息科技项目管理体系(6分) (54)2.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6分) (54)(六)信息科技运行及维护(15分) (56)1.信息科技运行及维护管理体系(8分) (56)2.信息科技运行维护运作(7分) (56)(七)业务连续性管理(12分) (57)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7分) (57)2.业务连续性管理日常运作效果(5分) (58)(八)信息科技外包管理(10分) (58)1.外包管理组织架构和外包战略(2分) (58)2.信息科技外包管理(4分) (59)3.跨境及非驻场外包管理(2分) (59)4.重点外包服务机构管理(2分) (60)(九)信息科技监管重大关注事项 (60)1.信息科技治理结构重大变化 (60)2.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 (61)3.涉及信息科技的案件 (61)4.存在严重违反相关信息科技监管法规制度的行为 (61)5.现场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 (61)一、资本充足(Capital Adequacy)(一)定量指标(50分)1.资本充足率(40%)高于最低监管要求的1.2倍:100分;最低监管要求的1倍至1.2倍:60分至100分;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至1倍:0分至60分;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0分。

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

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因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金融机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金融机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总则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章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市联社、县级联社(包含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其他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制约等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处分档次不高于给予直接责任人的处分。

第四条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责任明晰,定性准确;(三)依据充分,处理适当;(四)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含短期合同制员工、档案托管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内退员工)。

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农村信用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保留对其行使追偿的权利。

有工作单位的,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员工和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目录一、综合部分 (6)1.偷逃税款 (6)2.少交税款 (6)3.欠交税款 (6)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6)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 (7)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7)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7)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7)9.私设小金库 (8)10.公款私存 (8)11.违规借贷 (8)12。

违规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9)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9)14.坐支现金 (9)15.白条顶库 (10)16.经营者违规收费 (10)17.私分国有资产 (10)18.挪用公款 (10)二、财政部分 (11)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11)20。

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11)21.未及时批复预算 (11)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12)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12)24.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12)25.虚列财政支出 (13)26.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 (13)27.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对象和期限 (13)28.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14)29.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14)30.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14)31.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15)3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15)3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15)3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16)35.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16)36.未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6)37.将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17)3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17)39.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 (17)40.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18)41.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的用途,或将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 (18)4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18)43.越权批准减免税 (19)44.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19)45.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19)46.混淆入库级次 (20)47.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0)48.改变税种入库 (20)49.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 (21)50.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21)51.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 (21)52.违规办理退税 (22)53.调整预算调整较多、较频 (22)三、金融部分 (22)54.帐外经营 (22)55.高息揽储 (23)56.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 (23)57.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 (23)58.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23)59.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23)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24)6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24)61.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24)62.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24)63.项目应招标未招标 (25)64。

银行法与金融合规的违规与惩罚

银行法与金融合规的违规与惩罚
违规行为的类型与后果
违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等,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声誉损失 和财务损失等严重后果。
惩罚措施及其威慑力
针对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吊销执照、限制业务等惩罚措施,这些措施对于 遏制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01
监管科技的应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监管科技将在银行法与金融合规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
利益输送
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或 客户的资金、资产等利益 输送给关联方或个人。
后果分析
01
02
03
04
法律责任
违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导致 相关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严重影响,降低客户信任 度,进而影响其业务发展。
经济损失
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银行机构遭 受经济损失,如被监管机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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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
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和定性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影响程度, 为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风险防范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风险规避、风险降 低、风险分担等,确保公司业务稳健发展。
员工培训和教育加强
提高员工合规意识
通过定期开展合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合规经营的认识 和重视程度。
强化监事会职能
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和行 为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形成相 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机制建立
风险识别
运用各种风险识别工具和方法,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为风险评估和 防范提供依据。
增强员工风险意识

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

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第一章财政审计类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 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24.违规调入资金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五、金库管理文献第二章税收审计类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第四章企业审计类第五章证券审计类附录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一、商业银行方面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8.超范围经营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29.违规投资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31.违规代垫委托贷款资金32.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或机构33.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34.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5.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36.违规为存款人开立结算账户37.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不合规38.违规同业拆借39.承兑、贴现、转贴现无真实、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40.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41.未按规定报告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42.未按规定审批关联交易43.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44.违规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45.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46.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比例47.违规投资自身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48.违反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49.账外经营50.违规计提呆账准备金51.违规核销呆账损失52.收入不实53.成本费用不实54.超标准列支费用、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55.违规计提应付利息56.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57.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58.未按规定披露金融债券信息……第二章固定交道投资审计表第三章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审计表审计局财政违纪违法审计定性标准及行政责任处理处罚标准工作手册第一篇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标准第一章预算收入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二章预算支出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三章其他预算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四章预算外资金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五章金库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六章税收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七章预、决算编制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八章预算执行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九章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章资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管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一章金融管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二章票据和发票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三章税费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四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五章其他行政事业财经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六章国资监管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二篇机关及企业财政违纪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形式第一章违反财政收入营理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章违反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章企业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形式第三篇政府预算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公共财政第二章政府部门预算管理概述第三章政府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第四章政府部门收入预算第五章政府部门支出预算第六章政府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第七章政府部门预算决策第∧章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第九章公共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第十章政府部门预算执行第十一章政府部门预算平衡第十二章政府部门预算绩效考评第十三章政府部门采购预算第十四章政府部门中长期预算编制第十五章政府部门预算监督检查第十六章财政预算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四篇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税收征收管理概论第二章税务登记菅理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第四章发票管理第五章纳税申报第六章税款征收第七章税务检查第八章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五篇会计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预算收入的核算第二章预算拨款和预算支出的核算第三章预算资金调拨与预算周转金铁核算第四章基金预算收支与专用基金的核算第五章财政周转金铁核算第六章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的核算第七章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第八章行政单位会计概述第九章经常性收支的核算第十章专项资金收支的核算第十一章其他收支及结合的核算第十二章会计管理财政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六篇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采购基本原理第二章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第三章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与采购当事人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五章政府采购管理第六章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第七章外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其借鉴第八章政府采购管理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七篇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政府招标采购的目标与原则第二章招标采购方法的比较与适用第三章招标采购的组织与代理第四章招标采购公告与投标邀请第五章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第七章资格审查第八章投标法律制度第九章开标与评标法律制度第十章招标投标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八篇财政违法刑事责任及行政复议诉讼法律制度第一章财政违法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第二章财政违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第九篇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财经违法行为审计处理处罚手册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是我们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导方针。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4.14•【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22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2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2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管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公正、公开、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案件决定相分离。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审理、决定过程中形成的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查阅相关案卷信息。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布之前,当事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案件调查的辅助人员、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等对行政处罚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行政处罚有关的信息。

奖罚制度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

奖罚制度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

(奖罚制度)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关联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壹)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五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签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当事 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封银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
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 七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五十七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被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三)拟作出处罚的理由、依据; (四)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五)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六)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陈述和申辩 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处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充分收集证据。
行政处罚立案前通过现场检查、调查、信访核查等方式依法获取的证明材料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的,可以 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但应当在调查报告中载明上述情况。
第二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 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并由银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

篇目九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惩戒违规失职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建设银行各项业务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设银行制定和颁布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失职行为,是指建设银行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资产损失、不良影响、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工作任务的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失职行为涉及的业务或者违规失职行为人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所有工作人员,不允许任何工作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对于已调离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在调离前有违规失职行为的,应当进行责任认定,建议违规失职人员调入单位给予处理。

对于劳务派遣制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按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理的,由建设银行负责调查、审理,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后移交其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处理。

第五条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对于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规范;(二)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风险大小、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违规失职人员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七条对于违规失职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其他处理,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减发绩效工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仅适用于领导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2.01【实施日期】2001.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00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3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一年二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为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时,有权对金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复核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组织听证。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查处下列金融违法行为:(一)总行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三)总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下列金融违法行为:(一)所监管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三)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健全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内部管理机制,防范经营风险,强化合规管理,推动和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与本行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报省联社备案的员工(含内退员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违规,是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本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本细则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处理违规员工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五条由于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如被发现在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第六条员工违规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罚:赔偿损失,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等级;(二)组织处理: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清收),停岗待查,停职检查,免职,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三)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

以上处理种类可以单处或合并使用。

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

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市联社报省联社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从证实员工违规之日起,本行单方宣布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并依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证实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违规行为核查清楚后将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一次见面的日期为准;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管机构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材料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员工受到处理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绩效考核规定,相应降低或扣减规定期限工资待遇,并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或聘任职务,其中:(一)受到警告处分的,6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扣减一定期限绩效考核工资;(二)受到记过处分的,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扣减一定期限绩效考核工资;(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扣减一定期限绩效考核工资,已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予解聘或低聘;(四) 受到撤职处分的,24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扣减一定期限绩效考核工资,降低薪酬等级,已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予解聘。

银行业行政处罚规定有哪些内容

银行业行政处罚规定有哪些内容

银行业行政处罚规定有哪些内容我国对银行的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7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5号)同时废止。

▲一、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有哪些内容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以拨代支违反法规依据

以拨代支违反法规依据

以拨代支违反法规依据
以拨代支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客户的授权下,将款项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的行为。

然而,如果这种转账方式违反了法规,那么就属于以拨代支违反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以拨代支违反法规依据:
1.《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业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银行进行的以拨代支业务违反了规定,就构成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的意愿,处理客户在使用银行卡时发生的资金划转。

如果银行未经客户授权,擅自进行以拨代支操作,就属于违法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开展业务时,对客户身份、资金来源等进行认真核实,防止洗钱等违法行为。

如果金融机构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核实,擅自进行以拨代支操作,就属于违法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清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指令,处理客户在使用支付工具时发生的资金划转。

如果支付机构未经客户授权,擅自进行以拨代支操作,就属于违法行为。

以拨代支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不仅会给客户带来经济损失,也会给银行或金融机构带来法律风险。

因此,在进行以拨代支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确保业务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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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XX总则第一章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守法、规范经营、防范第一条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第二条对于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及本行规章制度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对于未给本行造成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违规行为,银行违规处罚办法》XX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应依据《银行案件XX给予扣分或处罚;对于案件发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据《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第三条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持赞同意见的人为责任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二)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下级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行为是违规的,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四)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制止、瞒报的,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同为主要责任人;1(五)未经领导和上级部门同意,经办人员擅自进行的违规行为,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六)因个人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七)因经办人员隐瞒、变造或篡改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行为,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八)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以及教育、惩处相结第四条情节、要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合的原则,给本行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第五条条线检辅、内部日常管理、违规处罚信息来源包括机构自查、第六条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客户投诉以及、审计检查、信访核查、主发起行检查媒体报道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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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罚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五、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

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二、《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
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六、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条:“经营者除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六)遵守公平、自愿原则,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强行服务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条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四)强行销售、强行服务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条件的,责令改正,退还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并处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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