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石化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中石化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的管理,并有效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第一节担保对象第五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2)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3)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节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查程序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单位(部门)。
第九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4)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5)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6)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证监会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份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安全原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公司融资的审批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至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六条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4000万元,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含30%)或未超过8000万元(包括4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专业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信用证、保函等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事项是指企业以担保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第四条对外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企业对外担保方式应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
第五条市国资委是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二)依照规定依法对企业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三)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掌握对外担保动态,提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的意见。
第六条企业是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所属企业对外担保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二)负责对被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审核;(三)负责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四)开展对外担保分析,加强对外担保管理;(五)对外担保事项管理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企业监事会应把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及年度检查工作范围,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投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必要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确保担保风险可控;(三)效益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实现担保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董事长为对外担保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区城投集团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区城投集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第七条子公司拟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向区城投集团提交以下材料:(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三)担保合同草案;(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区城投集团收到子公司提交的担保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应在收到完整的担保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长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审议不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区城投集团应建立健全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度,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区城投集团应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项目实行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区城投集团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以降低担保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境内单位及个人对外担保行为。
三、对外担保的定义对外担保是指境内单位及个人为境外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保证其履行债务义务的行为。
四、对外担保的分类对外担保分为一般对外担保和特殊对外担保两种类型。
1. 一般对外担保:指经批准、备案的对外担保行为。
2. 特殊对外担保:指未经批准、备案的对外担保行为。
五、对外担保的管理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规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审慎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审慎评估风险,确保可承受性。
3.自愿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基于自愿原则,确保没有被迫性。
4.公平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六、对外担保的程序1. 提出申请:境内单位及个人对外担保需提出书面申请。
2. 审核批准:相关部门对对外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担保行为。
3. 履约监管:对已批准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履约监管,确保债务履行。
4. 风险防范:定期评估对外担保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七、对外担保的责任追究对外担保方应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追究违规行为、赔偿损失等。
八、其他事项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未尽事宜,可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以上为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内容,执行中如有变更,以最新规定为准。
希望本管理办法能有效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企业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以上文档为格式,符合要求的最低字数要求1200字。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是指管理企业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及其管理方式的政策、规定和规范标准。
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担保行业对企业及金融行业的影响不断增加,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逐渐凸显出其在企业和金融行业中的重要性。
一、对外担保的意义对外担保是指一家企业以自己的信誉和财力,为另一家企业或个人进行的信用担保行为。
这种担保行为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获得更多的信贷额度或借款资金,也可以增加企业的资信度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对外担保还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社会财富创造能力。
二、对外担保的风险然而,对外担保也存在着风险。
如果被担保人拖欠贷款或违约,担保企业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另外,担保企业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可能会低估被担保人的风险,从而对自身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管理对外担保的方式对企业发挥正面作用、控制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国家针对担保机构和企业提出了一系列管理办法:1.担保机构资金管理办法。
担保机构通过合理的风险控制和资金运作,可以更好地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和健康。
2.担保条件控制办法。
规定了在担保行为中应对被担保人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具有偿债能力,防止借款人的恶意银行卡套现和过圈等违法行为。
3.担保风险评估办法。
尽可能地减少担保行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对担保额度、抵押物种类或规值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4.银行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对外担保行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逐步制定银行对外担保的新标准,完善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
5.对外担保报告办法。
担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外担保的情况和情况。
四、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意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于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和防范风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银行服务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
由于担保涉及风险,为了规范和管理对外担保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保护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一、对外担保的定义和目的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他人向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合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通过明确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
二、对外担保管理的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对外担保管理的首要原则是风险可控。
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还款能力,确保担保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从而减小担保风险。
2. 公平合理原则对外担保管理应坚持公平合理原则,担保条件和手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公平平等的保护。
3. 信息透明原则对外担保管理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的担保信息,为债权人和担保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保护和风险提示,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三、对外担保管理的主要内容1. 担保人的条件和责任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了担保人的条件和责任。
担保人应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在申请对外担保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和信用证明文件。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并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
2. 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和金融机构制定担保审批程序,确保对外担保申请的审批过程公平、透明。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细致的审核,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防范担保风险。
3. 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强调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包括对担保比例的限制、担保方式的规范等。
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对外担保的额度应设置合理的上限,并统一担保提供方式,减少风险。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9.2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3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1996年9月25日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对外担保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对外担保包括:(一)融资担保;(二)融资租赁担保;(三)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五)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担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对外担保。
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对外担保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和登记。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担保人为:(一)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担保。
私募公司基金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第一节担保对象第六条公司原则上只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节担保的审查与审批第七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 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资料;2、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3、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4、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5、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7、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九条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下述第3 条与第5 条,经董事会审查认定担保对象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的情形除外: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5、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7、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提供担保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依法、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包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在内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承担被担保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公司为自身债务或融资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担保审批权限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董事会授权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五条下述对外担保情形,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连方提供的担保;(六)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上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4.1(修改稿)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4.1(修改稿)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4.1(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行为,确保企业风险可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定义1. 集团公司:指由一家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控股控制的企业集团。
2. 对外担保:指集团公司为关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保证、担保、赔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责任承担。
第二章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和权限第四条资审条件1. 对外担保的额度须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
2. 对外担保的债权方必须为合法有效的企业、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审批程序1. 集团公司内设专门审批机构,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查和决策。
2. 对外担保需经审批机构审查、集团公司高层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对外担保风险评估与控制第六条风险评估1.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债务偿还能力、担保措施可行性等方面。
2. 风险评估结果需经专业部门审核,并报审批机构和董事会。
第七条担保措施1.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应采取合适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2. 担保措施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法律顾问审核确认。
第八条风险控制1.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后,需建立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定期跟踪检查、重大风险应对措施等。
2. 浮现风险情况时,集团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监督与报告第九条监督机制1. 集团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和内控部门,负责对外担保风险的监督和管理。
2. 监督部门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报告给董事会。
第十条事后审查1. 对外担保事项完成后,集团公司应进行事后审查,评估担保效果和风险情况。
2. 事后审查结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和相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第六条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子公司可以相互担保。
第七条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法人单位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八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对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担保公司利益,促进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在境内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根据自身资金实力、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担保的规模和比例。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投资决策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担保公司应加强对外担保相关信息的公开和披露,确保投资人、债权人等权益的知情权。
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体系,对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控能力。
第二章担保投资决策第九条担保公司应根据对外担保的目的、性质和条件制定担保投资方案。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风险,确定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制定担保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担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建立担保投资决策委员会,明确决策权限和责任。
第三章风险分析和评估第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对投资项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应定期对已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十八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对外担保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应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对外担保活动的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应建立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对外担保活动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对外担保活动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一、概述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保护公司利益,防范各种风险,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同时,本文档也旨在帮助公司员工明确担保的本质和风险,提高风险意识,从而更好地管理对外担保行为。
二、定义1. 对外担保指公司以自有资金或以其他公司为担保方的资金,提供担保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担保、业务担保、企业担保等。
2. 担保负责人指被确定为对外担保事项的负责人,并承担相关责任的人员。
3. 担保风险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三、对外担保原则1. 合法性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适度原则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量和范围必须合适,不得过多或过度,需要严格控制。
3. 安全性原则公司对外担保所面临的风险必须经过合理的评估和控制,并且必须合法、合规、安全,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
4. 一致性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战略规划和财务状况相一致。
四、对外担保的程序及规定1. 担保负责人的职责1.1. 确认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包括其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方面,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并对已有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评估。
1.2. 确认担保的方式和方式,如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确保所涉及的保证人、抵押品、质押品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1.3. 确认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适度,不得超过公司财务稳健和公司规定的限额;1.4. 填写并提交《对外担保审批表》,明确担保负责人、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利息、还款方式、保证人等内容,并在审批流程中得到审核人员的确认和签字;1.5. 监督担保的实施和还款情况,并及时上报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和风险解除措施。
2. 对外担保流程2.1. 担保申请:担保申请人填写《对外担保审批表》,并在申请表上写明担保的基本项目、担保的对象和担保方式等内容;2.2. 审批:担保申请表由担保申请人提交到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批;2.3. 审批结果: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并提出反馈意见,在所有相关部门的审核之后,公司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一」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五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分之以上董事同意。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批准,其余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形式或其他形式将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授权董事长的,从其授权。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法定程序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司法》、《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七条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按本管理办法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担保的程序第一节担保的条件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1、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2、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单位;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根据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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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
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为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其数额大小;
(六)相关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除本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以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门。
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担保的主债务合同、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三条本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四章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出现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应自担保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第十五条如发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的(即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应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五章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六条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债权合同中以保证人的
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八条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十九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财务部门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六章担保日常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门应及时通报公司的监事会、信息披露负责人,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
(一)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15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二)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信息披露负责人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如有证据表明担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采取相应措施;
(四)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五)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下属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办法个别条款根据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需要制定,该等条款应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XXXX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