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有效管理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的利益,提高风险掌控本领,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的全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适用于公司实际掌控的其他企业。
涉及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决策和执行,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定义1.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信用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2.被担保人:指借款人、融资方或其他受益方,即获得公司对外担保的主体。
3.担保额度:指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额度,应严格掌控在合理范围内。
4.风险评估:指公司对担保事项所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包含但不限于担保方式、被担保人信用情形、资金周转本领、市场风险等。
第二章担保决策与程序第四条担保决策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决策,并依照股东大会授权范围进行决策;2.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事项的风险性、收益性、合规性等因素,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风险经受本领。
第五条条件与限制1.公司对外担保应满足以下条件:–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范围;–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商定的相关规定;–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公司有充分的还款本领。
2.公司对外担保应遵从以下限制:–担保额度不得超出公司净资产的30%;–担保事项对公司经营造成重点影响的,应经股东大会决策。
第六条风险评估1.公司在决策对外担保事项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被担保人信用情形和还款本领;–担保方式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2.风险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评估报告应客观真实,说明评估方法和依据。
第七条合同签署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与被担保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担保的方式、担保期限、责任范围、违约责任等事项。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前言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所有部门和职能岗位。
三、定义1.对外担保:指公司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支持、保证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履行等形式的担保行为。
2.担保对象:指获得公司担保的企业或个人。
四、对外担保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谨慎性原则:担保行为必须谨慎评估风险,并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3.透明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及时、全面、真实地向董事会和股东公开报告。
4.独立性原则:对外担保决策应该由公司高层决策,并与公司内部人员利益无关。
五、对外担保程序1.申请与审批:担保申请必须经过申请人提交担保申请表,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撰写审批意见,最终由公司高层审批决定。
2.风险评估:对担保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信誉等指标,并制定相应担保计划。
3.约定与监督: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金额、期限、责任承担情况,并由专职人员负责监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
4.风险预警与应对:及时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如果出现风险迹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六、对外担保限额1.单笔担保限额:公司对单一企业或个人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总额限制: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
七、风险管控1.资金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确保自身资金充足,避免因担保行为而导致资金困难。
2.信息风险:公司对外担保要求担保对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经营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3.法律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担保行为违反法律风险。
4.贷款风险:对外担保的贷款必须具备偿还能力,避免因担保对象违约而导致损失。
八、绩效评价1.评价指标: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能力、经济效益、合规程度等进行绩效评价。
2.评价周期:定期组织对外担保绩效评价,以年度为周期进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_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在债务、交易等活动中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审慎原则:公司应审慎评估担保风险,确保担保行为对公司资产安全的影响;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4. 安全原则:确保担保资产的安全,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与决策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如下:1.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申请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核评估: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3. 决策审批:经审核评估后,由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作出决策,审批通过后签订担保合同;4. 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审查担保对象:确保担保对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信用和偿债能力;2. 评估担保风险:对担保对象进行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评估,确定担保风险;3. 实施反担保措施:要求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降低担保风险;4. 定期监控:持续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时调整担保措施;5. 法律救济:在担保债务到期时,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背景概述由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需求,有时需要进行对外担保以获取更多的资源、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然而,对外担保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制定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公司对外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股东利益的影响。
2. 原则:透明公开、风险可控、审慎操作、以公司利益为核心。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附属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四、责任主体1.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修订及审核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对公司对外担保决策进行监督和审批。
2.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风险进行评估、监测、预警和控制。
3. 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财务审核和核实。
4.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审计和检查。
五、对外担保审批及限额1. 设立对外担保委员会,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审定公司对外担保申请。
2. 对外担保委员会根据担保风险和公司财务状况,设定对外担保限额。
3.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对外担保委员会审议,并由董事会审批,确保担保合规和合理。
六、担保方式和范围1. 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根据担保风险和市场情况决定。
2. 担保范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遵循正当合法、合规合理原则。
七、担保风险评估与监测1. 风险评估:公司应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对外担保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财务状况、合同约定、市场前景等。
2. 风险监测:公司应建立定期监测机制,对已进行担保的公司进行监测和预警,随时调整对外担保策略。
八、信息披露和公告公司应对外披露对外担保政策、对外担保限额、对外担保委员会审批情况等重要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九、追究责任1. 对违反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规则的人员,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2. 如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将追究违规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方式合理,担保金额适当。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或者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股东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限制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企业内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内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原则第六条公司只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不得为公司以外无股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持股比例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比担保,对控股公司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第八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和程序第九条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涉及关联担保的,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并记录表决情况。
董事会应当确保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在担保事项发生前,对担保事项进行充分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在履行对外担保决策程序时,应充分披露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确保董事会对担保事项有充分了解。
对外担保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版)
对外担保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版) XXX对外担保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二章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检察和批准,公司能够为吻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承认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公司执行董事应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股东会报告并公告,公司执行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控制,提高对外担保运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的全过程。
三、定义对外担保:公司为他人承担一定债务或提供一定保障,有担保责任的行为。
担保风险:指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四、工作职责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对外担保的审核、批准、实施、监督等职责。
各部门(包括相关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战略、风险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对外担保的业务规模、种类、对象等限额和信用指标。
担保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加强担保业务流程控制,认真履行风险控制职责,对于违反信用承诺或者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业务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模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部门应认真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情况开展定期分析评估,在发现风险问题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五、审核批准所有对外担保业务需经过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
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
审核批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清偿能力、财务状况、行业市场环境、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等。
担保业务需要经过公司部门、公司领导、董事会审议等多重层面的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实施。
六、风险控制公司对外担保要遵循“风险可控、先风险后业务”的原则。
在担保业务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担保额度、担保期限等条件严格控制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大对担保业务的监测力度。
对担保对象的风险情况要通过信用调查、财务分析等方式进行评估,确保担保对象信用良好,清偿能力强。
对于担保风险的管理,公司应制定完整的担保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担保风险管理职责和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担保风险控制措施。
七、报告、公告和公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协会的要求报告担保情况,及时公告和公示依法应当公布的担保事项信息。
公司章程对外担保(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其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权利、收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担保活动。
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
(二)审慎经营原则:对外担保应当充分考虑风险,确保担保行为的安全、稳健。
(三)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同时,兼顾担保人、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披露原则:对外担保活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方披露信息。
第二章担保决策程序第五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如下:(一)提出担保申请:担保申请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风险评估: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担保人信用状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
(三)审议表决:董事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担保申请进行审议表决。
表决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利益、风险及担保人、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四)签署担保合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
(五)备案登记:担保合同签署后,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章担保形式及条件第六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一)保证担保:以本公司的信用为担保人债务提供担保。
(二)抵押担保: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担保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质押担保:以本公司的权利、收益为担保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其他形式担保:根据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约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担保形式。
第七条本公司对外担保条件应当包括:(一)担保人信用良好,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二)担保金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三)担保期限合理,不得超过担保人债务履行期限。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证保险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担保行为应确保公司风险可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利益平衡原则:担保行为应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司权益不受侵害。
(四)动态管理原则:担保行为应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担保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被担保人基本情况等。
(二)被担保人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信用评级报告等。
(三)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草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审批程序如下:(一)业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二)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三)法律部门对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草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一)被担保人无合法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履行到期债务。
(三)被担保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担保。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担保实施与监督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实施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担保操作。
(二)确保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确保担保物权转移手续齐全、合法。
(四)确保担保期限、金额等符合规定。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一)财务部门负责对担保行为进行财务监督,确保担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公司对外担保尽管也属于经营项目,但却属于一种非常规性经营行为,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xx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以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也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或各股东同比例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查和信息披露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城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投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投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城投公司以其全部或部分资产、信用或以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资产、信用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
第三条城投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与审批第四条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担保事项。
第六条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四)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担保事项。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查与评估第七条对外担保申请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对外担保申请书;(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三)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被担保方的财务报表;(五)担保合同草案;(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申请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一)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二)担保项目的盈利能力;(三)担保风险;(四)担保期限;(五)担保金额。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申请进行审计,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执行与管理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进行备案。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1.1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行为。
第二条担保范围2.1 公司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
2.2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关联方、非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
第三条担保审批权限3.1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批。
3.2 单笔担保金额或年度累计担保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时,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担保程序4.1 担保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4.2 担保申请应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条件、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内容。
4.3 担保事项审批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担保合同。
第五条担保合同管理5.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金额、期限、方式、条件、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
5.2 担保合同签署后,应由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六条风险控制6.1 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评估机制,对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进行评估。
6.2 公司应设立担保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担保风险。
第七条担保信息披露7.1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股东及监管机构披露。
7.2 披露内容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条件等。
第八条担保责任8.1 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违约时,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或仲裁时,应及时向股东及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附则9.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9.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条修订与废止10.1 本制度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变化进行修订。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一」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公司对外担保规范制度范本
公司对外担保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借款担保、信用证担保、保函担保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确保公司资产免受不必要的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定义及范围第四条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范围:1. 为业务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提供担保;2.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3. 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但需符合公司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第六条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2. 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3. 担保的风险程度及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4. 反担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5. 其他相关因素。
第八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当对担保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与信息披露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建立健全担保管理体系,加强对担保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查,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风险等。
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及子公司在提供对外担保过程中,若发现被担保方丧失或可能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企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概述为规范企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障企业利益,有效控制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公司与外部单位签订担保协议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保证、承诺等形式的担保行为。
三、担保限额1.企业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担保限额;2.担保限额应保持合理,不得超过企业公司净资产的50%;3.担保限额需经企业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记录。
四、担保条件1.担保需经过全面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信用良好,还款能力强;2.担保对象所处行业、经营状况及前景需符合企业公司发展战略;3.担保对象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五、担保方式1.企业公司可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外保证、抵押、质押等;2.担保方式需根据担保对象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经过合法程序。
六、担保程序1.担保需经企业公司董事会决议,并记录相关决议内容;2.担保协议须经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与担保对象签订;3.担保协议需明确担保起止时间、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关键内容;4.担保协议需附上担保对象的相关材料,包括财务报表、资信评估报告等;5.担保过程需经企业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担保决策的合理性;6.担保期间需建立有效监控机制,及时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7.如担保对象违约或出现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向企业公司报告。
七、担保责任1.企业公司对担保行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应按照担保协议的约定履行;2.如担保行为导致实际损失,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3.如担保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信息披露1.企业公司应及时向相关股东、投资者等披露担保行为及相关风险;2.担保行为应纳入企业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披露文件;3.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担保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九、监督和检查企业公司内设的监察部门负责对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具体职责如下:1.监督内部担保程序是否合规;2.检查担保决策是否符合相关制度和规定;3.定期检查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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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原则上除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七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在提供担保业务前,财务部门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二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足以证明其资信情况的相关担保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一)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二)被担保人的前一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三)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效权属证件;(四)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分析及还款能力分析;(五)担保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件、资料等;(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派专人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分别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审慎评估,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董事会根据总裁提交的有关报告,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等情况审议后,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做出提供或不提供担保的决议,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门负责人送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
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后,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决策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九条董事会有权对未达到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董事会成员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并由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但涉及上述第十八条第二项对外担保事项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i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对外担保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采用书面形式且约定事项明确。
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须由财务部门、法务部会同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订立的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对外担保管」制度各项义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性条款。
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债权人、债务人;(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担保的方式;(五)担保的范围;(六)担保期限;(六)担保期限;(七)双方权利义务;(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签署。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法务部会同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相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监管与持续风险控制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合同等重要财务资料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由财务部妥善保管,并将担保事宜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第三十条财务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以利于持续风险控制。
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若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总裁汇报。
财务部门应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担保期间借款企业的跟踪管理,应当经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并定期向报告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在查证后立即准备启动追偿程序,并及时上报公司总裁和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引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五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作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六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所有部门及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对于已经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