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方式合理,担保金额适当。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或者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股东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限制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确保集团在进行对外担保活动时能够合规运营,管理风险,保障集团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这一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对外担保活动。

2. 目标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目标如下:•规范对外担保活动的决策流程和程序;•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对外担保风险,降低集团的经营风险;•保障集团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 适用范围该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内部所有涉及对外担保活动的部门、子公司和关联企业。

所有参与对外担保活动的职员都必须遵守该制度。

4. 对外担保的定义对外担保是指集团为外部债权人提供可能损害集团利益、增加集团风险的担保行为。

担保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物等。

5. 对外担保决策流程5.1 决策权限•集团高层负责担保决策的最终审批;•担保额度超过一定阈值的需要董事会审批;•部门经理负责部门内对外担保事宜的决策。

5.2 决策流程•对外担保需经过担保申请、审查、决策、落实和监督等关键步骤;•担保申请人需填写担保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风控团队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查,出具评估报告;•高层决策组织讨论,并根据评估报告和公司战略、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作出决策;•如果涉及董事会审批的,决策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一旦决策通过,相关部门需落实担保措施,并进行监督和跟踪。

6. 风险评估与控制6.1 风险评估•风控团队负责对每一笔对外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对象信用评级、担保额度合理性、担保期限等因素;•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6.2 风险控制措施•设置对外担保额度上限,确保风险可控;•加强对担保对象的尽职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采取多样化的担保方式,减少集中风险;•定期跟踪和监控担保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

7. 监督与反馈7.1 监督机制•由风控团队负责定期监督和检查对外担保的执行情况;•检查包括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风险缓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目的:规范企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尽可能减少风险,保障公司的权益。

范围: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所有业务。

制度制定程序:经过公司法务部门起草,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正式施行。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行政管理法》2. 《劳动合同法》3. 《劳动法》4.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5. 公司内部财务制度6.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制度内容:1.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种类和范围;2. 担保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3. 担保申请流程,包括申请、审批、签订和履约等环节;4. 对外担保协议签订的程序和要求;5. 担保情况的记录、监测和报告制度;6. 对担保违约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

责任主体:1. 公司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申请,在担保范围内制定担保政策;2. 公司法务部门:制定对外担保的风险评估标准,并参与担保协议的起草和谈判;3.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担保情况进行监测和记录;4. 公司财务部门:对担保情况进行跟踪和报告;5. 申请担保的部门或个人:按照制定的流程提交担保申请,履行担保义务。

执行程序:1. 担保申请:申请部门或个人应按照公司的规定,提交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文件;2. 担保审批:公司法务部门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评估担保风险,并提交审批意见;3. 担保签订:申请人和被担保方应在公司法务部门的协调下,按照公司的规定签订担保协议;4. 担保履约监测: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监测担保情况,及时记录和报告担保违约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公司将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2. 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规定引起的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开展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为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为外部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审慎经营、合规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实现风险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做到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业务经营的合规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制定业务规划,明确目标、定位和战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营效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担保管理部门,具有独立的担保业务管理职能,承担担保业务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担保管理部门包括担保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担保业务部负责担保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担保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集团公司应设立担保业务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担保业务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九条集团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担保业务流程第十条集团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和规定,建立健全的担保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担保业务流程包括风险评估、担保方案设计、审核批准、签署合同、实施监测等环节,各环节需履行相应责任,确保担保业务的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客户资信评估体系,对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评估,综合考虑其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信贷记录等因素,确定担保额度和担保费率。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担保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加强风险控制和监测,及时调整担保方案,降低担保风险。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应建立资料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担保业务档案管理,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便于监督和审计。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是指一个单位或个人为他人在经济活动中(通常是为企业同业或企事业单位)做出经济上的担保责任。

对外担保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一种普遍现象,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保护各方的利益。

一、建立担保审批制度为了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首先需要建立担保审批制度。

该制度应该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条件和手续。

在企业进行对外担保时,必须按照制度进行审批和授权操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审批机构,确保审批的公正、公平和及时性。

二、制定担保额度管理制度为了防止对外担保过多或超过企业承受能力,需要制定担保额度管理制度。

该制度需要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对外担保的额度限制。

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时,必须按照制度规定的额度进行操作,超过额度的担保必须得到高层管理者的批准。

三、建立担保风险管理制度为了预防和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需要建立担保风险管理制度。

该制度需要确定对外担保的控制要点和控制措施,明确责任和权力的划分。

担保风险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对外担保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提醒和风险补偿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担保风险的有效管理。

四、完善担保合同管理制度担保合同是对外担保的法律依据,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完善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担保合同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程序,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担保合同归档和备案制度,便于监督和管理。

五、建立担保信息管理制度为了及时获取和准确掌握对外担保信息,需要建立担保信息管理制度。

该制度需要明确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和分析流程,确保担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担保信息数据库,方便后续对担保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六、加强对外担保的内外部监督为了确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外担保的内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担保审计制度和担保风险检查制度来实现。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万元的;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六反担保方案.第九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第十六条董秘办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章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函,下同.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第十九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第二十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第五章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财务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法务人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应持续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担保的重大变动情况,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变动,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清偿情况等相关信息,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对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应及时提请公司处理.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二十四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追偿程序.第二十五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章担保信息的披露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第三十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关上市公司适用的条款待公司上市后实施.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前言1.1 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规范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时的责任、权限和程序,确保对外担保活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1.2 全部部门和员工必需遵守本制度,并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对外担保业务。

2. 定义和范围2.1 对外担保:指企业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供应担保责任时,承当肯定的经济风险或法律责任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供应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涉及企业对外担保的部门、员工和相关业务活动。

3. 担保审批流程3.1 担保申请:担保申请由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提交,包含以下内容:•对外担保的目的和认真说明;•担保金额及风险评估报告;•担保期限和还款计划;•担保准备和担保方式。

3.2 担保审批:担保申请应提交给企业管理负责人审批,审批程序如下:•初步审查:由企业管理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担保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的战略、财务情形和风险掌控要求。

•风险评估:由企业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形和可行性,并提出风险掌控建议。

•决策审批:风险评估报告提交给企业管理负责人进行最终决策,并签署担保批准文件。

•监督跟踪:担保业务经批准后,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定期跟踪担保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3.3 担保授权:依据担保申请的审批结果,企业管理负责人可授权指定人员与申请单位或个人签订担保合同,并确保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

4. 风险掌控与管理4.1 风险评估:在对外担保审批过程中,风险评估部门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担保对象的信用情形和还款本领;•担保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盈利本领;•担保项目的法律风险和合规性。

4.2 风险防控:为降低对外担保所带来的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担保项目的风险动态;•订立风险应对策略,定期评估和调整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形;•加强内部掌控,确保担保业务的合规和风险可控;•健全后续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担保项目的风险问题。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xx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障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活动。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审批权限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担保金额在一定额度以下的,由子公司自行审批;超过该额度的,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担保审批委员会,负责对超过子公司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进行审查和决策。

第三章担保程序第六条子公司对外担保前,应进行尽职调查,评估担保风险,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条担保事项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原因、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等。

第八条担保审批委员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经审批通过的担保事项,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与担保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章担保合同管理第十条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签订后,应由专人负责合同的保管、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担保条件变更,应及时调整合同内容,并重新报批。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对于高风险担保项目,应采取额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反担保、设置保证金等。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集团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及时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篇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篇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精选2篇(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是指一个组织或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即承诺在被担保方无法履行合同或还款时,担保方愿意代为履行合同或还款的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控制担保行为,保护担保方的权益,防止不良债务的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 担保权限的设定:确定哪些部门或人员具有对外担保的权限,并明确各级授权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2. 担保条件的规定: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和限制,如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以及相关审批程序和流程。

3. 担保风险评估和控制:建立担保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担保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不良担保风险的发生。

4. 担保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明确担保合同的签订程序和要求,对担保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担保费用的管理:规定担保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确保担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6. 担保风险的监测和应对:建立担保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担保风险的动态,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风险。

7. 担保追偿和处置:建立担保追偿和处置机制,确保在担保方代为履行合同或还款后,及时追偿担保金额,并妥善处置担保物。

通过建立和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组织或企业能够规范担保行为,降低担保风险,保障担保方的权益,维护组织或企业的健康发展。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精选2篇(二)对外接待管理办法是指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在接待外来人员或组织时,制定的一套规范、管理和操作程序。

对外接待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接待效率和水平,营造良好的接待环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具体的对外接待管理办法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接待预约机制:明确接待预约的渠道和流程,规定预约的时间要求和接待人员的数量限制。

2. 接待人员培训:为接待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能够熟练操作接待相关的技能和设备。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引言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和业务合作机会,公司可能需要向外部机构提供担保。

然而,过度或不合理的对外担保可能会带来较大的风险,甚至威胁到公司的持续经营。

为了规范和控制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利益和风险可控,制定一套全面有效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档旨在确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管理流程、责任分工和执行程序,为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提供有力的规范和指引。

2. 目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以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优化对外担保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健全对外担保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基本原则•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规定。

•适度风险原则:对外担保必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避免过度担保或无谓担保,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

•公平公正原则:对外担保决策应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个人或其他关联方。

•信息透明原则:对外担保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准确地进行公示,确保相关方能够了解和评估担保风险。

•责任追究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4. 管理流程4.1 对外担保需求申请•公司部门或个人对外担保需求提出申请,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案等相关信息。

•对外担保需求申请由公司内部审核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形成初审意见。

4.2 审核决策•初审意见提交给对外担保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决策。

•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对外担保政策和风险控制要求,对担保需求进行综合评估。

•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对担保需求做出决策,包括同意、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担保。

4.3 审批程序•对外担保决策结果报批至公司高层领导,并根据批示进行相应补充、修改或重新评估。

•最终担保决策纳入公司审议程序,由相应的决策机构或高层领导签署确认。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一」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XXXXXX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用自有资产或信誉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并应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被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投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必要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确保担保风险可控;(三)效益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实现担保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董事长为对外担保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区城投集团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区城投集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第七条子公司拟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向区城投集团提交以下材料:(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三)担保合同草案;(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区城投集团收到子公司提交的担保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应在收到完整的担保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长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审议不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区城投集团应建立健全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度,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区城投集团应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项目实行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区城投集团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以降低担保风险。

城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城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投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投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城投公司以其全部或部分资产、信用或以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资产、信用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

第三条城投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与审批第四条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担保事项。

第六条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四)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担保事项。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查与评估第七条对外担保申请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对外担保申请书;(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三)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被担保方的财务报表;(五)担保合同草案;(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申请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一)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二)担保项目的盈利能力;(三)担保风险;(四)担保期限;(五)担保金额。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申请进行审计,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执行与管理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进行备案。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4.1(修改稿)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4.1(修改稿)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4.1(修改稿)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4.1(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行为,确保企业风险可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定义1. 集团公司:指由一家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控股控制的企业集团。

2. 对外担保:指集团公司为关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保证、担保、赔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责任承担。

第二章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和权限第四条资审条件1. 对外担保的额度须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

2. 对外担保的债权方必须为合法有效的企业、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审批程序1. 集团公司内设专门审批机构,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查和决策。

2. 对外担保需经审批机构审查、集团公司高层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对外担保风险评估与控制第六条风险评估1.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债务偿还能力、担保措施可行性等方面。

2. 风险评估结果需经专业部门审核,并报审批机构和董事会。

第七条担保措施1.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应采取合适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2. 担保措施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法律顾问审核确认。

第八条风险控制1.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后,需建立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定期跟踪检查、重大风险应对措施等。

2. 浮现风险情况时,集团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监督与报告第九条监督机制1. 集团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和内控部门,负责对外担保风险的监督和管理。

2. 监督部门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报告给董事会。

第十条事后审查1. 对外担保事项完成后,集团公司应进行事后审查,评估担保效果和风险情况。

2. 事后审查结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和相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集团担保业务管理规定

集团担保业务管理规定

锦纶子集团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子集团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规避企业或有负债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子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包括:子集团出于各种原因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承担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子集团.第四条子集团总部完全掌握担保决策权、提出担保需求、开展担保工作的实施.子集团的担保业务均需经总裁审批决定.第五条子集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程序,并组织实施.第六条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重点主要包括:1)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严格限定担保权限;加强对被担保单位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的调查了解;2)强化对担保审批管理,注意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推敲;3)重视对被担保单位的即时监控监督和担保业务执行控制.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第七条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八条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1)担保业务的申请和审核;2)对被担保企业调查和审批;3)担保合同拟订与复核;4)合同订立、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审批与付款;5)垫付款记录和付款;6)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审批、付款和回收垫付款.子集团不能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第九条子集团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第十条子集团财务部负责对担保项目和担保企业进行分析研究和担保可行性分析;子集团财务部负责对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全面调查论证,提出初步担保方案;总裁为担保业务的最终审批人.第十一条担保业务的审核和审批应逐项进行,其中关键审批要点包括:在担保业务发生之前,担保业务要经过正当审批;非经正当审批,不得签订担保合同;担保责任、担保标准、担保条件等要经过审批;为被担保企业履行债务支付款项也必须经过审批.第十二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经办人对于未经总裁审批的担保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总裁报告.第十三条子集团开展担保业务应以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为前提,担保范围仅限于子集团内部间的相互担保.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第十四条为强化责任意识,申请担保的单位都要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并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第十五条子集团应制订规范的担保业务操作程序.担保业务操作程序一般为:1)受理业务,审查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2)对其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论证;3)审批,签订合同;4)对被担保企业监控监督;5)履行合同和垫付款项;6)收回垫付款项.第三章决策与操作程序控制第十六条子集团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业务评估程序,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担保业务进行评估,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七条为内部单位提供担保时,应对该内部单位情况进行了解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担保项目是否可行;合同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胁迫欺诈行为;该内部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及以往履约情况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对于认定无履约能力的,应拒绝办理.第十八条为外部单位提供担保时,事先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单位主体的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等进行全面评价,形成书面报告.第十九条子集团总部提出担保需求时,决策程序一般为:1)总裁认为必要时,授权子集团财务部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初步方案;2)总裁研究决定认为由子集团作为担保主体的,由财务部负责签订担保合同报总裁审批后,财务部负责和监控担保合同的实施;第二十条子集团提出担保需求时,决策程序一般为:1)子集团财务部负责对担保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初步方案,报总裁审批.2)总裁研究决定认为由子集团作为担保主体的,由总部财务部负责签订担保合同报总裁审批后,由子集团财务部负责和监控担保合同的实施;第二十一条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额度控制制度,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资金存量,核定年度担保总额,在额度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超出额度的担保业务,必须经总裁严格审批.第二十二条重要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避免出现缺陷或漏洞.第四章担保履行控制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或银行保函生效后,不得随意修改.如因担保项目或合同变更等原因必须修改合同或保函内容时,需重新进行论证审批,并与受益方一起通知银行,经银行批准后,方可销旧换新.第二十四条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监测报告制度,由子集团财务部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资金流向进行日常监测、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状况,形成书面报告.第二十五条子集团对担保合同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在发生对方违约情况时,作为担保或反担保方应及时进行交涉,据理否定担保的约束力,尽可能化解风险.第二十六条企业因办理保函而委托内部单位向银行担供反担保,其日常管理主要由委托单位负责.第二十七条所有保函都不能用于转让、贴现和抵押.第二十八条采取抵押担保的单位应当建立担保财产保管制度,集中妥善保管有关担保财产和权利证明,定期对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九条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记录制度,对担保的对象、金额、期限和用于抵押的物品、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全面的记录.第三十条垫付款项回收.担保或反担保企业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应立即向被担保方发出垫款通知书,及时、全额收回垫付款项.有条件的,也可从对方的往来款或业务拨款中扣回.第三十一条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担保方应及时通知被担保单位和受益人,终止担保合同:1)担保有效期届满;2)修改担保合同;3)被担保单位或受益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4)本企业为被担保企业垫付款项.担保企业未收回垫付款项,不得注销担保合同.第三十二条银行保函所列担保的义务履行完毕或担保期满,保函即自行失效.届时,应及时进行清退注销工作.第三十三条子集团办完保函清退手续,应催促银行即时退还保证金本息.对收到银行退还的委托单位的保证金本息,反担保企业应及时划拨委托单位.对延误办理清理手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处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为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子集团审计监察室应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五条担保业务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2)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3)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对被担保单位进行日常监测,是否按季度向担保单位报告担保合同履行情况.4)担保业务记录和担保财产保管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的记录和档案文件是否完整,有关财产和权利证明是否得到妥善的保管.第三十六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因违规违法操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子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依据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制订。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依据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必须纳入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程序的下列担保事项:
(一)集团公司本部为他人(含子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二)子公司为他人(不含集团母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他人是指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集团公司本部的对外担保
第四条集团公司本部原则上不为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属本规范管理范围内的,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规范管理范围的,由
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确需为他人提供的重大担保,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债务人以申请书的形式向集团公司提出担保申请。

申请书的内容应该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
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间;(4)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范
围、期间;(5)债务人、债权人的情况介绍;(6)债务人近三年的、经审计
机构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提
出担保申请当年几个月的财务报表,及企业管理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
料。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是本公司担保申请受理的责任部室。

(二)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具体完成对申请书中除财务报表以外的材料、事件、债务人的信誉状况调查核实;财务
部负责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将审查结果及对债务人
财务状况评价通知企业管理部。

(三)企业管理部在此基础上,对担保事项作出综合评价,经主管副总经理上报总经理。

综合评价报告须附企业管理部及财务部的审查核实材料及申请书
所含全部材料。

(四)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意见经主管副总经理通知企业管理部。

(五)企业管理部按经理办公会的意见分别与债权人、债务人商议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拟定合同书,经主管副总经理报总经理。

(六)总经理审阅后,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七)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董事长(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人签字。

(八)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别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保证合同:(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保证的范围、保证的期间;(4)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
其它事项。

(二)抵押合同:(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
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三)质押合同:(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
交的时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对于重大担保,集团公司原则上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不提供反担保的,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批准程序参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八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重大担保的,在子公司法定机构决策前,集团公司派出董事须负责将该担保的有关事项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担保合同草案和子公司的
议决时间尽早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书面报告的内容参照本规范第五条第
一款申请书的内容。

第九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收到书面报告后,参照集团公司本部的对外担保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报告和担保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意见,经总
经理审阅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企业管理部在审查时间安排上,要注意留出合理的时间给总经理审阅及董事会审议通过。

原则是,集团公司董事会最终意见要在子公司法定决策机构议
决前出来。

第十一条董事会收到总经理上报的初步意见后,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召集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最终书面意见反馈给集团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条总经理收到董事会最终意见后,交由主管副总经理安排企业管理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派出董事。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派出董事必须按董事会的最终意见,在子公司法定决策机构上进行表决,并负责将子公司的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到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做好备案登记,并负责通知或上报有关机构或人员。

第四章责任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集团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