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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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依据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制订。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依据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必须纳入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程序的下列担保事项:

(一)集团公司本部为他人(含子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二)子公司为他人(不含集团母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他人是指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集团公司本部的对外担保

第四条集团公司本部原则上不为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属本规范管理范围内的,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规范管理范围的,由

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确需为他人提供的重大担保,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债务人以申请书的形式向集团公司提出担保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应该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

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间;(4)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范

围、期间;(5)债务人、债权人的情况介绍;(6)债务人近三年的、经审计

机构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提

出担保申请当年几个月的财务报表,及企业管理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

料。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是本公司担保申请受理的责任部室。

(二)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具体完成对申请书中除财务报表以外的材料、事件、债务人的信誉状况调查核实;财务

部负责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将审查结果及对债务人

财务状况评价通知企业管理部。

(三)企业管理部在此基础上,对担保事项作出综合评价,经主管副总经理上报总经理。综合评价报告须附企业管理部及财务部的审查核实材料及申请书

所含全部材料。

(四)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意见经主管副总经理通知企业管理部。

(五)企业管理部按经理办公会的意见分别与债权人、债务人商议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拟定合同书,经主管副总经理报总经理。

(六)总经理审阅后,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七)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董事长(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人签字。

(八)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别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保证合同:(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保证的范围、保证的期间;(4)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

其它事项。

(二)抵押合同:(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

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三)质押合同:(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

交的时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对于重大担保,集团公司原则上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不提供反担保的,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批准程序参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八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重大担保的,在子公司法定机构决策前,集团公司派出董事须负责将该担保的有关事项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担保合同草案和子公司的

议决时间尽早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书面报告的内容参照本规范第五条第

一款申请书的内容。

第九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收到书面报告后,参照集团公司本部的对外担保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报告和担保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意见,经总

经理审阅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企业管理部在审查时间安排上,要注意留出合理的时间给总经理审阅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原则是,集团公司董事会最终意见要在子公司法定决策机构议

决前出来。

第十一条董事会收到总经理上报的初步意见后,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召集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最终书面意见反馈给集团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条总经理收到董事会最终意见后,交由主管副总经理安排企业管理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派出董事。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派出董事必须按董事会的最终意见,在子公司法定决策机构上进行表决,并负责将子公司的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到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做好备案登记,并负责通知或上报有关机构或人员。

第四章责任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集团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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