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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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研究生思想道德、科研能力、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特别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范围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研究生。

第三条获得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但申请其他奖学金时所提供的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不能与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重复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评选条件1、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记录;(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突出;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突出。

2、学习成绩(1)研究生各科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且无补考记录;(2)研究生的课题研究取得重要进展;(3)硕士研究生CET-4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博士研究生CET-6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其他语种须有国家认可相当水平的合格证书。

3、科研能力(申请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XXXXXX大学为第一单位,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论文内容须和导师或本人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或撰写的论文入选国家一、二级学会主办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含“中俄生物医药论坛”)的论文集;(2)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奖励应为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以XXXXXX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本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博士生为第三发明人以上名次,硕士生为第五发明人以上名次;(4)取得“暑期学校”、“创新学校”或其他国际、全国性研究生论坛的参会资格;(5)获得“XXX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立项资助;(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在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或技能考核等级考试中获得相应名次。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介绍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介绍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介绍浙江工商大学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研究生多元奖励、资助体系及配套措施,研究生获得奖助学金的额度超过应缴纳的学费。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在全面实行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一部分奖励政策目前,学校的奖励体系由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构成。

一、国家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录取类别为非定向、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在校研究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学业奖学金。

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培养、非定向就业的在校研究生均可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两种类型。

硕士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对象为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奖励等级分一志愿考生(含推免生)和调剂志愿考生两档。

标准和比例见下表:学校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比例见下表: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以及旅游管理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由相关学院制定并公布。

三、专项奖学金。

学校还设有“贝因美奖学金”、“金家麟奖学金”、“汪贤进奖学金”等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奖励额度在每年2000元至6000元之间。

研究生培养学院亦设有不同类型面向本学院研究生额度不等的专项奖学金。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申报。

第二部分资助政策我校在浙江省内率先制定了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办法和系统的研究生资助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对研究生的资助工作进行完善,为在校研究生进行全方位资助,既助学助困,又助推能力提升。

一、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培养、非定向就业的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无需申请即可按月领取。

二、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

学校为在校研究生提供助研、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岗位,一方面为研究生助学助困,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帮助研究生成长成才。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努力建设具有“大商科”特色,国内同类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计分范围包括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专利转化,教学项目,科研项目等(见附件1);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由科研部、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计财处实施奖励。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

第二章计分标准第三条获奖成果的计分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成果。

如无特别规定,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专利、标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1 —第五条知识产权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标准。

第六条专利转化的计分范围为在授权后一年内进行转让、实施许可的,以我校为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

第七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计分范围为我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学术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规划教材和浙江省重点教材。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

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计分。

第八条教学项目的计分范围为教育部和教育厅实施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主要由个人承担的项目,包括教改项目、精品开放课程等。

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情况,予以相应奖励。

如无特别规定,项目均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计分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单个项目经费达到规定额度的横向项目,及当年累计项目到款经费,根据项目类型、级别和到款经费,予以相应计分。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浙商大学〔2009〕207号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和造就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出资在我校设立奖学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四条专项奖学金根据面向对象范围不同分为学校专项奖学金和学院专项奖学金。

(一)学校专项奖学金是面向全校(跨学院、含研究生部)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设立的有关事项、协议签订、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审管理由学生处负责;(二)学院专项奖学金是面向一个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设立的有关事项、协议签订、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审管理由奖学金所设学院负责,并向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应尊重和体现设立人(组织、个人)的意愿,应符合专项奖学金设立时所规定的条件,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学习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创新能力和素质。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一年一次,原则上应与学校综合奖学金评定时间一致。

专项奖学金的评定,采取学生自愿申报制度,根据各专项奖学金设置的条件及自身条件在已公布的专项奖学金的奖项中自愿申请参加其中一项的评比,不得重复申请。

申请者必须获得同年度校内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或能力突出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同一年度内不能申报专项奖学金。

第七条专项奖学金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学校专项奖学金每年由学生处进行合理划分,将名额下达给各学院,学院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统盘考虑进行审核推荐;学院专项奖学金在设立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定;(二)学校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进行资格审查,以一定方式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向学生处推荐,由学生处组织初评,并组织召开相应奖学金评审会议评审、确定获奖名单,经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等,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 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

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600元;二等奖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

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或良好以上。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8〕2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第四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五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申请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学校纪律处分;(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均列全班(全专业、年级)前10%。

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名次未进入前10%、但均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

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

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9年)为确保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进行,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规定如下:一、奖励对象全日制在校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表彰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按照学校分配名额,学院可推荐4名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其中一名为备选人员)。

三、参评对象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必修课各课考试成绩均合格以上。

5、科研能力显著,有发展潜力。

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浙江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二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含录用),或发表的论文被SCI、EI等检索;或在省级及以上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三等(含)以上奖励(排名须前三名),或参与国家863、973、自然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有特别突出表现;或科研项目获省级及以上奖。

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为学校、学院和班级做出贡献的研究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2)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3)学术行为不端者;(4)延期毕业者(因学校原因除外);(5)本年度休学者。

(注: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者可视为在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以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四、科研成果的认定说明1、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凡在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取得的成果,不得再用于本次申报。

未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科研成果不受参评年度限制,科研成果截止时间为本次申报日。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为了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基本申请条件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当年由我校硕士研究生转读为博士研究生的除外)、留学生和委培定向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国家奖学金的评定:1.参评学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2.参评学年课程考试不及格者;3•参评学年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4.在规定的培养学制内未完成学业者。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学校统筹国家奖学金与校内奖助金的发放,对于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将给予每人每月100O元助学金。

第四章评审组织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研究生工作的老师、研究生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为进一步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学金奖励标准(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记录,课程考试平均分在80分以上。

(三)在中文核心以上(含)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以申报截止日期前见刊为准)。

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等同于研究生是第一作者。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全日制非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五)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在评奖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者优先考虑:1、获得省级及以上“挑战杯”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大学生数学建模、英语演讲比赛奖项者。

2、读研期间担任校、院研究生会干部、班干部或参加挂职锻炼者。

3、省级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第三条评审办法及程序(一)国家奖学金采取学生自愿申报,每年评审一次。

(二)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凡在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取得的成果,不得再用于本次申报;再次申报科研成果截止时间为本次申报日。

未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科研成果不受参评年度限制,科研成果截止时间为本次申报日。

(三)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和初步评审与组织实施。

委员会构成如下:主任:何大安、周宏力;副主任:赵连阁、俞毅、罗德明;成员(按姓氏笔画):马淑琴、王永齐、刘文革、刘险得、沈可挺、谢杰、蒋豪、蔡建华、徐婷艳(学生)。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201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审批表》,按时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

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 600元;二等奖 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

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或良好以上。

浙江工商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浙江工商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浙江工商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71012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稿)为做好我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校研究生部《关于2017年度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一、成立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院长(沈东升)、书记(郑苏法)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副院长(刘惠君)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2名、研究生辅导员(冯一秦)、研究生教学秘书(张朝霞)、研究生代表1名任委员,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研究生导师代表在评比当天由学生会主席随机抽取,电话确认;研究生代表由研究生会学习部部长在评比当天随机抽取。

二、申请条件(一)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录取类别为非定向或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二)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原有的申报材料(以申报日为截止时间)不得再用于本次申报。

(三)研究生在读期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不含补考成绩,下同),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且成绩无不合格或补考。

(四)其它具体要求参见学校相关文件及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评选细则(一)综合成绩分数=学习成绩平均分*30%+科研成果分数*70%其中:学习成绩指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成绩(百分制);科研成果分按照当年最高成果分为满分100分,其它分值相应折算成百分制。

(二)科研成果评分细则1、参评的科研成果(学科竞赛获奖除外)必须为学校规定的高层次科研成果,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以浙江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是第一作者(或导师是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2、参评的科研成果的范围和分值参照《关于印发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的通知》(浙商大科〔2017〕147号)。

3、知识产权的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各类标准,实用新型专利不计分。

财务与会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标准

财务与会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标准

外国语学院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细则(试行)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根据《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定标准,作为学院评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依据。

一、评选对象“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培养、非定向就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博土、硕士研究生。

二、名额分配优秀研究及优秀研究生干部名额根据笔译、口译、学硕三个类别的人数比例分配;三、基本条件(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二)学习勤奋刻苦,学业成绩优良;(三)积极参加学术、文体、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

研究生在该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当学年荣誉称号评选资格:(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三)违反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者;(四)超出基本学制规定的学习期限者。

四、“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条件优秀研究生是学校授予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的荣誉称号,评选应结合研窕生综合测评结果,比例不超过当年参加综合测评研究生人数的10%。

申报条件: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一)在评奖学年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二)在评奖学年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在满足申报条件情况下,按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确定。

五、“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条件优秀研究生干部是学校授予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干部的荣誉称号,评选比例不超过参加综合测评研究生人数的3%0申报条件:优秀研究生干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评奖学年担任党、团支部、级委(班委)、研究生会等学生干部,在学生社团组织担任研究生干部,经研工部认定的各职能部门挂职学生干部满一学年;(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骨干示范和模范带头作用发挥突出,能够圆满地完成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工作业绩突出;(三)在评奖学年的综合测评中,干部任职考核结果为优秀;以下条件优先考虑:(一)本年度考核两次优秀,优先考虑;(二)为所在集体作出突出贡献;(≡)同等条件,按照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确定。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学金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三)学术行为不端者;(四)延期毕业者(因学校原因除外);(五)本年度休学者。

第三章奖学金评审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制订学院评审实施细则,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四章奖学金评审原则与程序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进行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则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则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则为促进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潜心从事学术研究,依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评选导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坚持学术研究导向。

第二条评选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评选委员会投票决定。

评选委员会成员包括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和学科青年教师代表。

其中,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含教育经济与管理,不含会计学)、会计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含统计学)等5个学科各选派一名具备较强科研能力的青年教师担任委员。

学院分管研究生与政工工作的院领导列席评选会议,但不具有投票权。

第三条基本评选条件商学院全体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培养和迟毕业的学生),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评选:(1)在全部评奖流程完成前毕业离校的研究生;(2)休学期间;(3)申请资料弄虚作假;(4)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5)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含补修重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6)恶意拖欠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第五条评选流程(1)本人提出申请;(2)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审核;(3)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4)评选结果公示;(5)学院复审并上报学校。

第六条指标分配国家奖学金评选分为应用实践型和学术发展型两个系列,原则上应用实践型占30%的指标,学术发展型占70%的指标。

学院所有学科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可自由参评任意系列,但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系列。

第七条应用实践型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与商学院教师(包括兼职特聘教授)合作或独立完成的案例入选哈佛商学院案例库、毅伟商学院案例库、全国MPAcc(MBA、MF)教学案例库、中欧商学院案例库。

入库案例的申请人唯一署名单位需是湘潭大学商学院,只能由排名靠前的一名研究生申报,且申请人只能排名第一或第二,且每一个案例只能参评一次;(2)通过 CPA 全科(6门)或者 CFA(Level 1-3)或者 ACCA 全科(含免考)考试;(3)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以上荣誉或国家级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荣誉。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学金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三)学术行为不端者;(四)延期毕业者(因学校原因除外);(五)本年度休学者。

第三章奖学金评审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制订学院评审实施细则,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四章奖学金评审原则与程序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进行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浙江工商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奖学金由浙江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第四条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科学生。

第五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元。

第六条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七条申请省政府奖学金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之一:(一)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秀,当年度获得校综合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二)在参与社会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在评奖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素质评价基本项排名列全专业前,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获得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或服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按科技处认定标准)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学科竞赛获国际和全国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其中,团体项目应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三,经教务处或团委认定)。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普通学生参加体育比赛获得全省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四名或全国个人项目前五名、集体项目前六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经体工部认定)。

工商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评选与奖励办法

工商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评选与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评选与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充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博士、硕士研究生潜心开展高水平原创性研究,全面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培育计划的学位论文和申请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均应为非涉密学位论文和非“内部”学位论文。

第二章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培育第三条各学院根据学科特色和实际情况制定学院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培育办法,办法应包含培育项目的申请与立项、项目的实施、管理与验收、经费使用以及项目完成的保障措施等,培育经费可在学科建设经费列支。

各学院优秀博士、硕士论文培育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第四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重点突出论文质量和创新性。

第五条各学院学位委员会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机构。

第六条申请参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本年度通过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获得博士学位者(不含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结果全部良好以上且至少有一个优秀;(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

第七条申请参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本年度通过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获得硕士学位者(不含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硕士生);(二)申请人在学期间以浙江工商大学名义、并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限第一作者为申请人的指导教师)署名,至少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一篇;(三)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结果全部良好以上且至少有一个优秀;(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

第八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比例分别控制在当年毕业博士生总人数的30%和毕业硕士生总人数的8%以内。

第九条评审程序(一)每年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符合本规定条件申报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申报表》一份,并附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二)各学院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标准和评选比例,进行认真讨论和评选。

浙江工商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工作部《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综合测评是对研究生各方面素质的综合评价,测评结果是学校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优秀研究生的主要依据。

在规定期限内不按要求参评的研究生,其测评结果以“0”分计算,不得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优秀研究生。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培养)、非定向就业的普通在校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人组成的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党团支部及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

组织开展班级个人总结、提交参评材料、开展自我评价以及班级(或年级)初审等。

每年度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前,公布年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第五条研究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工作在每学年上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

当年入学的新生不参加该学年的综合测评,二、三年级研究生的综合测评按上一学年的表现进行评定。

第六条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七条研究生综合测评采取研究生自评、班级(或年级)初审、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学生自评。

每个研究生须按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并交测评工作小组初审。

(二)班级初审。

各班级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审议、校准各项分数,修正出现的错漏。

允许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疑,若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初审结果应向研究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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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学金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三)学术行为不端者;
(四)延期毕业者(因学校原因除外);
(五)本年度休学者。

第三章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
员,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制订学院评审实施细则,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四章奖学金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进行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校“优秀研究生”奖同年度可兼评,但奖金不兼得。

对本年度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下年度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各位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初审推荐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和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

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与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确保评选过程公平、公开、公正。

评审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本年度所有荣誉参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学院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学院实施细则应报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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