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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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责任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 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 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 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消防 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企业的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安
全主管领导对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结合集团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 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 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企业的消 防安全重点部位。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 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 全责任制。
第二条 直属企业各级单位和每位员工都有维护消防 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 灭火的义务。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消 防 责 任
第三条 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 负责。
第四条 直属企业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责任
第五条 直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 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 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 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 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 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未确定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的直属企业,前 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直属企业消防安 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 在订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 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 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 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 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 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 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 纳入本企业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 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 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 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建 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 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 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 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 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 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 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 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 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 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 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 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 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 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 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 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 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 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 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 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 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 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 设单位不应施工。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 组 织 管 理 专 职 消 防 队 和 义 务 消 防 队 ; 7.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
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 练和实施;
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9.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 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 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 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 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消源自文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 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 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 消防安全管理。 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 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 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 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 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 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 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 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企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消防责任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 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 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 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消防 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企业的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安
全主管领导对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结合集团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 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 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企业的消 防安全重点部位。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 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 全责任制。
第二条 直属企业各级单位和每位员工都有维护消防 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 灭火的义务。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消 防 责 任
第三条 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 负责。
第四条 直属企业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责任
第五条 直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 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 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 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 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 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未确定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的直属企业,前 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直属企业消防安 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 在订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 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 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 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 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 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 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 纳入本企业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 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 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 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建 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 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 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 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 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 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 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 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 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 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 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 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 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 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 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 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 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 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 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 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 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 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 设单位不应施工。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 组 织 管 理 专 职 消 防 队 和 义 务 消 防 队 ; 7.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
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 练和实施;
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9.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 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 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 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 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消源自文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 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 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 消防安全管理。 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 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 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 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 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 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 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 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企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