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安机关信息采集室建设标准及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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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采集规章制度

信息采集规章制度

信息采集规章制度信息采集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于各行各业的运营和决策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确保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我们制定了信息采集规章制度,以规范信息采集的过程和程序。

一、背景介绍信息采集是指通过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信息来源,获取有关问题、事件或现象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的过程。

信息采集广泛应用于市场调研、社会调查、科研实验等领域,对于决策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信息采集的过程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障信息采集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制定信息采集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信息采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法性,提高信息采集的质量和效益。

2. 原则:信息采集规章制度遵循以下原则:2.1 依法合规:信息采集的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2 遵循伦理:信息采集应尊重被调查对象的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2.3 科学严谨:信息采集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规范的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信息采集的程序和方法1. 制定调查计划:在进行信息采集之前,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方法等。

2. 数据收集:根据调查计划,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数据收集,如问卷调查、访谈、观察等。

收集到的数据应记录详细的信息,包括时间、地点、采集人员等。

3. 数据整理和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取有效信息,并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审核和验证:对整理和分析的数据进行审核和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可通过多人复核、对比分析等方式进行验证。

5. 结果呈现:将整理和验证后的数据结果进行呈现,可以使用表格、图表等形式进行展示,使结果更加易于理解和应用。

四、信息采集的管理和保护1. 调查人员管理:对参与信息采集的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调查活动,并保守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

公安信息化标准管理基本数据结构

公安信息化标准管理基本数据结构

公安信息化标准管理基本数据结构公安信息化标准管理基本数据结构是公安机关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案件信息、人员信息、车辆信息、物品信息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公安工作中,信息化标准管理基本数据结构的建立和运用,对于提高公安机关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警务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是公安信息化系统中最基础的部分,它包括公安机关的基本单位信息、人员信息、设备信息等内容。

在这些信息的管理中,必须符合信息化管理的标准,以便快速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公安机关的正常运转和警务工作的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案件信息案件信息是公安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其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对于高效率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至关重要。

在案件信息的管理中,需要有明确的标准和数据结构,以便于案件的快速办理、信息的准确传递和统计分析。

3. 人员信息在公安系统中,人员信息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包括公安干警信息、犯罪嫌疑人信息、失踪人员信息等内容,这些信息的管理对于公安机关执行警务工作和维护社会治安都起着关键作用。

4. 车辆信息车辆信息的管理也是公安信息化标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包括了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车辆违章信息等。

在车辆信息的管理中,需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便公安机关能够更好地进行交通管理和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5. 物品信息另外,对于物品信息的管理也是公安信息化标准管理的重要方面。

这包括了失物招领、物证管理等内容。

物品信息的管理对于保障社会安宁和人民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结回顾公安信息化标准管理基本数据结构是公安信息化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安机关信息化工作的重要基础。

只有建立规范的数据结构和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公安机关才能更好地执行警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

在整个数据结构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以及统一标准,确保数据的真实、有效和可靠。

只有这样,公安机关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服务于人民,保障社会安宁。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晋公通字[2013]160号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晋公通字[2013]160号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晋公通字〔2013〕160号)各市公安局:为规范全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现将《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公安厅2013年12月18日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公安派出所。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一)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五)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7]165号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7]165号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7]16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派出所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结束——。

警务工作站建设标准

警务工作站建设标准

警务工作站建设标准随着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警务工作站建设成为了各地公安机关重要的工作之一。

警务工作站作为公安机关服务民众、维护社会安全的平台,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建设。

一、硬件标准首先是硬件标准。

这包括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一般来说,警务工作站所使用的计算机应当配置至少4GB内存、500GB硬盘、2.5GHz主频的CPU等硬件条件。

对于服务器,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制化配置,以确保警务工作站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此外,警务工作站应当配备良好的网络设备,保证数据传输的快速和稳定性。

二、软件标准除了硬件标准,软件标准也是警务工作站建设的重要方面。

首先是操作系统的选择。

在操作系统的选择上,通常会选择Windows Server 等专业版操作系统,并配置实时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程序,保证工作站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要一些必要的软件支持,比如公安信息化应用系统、业务应用软件等。

三、物理安全标准在警务工作站建设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物理安全标准。

工作站设备的放置应当符合安全规范,避免被人员破坏或盗窃。

同时,应当配备适当的防盗与防护措施,确保工作站的设备和数据安全。

四、数据交互标准数据交互的标准也是警务工作站建设不可忽视的方面。

一般来说,警务工作站会与其他部门进行数据交互。

此时,需要遵守一些相应的标准,确保数据的交换是有序、安全、可靠的。

总之,警务工作站建设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硬件、软件、物理安全、数据交互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做好了相应的标准,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民众,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稳定。

关于对信息化条件下进一步规范派出所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几点建议

关于对信息化条件下进一步规范派出所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几点建议

关于对信息化条件下进一步规范派出所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几点建议派出所基础信息工作是公安工作信息化的生命线。

警务基础信息薄弱,社会管理创新工程以至整个公安工作的“大厦”就如同建立在沙滩上。

要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公安工作任务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派出所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促进派出所基础信息质量进一步提升显得尤为重要。

一、进一步规范采集对象。

派出所作为“人、房、物、场所”的牵头管理部门,要以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物品、实有场所的“四个实有”管理为目标,紧紧围绕“人、房、物、场所”四个方面来开展。

实有人口包括户籍人口、流动人口、重点人口、境外居住人员等,重点要采集的是列管人员和人户分离情况,流动人口特别是其中的高危人员等。

实有房屋包括已建成并达到入住或使用条件的、含自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重点要采集的是出租屋,特别是其中由专人负责经营,且按照旅店业经营模式以时租、日租结算的旅店式出租屋等。

实有物品包括居民自己拥有的机动车、电动车、电脑、家用电器、珠宝玉器等贵重物品。

实有场所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业单位等非自然人的实体及其下属部门,重点要采集的是特种行业特别是旅馆和收购维修加工行业,娱乐服务场所特别是歌舞、桑拿、洗浴、沐足场所,以及危爆物品单位、加油站、快递业、重点要害保卫单位以及非政府组织等。

二、进一步细化采集标准。

为确保采集的基础信息能够客观地描绘出工作对象的现实状况,准确评估其现实危害,必须明确对各类基础信息的采集标准。

对“人、房、物、场所”治安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必须以“八个必采”为标准:一是基本情况信息必采,即人员的姓名、性别、籍贯和房屋、物品、场所的名称、地址等最基本的项目;二是照片图片信息必采,即人员的近照和体貌特征,房屋、场所的平面图、房屋结构图和外观照片等;三是证件证照信息必采,即居民身份证和人员持有的各类证照,房屋、场所工商营业执照和办理的各类许可证件等;四是联系方式信息必采,即个人的手机电话和网上即时联络方式,房屋、场所经营地点和实际经营人、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五是居住住宿信息必采,即个人的实际居住地,房屋租住人员,场所住宿人员等;六是违法犯罪信息必采,即个人违法犯罪经历,发生在主要房屋、场所内的各类案件、事件、事故等;七是执业从业信息必采,即个人的服务处所、工作单位及其他经济来源,房屋、场所的从业人员等;八是经营状况信息必采,即房屋、场所经营活动的现实状况,经营物品及其流向轨迹等。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现将《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2018年11月5日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司法部《“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立足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和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结合司法部《“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省级层面重点是:以“互联网+”战略为统领,依托“部级司法公有云”和“省级政务云”,搭建互联网与政务外网应用互为补充、涉密网络独立运行的网络架构。

推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打通信息壁垒,按照司法部统一要求建设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资源平台与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全面协同和资源融合共享。

对标“一切业务数据化、一切数据业务化”,加速推进业务的数据化,通过数据应用重塑优化业务流程和工作模式,推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履职能力的持续升级,为全面推进法治山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供全面有力的支撑。

(一)抓标准落实。

科学、统一的数据标准是开发各类业务系统和高质量汇聚、分析全系统数据的基础和保障。

各类信息化应用在满足我省司法行政业务实际需要的同时,要确保符合司法部“一朵云”、“两平台”、“三入口”的信息化体系架构,各类业务系统及其产生的各类业务数据要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标准和部颁标准进行统一。

山西省公务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报送标准

山西省公务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报送标准


A0141
GB4762—1984
《政治面貌代码》
118
第二党派


A3921
GB4762—1984
《政治面貌代码》
119
第三党派
A3927
GB4762—1984
《政治面貌代码》
120
参加组织日期


A0144
121
单位基本情况信息
单位名称


B0101
122
单位简称

B0104
123
单位编码

B0111
A3107
*ZB09—2006/ZWJB
《职位级别代码》
100
离退后现管理单位名称
A3117A
101
曾任最高职务
A3118
102
离退批准文号
A3137
103
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信息
人员姓名

A3601
104
人员与该人关系

A3604A
105
人员出生日期

A3607
106
人员工作单位及职务

A3611
107
山西省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采集报送标准
标准说明
为了科学、规范地建设全省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以《全国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采集、报送标准》为依据,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共15个信息集,139个信息项。其中,84个信息项列入全省统一的信息报送标准,须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报送。各地各部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展,设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采集、报送标准。此外,本标准中列出用于生成常用统计数据的统计参考项57项,供参考。

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规范

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规范

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规范引言本标准用于规范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旨在通过明确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职责,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方法,按照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中持续改进(PDCA)的思想,在单位内部建立起系统性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信息化数据质量的关键流程和重要环节实施控制,以实现信息化数据质量的不断提升。

本标准针对公安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实际,明确了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提出了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

本标准按照系统管理方法提出的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模式如图所示。

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以下简称数据质量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信息化工作中涉及数据采集、审核、校验、标记、更正的流程岗位以及数据质量管理部门、数据事权部门和数据使用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 19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数据事权部门data authoritative agency对所采集或生成的数据具备解释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

3.2数据data公安信息系统中,用于描述警务活动中某一实体的一条记录。

3.3事权数据authoritative data由数据事权部门组织采集或生成,且只能由数据事权部门进行权威性解释的数据。

3.4数据采集data collection在警务活动中,使用键盘、光电录入设备或专用信息读写设备向计算机录人数据的行为。

数据更正data correction在警务活动中,通过人机交互操作,对已经存储于数据库中指定的错误数据字段状态或属性进行更正的操作行为。

3.6数据异动data abnormal changes在警务活动中单次采集或生成的数据条数大于根据数据属性确定的数值的操作。

公安采集管理制度

公安采集管理制度

公安采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安机关的采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公安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采集人员1. 公安机关从事采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采集工作。

2. 采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和侵犯被采集对象的合法权益。

3. 公安机关应当不定期对采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状态良好、技能熟练。

三、采集对象1. 公安机关进行采集工作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集对象必须是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或者是依法需要采集信息的相关对象。

2. 在进行采集工作时,必须保护被采集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虐待或歧视。

3. 未经采集对象本人同意,不得进行采集工作,除非是涉及到刑事案件的紧急情况下,可对被采集对象进行临时采集。

四、采集方式1. 采集工作必须在依法采集的地点进行,采集对象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采集地点接受采集。

2. 采集工作可以采用问答、摄像、录音等方式进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采集的证据合法有效。

3. 采集工作如涉及到身体取证时,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确保采集的证据真实合法。

五、采集数据管理1. 公安机关对采集得到的数据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2. 采集数据必须存放在严密的管理下,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被篡改或者遗失。

3. 公安机关对采集数据的存储期限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超过期限的数据必须进行处理。

六、监督管理1. 公安机关对采集工作实行内部监督机制,确保采集工作的合法有效。

2. 公安机关对采集工作的相关记录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采集工作的真实合法。

3. 公安机关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批评。

七、责任追究1. 公安机关对采集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公安信息化建设目标

公安信息化建设目标

公安信息化建设目标篇一:公安信息化建设浅识公安信息化建设认识一、关于金盾工程与三项建设金盾二期据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张新枫日前在全国“金盾工程”二期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紧紧围绕重点、难点问题,统筹谋划“金盾工程”二期建设。

相对“金盾工程”一期建设而言,“金盾工程”二期建设更加注重突出应用、整合、共享,建设目标更高,任务更重,统筹协调、技术建设和改革创新的难度更大。

张新枫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紧紧围绕重点、难点问题,统筹谋划“金盾工程”二期建设,全面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要紧紧抓住龙头项目,切实做好业务需求分析,搭建部、省、市三级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坚持边建设、边应用、边见效。

要正确处理好“条”“块”关系,解决好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与业务条线系统的相互衔接,省市两级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的建设定位、网上应用系统统一管理问题,不断深化公安信息化应用。

要正确处理信息共享与安全的关系,本着安全管理和技术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积极构建具有公安特色、严密可靠的安全保障体系,努力在规范有序、安全保密中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公安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

个人浅识:1998年公安部为了适应我国在信息化城市的快速发展及社会条件下,实现快速有效的动态管理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实现“科技强警”,增强公安系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调作战、迅速打击犯罪的能力,提高公安系统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侦察破案水平,提出建设“金盾工程”。

我理解的“金盾”工程实质上就是公安内部网络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工程。

它是利用现代化信息通信技术实现信息数据及时汇总,搭建海量数据共享平台,将公安机关快速反应、协同作战能力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实现公安机关工作效率的最大化和提高侦察破案水平,适应新形式下社会治安的动态层次管理。

目的是实现以全国犯罪信息中心为核心,以各项公安业务应用为基础的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为各项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海量信息支持。

山西省省直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方案编制规范和预算编制标准

山西省省直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方案编制规范和预算编制标准

附件省直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方案编制规范和预算编制标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政务信息管理局目录一、适用范围............................................................................................................................... - 1 -二、方案编制规范....................................................................................................................... - 1 -(一)基本情况................................................................................................................... - 1 -1.项目单位情况。

........................................................................................................ - 1 -2.项目名称和类型。

.................................................................................................... - 1 -3.项目建设依据及必要性分析。

................................................................................ - 1 -4.项目建设可行性分析。

............................................................................................ - 2 -5.项目单位信息化现状。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晋办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8〕8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是公安工作的根基,是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石,也是党的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不仅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强警工程,也是巩固基层政权、筑牢执政根基的奠基工程,是惠及广大群众、维护人民利益的民生工程,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工程。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公安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公安部提出的“警力要下沉、保障要有力、班子要加强、素质要提高、执法要规范、机制要创新”的总体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大幅度提高公安基层警务信息化、勤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保障标准化程度,努力提高基层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一)基层建设方面。

解决“四无”(无房、无汽车、无电话、无电脑)所队问题;落实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并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基层一线民警单警装备水平全部达标;进一步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实现县级公安机关基层一线警力占总警力85%以上、派出所警力占40%以上的目标。

派出所基础信息采集研判应用机制建设

派出所基础信息采集研判应用机制建设

派出所基础信息采集研判应用机制建设派出所基础工作信息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实施社区警务和科技强警战略的一项基础性系统工程,是加强“公安信息化、执法规范化、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犯罪、稳定治安、服务群众、筑牢维稳的第一线,也是新时期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动态社会条件下有效控制治安局势的有效途径。

一、派出所基础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原则要求1、坚持规划先行,突破信息建设瓶颈。

派出所工作涉及治安、户政、国保、刑侦、交通、消防、禁毒、经侦和日常处警等各项业务,上级规定应采录的信息系统特别繁多,尤其涉及行业场所、重点人员、违法犯罪人员、情报信息等的采集,由于各种应用软件各自为阵,系统之间不能融合,警种之间界限森严,网络之间不能互通,信息之间不能共享,大量基础信息需要重复录入,既耗时耗力,增加民警压力和负担,又形成信息孤岛,难于整合应用。

因此,信息化建设瓶颈的突破,必须树立规划意识,按照“起点高、规划先”的思路,进行宏观性、全局性、系统性规划,对于上级公安机关不仅重视增加各个系统的建设,而且重视各个系统的共享整合问题,打破警种界限、区域,减少重复录入;对于基层公安机关不仅重视网络带宽的改造和信息的安全建设,而且重视信息采录工具的增添,建好基层所队标准化信息采集室,为民警配备手提电脑、数码相机、便携式打印机、警务通、执法记录仪等基本设备的同时,在加强建设的规划同时,更要重视应用的规划,每建一个系统之初,就要有相应的推进应用规划,始终坚持“实用为先、以用促建”,如民警培训、人才储备、机制建设等方面的计划、培训制度,这样所建系统才能发挥其应有效能,否则就会成为增加基层民警负担的废铜烂铁。

2、坚持质量优先,突破信息采录樊笼。

基础信息是信息化的生命线,缺乏全面准确鲜活的基础信息,功能再强大、机制再完美的信息系统,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我市公安机关已先后部署了多次信息采录大会战,目前正开展的“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工作信息采集,要求实有房屋(单位)、实有人口的信息采集率均达100%,并重奖攻关,都是想解决信息采录不全、采录不准、更新不够等问题。

公安部侦讯阵地建设标准

公安部侦讯阵地建设标准

公安部侦讯阵地建设标准前言为满足新形势下全国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需求,指导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通过对《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使用以来出现的相关问题的总结,我们组织开展了新一轮的派出所建设标准编制修订工作。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经过广泛深入的全国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派出所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派出所建设、使用的经验和不足。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全国公安派出所肩负的新职能和任务,结合各地实际及使用现状,确定本建设标准的相关内容。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建设用地、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外观形象与标识、建筑标准及建筑设备。

主编单位: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主编:王俭副主编:刘玉庆主要起草人:王冬阳崔凌王暐李晓宇马媛金辉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派出所履职需要,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边防等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既应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技战法共享研究机制

技战法共享研究机制

技战法共享研究机制大数据应用于侦查技战法可行性分析(一)警务系统支撑当前,随着信息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大数据在侦查领域的运用越发广泛。

大部分公安机关已经逐渐形成了案件管理系统、人脸识别分析系统、警用GIS系统、轨迹分析系统等系统,这些系统的运用,极大地推动了公安工作中数据挖掘、数据分析、信息研判等技术的发展,为公安机关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在大数据平台上,公安机关能在所辖地域内,利用广泛覆盖的多个系统从各层面中获取不同维度、不同属性、不同形式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分析犯罪情况的宝贵资源,并通过深度互联的方式,使不同的网络之间能够做到有效连接。

(二)实际工作经验河北省公安厅以建设智慧城市为契机,在省内各市推动“智慧警务”项目,在搭建“智慧警务”系统平台的同时,也推行了全员参与的信息采集机制;山西省公安机关按照“一机两翼”的战略布局,以应用为“龙头”、采集和共享为“两翼”的总体设计,以“警务云”建设为平台,将整合和应用作为基础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广东省公安机关在智慧警务的建设方面以基础信息采集为主阵地,获取“人、地、物、事、组织”等治安要素和“吃、住、行、消、乐”等基本轨迹,在此基础上为县级公安机关部署网上作战平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将所有信息资源下沉到基层一线。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侦查已经日益普及到侦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其为犯罪预测提供了技术方法支持,有利于合理分配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效率。

(三)“金盾”工程协同随着“金盾”工程的进一步开展,大数据技术与警务实战结合越来越密切,这使得基于大数据的新侦查技战术成为可能。

大数据平台通过不同的软件支持和平台支撑来形成统一的流程性和规范性,从而提高警务相关数据的共享,高效规范地开展侦查工作。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大数据”平台应全面梳理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和海量吸存的各种数据资源,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将人的分析研判能力、计算机高效的运算能力和科技手段全面获取信息的能力进行结合,形成一种使用门槛低且容易掌握,同时能够直观地显示分析研判结果的警务系统,推动公安信息化建设往更深层次发展,达到集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为一体的智慧化。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7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7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9〕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4日
——结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9.04
施行日期
2019.09.04
文号
晋政办发〔2019〕72号
主题类别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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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机关信息采集室建设标准及工作规范为为加强和规范采集工作,要根据《山西省公安机关信息采集室建设标准及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采集的对象包括: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违反治安和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嫌疑人、被处罚人;公安机关依法继续盘问人员;在审查中不讲真实姓名和不能确定身份的可疑人员;其他按有关规定需要采集信息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户籍登记情况、体貌状况、违法经历、家族主要成员及关系人、个人简历)、人员照片(正面、侧面、特殊特征)、指(掌)纹、DNA样本、笔迹、录音、录像资料等内容。

三、信息采集应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采集、谁录入”的原则,办案人员应及时对有关人员物品信息进行采集录入。

四、信息采集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类采集设备的操作方法和信息采集的质量要求,严格按照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开展采集工作,确保信息采集的项目,内容准确有效,采集质量达标。

五、信息采集设备要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各项设备进行正常。

六、信息采集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尊重被采人的合法权益。

七、所采集的各类信息应及时归档,报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向无关人员被采集人的信息资料。

八、信息采集人员要自觉保持信息采集室整洁,各类采集设备使用后要立即按要求清洁,一次性用具开封后应立即使用,未使用的一律德育,不得重复使用,采集样本时应才华横溢操作,特别是备注样本,应防止意外感染、交叉感染的发生。

各类样本应规范有序存放,不得随意放置。

九、被采集人必须在信息采人带领下进入信息采集室,由信息采集人登记被采集姓名、性别、年龄、采集时间、采集内容等信息备查,并在信息采集结束后由采集人带离信息采集室。

十、非信息采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信息采集室,任何人不得变更已采集信息的内容或调换、损毁、德育有效样本。

如确有变更样本需要的,应重新采集并登记备查。

执法办案辨认规范一、为查明案情,办案民警可以让受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辨认。

二、辨认应当在办案民警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许多问题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三、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进行。

四、对违法犯罪人进行辨认,应当在辨认室进行。

辨认室的光线等条件应当尽量与案发时一致,辨认时应当将被辨认人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从任何暗示。

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

辨认时,应当让辨认人从正面、侧面等不同角度势利进行观察。

根据需要,可以让辨认行走、坐立等动作,进行动态特征的辨认。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人照片。

五、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民警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秘密进行,办案民警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讯问室管理规定一、讯问室主要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室的使用由单位负责人统一安排,严禁在讯问室从事其他工作。

二、讯问室原则人只限单位内部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本局其他单位或外地办案人员要,必须由使用人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得到批准后,由专职人员做好登记并予以安排。

三、讯问过程须全程不间断录像,并刻录成光盘存档保存。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不得同时讯问多名犯罪嫌疑人。

五、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必须坐在讯问椅上,并将座位上锁。

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七、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

八、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必须遵守讯问纪委,保持态度严肃,衣着整齐,语言文明,不得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谈论和从事与讯问工作无关的事。

九、讯问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讯问室。

十、讯问室使用完毕后,要关闭监控设备,清扫室内卫生,锁好房门。

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

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0、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1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人诉讼权利和义务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

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5.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7.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个一律1、一律在办案区讯问询问;2、一律进行人身检查、信息采集和规范处置涉案财物3、一律确定专人负责看管;4、询问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一律不少于2名民警。

5、在办案区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记录并同步录音录像。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一、办案区为办案专用工作区域,严禁办理其他无关事项。

二、办案区实行准入制,未经授权,严禁入内。

三、办案区为重点消防部位,严禁科烟,严禁携带火种入内。

四、严格办案纪律,加强对办案民警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五、进入办案区应保持肃静,严禁大声喧哗。

六、保持环境卫生,严禁乱扔杂物,严禁随地吐痰。

七、爱扩忪物,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保管好各类设施和物品,如故意损坏,需照价赔偿。

八、使用办案区内各功能室要遵守相关规定。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检查工作,确保执法安全,及时发现和固定证据,了解并查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伤情及生理状态、某些特征,及时扣押或分享可能造成危险的物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人身安全检查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应细致、彻底,同时应当随时保持警觉,确保检察人员的自身安全,并保障检查顺利进行,检查人员可佩戴专门的一次性塑料手套,必要时需穿戴其它防护装备,检查应当文明、适度、有序进行,避免对被检查人人身、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坏)。

四、人身安全检查的重点是:1、发现凶器;2、发现作案工具;3、发现赃物、毒品及其他可疑物品;4、发现隐匿的财物;5、发现被检查人的体表特征及伤情情况;6、发现、收缴被检查人用来攻击、逃避、自伤、自残、自杀的物品;五、人身安全检查方法分一般检查和全面检查。

一般检查适用于轻微违法嫌疑人员。

但如对聋哑人员、吸毒人员,以及有自伤、自残、逃跑可能的人员,随身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实行全面检查。

一般检查过程中发现可疑的,转入全面检查。

六、检查步骤(一)一般检查的基本步骤:1、询问被检查人有无携带通讯工具、违禁物品、作案工具等,责令被检查人自行逐一取出所有随身携带物品,放入专门的物品存放筐内,其中通讯工具单独存放;2、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被检查人全身进行探测检查:3、检查人员通过看、拍、摸、捏等方式对被检查人进行检查,除去容易造成自伤、自残的饰物等;4、当面对被检查人自行交出的物品逐一进行检查。

(二)全面检查的基本步骤:1、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壁扶墙或者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禁止其他一切动作;2、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采用金属探测仪以及徒手拍、摸、捏等方式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3、指令被检查人逐一脱去衣裤、鞋袜、饰物;4、通过看、拍、摸、捏等方式当面对被检查人的衣裤、鞋袜、随身物品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衣领、袖口、衣角、衣物边缘、夹缝、鞋垫下等是否藏有可疑物品;5、卸除皮带、鞋带、领带、金属饰品等容易引起自伤、自残的物品;6、对被检查人的头发、口腔、腋下、肛门等可能藏匿可疑物品的部位,通过看、摸、捏及要求被检查人员下蹲、跳跃等方式进行检查;7、被检查人身体如果有包扎、绷带、石膏等覆盖物的,视情揭开覆盖物进行检查;8、将检查出的可疑物品(尤其是凶器、赃物、毒品等),立即放置在远离被检查人的安全区域;9、责令被检查人自行穿好衣裤、鞋袜。

七、检查人员将检查出的物品按照涉案物品和非涉案物品进行分类,分别登记,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对手机等通讯工具原则上予以关闭保存。

八、检查情况应当在《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上详细记录。

九、检查中发现有伤情的,应详细记录伤情并拍照固定,询问被检查人伤情形成原因,由被检查人在笔录上签名确认。

伤情较为严重的,应立即联系120急救中心并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治措施。

检查中发现有纹身、伤疤、胎记等特殊体貌特征的,应详细记录。

山西省公安机关讯问室设置和管理规定(一)一、讯问程序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对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方可进入讯问室进行讯问。

二、办案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送入讯问室时,要登记并进行安全松果,被讯问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交由讯问室专职管理人员放置在专门的保险柜中暂存,并由办案民警和专职管理人员填写《暂存物品清单》并签名。

经被讯问人签名或捺印确认并留存清单本后妥善保管。

讯问结束后发还犯罪嫌疑人,由办案民警在《暂存物品清单》上签名并注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捺印并暂存副本,办案民警和专职管理人员不得侵吞,挪用或损毁暂存的被盘问人的随身物品。

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应当有民警无间隙看管,看管民警不得脱岗并将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问室;在犯罪嫌疑人吃饭、如厕、休息时,必须由办案人员看守,不得仅有协勤人员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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