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为了更好的提高经济发展,每个省份都实施了相关的城市规划条例,而在江苏生活工作的你,对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多少了解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在设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必须贯彻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

城市规划一般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区规划。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徐州市修建性详规审查规定

徐州市修建性详规审查规定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徐规字[2004]68号各县(市)、贾汪区规划局、局属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现将《徐州市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徐州市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暂行规定》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徐州市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徐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上一层次的规划,对实施建设、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建筑空间、绿化配置、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建筑保护等作出具体安排的规划。

第四条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的要求: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人防、抗灾、救灾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景观、改善城市交通、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历史风貌;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及技术规定。

第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一)、建设条件分析、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分析;(二)、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总平面图中应明确下列有关内容:1、用地面积、居住人口净密度、居住人口总密度(指居住项目及包含居住功能的项目);2、标明建筑物功能;3、容积率(标明计算用地范围、面积);4、建筑密度(标明计算用地范围、面积);5、建筑高度、层数;6、标明退让用地及规划道路边线、建筑间距;7、公共设施配套项目(标明项目类型、建筑面积、位置);8、用地平衡表;9、主要道路控制点的坐标、宽度、转弯半径;10、绿地边界、列出公共绿地面积、集中绿地面积、绿地率;11、提供主要建筑标准层平面。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规划
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4.10.22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10.28
【实施日期】200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8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
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9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9月1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是指:(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规划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二)超过规划地段允许的建筑总量的;(三)超出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的;(四)侵占现有或者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减少规划地块绿地率的;(五)未按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六)违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的;(七)影响消防、防汛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八)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或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九)对各类交通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通讯的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十)侵占现有或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的城市道路的;(十一)侵占河湖水面滩涂、堤岸及其保护地段的;(十二)在近期建设控制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特殊重大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已被修正]发文单位: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8-22执行日期:2003-10-1生效日期:2004-1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五)保护耕地,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县级市城市规划以及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订)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订)

【法规标题】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订)【发布部门】江苏省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适用区域】徐州市【发布时间】2003-08-22【生效时间】2003-10-01【关键词】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2年8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10月8日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领导,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范围内行使县级城乡规划管理权。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派出机构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徐州市商贸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2009年9月8日二〇〇九年四月商贸物流业是徐州市实现"两大中心"建设的生力军,是"三大基地"和谐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党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打造商贸物流千亿产业的意见,实现资源型城市平稳较快转型,促进商贸物流业又好又快地科学发展,培育和巩固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本规划纲要.规划期为2009-20##.一、产业发展现状〔略〕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市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取得了明显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商品市场流通体系有待优化和提升,在农村流通市场体系建设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二是零售业聚集度和品誉度有待提高,大型连锁企业、大型商业设施和全国规模等级的批发市场偏少,布局偏散,徐州应有的商贸能力尚具有较大的挖掘空间;三是新型商贸物流业态有待发展,批发市场仍然处于市场初级发展阶段,传统物流业态仍占主体地位;四是高效率、低成本、增值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缓慢;五是现代物流技术能力有待提高,物流业信息化技术、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较少采用;六是物流资源利用率提升空间较大,现有物流产出和对城市经济发展的贡献远未达到其应有的能力;七是产业互动能力有待加强,商贸物流产业与机械制造业、能源产业、旅游业和现代农业的互动发展能力需要进一步强化;八是区域优势互补发展有待拓展.三、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一〕发展思路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建设"淮海经济区商贸流通中心"和"区域性现代商贸物流中心"的要求,统筹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统筹主导产业互动发展,统筹城乡经济和谐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资源整合为手段,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提升服务能力为目标,改善商贸物流服务体系功能,加强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突出商贸物流服务特色,塑造商贸物流产业形象,拓展商贸物流辐射范围.发挥规划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综合作用,加速徐州市商贸物流产业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信息化和国际化发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主体多元、业态多样,布局合理、运作有序的现代商贸物流产业格局,为徐州市经济腾飞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使徐州市发展成为淮海经济区的主导型城市.〔二〕发展目标1、商贸业〔1〕规模总量进一步提升.到20##,徐州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297亿元,年均增长速度24%.2-3家商贸企业进入全国零售百强.〔2〕集聚区建设初具规模.彭城广场中心商圈、新城区商务中心和金桥与高铁新站商务中心三大中心商圈基本建成,发挥重要的功能性商贸作用.〔3〕农村流通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农村居民生活生产资料可信流通渠道畅通,农产品"产销对接"、协议流通体系初具规模,农产品"卖"难问题初步解决.〔4〕大型专业市场布局基本完成.专业市场四个平台建设既"国际化采购平台"、"商品集散增值平台"、"城市生活服务平台"和"市场创新引导平台"进入快速发展期.规划期末,100亿元以上批发市场发展4家左右,10亿元以上批发市场达到20家左右.2、物流业〔1〕物流发展水平整体提升.通过全国一级综合性物流枢纽城市建设,建成一批功能完备的物流基地〔园区〕,物流集聚效应显著增强;培育一批第三方物流企业品牌,物流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实施一批带动作用大、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重点物流项目,物流发展水平整体提升.到20##,物流业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市区物流配送率达到50%以上,农村物流配送率达到30%以上.物流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20%以上.〔2〕现代物流体系基本形成.基本完成物流基地〔园区〕、物流中心、物流配送三级物流体系构架;形成比较完善的为工程机械装备制造业、能源产业、食品与农副产品加工业等产业发展服务的生产性物流体系,形成服务便捷、配送增值的城市生活性物流体系.〔3〕物流运行质量明显提升.行业物流龙头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第三方物流企业逐步做大做强,第四方物流等新型物流形态逐步形成,规划期末,培育发展2-3家国家4A、5A级物流企业.电子商务技术得到普与和应用,物流业高、中、初级人才队伍建设初具规模,物流规范化运作开始和国际标准接轨.四、重点任务〔一〕完善商贸业服务消费功能1、"做大、做强、做美"城市商业中心彭城广场市级商业中心进一步做大做强做美,新城区商业中心、金桥与高铁新站2个市级中心基本建成,铜山商业中心、贾汪商业中心、九里商业中心、鼓楼商业中心、金桥商业中心、云龙商业中心和泉山商业中心等7个区级商业中心形成规模.结合商业中心建设,培育、发展和形成在全国有知名度的2-3个百强零售企业和2-3条特色商业街〔区〕.通过"127”商业中心建设,树立城市繁荣和商业兴旺的良好形象,形成城市商业发展骨架,起到引领消费、创新消费、扩大消费的作用.2、"做精、做细、做实"社区商业中心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为宗旨,狠抓"20515”社区商业建设工程.在总体规划40-60个社区商业中心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初步建成20个社区商业中心,实现居民从家步行5分钟完成日常生活便利消费、步行15分钟完成日常生活"一站式"消费的社区商业服务.规划期末,建成4-6个国家级示范性社区商业中心.〔二〕推进农村流通市场体系建设1、生活消费品流通体系建设〔1〕加快农村生活消费品配送中心建设.增强生活消费品流通体系的基础作用,发挥商品配送、品质管理和应急保障的社会功能.规划期末,实现农家店商品配送率达到80%以上.同时,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发展采购联盟和第三方配送.〔2〕全力构架"店、站、中心"服务网点.一是在相对分散居住的农村,健全农家店和其它小型商铺;二是在集中居住的农村,发展农村社区生活服务站;三是依托村或镇级经济组织,发展以流通增值为主线、以生产和生活服务为重点的商贸综合服务中心.〔3〕强力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覆盖面,新建和改造一批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强化农村商品配送中心的商品采购、储存、加工、编配、调运、信息等功能,增加统一配送的商品品种,降低经营成本.不断完善以农家店为主体的网络服务,推进"一网多用",发挥商品销售、服务代理、便民利民的服务功能.2、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建设农用生产资料配送中心,增强农资配送体系的保障作用,发挥商品配送、品质保障和技术服务的社会功能.整合资源,以农村商贸综合服务中心为依据,建立农资消费终端站点,完善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的综合服务功能.依托九里综合物流基地〔园区〕建设,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物流设施建设,保障市场供应.规划期,整合市域生产资料供销部门和物流资源,建设2-3处农村生产资料配送中心,发挥徐州市农村生产资料消费主渠道作用.3、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1〕完善产销对接系统.建立以农村专业合作社,村、乡〔镇〕经济组织为基础的农产品卖难问题预警和产销对接系统,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集约化.在现有农村专业合作社191家、农村经纪人10万人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组织.规划期末,全市农村专业合作社达到250家、农村经纪人达到12万人.〔2〕大力发展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完善特色鲜、功能强、渠道广的产地型批发市场,增强农产品加工增值的技术能力和流通增值的营销能力.积极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县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各乡镇结合本地农产品特色,充分建设有形和无形市场,做到"一乡一品一市"的产销渠道.大力提升##淮海蔬菜批发市场和徐州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规划新建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重点对接贾汪区蔬菜,邳州的银杏、大蒜,新沂的花卉,丰县的果品、蔬菜、林木和畜禽,沛县的优质稻米等特色农业发展.〔3〕健全农业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强化信息引导和产销衔接,完善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和损耗,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4〕积极推动"农超对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培育自有品牌,促进产销衔接.建设从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到超市的冷链系统、物流配送系统和快速检测系统,提高流通效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把农产品增值加工的某些环节前移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经济组织,甚至产地批发市场,实现农产品加工增值.〔三〕打造专业市场四大"平台"1、国际化商品采购平台充分发挥徐州市装备制造业和食品与食品加工业的产业优势和特色,重点建设淮海食品城、徐州机械设备与其配件市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支撑作用,形成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有机结合,建成徐州市国际化的商品采购平台.2、淮海经济区商品集散增值平台充分利用徐州市"五通汇流"的交通优势,积极保持日用工业品、建材、钢材、五金电料等批发市场的发展优势,重视纺织、文化音像书报杂志、计算机、药材药品、通讯器材等淮海经济区市场发展薄弱行业,积极培育市场新的增长点.3、城市生活类批发市场服务平台积极强化八里家居市场带建设,积极开拓花卉市场等城市生活类市场建设,完善专业市场的城市生活服务功能.4、批发市场创新发展引导平台构建政府对批发市场创新发展引导平台,促进大型批发市场从交易基础服务功能向物流商务服务功能、信息中心服务功能乃至需求组织服务功能的创新发展、从有形市场向"有形+无形"市场的创新发展,实现批发市场传统收益向创造型收益业务模式的根本变化,批发市场辐射范围呈现"地区--跨地区--全国--国际化"扩展态势.〔四〕构建完善的物流体系1、建立三级物流发展体系建立、完善三级层次物流结构建设.根据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以与徐州市物流需求源特点,确定徐州市物流结构布局为:围绕物流发展的重点区域,既要发展物流企业集聚的物流功能园区,又要发展由单一物流企业经营的物流中心、配送,形成现代物流发展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配送三个层次的体系结构.2、重点发展生产性物流业依托产业基础的优势,大力发展生产性物流业.围绕为工程机械、光伏产业、钢铁冶金、食品加工等制造业的做大做强,着力构建三级物流结构体系,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产业互动的现代物流发展体系.3、大力发展枢纽型物流业依托公路、铁路、水路的枢纽作用,积极构建综合性的物流业集聚区;打造新型临港产业,构建区域性航空货运物流集聚区.4、推动重点领域物流发展加强粮食、煤炭、重要矿产品、钢材与相关产品物流设施建设,建立能源和原材料物流体系,保障经济平稳快速发展需要.完善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积极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推进农村物流体系建设.优化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加快发展医药、食品、烟草、出版物等的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发展面向流通企业和消费者的社会化共同配送,提高物流配送效率.依托商品市场的优势,加快建设服务于大型批发市场的商贸物流集聚区.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加快建立快递物流体系,方便生产生活.推动汽车、医药、装备制造等产业专业化物流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物流服务体系.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物流的跟踪与监控,规范化学危险品物流的安全管理.5、积极培育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加大对宏康物流、丸全外运、香山物流等已具现代物流企业雏形的物流企业以与##宝通物流、新长江钢材加工配送物流等一批在建大型物流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和发展一批淮海经济区的龙头物流企业.〔五〕推进物流基础平台建设1、物流基础设施平台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平台的重点是对物流园区未来物流网络的整体布局,对物流业发展所依托的基础设施进行总体规划和整合.2、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涵盖了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配送等三级物流体系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与其子系统的基本功能划分和相应的硬件平台.加快信息基础建设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推进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加快物流行业公用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区域间物流平台的信息共享.3、物流政策引导平台建设物流政策平台着重于政府政策导向方面的配套建设以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为区域物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支持保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促进徐州市工程机械、烟草、食品等重点产业将物流业务分离外包,加快徐州市第三方物流的快速发展,提升物流业为产业上下游生产链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引导物流业与产业有机的融合,促进徐州市产业专业化发展进度,构筑徐州市现代化产业体系.适时逐步建设第四方物流.〔七〕创新物流业发展模式运用供应链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积极推广实施采购、生产、销售和物品回收的物流一体化运作.鼓励制造和商贸企业整合物流资源,优化物流流程,促进企业物流社会化和专业化,提高核心竞争力.鼓励现有运输、仓储、货代、联运、快递等企业的资源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进一步提高物流服务水平.积极发展多式联运等现代运输方式,建立高效、安全、低成本的运输系统.大力倡导绿色物流理念,鼓励和支持物流业节能减排.大力创新物流服务模式,满足多样化、个性化的物流需求.〔八〕打造品牌物流战略坚持引进与培育相结合,巩固和提升现有品牌,鼓励原有中小物流企业通过联合、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组,鼓励一批物流企业实行强强联合,实现物流资源的有效整合.在发展重点物流企业的基础上培育一批品牌物流企业,建设核心竞争力强、规模较大的物流企业集团,增强集聚和辐射能力,加快综合物流服务能力的提高.〔九〕关注物流联动发展加强区域合作,发展区域物流联动,建设与物流产业紧密配套的物流联动保障体系,促进区域物流发展的一体化,形成现代的物流市场体系;推动物流业与产业联动发展,搭建产业和物流企业联合互动的交流平台;支持大型专业化交易市场物流服务的整合,形成一体化的物流服务体系,推动物流业与商贸业互动发展;选择和培育一批具有应急能力的物流企业,逐步建立应急物流体系.五、政策措施〔一〕支持政策1、投资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采取财政贴息或补助方式,重点支持重大商贸物流工程建设、培育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引导商贸物流资源整合和传统物流改造提升、扶持大型专业市场和物流企业发展.2、土地政策对符合商贸物流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重点项目,其用地可使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在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分配上给予支持,供地方式按工业项目以协议方式出让.对企业利用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建设符合徐州市商贸物流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涉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3、税收政策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交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徐州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4、收费和价格政策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各种收费、集资、基金和罚款项目.积极推动道路、桥梁收费制度改革,整顿收费站点,凡违规设置站点,擅立收费项目,向货运车辆与物流企业乱收费的,依法予以严处.5、融资政策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积极为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商贸物流企业发展提供贷款支持.鼓励担保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有条件的物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和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鼓励和引导外资、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投资物流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6、市场准入政策放宽市场准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商贸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改革货运代理行政性管理,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二〕保障措施1、建立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积极吸引国内外物流管理、技术等高层次人才.引导物流企业、行业组织与职业教育机构紧密结合,采取委托培养、定单培养等方式,共同实施职业培训和日常教育,提高物流业人力资源自主开发能力和从业人员素质.2、建立物流业统计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制度与核算表式的通知,由市统计局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抓紧研究确定徐州市物流业统计范围和指标体系.将物流业正式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范围,单独统计和发布.3、制定和推广物流标准化体系根据国家实施物流标准化的进程,加快制定和推广物流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物流信息与物流管理等方面的基础性、通用性标准,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各种物流作业和服务方面的专业标准,实现与国际物流标准接轨.4、优化商贸物流市场环境加快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商贸物流市场体系,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理和废止各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适应现代商贸物流发展要求的政策规定,制定引导物流业发展的法规、规章.加强商贸物流市场监管,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等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徐州市物流企业进行综合等级评估,加强政府对企业的规范管理,为物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5、积极发展绿色商贸物流倡导企业在生产和流通环节采用符合环保要求、可反复梯级利用的包装,逐步实现包装的模数化、集装化和多功能化.鼓励企业使用低公害车辆,建立高效的回收物流系统,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缓解资源约束,减轻环境污染,实现物流业的可持续发展.六、规划实施〔一〕建立分级负责的商贸物流业发展协调机制建立徐州市商贸物流产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统一组织规划的实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商贸物流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引导商贸物流业协调健康发展加强对商贸物流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既体现改革创新、适度超前,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布局合理,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防止乱圈乱占耕地、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三〕落实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围绕商贸物流业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按照工作分工要求,制定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工作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加强考核监督,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和重点任务的完成.〔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徐州市商业联合会、物流采购等行业协会在商贸物流规划、政策研究、规范市场行为、统计信息调查、技术合作、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中介作用,支持协会自觉履行行业服务、指导、自律、协调、监督职能,服务广大商贸物流企业,维护广大会员企业的权益.近日,记者从徐州市规划局获悉,根据《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的要求,目前徐州市规划建设的五大物流基地除经济开发区生产物流基地外,其他均已开工建设.据徐州市规划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徐州市物流企业经营规模普遍偏小,全市概念类物流业4万余家,其中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物流设施装备水平的仅20余家.20##全市物流企业营业收入258.18亿元,占全市GDP的12%,占服务业生产总值的35%.全市实现货运总量29753万吨,货物中转量达1150万吨.但是,物流园遍。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行使市区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徐政发〔2017〕2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行使市区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徐政发〔2017〕2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行使市区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
正文: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行使市区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
徐政发〔2017〕23号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市编办、规划局: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增强规划管理工作的一致性、协调性,统筹指导、科学管控各辖区的规划建设活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依法依规集中行使市区规划管理权限。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铜山区、贾汪区及各自辖区内的徐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铜山经济开发区、徐州工业园区的规划管理由市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实施。

二、设立铜山区规划分局、贾汪区规划分局、徐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分局,上述机构作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相关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市编办研究修订市区规划管理机构设置规定,市规划局研究制订市区规划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研究后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
——结束——。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或永久性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设施建设必须遵守本意见。

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规划,在开发区辖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开发区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开发区总体规划中划定;开发区规划建设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服务。

第四条开发区规划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引导、因地制宜、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二)负责编制开发区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三)负责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各项规划许可、规划监察、施工许可、施工监察以及安全管理与施工管理;(四)负责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五)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的管理;(六)负责规划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负责建立完备的空间资料和地下管线数据库;(七)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六条开发区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

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徐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开发区规划。

确需修改时,由管委会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建设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

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在获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报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国土主管部门完善用地手续。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2年8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8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领导,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范围内行使县级城乡规划管理权。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派出机构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平台,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五)保护耕地,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县级市城市规划以及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为主要技术依据。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护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工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加强协调合作,切实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总则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省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城市实际情况,确定规划基本内容和重点任务。

第二节规划编制的程序第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明确编制单位和组织机构;(二)做好前期调查研究工作;(三)确定规划纲要和方案;(四)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五)经审批确定;(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规划编制的要求第九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现状和发展需要,确定规划的深度和详细程度,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地区和分部规划等,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规划编制应当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交通道路、公用事业设施、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因素,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按照“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分类推进”的原则,明确发展重点和路线。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必须进行公开听证。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建设应当依法审批,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当依据规定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草案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报审批机构批准。

徐州城市规划

徐州城市规划

三、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一)、规划地位和作用《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本市发展和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也是实施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的基本依据。

在本市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近期计划、分区规划、区(县)域规划、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等,均应执行本规划。

(二)、规划期限近期建设规划:2007-2010年。

远期规划:2011-2020年。

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

(三)、规划区范围本规划范围为徐州市行政辖区,总面积11258平方公里。

徐州城市规划区(既徐州都市区),是以主城为核心,以中心城及外围城镇为主体,以绿色生态空间相隔离,以便捷的交通相联系的高度城市化地区。

地域包括徐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铜山县行政管辖范围及睢宁县双沟镇。

总面积3126平方公里。

(四)、城市发展目标按照我国城市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要求,至2020年,基本实现把徐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和融合历史精华与现代文明为一体的山水园林城市发展目标。

到规划期末,城市综合实力水平居国内同类城市先进水平,其中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900亿元,在全面实现小康的基础上,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基本实现现代化。

将徐州建成以工程机械、电子为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及化工、能源产业为依托的区域现代制造业基地和以现代交通枢纽为依托的区域商贸物流中心。

(五)、城市性质和城市发展规模徐州是全国重要的综合性交通枢纽、区域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及生态旅游城市。

2020年,全市城镇总人口约1000万,城市化水平58%左右。

主城区城市人口2010年为156万,2020年为200万。

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2010年为151.40平方公里,人均97.10平方米;2020年为180平方公里,人均90平方米。

(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人口和城市化水平:2010年,总人口约955万人,城市化水平为46%;2020年,总人口约1000万,城市化水平58%左右。

徐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徐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徐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6.12•【字号】•【施行日期】1984.06.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1984年6月12日)为了搞好城市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改善城市人民居住条件,根据《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拆迁房屋,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节约用地,少拆房屋的原则。

既要保证国家建设的需要,又要妥善处理用地、拆迁、安置工作中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本细则的贯彻执行,由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统一组织管理,动迁工作以建设单位为主,被迁单位的上级部门、被迁户的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均有责任积极配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做好宣传动员搬迁安置工作。

必要时由上述单位组成临时工作组进行工作,以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凡在市区建设的项目,申请用地、拆迁房屋,需由建设单位持上级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的“定位图”到拆迁办办理拆迁手续,各项附件备齐后送规划部门汇总上报批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地、拆迁房屋。

第四条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和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交纳开发、配套、拆迁安置费。

拆迁办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统一拆迁和安置。

第五条拆迁安置和补偿由拆方和被拆方按照本细则规定签订协议,经拆迁办鉴证后生效,并由拆迁办公室监督执行。

拆方不得额外安置补偿,被拆方不得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

禁止拆方与被拆方私自洽谈条件和私拆房屋。

私自签订协议,一律无效。

凡未经拆迁办验收的拆迁项目,不得先行施工。

第二章拆迁安置第六条拆迁居住用房的安置标准,依照拆迁户原有房屋使用面积为主,参照家庭人口状况安置住房。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徐政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6号2013年8月1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活动,保障发展规划的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控作用,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对一定时期、范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

第三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推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坚持民主决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四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发展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发展规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依据,应当遵守和执行。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徐政发〔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通知徐政发〔2017〕57号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管养职责分工,调整优化市、区土地收益分成,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区两级积极性,形成共建合力,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管养职权划分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一)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不含泉山经济开发区)1.建设职权市级:(1)研究制定市区城市建设和环境提升规划、年度项目计划,负责对各区城市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审核;(2)跨区域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轨道、高架、快速路、隧道等,下同)及其附属设施建设;(3)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属设施、两侧绿化带建设;(4)市级公园、绿地、广场;(5)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照明和道路养护基地、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公交场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雨污水泵站等市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6)市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7)市管河道整治;(8)重点建设项目方案制定或审查。

区级:(1)区域内实施的道路桥梁、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河道整治项目的前期工作;(2)区域内支路、小街巷及其附属设施、两侧绿化带建设;(3)区级公园、绿地、广场、小游园建设;(4)垃圾中转站、公厕、生活垃圾分类系统设备购置等区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5)区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6)区域内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棚户区(含城中村)、危旧房改造等;(7)区域内主要道路环境综合整治;(8)区管河道和沟塘整治;(9)区域内土地征收、拆迁,并承担收储成本,收入市、区分成。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07〕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徐州市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规划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提出容积率指标,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

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b/t503532005)。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

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展变化的;(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地段沿街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地段沿街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地段沿街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地段沿街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的通知(1995年6月7日)城市沿街建设是体现城市文化,代表城市风貌特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迅速发展和城市道路等基础设计的重大改善,许多沿街新建建筑不断出现,建筑体量和造型水平逐步提高,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为把我市建成高标准强辐射的现代化大城市,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更快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市区沿街建筑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控制市区重要地段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对于市区主干道、道路交叉口、广场、车站、码头、桥头、河滨、商业区、金融区、办公区、城市入口处(包括铁路城区段两侧)、道路对景处等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控制。

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各具特色、体量相宜的重要建筑。

主干道沿街特别是重要位置,要多建高层建筑,改变零星分散建设的现象。

通过组建合建形成宏伟壮观的建筑群。

建筑群体布局要做到高低错落有致,前后远近有序,以丰富城市空间景观。

市规划局要在年内完成主城区内主要高层建筑的布局和天际线控制。

对于单位独自建设的各不配套、小而全的办公写字楼将不再批准,要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综合配套共同使用的高层综合大厦。

沿主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准建设住宅楼。

沿街两旁的建筑物的附属配套如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厕所、化粪池等一律不得临街布置。

二、主干道两侧及重要地段建筑物的规划设计要做到高标准、高水平,努力创造徐州城市建设风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五)保护耕地,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县级市城市规划以及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为主要技术依据。

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化、民主化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请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由以下机关编制和审批:(一)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县级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贾汪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编制的总体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县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审批。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市、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单独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按有关规定审批。

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同级规划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规划涉及军事设施的,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当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规划部门向社会公布。

城市规划依法变更、调整的,应当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或者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由批准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十八条建设用地应当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 新建、迁建单位使用土地的;(二) 原址扩建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三) 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小型建设项目和短距离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二)规划部门核准建设内容,必要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三)规划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四)发给定桩测量通知书;(五)经验基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适用前款规定的小型建设项目和短距离管线工程项目是指:(一)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围墙、大门和占地面积小于一百平方米的塔、池、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塔架;(三)临街门面的改造、装饰工程;(四)宣传廊、候车亭、广告牌、纪念碑(亭)、城市雕塑及各种建筑小品;(五)直径一百五十毫米以下且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给水管、液化石油气管、煤(天然)气管;直径三百毫米以下且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雨水管和污水管;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热力管沟;(六)电讯、广播电视和电压在十千伏以下的架空线缆及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地下管线、管沟;(七)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杆(线)。

第二十四条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拟建范围地形图,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二)规划部门划定拟建工程规划设计范围红线,发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三)规划部门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审查拟建工程方案设计图、初步设计图或者施工设计图。

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提交的相关文件、图件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宅房屋,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除外)、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件和身份证,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核发。

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县规划部门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后,由县规划部门核发。

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的建制镇的居民私有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报所属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备案。

市城市规划区内县所辖建制镇的居民私有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属县规划部门核发,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了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应当经规划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和施工。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和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社区管理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以及住宅区内,新建各类工程管线应当地下敷设。

地下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

工程管线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与相关道路、桥梁的修建同步实施。

第三十三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类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围墙、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和色彩的选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十五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政、公安、房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由规划部门根据设置规划审批。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使用性质。

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掘土场、采砂场、采石场、垃圾场,进行围填水面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七米。

提倡设置可移动式的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原貌。

第三十九条车行道、消防通道、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建筑退缩地带和地下埋设工程管线的地段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以及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规划部门进行竣工测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