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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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

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

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表1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表1.1.1 省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12表1.1.2 省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3表1.1.3 省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4表1.1.4 省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5表1.1.5 省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6表1.1.6 省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78表1.2.1 市(地)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快速检测设备910表1.2.2 市(地)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11表1.2.3 市(地)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场所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12表1.2.4 市(地)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13表1.2.5 市(地)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14表1.2.6 市(地)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151617表1.3.1 县(区)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181920表1.3.2 县(区)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表1.3.3 县(区)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21表1.3.4 县(区)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22表1.3.5 县(区)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23表1.3.6 县(区)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25表2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26表3 各级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参考标准表3.1 省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2728293031323334表3.2 市(地)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35市级信息化建设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分布式信息化建设模式。

市级单位作为本市的业务核心主体,信息化建设可参照省级标准,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选择设备档次和规格;第二种为全省数据大集中建设模式,市级单位363839表3.3 县(区)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4041。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76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3.03【实施日期】2005.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附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

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

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引言卫生监督设备是确保卫生环境达到标准的重要工具。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卫生监督部门需要配置一系列设备来监测、检测和控制卫生相关的因素。

本文将介绍卫生监督设备配置标准,包括设备种类、数量和使用要求。

设备种类卫生监督设备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温度计:用于测量环境温度,特别是在食品存储和制备过程中的温度监测。

2.湿度计:用于测量环境湿度,特别是在厨房、浴室等潮湿环境的监测。

3.压力计:用于测量空气压力,特别是在洁净室和手术室等特殊环境中的控制和监测。

4.液体测量设备:包括液位计、流量计等,用于监测供水、废水等液体的使用和排放情况。

5.声音级计:用于测量环境噪音水平,特别是在医院、工厂等噪音敏感的场所的监测和控制。

6.净化设备:包括空气净化器、水质净化器等,用于改善环境空气和水质。

以上设备种类仅为基本分类,具体配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设备数量设备数量的配置应充分考虑监测范围、设备作用和使用频率等因素。

一般来说,监测范围越广、设备作用越重要、使用频率越高的区域,所需设备的数量就越多。

举例来说,一个大型餐厅的卫生监督设备配置可以包括:•温度计:至少每个食品存储区域配置一个,以确保食品存储温度符合要求。

•湿度计:按照厨房、浴室等不同区域的湿度要求进行配置。

•压力计:特殊环境如洁净室和手术室需要配置,其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酌情配置。

•液体测量设备:餐厅的供水和废水管道需要配置相应的液位计和流量计。

•声音级计:餐厅中噪音敏感的区域如用餐区、员工休息区需要配置。

具体设备数量还应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使用要求卫生监督设备的使用要求包括设备放置位置、定期检测和校准等。

1.设备放置位置:设备应放置在易于观测和操作的位置,避免受到外部干扰和损坏。

例如,温度计应远离加热设备和阳光直射。

2.定期检测和校准: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校准标准可以参考厂家提供的说明书或相关的标准文件。

卫生监督常用标准及规范

卫生监督常用标准及规范
生活饮用水
HJ 493-2009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代替GB 12999-1991)
生部关于印发《饮用水水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34号)HG/T 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计划生育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的指导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4〕11号)
传染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埃博拉出血热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6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14﹞83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年第2版)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66号)
放射卫生
GB/Z 133-2009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2009年2月1日起代替GBZ 133—200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文附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文附件)、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文附件)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1.4)
职业卫生
公共场所
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住宿业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WS/T 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SB/T 10594-20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行业技术管理规范、DB33/T 725-2008美容美发业服务质量规范及星级评定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表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

表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

表1.1.1省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1.2 省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1.3 省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1.4 省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1.5 省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1.6 省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表1.2.1 市(地)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快速检测设备
表1.2.2 市(地)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2.3 市(地)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场所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2.4 市(地)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2.5 市(地)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2.6 市(地)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表1.3.1 县(区)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3.2 县(区)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3.3 县(区)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3.4 县(区)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3.5 县(区)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3.6 县(区)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监督⼯作规范的通知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监督⼯作规范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进⼀步规范消毒产品卫⽣监督⼯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卫⽣监督⼯作规范》(可从我委⽹站“综合监督”栏⽬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国家卫⽣计⽣委2014年7⽉3⽇消毒产品卫⽣监督⼯作规范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消毒产品卫⽣监督⼯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卫⽣计⽣⾏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产企业、进⼝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单位进⾏卫⽣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按照消毒产品⽤途、使⽤对象的风险程度实⾏分类管理。

第⼀类是具有较⾼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于医疗器械的⾼⽔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肤黏膜消毒剂,⽣物指⽰物和灭菌效果化学指⽰物。

第⼆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制剂。

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品。

同⼀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风险类别进⾏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卫⽣计⽣⾏政部门负责消毒产品卫⽣监督能⼒建设,保障⼈员配备,合理配置⼯作装备,并将监督抽检等⼯作经费纳⼊预算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卫⽣计⽣⾏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开展消毒产品卫⽣监督时,适⽤本规范。

第⼆章监督职责及要求第六条省级卫⽣计⽣⾏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制订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监督⼯作制度、规划和年度⼯作计划。

根据消毒产品分类监督情况,确定年度消毒产品卫⽣监督重点⼯作内容;(⼆)组织实施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监督⼯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消毒产品卫⽣监督⼯作进⾏指导、督查;(三)负责职责范围内消毒产品⽣产企业卫⽣许可;(四)开展消毒产品⽣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抽查;(五)组织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监督抽检;(六)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消毒产品重⼤违法案件;(七)按照《健康相关产品⽣产企业卫⽣条件审核规范》的规定,负责新消毒产品⽣产能⼒审核及采封样;(⼋)负责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作;(九)承担上级指定或交办的消毒产品卫⽣监督⼯作任务。

学校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监督
①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 便于檫拭;
②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垂直距离:小学为 0.8-0.9米,中学为1-1.1米;
③讲台桌面距离教室地面高度普通为1.2米。
学校卫生监督
第23页
5、教室微小气候:
①教室应设通气窗,严寒地域应有采暖设 备;
②新装修完教室应进行室内空气监测,符 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方可投入使用, 并保持通风换气。
学校卫生监督
第21页
3、教室课桌椅卫生:
中、小学校教室内课桌椅配置应执行国 家《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GB7792-1987) 要求。如每间教室内最少应设置2种不一样 高低型号课桌椅而且确保每人一席。
学校卫生监督
第22页
4、教室黑板卫生:
教室内设置黑板应执行国家《中小学校建筑 设计规范》(GSJ99-1985)中相关要求。如:
米; C 应确保学生一人一床,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
求防护栏; D 宿舍应设有换气窗,确保通风良好; E 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和盥洗设施,若为室外厕 学校卫所生监督,则距离宿舍不超出30米,并有路灯。 第25页
②学校厕所
A 新建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独立设置厕所与 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应相距30米以上;
学校卫生监督
第24页
6、学校生活服务用房(如学生宿舍、学校厕所 等)卫生要求:
按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1986)第四章要求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 行基础标准》要求执行。如:
①学生宿舍 A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一层出入口
及门窗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B 学生宿舍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3平方
学校应该配置能够处理普通伤病事故医疗 用具。
学校卫生监督
第8页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日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三、建设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政府要把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执法装备资金列入基本建设和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标准, ,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达到标准要求,新、改、扩建的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由地方政府统一安排, ,三,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和经济条件~适当提高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标准,,四,加强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和培训指导的能力~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机构及人员的综合协调和组织管理, ,五,重点加强市,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承担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等一线监督执法任务的能力。

四川省2008-2020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四川省2008-2020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四川省2008-2020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使卫生资源配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9?2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与卫生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是政府对卫生资源进行科学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建立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的基础~是指导各市,州,政府制定区域卫生规划的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立足于我省卫生资源现状~遵循统筹城乡、均衡分布、需求导向和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通过调整布局、优化结构、系统整合~同时调整存量、优化增量~着力形成科学、合理的卫生资源配置格局。

第四条卫生资源在不同的属地层级实行资源梯度配置。

市,州,级及以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资源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均等化布局,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区域重点布局。

社会办— 1 —医院按市场需求进行布局。

第五条本标准中全省分为三类区域。

一类地区为成都市和攀枝花市,二类地区为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三类地区为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

第六条本标准中卫生资源包括区域内各级政府举办和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应配备的床位、人员、设备、技术、信息、经费等。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全省根据属地层级不同划分医疗卫生机构。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划分为省办、市,州,办、县办,包括市辖区、县级市~下同,,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公立医院分为政府办医院,根据功能定位主要划分为省办医院、市,州,办医院、县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军队医院、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院,,县级以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分为公立和社会办两类。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附件1
附件2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取证工具省级地区级区县级普通照相机2台/科室1台/2名现场执法人1台/2人数码照相机1台/科室1台/科室1台/科室普通摄像机1台/科室1台/科室1台/科室数码摄像机1台/科室1台/科室1台/科室采访机按照需要配置
录音笔1支/科室1支/2人1支/2人办公设备
台式电脑1台/人1台/人1台/1-2人手提电脑2-3台/科室2-3台/科室1-2台/科室传真机1台/科室1台/科室2-3台复印机1台/科室
打印机1台/科室
投影仪1台/科室
扫描仪1台/科室
碎纸机1台/科室
速印机1台1台按照需要配置。

四川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7月8日终稿

四川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7月8日终稿

四川省2008-2020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和利用效率,完善我省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中国健康2020战略目标及《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的基本思路》、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川委发[2005]02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居民的健康需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是政府对卫生资源实施宏观调控的手段,是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全行业管理的基础,是指导各市、州政府制定区域卫生规划的依据。

第三条根据分类指导原则和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全省分为三类区域。

一类地区为成都市和攀枝花市,二类地区为盆周山区、丘陵地区,三类地区为甘孜、阿坝和凉山三个民族自治州。

第四条本标准资源配置范围为区域内国营、民营卫生资源,卫生资源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人员、床位、设备、经费和信息等。

第五条本标准遵循均衡分布原则,需求导向原则和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形成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卫生资源配置格局。

各市州要通过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合理布局,加强内涵建设,改善服务质量,以满足区域内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

第二章机构第六条当前卫生机构围绕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等三大体系设置。

随着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通过调整城乡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模式,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城乡一体化卫生服务体系。

第七条卫生机构设置要考虑区域服务人口和服务面积,逐步改变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机构设置为以卫生服务区域为基础的机构设置,对设置重叠、职能交叉、效率低下的卫生机构进行调整,以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农村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县(市)级:人口10万以上的县(市)设置一所疾病控制机构、一所卫生监督机构、一所妇幼保健机构、一所综合医院、一所中(藏)医院;10万人口以下的县,可将县人民医院、县中(藏)医院合并为一所综合医疗机构,可将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合并为一所防保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独立设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下发《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下发《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下发《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5.18•【字号】•【施行日期】200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下发《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卫生局,柳铁、柳钢卫生处,区直医疗机构:为合理配置和安全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保护患者及公众的健康权益,促进我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59号)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材料及时报我厅规划财务处。

附件1、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3、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二○○四年五月十八日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确保大型医用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患者的健康,促进我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59号)文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范围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范围、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范围分为甲、乙两类。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管理,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管理;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网上审批的相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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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表1.1.1 省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1.2 省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1.3 省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1.4 省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1.5 省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1.6 省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表1.2.1 市(地)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快速检测设备
表1.2.2 市(地)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2.3 市(地)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场所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2.4 市(地)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2.5 市(地)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2.6 市(地)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表1.3.1 县(区)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3.2 县(区)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3.3 县(区)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1.3.4 县(区)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3.5 县(区)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
表1.3.6 县(区)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表2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表3 各级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参考标准
表3.1 省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
表3.2 市(地)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
市级信息化建设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分布式信息化建设模式。

市级单位作为本市的业务核心主体,信息化建设可参照省级标准,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选择设备档次和规格;第二种为全省数据大集中建设模式,市级单位
表3.3 县(区)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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