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3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1.05•【文号】教学[1996]24号•【施行日期】1996.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多个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9日)取消或调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1996年11月5日)现将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招生考务规则印发给大家,望遵照执行。
附件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第七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对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确定,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单独考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
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
信息确认后,考生可加紧复习或者报一个辅导班,然后等待10月考试的到来。 数数时间离2011年GCT考试时间大概还有三个多月。其中GCT入学考试为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 Ⅰ、初试时间:2011年10月29、30日。 Ⅱ、考试科目:GCT(含语言、数学、逻辑、英语) (二)复试 Ⅰ、复试时间:根据学校下发通知。资格审查一般都会安排在这个时期,审查的时候一般都会要求考生把在 网上下载的“资格审查表”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递交报考院校。
示范性软件学院
“从2014年起,示范性软件学院不再自行组织考试招收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招生工作纳入全国联考统一 管理。”
作为国家培养亟需的软件工程人才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的经济腾飞及与之伴随的产业结构转型的到来,软 件工程自主招生已经实现了国家起初设立的初衷。从2014年起,学位办将根据我国现状把软件工程取消自主招生 纳入全国联考统一管理。
各单位将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择优录取。除工程、农业推广、兽医和风景园林硕士外,其余类 别专业学位调剂限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之间进行,不允许跨省调剂录取。高校、中 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泰祺MBA辅导不得跨校调剂录取,校内跨专业调剂仅限于相同一级学科下的不同二级 学科之间。
北京林业大学研招办负责人表示,第二阶段考试包括专业课考试及综合面试。考生要留意所报考学校在其网 站上公布的安排,提前为复试做好准备。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一、适应范围1、在学习期间未转出工作关系,由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津贴,享受单位福利的国家计划内及计划外招收的定向攻读学位人员;2、享受在职人员待遇攻读硕、博士学位课程班人员;3、享受在职人员待遇的国家计划内及计划外招收的在职攻读学位人员。
4、报考人次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报考人数控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
二、报考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单位,品德优良,医德医风及服务态度好,临床及基础知识扎实,具有学成愿为本单位长期(不低于5年)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报考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者,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同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报考在职或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者,应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并同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1年以上;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根据需要可连续攻读博士学位;申报统考研究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3、通过单位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以上成绩合格者,可推荐攻读在职硕、博士学位。
4、每一专业每年限报一人,报考专业限于申请者现从事的专业,如单位学科发展需要,可特许报考其他专业的在职研究生。
5、身体健康。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⑴报名当年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⑵报名当年定为技术或责任事故、差错,或违反单位纪律,并参照单位奖惩条例的直接责任人;⑶报名当年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的直接责任人;⑷报名当年经查实收受了红包或回扣的直接责任人;⑸任现职期间有一年考核不合格者;⑹一年内连续请事假超过30天者。
三、审批程序1、申请人须持《攻读在职研究生申请表》(附件一)交所在科室签署意见,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再交人力资源部完成资格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签署同意后方可报名。
2、申请人报名并成功录取后,需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至人力资源部签署《培训协议》(附件二),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协议生效后方可离院入学。
四、研究生管理1、职工申请攻读在职或定向硕士、博士学位,须与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5•【文号】学位办[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4]2号)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00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考试、阅卷工作已经结束,联考成绩业已下达,现将有关录取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招生录取工作1、200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继续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单位自行划定。
2、各招生单位要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报考条件、工作业绩、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提供的有关报考材料等情况,全面考察,择优录取。
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所下达的录取限额,也不得追求招生计划降格以求;自行确定录取人数的招生单位,要根据本校实际培养能力和考生的考试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报考录取比例,实事求是地确定本校的录取人数和录取标准。
3、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有关单位,需按照《关于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3]52号)要求,严格审查考生的报考条件,不得录取非高校教师或其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除文件允许的情况外,一般不得录取本校考生。
在生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宁缺毋滥,确保录取质量。
4、各单位要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院)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校的录取标准和工作程序。
要树立品牌意识,加强自律,保证录取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严禁录取工作出现不正之风。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84]教计字85号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84年5月21日(84)教计字85号)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实行定级工资。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应有一年的见习期,但对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等)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也不实行见习期。
二、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其工资待遇均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即:获得硕士学位的定为行政二十一级(六类工资区六十二元),获得博士学位的定为行政十九级(六类工资区七十八元)。
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等于或高于上述定级工资的,可在原工资基础上高定一级。
如果在学习期间升过级的,不再高定一级。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含肄业),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均按附表所列的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即实行见习期的,按附表所列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不实行见习期的,则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低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按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待遇执行;高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兰州交通大学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兰州交通大学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满足用人单位对高层次复合型技术管理人才的需求,兰州交通大学与中铁十五局集团培训中心协商,决定在中铁十五局集团培训中心教学点招收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班。
主要招收在职工程技术、工程管理人员,或在学校从事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教学的教师,以进校不离岗的形式在职学习。
欢迎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报考我中心兰州交大在职工程硕士研究生班。
一、报考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在职工程技术、工程管理人员,或在学校从事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教学的教师均可报考:1、截止2010年7月31日前获得工学、理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
2、截止2009年7月31日前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工学、理学或管理学大学本科学历(如成人教育或网络教育本科学历)。
根据国家文件,我校录取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人数不得超过录取总人数的10%。
二、报名流程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只有完成两阶段的报名程序,报名方为有效。
1、网上报名:考生在每年的6月下旬和7月上旬登录全国统一报名网站“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位网,网址),按网站说明和要求完成网上报名,主要是登录信息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信息,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提交报名信息时,考生须上传本人近期电子照片,生成并打印《201X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
2、现场确认:7月中上旬考生须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位和学历证书原件以及《201X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样表)》,到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
报名信息一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办理。
只完成网上报名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本次报名无效,所缴报名考试费不予退还。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方式1、考试科目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英文名称为Graduate Candidate Test,简称“GCT”)、专业考试和专业综合面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2.05•【文号】学位[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5年2月5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针对近几年出现的新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申请者的条件1.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有关条件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开展此项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2.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个别未取得学士学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只有取得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或学术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且为主要获奖者;或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达到当年录取标准者;或经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考试取得所申请学科或相近学科8门本科课程(专业课不少于5门)考试通过者才可提出申请。
3.港澳台人员以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上述条款进行。
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以在职人员申请中国硕士学位可以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二、关于接受和授予程序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坚持规定的标准同时又注意体现在职人员的特点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5.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经过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同意后,应按该单位的规定参加其研究生课程考试。
研究生课程考试是指在4年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规定
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规定为了鼓励我院职工积极参加在职学习,同时加强对在职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读研”)的职工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暂行规定。
一、在职研究生指参加全国统考的攻读学历及学位的研究生,包括在职委培生、在职定向生,不含参加学位班、课程班学习的在职人员。
二、在职报读学位者(含全国联考学位研究生),其学习、做课题、实习及撰写论文时间由本人负责,不能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报考在职研究生的条件(一)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必须取得学士学位;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必须取得硕士学位。
(二)必须在我院工作满三年(截止至入学时)方可报考。
(三)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近三年须在专业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著2篇以上。
(四)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及院系填报专业,只有在我院没有对口专业的情况下,才可以跨专业或院系报考。
四、报考程序(一)符合报考条件者,由申请人到人事科领取申请表,填写后交科室负责人批准,再交回人事科。
(二)人事科将申请表提交院务会讨论。
(三)院务会通过后,人事科将名单公布,通过的申请人可直接到报名点报名。
五、在职研究生管理(一)申请人考上在职研究生后,须到人事科签订双方协议。
在职研究生的待遇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二)如果在职读研期间,申请人申请离开我院,或申请人毕业后,工作不满三年就申请离开我院,必须偿还在职脱产读研期间我院发放的工资和各种补贴、节假日酬金。
(三)偿还待遇款项的计算方法:如果读研期间离开医院,则为脱产读研期间我院发放的工资和各种补贴、节假日酬金之和;如果毕业后工作不足三年而申请离开医院,须按照服务不足的月数与三年(三十六个月)之比缴交违约金。
违约金基数为:本人培养费(医院负担部分)与脱产读研期间我院发放的全部工资和各种补贴、节假日酬金之和。
七、职工在职读研期间的待遇(一)按照学校规定必须脱离原工作岗位从事学习、做实验或实习的时期称为脱产期;回到原科室一部分时间工作,一部分时间学习或做实验的时期称为半脱产期,半脱产期每月累计的临床工作时间不应少10天,否则计为脱产。
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唐山师范学院文件院政字[2008]21号唐山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提高学历层次,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促进教师知识更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报考规定1、根据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教师报考学校所需专业的在职研究生。
报考者须思想进步、工作表现好、身体健康且在校工作或脱产学历进修返校工作满3年。
2、学校鼓励教职工不脱产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确需脱产者,须在校工作满3年,且单位工作允许、学科建设需要,脱产时间不超过一年。
3、各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优先推荐学科、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报考。
一般脱产在读人员总数不超过其所在教研室或专业方向总人数的四分之一,重点建设学科视情况给予倾斜。
4、非教学人员报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派。
5、在职攻读研究生和在职申请学位的教职工,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6、教职工报考统招研究生,必须服务期满。
提前报考者,须经学校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博士培养(一)培养费1、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校承担培养费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入学前可由学校预支。
最终只取得博士学历者,学校承担的培养费比照在职申请博士学位执行。
2、教职工在职申请博士学位,学校承担培养费的最高限额为1.2万元。
3、教师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由人事处审核批准,到财务处报销培养费。
4、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不需学校承担培养费者,取得学历和学位后学校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学校承担在读人员学习期间的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教师脱产学习期间,住宿费每年最高报销1500元,每学期报销一次学校至就读院校的往返车费。
(四)教师脱产攻读博士期间(延长期除外),岗位津贴按每月300元发放。
(五)教师进修结束返校工作,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者,学校给予一次性补贴:国家重点院校4万元,其他院校3万元;提供科研启动费理工科2-5万元,文科1-3万元。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教学[1996]2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6.11.05【实施日期】1996.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1996年11月5日)现将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招生考务规则印发给大家,望遵照执行。
附件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第七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对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确定,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单独考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
单独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办法。
鼓励在职干部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办法
鼓励在职干部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办法为了积极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大力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广大干部通过在职继续教育学习,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断提高自身知识层次和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优化知识结构,努力提升人才队伍整体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根据《X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和《X县“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攻读与本职工作有密切相关的、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在职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证的在职干部,由本人填写《在职干部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条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在职干部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
参加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干部,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确因学习需要脱离工作岗位离职学习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条县人社部门对经批准参加在职干部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学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县人社部门统一列支。
对在职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统一入学考试学习(脱产),对同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由县人社部门按80%比例报销学费;对在职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班学习(不脱产)并同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由县人社部门全额报销学费。
对没有同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只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之一的,不予报销学费。
第五条凡参加在职干部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并取得国家颁发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的,除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同等学历学位相关待遇外,优先评职或晋职。
第六条经所在部门(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干部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的人员,在学习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及职务(职称)晋升均不受影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7•【文号】学位办[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现将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招生录取工作1. 招生单位应加强领导,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院)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校的复试、录取标准和工作程序,保证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2. 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以及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具体的复试要求、录取办法和工作安排应提前告知考生或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
3. 招生单位应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工作业绩以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提供的有关报考材料,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察,择优录取,确保质量。
4. 招生单位须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
必要时,招生单位可委托有关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
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真实有效,一经招生单位或认证部门查证为不属实,即取消学习资格。
5. 如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复试、录取政策和建议分数线,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以文件形式通报有关招生单位并抄送我办。
对于在建议分数线以上录取的招生单位,录取排序靠后将不予通报、停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二〇一三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二〇一二年九月报考须知一、培养目标符合“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要求,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公安高层次专门人才,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公安实践工作的能力。
二、报考条件(一)政治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与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2、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受党纪、政纪处分。
3、无不宜做公安民警的其他原因。
(二)年龄条件报考国家计划内非定向或计划外自筹经费的年龄不超过27周岁,即1986年7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计划内定向或计划外委托培养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即1968年7月1日后出生。
(三)学历条件1、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
2、符合报考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
3、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的人员,在高校学习的专业应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报考法律(法学)专业的人员,在高校学习的专业应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4、报考警务专业的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且毕业满2年(截至2013年9月1日)。
5、报考公共管理专业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身体条件考生既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细则的要求,还应达到以下标准:1、男生身高应不低于1.70米,体重不轻于50公斤、不超过标准体重25%;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轻于45公斤、不超过标准体重25%。
理科类专业考生左右眼裸视力不低于4.8(0.6),文科类专业考生左右眼裸视力不低于4.6(0.4)。
无色盲、色弱。
2、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驼背、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无各种残疾,两耳无重听,无口吃,本人和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21•【文号】学位办[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招生单位:现将2012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1.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包括法律、教育、体育、工程、农业推广、兽医、风景园林、临床医学(中医师承)、公共卫生、军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和艺术等专业学位。
2. 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二、报名及考试1. 报考条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条件分别见附件2、附件3。
2. 报名方式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考生于6月25日-7月10日登录全国统一报名网站“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位网,网址http://),按网站说明和要求完成网上报名,生成并打印《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样表见附件6)。
考生于7月13日-16日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以及《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到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缴纳报名考试费,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
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于10月17日后可在学位网下载准考证。
3. 考试工作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时间为10月28日,全国联考科目和时间安排见附件5。
4. 考务工作全国联考考务工作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组织,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考区具体考务工作,具体事宜由学位中心另行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6.26•【文号】学位办[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委(教育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招生单位:现就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包括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公共卫生硕士(MPH)、军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
(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二、报名及考试(一)报名条件在职人员报考攻读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详见附件二。
报名条件要求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03年8月31日。
(二)报名方法报考者本人填写《200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可在招生院校获取或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页下载,网址为:http.// )一式三份,获得本单位人事部门推荐后,到报考单位研究生院(处、部)进行资格审查(可函审)。
资格审查后,开始报名。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报考者,在网报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陆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填写、提交报名信息,然后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
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报考者,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直接到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报名点报名,填写(现场录入)报名信息、照相。
现场报名时间为2003年8月27日至31日;网上报名时间为8月上、中旬。
贵州大学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拟录取名单公示_贵州大学考研网
贵州大学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拟
录取名单公示
根据《关于201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3〕20号)规定,经过复试,现公示我校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拟录取名单(见附件)。
公示期2014年3月1日至3月3日,请有异议者于3月3日17:00前向贵州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宋老师、程老师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8292217,
校纪委:8292937
邮箱:yzbgzu@
附件:贵州大学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拟录取名单
贵州大学
2014年3月1日
文章来源:文彦考研网(),更多贵州大学考研相关信息和资料请关注文彦考研论坛。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86]学位办字028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86]学位办字028号1986年9月2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促进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的在职人员,已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同等学力者,经所在单位同意,都可以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有权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原则上均可接受本单位和就近接受其它单位的在职人员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的门类,各级学位应达到的学术水平,以及进行资格审查、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有关事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应同在毕业研究生中授予学位一样,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应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本人的工作实践和刻苦自学钻研,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成绩,提高了业务和学术水平,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相应的学位。
各有关单位应从实际出发,为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创造必要的条件,努力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
硕士学位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人需送交的材料,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关于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进修的暂行规定
关于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进修的暂行规定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满足教学、科研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进修的管理等工作,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报考条件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进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我校在职在编人员,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身体健康,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称职以上,在校工作年限达到规定的要求:专科毕业生5年以上,本科毕业生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3年以上。
3、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素质好,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表现突出。
4、报考专业一般应为本人现从事的学科专业或学校发展急需的相近学科专业,并已列入本单位年度培养计划。
5、在职攻读的,必须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
6、具备相应报考研究生和攻读学位类型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报考要求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进修必须遵照下列要求:(一)报考研究生1、统招研究生。
报考统招研究生的人员,需经学校同意,擅自报考的,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统招研究生回校工作,按照学校引进人才的规定办理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2、定向研究生。
报考定向研究生必须经学校批准,应定向我校所需专业。
毕业后,必须回校工作。
定向培养硕士生毕业后没有达到服务年限而攻读博士学位的,必须重新申请报批手续,并且只能报考定向培养博士生,否则按违约处理。
3、委托培养。
学校原则上不批准通过委托培养方式攻读硕士研究生。
4、自费培养。
报考定向硕士研究生的人员,被培养单位录取为委培研究生,经本人申请,符合学校所需专业培养方向,经学校批准,允许以自费方式就读。
学校负责与培养单位签定委培协议,与申请人签定自费就读协议。
(二)在职攻读学位1、报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校原则上不批准从事高等教育的人员报考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高校在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l L I 口
力量 的要求也 明显提 高。 因此, 国家为提 高高校在职教 师的 学位及专业水平, 适时地推 行 了高校在职教师攻读硕 士学住的招生 、 考试政策。然而, 高等学校在 职教 师攻读硕 士学位是我 国一种新的硕士培养方式 , 招考双 方而 对 言, 难 重重。本文从分析 高 困 校在 职教 师的特点入手 , 阐述 了 深刻 其在培养过程 中 存在 的问题 , 同时提 出 了 决 解
问题 的相 应 对 策 。
【 键 词】 关 高校教师; 培养; 策 对
【 作者简 介】 刘志强( 9 2 , 江西丰城 人 , 东师 范大学公 共管理学 院教 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在读硕 士研究 1 8 一) 男, 华生, 主要从 事教来自育经济与 高校教 育管理研 究。
【 中图分类号】 6 5 G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 2 4 0 (0 8 0— 0 1- 2 1 0— 1 7 2 0) 9 0 0 4 0
教 育部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于 20 0 3年 发 布 的 各 个 高 校 微 观管 理 也 不断 取 得 进 步 。 《 于 开 展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工 作 的 关 通 知 》, 是继 同 等 学 历 申 请硕 士 学 位 工 作 以 后 高 等 学
一
、
( ) 布 面 广 二 分
高 校 在 职 教 师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学 习年 限 一 般 为 二
20 , 育部 、 03年 教 国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决 定 开 展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工 作 。在 国家 学 位 委 员会 下发 的关于 20 0 3年 招 收 在 职 人 员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工 作 的 通 知 中 , 同意 具 备博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高 校 经 审 批 后 可 试 办 高 校 教 师 硕 士 学 位 。 截 止 到 2 0 06 年 , 全 国共 有 1 8所 高 校 具 有 高 校教 师 专 业 学 位 授 6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硕士辅导/JM/
关于2013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通知学位办〔2013〕20号关于201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
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招生单位:现将201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
1.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包括法律、教育、体育、工程、农业推广、兽医、风景园林、公共卫生、军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和艺术专业学位类别,以及示范性软件学院招收的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2.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二、招生限额
1.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1。
2.各招生单位招收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专业及招生限额详见附件2。
三、报名及考试
1.报考条件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类别代码、名称及考试大纲见附件3,报考条件、考试科目等具体要求见附件4、附件5。
2.报名方式
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考生于6月20日—7月10日访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 ),登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考生登录入口:/zzlk,招生单位及省级用户登录入口:/zzlk/admin.html),按信息平台说明和要求注册、上传电子照片、完成网上报名,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生成并打印《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样表见附件6)。
考生于7月12日—15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满足报考条件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以及《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到各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
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可于10月17日后登录信息平台下载准考证。
3.考试工作
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以下简称全国联考),考试时间为10月27日,全国联考科目及时间安排见附件7。
4.考务工作
全国联考考务工作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组织,各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考区具体考务工作,具体事宜由学位中心另行通知。
5.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
各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与管理,认真贯彻落实考试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2013年全国联考安全工作方案。
要强化责任和监管,落实涉密管理要求,确保试卷、试题安全。
要严肃考风考纪,营造诚信考试的良好环境,切实维护考试工作的公平性和公信力。
四、资格审查
全国联考成绩发布后,达到招生单位复试要求的考生登录信息平台,下载本人《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将该表与满足报考条件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一并提交招生单位研究生院(处、部)申请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须在录取前完成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时可委托权威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核查。
录取工作结束后,我办将随机抽查部分录取考生的报考资格。
五、录取工作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
招生单位应加强复试,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择优录取。
示范性软件学院招收的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不进行跨招生单位调剂录取。
其他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调剂录取工作,仅限在考生报考招生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单位之间进行,不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之间的调剂录取;各硕士专业学位均不进行跨学位类别或跨专业领域的调剂录取。
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不进行跨招生单位、跨专业调剂录取。
录取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收费报批
为加强管理,规范办学,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要求,各招生单位须办理学费等收费许可事宜,取得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批文,方可组织招生。
七、信息公开
1.各招生单位在报名阶段应向社会和考生公开招生录取办法、教学地点、学习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各招生单位于7月10日前登录信息平台,根据招生公示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8)有关要求,按拟招生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按拟招生专业)分别上传培养方案信息,我办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开。
八、招生改革
1.从2013年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招生工作通过信息平台进行。
考生须通过信息平台报名,但不参加全国联考,也无需现场确认和缴费。
招生单位应按要求上传培养方案信息,录取后须上传录取数据。
信息平台面向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的报名和录取功能常年开放。
各招生单位完成年度招生计划情况以截至当年12月31日已上传的录取数据为准。
从2014年起,委托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统一制定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考试大纲,各招生单位根据考试大纲要求自行组织入学考试。
2.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从2014年起,示范性软件学院不再自行组织考试招收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招生工作纳入全国联考统一管理。
各招生单位示范性软件学院招收的、拟于2013年入学的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仍可由
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入学考试;拟于2014年入学的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须参加2013年全国联考,统一报名(需现场确认和缴费)、统一录取。
招生单位应按要求上传培养方案信息。
3.从2014年起,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工作纳入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管理,鼓励招生单位招收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
九、其它事宜
1.2013年全国联考各科目考试成绩一次有效。
2.全国联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重视和加强信息安全工作,不得泄露、传播考生个人信息。
3.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对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关培训项目进行规范和治理,加强监管。
各招生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招生单位及教师参与任何形式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前辅导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等违规行为。
4.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自命题考试科目时,务必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保密性,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并使用完毕之前属机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5.为保证培养质量,各招生单位招收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或500学时,请在招生简章中予以说明并在培养方案中具体安排。
6.各招生单位及考生请务必及时、准确填报信息,通过信息平台采集的有关信息将作为今后教育评估、论文抽检、质量监督等工作以及考生录取、学位授予和学位认证依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