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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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引导产业有序转移,高质量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实做强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统筹资源环境、要素禀赋、产业基础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更好承接国内外特别是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产业融合、协同发展,加快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的区域协调发展。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强化省级层面统筹协调。

建立“1+N”的产业转移政策体系,强化省级层面在谋划布局、政策统筹、要素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协调作用。

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和要素资源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和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实施差异化保障支持,并根据粤东粤西粤北各市产业转移实绩进行以奖代补。

(二)深化对口帮扶协作。

实施新一轮省内对口帮扶协作,聚焦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园区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共建等重点任务,集中对口帮扶协作双方资源推动产业有序转移。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及重点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及重点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及重点项目申报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及重点项目申报指南一、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申报时间:当年度3月,期限要求基本在2周左右完成申报。

通知形式:由省财政厅向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及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开展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申报要求:详见当年度通知。

申报类型: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债券贴息、保险费补助。

受理程序:省文化厅受理、审核厅属文化企业及纳入文化部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特色文化产业项目库、动漫重点项目库的相关企业的项目申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商务厅各自负责受理、审核相关领域企业的项目申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受理、审核所辖地区企业的项目申报,然后集中由省财政厅报送财政部。

申报方式:纸质材料与网络申报并行。

网上申报路径:财政部网站司局频道()“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其中,申报出口奖励的单位登陆商务部网站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名额限制:有,详见当年度通知。

终审部门:财政部。

作用:通过国家财政资金扶持优秀文化产业项目运作。

二、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申报时间:依据省委宣传部通知开展相关工作,每年时间不定(一般都在下半年),期限要求基本在2周左右完成申报。

通知形式: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向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单位印发通知。

申报要求:详见当年度通知及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报类型:专项补助、贴息、奖励。

受理程序:省文化厅等省直单位分别负责受理、审核本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和省内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负责受理、审核在本地注册的文化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申报,然后按名额要求集中报送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粤文市[2013]132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粤文市〔2013〕132号2013年7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集聚区)”】的科学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集聚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园区(集聚区)”是指广东省内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集聚(包括产业横向集聚和产业链纵向整合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意创新研发能力,实现文化创意产业资源、文化创意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发挥集聚、辐射和联动、带动作用,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实行园区(集聚区)认定制度。

认定原则如下:(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

(三)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原则。

(四)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和创新型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优先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的园区(集聚区),适用广东省有关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金融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意见政策、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意见政策、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动政策、设计产业发展政策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意见政策中对园区(集聚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广东省文化厅是全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广东省文化厅负责省级园区(集聚区)的指导、申报、审定、公布、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粤办函[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4〕2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5日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省产业园扩能增效,充分发挥省产业园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产业园包括经省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和经省批准享受省产业转移支持政策的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省产业园实行目标管理、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其中年度考核作为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目标管理、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含设备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税收、节约集约用地、环境保护等内容。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各园区年度目标指标完成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实施目标管理、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的评价方法。

(三)各园区年度目标任务每季度完成进度情况要在下季度首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园区年度目标任务季度完成进度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第四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等组成考评组,按照《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表》(附件)所列指标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省产业园按示范园、一般园、起步园三类进行考核评价。

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

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

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扶持佛山市南海区文体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府[]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等份文件的通知》(南文体[]号)的要求,为规范、引导和促进全区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行业聚集及相关产业链汇聚,推动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发展,参照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定义(一)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是指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专门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是指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南海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办;“三旧”改造项目优先;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

第四条区文化体育局负责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1 / 14的认定、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各镇(街道)宣传文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区文化体育局对辖区内的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常年接受申报,每年由南海区文化体育局集中组织一次认定。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七条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条件:(一)符合我区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建设、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环境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产业特色,在全区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三)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指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前三项有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所明确的行业类别),入驻园区的文化企业数量必须占园区总企业数的以上或文化企业建筑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以上。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2020)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2020)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加强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维护和培育区域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岭南文化特色,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广东省境内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岭南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岭南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当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人文、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第五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以县域范围为主,区域范围可以为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或市直管镇,可单独设立或跨区域联合设立。

第六条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履行申报、审核、论证、公示、批准、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六)有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确定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工作;(七)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一年以上,有一定的整体保护基础,成效明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3.29•【字号】粤府办〔2000〕19号•【施行日期】200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九日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文化厅。

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承担国家文物局下放的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2.原由新闻出版局承担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1.将市、县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权下放各地级以上市。

2.将市、县电影放映经营审批权下放各地级以上市。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省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管理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等有关工作。

(六)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文化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文化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府办[2011]4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6.20【实施日期】2011.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42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省文化厅《关于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文化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省文化厅为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决定》(粤发〔2009〕10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粤发〔201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珠三角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提升珠三角地区文化软实力、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高度,发挥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和企业主体的作用,优先培育和发展具有一定基础与发展潜力的文化创意主体和产业门类,扶持和壮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促进文化的繁荣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发展目标与布局。

以广州、深圳市为核心,珠三角地区其他7个地级市为支点,以若干文化产业集群、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重大项目为支撑,构建珠三角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带,形成区域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科技水平先进、集聚效应显著、经济效益高、国际竞争力强的产业发展新格局,把珠三角地区建设成为拉动全省、辐射全国的文化创意产业中心。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落实“先照后证”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6〕55号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落实“先照后证”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6〕55号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落实“先照后证”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落实“先照后证”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6〕55号各地级以上市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以及《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精神,做好文化市场主体准入工商前置(以下简称“先照后证”),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文化市场主体准入“先照后证”制度实施“先照后证”制度,是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根据国务院、文化部要求,今后,凡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文艺表演团体、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等主体准入审批项目,将全部实施“先照后证”制度。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工商行政部门沟通,督促指导文化市场主体申办许可。

按照便捷、高效、规范原则,完善工作流程,落实监管责任,依法规范行政审批工作。

(一)衔接好信息推送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与工商行政部门建立畅顺的信息沟通机制,除了继续完善工商登记信息推送机制外,还要主动、及时提供行政处罚和失信评价信息,协助工商行政部门对相关当事人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措施。

(二)简化申报材料。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受理文化市场主体审批业务时,工商行政部门已登记核准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主体名称、注册资本、经济类型等事项,以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为准,如相关法律法规未有具体规定要求的,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要求重复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时已经提供的材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粤府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3日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交易场所行为、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或保留的、从事权益类或大宗商品现货类等交易,并在名称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

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公共资源(含能源)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运营、变更、终止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交易场所代理商参照分支机构监管。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均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级监管部门”均指地级以上市监管部门。

第三条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类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

文化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委宣传部监管;能源类交易场所由省发展改革委监管;碳市场类交易场所由省生态环境厅监管;农村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农业农村厅监管;国有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国资委监管;药品和医用耗材类交易场所由省医保局监管;区域性股权市场和金融资产、知识产权、大宗商品、环境权益类交易场所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

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工作,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参与项目申报评审,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总体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公示工作,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信息公开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申报审核,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及合规性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条市县宣传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划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宣传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即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工作,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参与项目申报评审,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总体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公示工作,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信息公开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申报审核,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及合规性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条市县宣传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划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宣传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即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2023年广东文化创意产业扶持政策

2023年广东文化创意产业扶持政策

2023年广东文化创意产业扶持政策2023年广东文化创意产业扶持政策是广东省政府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而出台的一系列措施和政策,旨在促进广东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创业、加强文化产业链的建设,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年广东文化创意产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以及对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

一、政策背景近年来,广东省提出了“创新驱动、文化引领、绿色发展、开放合作”的发展战略,将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支撑。

为了进一步促进广东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广东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在广东的蓬勃发展。

二、政策内容1.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广东省将大力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提供土地优惠政策和政府担保服务,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在园区内集中发展,推动集聚效应的形成。

同时,将加大对园区建设的引导和扶持力度,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咨询服务,帮助园区提高创新创业的能力。

2.加强创新创业支持广东省将加大对文化创意领域的创新创业支持力度,建立专项创业基金和科技创新基金,提供创业资金、创新项目评估和孵化服务等支持措施。

此外,还将设立政府采购政策,优先购买本土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商机。

3.改善政策环境广东省将进一步改善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环境,推动政策落地和推动力度。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对文化创意企业的商标和专利申请支持,为企业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同时,还将加强对文化创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4.深化文化产业链建设广东省将加大对文化产业链的建设和投资力度,促进文化创意产业与其他产业的深度融合。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与制造业、旅游业、互联网等行业进行合作,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发展。

同时,还将加强对文化创意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支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三、政策目标2023年广东文化创意产业扶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广东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创业,加强文化产业链的建设,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广东省歌舞娱乐场所的繁荣发展,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的市场准入,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场所。

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 ___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咖啡厅、西餐厅、茶座、餐厅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场所。

第三条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___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xx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 ___、 ___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五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粤府办[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07]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十日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录一、发展基础和形势(一)发展基础(二)发展形势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发展目标(三)总体要求三、主要任务(一)优化文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二)转变文化产业增长方式(三)培育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四)提升对外开放和粤港澳合作水平四、发展重点(一)平面传媒业(二)广播影视业(三)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业(四)演艺娱乐业(五)文化信息服务业(六)旅游文化服务业(七)广告业(八)工艺美术业五、保障措施(一)加强对文化产业的领导和规划(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三)制订和落实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四)拓宽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五)加强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建设文化大省规划纲要》,推动全省文化产业快速、协调发展,提高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促进加快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实现全省人民的富裕安康,根据《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的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及与这些活动相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主要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等九大门类。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粤市监规字〔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为规范我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积极发挥广告产业经济“助推器”作用,促进我省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有关规定,规范我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发挥广告产业园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推动我省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广告产业园区是指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认定,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具有功能完善的广告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对全省或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统筹规划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突出特色与优势互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在广告产业集聚区设立“泛广告产业园区”。

泛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在当地某区域已形成规模较大的广告产业集聚地,经县(市、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将邻近区域划为广告产业园区。

广东省公布首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广东省公布首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广东省公布首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包装》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经过三个月的严格评审和向社会公示,第一批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评选结果已于近日揭晓。

全省各地各文化行业共有94家单位通过预审。

按所有制划分,民营企业56家,占总数的61%;国有全资企业28家,占总数的30%;国有控股企业8家,占总数的9%。

按行业划分,文化服务业36家,占总数的39%;文化制造业38家,占总数的41%;文化批发零售业18家,占总数的20%。

【总页数】1页(P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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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粤文市〔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广东省文化厅2016年3月17日以粤文市〔2016〕63号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旨在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备、孵化作用突出、文化内涵浓厚、文化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文化厅负责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认定、管理和考核。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本辖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园区每两年申报、认定一次。

认定次年开始考核,一般每两年考核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

园区内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省内领先地位。

园区内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运营管理机构应是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内设机构。

(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孵化服务功能。

(七)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文件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园区认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兼顾区域平衡。

第八条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申请表》;由行政机关批准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派出或所属机构的园区,应提交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园区的文件;其他园区,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年度财务报表。

(二)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发展历程、过往业绩、股东情况及组织架构、从业人数、园区管理制度、园区常驻管理部门设置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园区入驻企业情况,包括:入驻企业名称、入驻时间、主营业务、股权构成(包括境外及港澳台独资、合资、合作情况等);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情况;企业在本行业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经济效益情况等。

(四)园区建筑面积及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供电、供水、通讯、信息化系统、停车、公共休息和会议设施等情况。

(五)园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

(六)园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七)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程序:(一)申报园区,由其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合格的,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材料一式2份,向省文化厅提交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申请。

(三)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和实地考核,形成评审意见。

(四)对评审符合条件的,经省文化厅审议通过后,在“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文化厅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并授予“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牌匾。

第三章管理和考核第十一条省文化厅负责园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按本办法组织开展相关认定评审和考核巡检工作,组织开展园区之间的交流活动,推动园区对外交流与合作。

协调园区申请贷款和专项资金扶持等。

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对其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管,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在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和在园区内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园区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广东省文化厅备案。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时,应持相关权属机构同意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变更或工商部门核准其名称、地址变更文件,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示范园区称号的书面申请,经所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报广东省文化厅核准。

第十三条园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经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省文化厅依照本办法规定以直接考核和委托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园区考核工作,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五条园区考核内容包括:(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四)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八)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对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和意见。

第十六条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文化厅对其予以“警示”:(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或报告情况、数据不真实的。

(二)园区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出重大调整,未按规定及时向省文化厅备案的。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文化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的。

第十七条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文化厅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一)因管理不善,未能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按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提供相关的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园区因管理不善,或因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的。

(五)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内文化企业存在侵权行为的。

(六)连续两次被省文化厅给予警示的。

第十八条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文化厅撤销认定,予以摘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一)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的。

(三)园区因管理不善,或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的。

(四)不配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执法机构依法管理的。

(五)因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园区性质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认定范畴、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四章支持与服务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各地政府及文化等相关部门对园区建设及入园的文化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扶持和行政指导服务,共同营造园区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园区加快发展。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园区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打造特色文化产业项目。

符合条件的,可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园区开展管理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旨在为入园文化企业提供孵化作用的各类活动。

成效显著的,可择优推荐申报省文化产业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园区组织开展入园文化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加速文化创意创新成果在园区内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鼓励并支持园区建立和完善园区服务规范、服务评价标准,开展示范园区评价等工作,激励示范园区争创一流,扩大影响力,引导示范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地级以上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开展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2013年7月30日发布的《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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