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装饰工程公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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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装饰工程公司奖惩制度

1.目的

1.1 为严肃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促进和保持公司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贯彻企业精神和经营宗旨,保证公司目标实现,特制订本制度。

1.2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2.奖励

2.1 公司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1)给予一次性奖金;

(2)公司通报表扬;

(3)授予年度优秀部门经理和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

(5)晋升提级;

(6)其它特殊形式奖励。

2.2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完成计划指标,创造良好地经济效益;

(2)对公司管理或各级业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公司采纳后经济效益明显的(增加了盈利或减少了损失)

(3)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为追回公司损失、挽回公司声誉做出重大成绩的;

(4)领导有方,带领员工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工作主动积极、认真负责,工作表现优异和工作成果出色的;

(6)为公司带来重大影响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7)有突出才能,为公司急需者;在保护国家、集体和公司物资及他人生命财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自身或帮助同事的业务和学习方面表现突出,业务水平提高显著的;

(9)参加培训的员工有义务在公司内传授所学内容,经人事行政部审查确认质量后,公司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10)为维护公司信誉、树立公司形象、扩大公司影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11)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2.3奖励程序如下:

(1)部门经理以上提名;

(2)总经理会审批批准执行。

(3)由人事行政部正式行文,记入公司员工人事档案。

3.处罚

3.1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记过、降级降薪、辞退、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代打卡、擅自离岗、旷工、利用工作场所聊天、玩游戏、消极怠工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拒不执行公司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4)怠慢、欺侮客户,给公司形象带来损害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事故,给公司财产或员工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6)滥用职权,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工作不努力,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

(8)管理不善者;

(9)一年内记大过一次,记小过两次者;

(10)受聘期间无故旷工累计超过二天以上的;

(11)有贪污、盗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分吃回扣行为及其他严重违反法纪的;

(12)拉帮结伙、闹宗派、诋毁他人、制造矛盾、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3)私下转售、盗卖公司内部重要文件或其他财产的泄露、传播、窃取、盗卖公司机密(包括公司经营、管理、人事、商业、财务、技术机密)、情报及其资料的;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4)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公司稳定的;

(15)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6)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的;

(17)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公司应予以处罚的。

3.2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由总经理会商议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2)公司领导发现员工有以上行为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员工也可向人事行政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3.3人事行政部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人事行政部提出处理意见,呈报总经理,并经总经理会批准,执行并通知受处分员工。

3.4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会议讨论,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3.5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3.6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人事行政正式行文,并记入公司员工人事档案。

3.7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提请复议。

3.8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3.9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部门经理提议,人事行政部审核后呈报总经理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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