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20年度全市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总额预算方案的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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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3日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4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9〕43号)文件精神,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信息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整体衔接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系统规划,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衔接,强化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德惠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致力于消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和政策差距,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稳步实施,有序推进加强整合前后有关工作的衔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政策制度、提升管理服务,做到人员队伍不乱、经办服务不断,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政策衔接有序、制度运行平稳。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洛政办〔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覆盖范围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四章保障待遇第五章保障范围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七章基金管理第八章信息系统第九章附则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市、区)、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保缴费组织工作。

市、县(市、区)两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高中及高中以下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及其运行信息网络保障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5)第三章门诊及其他医疗费用结算 (15)第四章服务质量考评 (18)第五章监督管理 (19)第六章附则 (2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2017〕65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2019〕24号)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结算,适用本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结算实行分开列账、单独结算。

第三条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严格预算管理,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坚持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通过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基本医保基金结算实行“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奖励约束机制。

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协调推进医共体、医联体、卫生强基、高水平医院等方面建设,有效落实分级诊疗制度。

第四条建立XX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联席会议制2度,联席会议负责对年度总额控制预决算、市内住院医疗费用增长率控制目标、医院系数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联席会议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经办机构参与。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谈判协商机制,建立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评价制度,推动建立DRGs付费方式改革的体制机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朝政办发〔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日朝阳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总体部署,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0〕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为切入点,把问题和短板作为完善政策的发力点,以增强制度公平性和基金抗风险为重点,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加完善的市级统筹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稳步实施市级统筹工作;坚持基金共济原则,扩大基金整体规模,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切实发挥基金保障效能;坚持协调发展原则,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三、目标任务统筹的医疗保险包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2020年底前,我市医疗保险要全面做实市级统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实现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双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双鸭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2日双鸭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为全面做实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7号)《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医保发〔2019〕56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推进我市医疗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2021年6月30日前,全市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服务管理一体”的标准,全面做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升医疗保障治理效能,促进制度公平,增强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探索推进市级以下医疗保障部门垂直管理。

三、基本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的构建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的构建

筹资与支出的关系:筹资不 足可能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不
足,影响医疗服务质量
筹资来源:政府、个人、社 会等多渠道筹资
筹资与支出的平衡:需要建 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筹资
与支出的平衡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
经济发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医疗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社会变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等社会因素对医疗保障提出新的要求 政策调整:政府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医疗保险筹资政策 保障公平:通过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医疗保险筹资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筹资来源动态调整
政府财政补贴:根据经济发展水 平和财政收入情况,适时调整政 府财政补贴标准
社会捐赠:鼓励社会各界捐赠, 拓宽筹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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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缴费:根据居民收入水 平和医疗费用负担能力,适时调 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商业保险:引入商业保险,提高 筹资效率和保障水平
筹资方式动态调整
筹资方式:包括 个人缴费、政府 补助、社会捐赠 等
调整原则:根据 城乡居民收入水 平、医疗费用增 长等因素进行动 态调整
调整频率:每年 进行一次调整, 确保筹资方式与 实际需求相适应
调整程序:由政 府相关部门进行 调研、测算,提 出调整方案,经 相关部门审核后 实施
调整周期与幅度确定
调整周期: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调整周期,如每 年、每季度等
开展监督评估工作:定期对动态 调整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 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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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监督评估标准:明确监督评 估的内容、方法和指标,确保监 督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公开监 督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提 高动态调整机制的透明度和公信 力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年)-菏政发〔2020〕15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年)-菏政发〔2020〕15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年)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8日第9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8日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依法覆盖全民原则;(二)坚持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缴费义务与享受待遇权利相对应原则;(四)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残联、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咸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咸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8日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所有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等“五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做到分工明确、配合密切、机制健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按全市统一部署全面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加强基金财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预算和监管工作;人社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移交前的相关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乡镇、村组、学校(园、所)协助落实征收任务,做好医保征收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卫健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监管工作,有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规〔2020〕9号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规〔2020〕9号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9月10日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职工医保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二)《职工医保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1.在职职工,以及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

二、医疗保险的登记(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职工医保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予以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

(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情况,每月告知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三、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的期限内,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年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辛集市人民政府印发辛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印发辛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印发辛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辛政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辛集市人民政府印发辛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辛政规〔2020〕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单位:《辛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5日辛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三章医疗保险登记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章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第六章统筹基金的建立和支付第七章就医及医疗服务管理第八章医疗费的报销及结算第九章有关人员的待遇第十章监督和考核第十一章奖惩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坚持以下原则:(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二)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三)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四)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三条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四条我市所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统称职工)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为基本医保的实施对象。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2020〕2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28日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四章医保待遇第五章经办管理第六章基金预算和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体系,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政策制度统一,促进基本医保待遇公平。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四)基金统收统支、分级管理、预算考核、责任分担。

(五)筹资标准、保障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用征缴、基金筹集,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医保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工作。

市医保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的制定、年度基金预决算的编制、医药机构医药费用的结算、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直公立医疗机构的协议签订及日常监管。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常政办发〔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20〕17号)要求,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待遇明确如下:一、统一基本政策1.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费。

驻常的部、省属用人单位的职工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除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2.缴费标准。

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执行统一的标准。

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8%,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8.8%和2%的比例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下同)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由个人缴纳。

对原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按原政策缴费和享受相应待遇,并逐步向职工医保转移接轨。

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2】70号

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2】70号

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时间:2013-01-07 09:32:43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当前,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初步建立,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按照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关于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的要求,应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全面施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以下简称“总额控制”)。

为指导各地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任务目标以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为指导,按照“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强总额控制,并以此为基础,结合门诊统筹的开展探索按人头付费,结合住院、门诊大病的保障探索按病种付费”的改革方向,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所有统筹地区范围内开展总额控制工作。

结合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合理确定统筹地区总额控制目标,并根据分级医疗服务体系功能划分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要求,将总额控制目标细化分解到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

逐步建立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为核心的医疗服务评价与监管体系,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提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绩效,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对公立医院改革等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二是科学合理。

总额控制目标要以定点医疗机构历史费用数据和医疗保险基金预算为基础,考虑医疗成本上涨以及基金和医疗服务变动等情况,科学测算,合理确定。

三是公开透明。

总额控制管理程序要公开透明,总额控制管理情况要定期向社会通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鲁医保发〔2019〕84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近年来,各市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取得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减轻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要求,现就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的部署安排,深入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市域内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管理“六统一”和统收统支,提高医保公平性和可及性,增强医保基金互助共济和分散风险的功能,保障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互助共济,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基金统收统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坚持市县(市、区)责任共担;坚持便民惠民,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方便参保患者待遇结算。

三、政策措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凡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一并纳入市级统筹。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主要包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地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地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地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吴政办发〔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地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2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吴忠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地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2日吴忠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地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地级统收统支的意见>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0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制度,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市地级统收统支,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基金安全。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稳健持续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基金市地级统收统支,提高医保公平性和可及性,增强基金互助共济和分散风险的功能,推动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1年起,在自治区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础上,全面实行基金市地级统收统支,建立以市地级基金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统一信息系统为支撑,以统一经办管理服务为依托,以防控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为目标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下按病组分值付费实施细则解读2020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下按病组分值付费实施细则解读2020

示例:三级医院城镇职工基金池 胃癌手术次均费用
50000元
急性化脓性阑尾炎行阑尾切除术次均费用 10000元
基准病组原始分值=1000分 “胃癌手术”病组原始分值=50000÷10000×1000=5000分
二、主要内容
2.6 第六部分病组分值
(十)病组基础分值。
病组基础分值计算公式: 病组基础分值=病组原始分值×基础分值系数
二、主要内容
2.1 第一部分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下按 病组分值付费(以下简称按病组分值付费)。
患者与医院之间仍按项目付费
(十二)病组结算分值;(十三)调整系数
特殊病例及结算方式:(十四)极高费用病例;(十五)较高费用病例;(十六)
较低费用病例;(十七)不能入组病例;(十八)危重病例;(十九)特殊病例调整
基金预付制度:(二十)基金预付制度;(二十一)按月预拨;(二十二)次月
预结算;(二十三);暂停预付;(二十四)预付金缴回
示例:A医院基础分值系数 1.05 A医院胃癌手术病组基础分值=5000×1.05=5250 A医院基准病组基础分值=1000×1.05=1050
二、主要内容
2.6 第六部分病组分值
(十二)病组结算分值。 病组结算分值计算公式: 病组结算分值=病组基础分值×调整系数
(十三)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综合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当年次均费用、检查化验 费用占比、平均住院天数、人次人头比、全额自费率及实际报销比六项指标的增 长率,将考核结果标化加权后计算得出。(0.95-1.05)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20年12月31日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豫政办〔2020〕31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公平性、协调性。

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预算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按管理权限落实参保、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基金监管等责任,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二)切实维护公平。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统一规范经办服务流程,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公共服务水平。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舟政办发〔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9日舟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为加快构建高质量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工作,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以“八八战略”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围绕更加公平、更加精准、更加惠民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实现全民医保向高质量医保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策统一,促进公平。

全市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统一和完善参保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监督管理政策,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发展。

(二)基金统筹,风险共担。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建立市与县(区)基金风险责任分担机制,有效提高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三)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从统一制度和基金统筹着手,均衡各方利益,积极稳妥、有力有序地推进市级统筹各项工作,为省级统筹探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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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20年度全市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总额预算方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根据深化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的工作要求,为加快形成全市统一的预决算管理机制,夯实市级医保统筹管理的工作基础,切实维护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确定2020年度全市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总额预算方案,具体如下:
一、2020年度全市基本医保(含基本医保一档、二档)统筹基金总额预算增长率拟确定为7%,其中用于住院、门诊及门诊特殊病种的统筹基金支出增长率均为7%。

二、各统筹区根据上年度统筹基金决算总额和当年预算增长率确定年度预算总额,预算总额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确因政策变动、疾病爆发等客观因素造成医保基金支出发生重大变动的,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协商提出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并向市医保和财政部门报备。

三、因落实企业医保费减半征收工作造成基本医保一档(职工医保)支付能力低于6个月的统筹区,以及基本医保二档(城乡居民医保)往年存在当期缺口的统筹区,请当地政府安排专项补助以弥补基金缺口,做好医保基金的中长期
平衡工作,确保支付方式改革稳妥推进。

XX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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