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九大亮点
2021消防法亮点
2021消防法亮点2021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实施,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消防法在前一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多项改革和完善,以下是2021消防法的亮点。
一、强化火灾预防措施新消防法强化了火灾预防的措施,明确规定了各类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特别是对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特殊行业场所等重点单位,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消防要求。
此外,新消防法还明确规定了对于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并可进行公告曝光。
二、增强消防应急能力新消防法加强了消防应急管理,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特别是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特殊行业场所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要求建立并定期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等应急预案。
此外,新消防法还规定了对于火灾事故中的伤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失职渎职、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火灾调查和鉴定新消防法对火灾调查和鉴定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建立火灾调查制度,依法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对于火灾事故的原因、责任等进行认真的调查和鉴定,确保火灾事故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此外,新消防法还明确规定了对于火灾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可以依法进行赔偿和救助。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新消防法加大了对于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管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以罚款、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
特别是对于消防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新消防法还规定了对于消防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加强了执法监管力度。
五、推动智慧消防建设新消防法鼓励推动智慧消防建设,提倡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加强与科研机构、高校等的合作,推动消防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同时,新消防法还规定了对于消防设备和产品的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确保消防设备和产品的安全可靠性。
新消费者权益法有什么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法有什么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法有什么亮点?那么,下⾯就随CN⼈才公⽂⽹⼩编⼀起来看看吧。
亮点:消费者遭遇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的三倍。
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额不⾜500元的,为500元。
解读:中国电⼦商务研究中⼼今年8⽉发布报告显⽰,虚假促销、⽹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友投诉最多的问题。
这同样也存在于实体店,为此现⾏《消法》,在第四⼗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额为商品价或者服务费的⼀倍。
但⾯对⾼额的利润,不禁有不法商家知法犯法。
因为他们⿊⼼牟利远⽐“退⼀赔⼀”的'处罚多。
⽽修改后《消法》增加的“退⼀赔三”、“赔偿的⾦额不⾜500元的,为500元”更为消费者着想,更震慑商家。
亮点:违法⼴告代⾔⼈有连带责任 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在关系消费者⽣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近年,名⼈代⾔问题产品、虚假⼴告屡被曝光。
例如郭德纲代⾔⽆⼴告批号和卫⽣许可证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清代⾔⼴告语夸⼤其辞的“眼保姆”;成龙在⼀款洗发⽔⼴告中宣称某洗发⽔没有化学成分但这是不可能的……⽽今年9⽉份著名艺⼈⼩S因代⾔“胖达⼈”⾯包⽆添加剂的事件被揭发后再次将明星代⾔推到舆论浪尖。
不少⼈呼吁,我国现⾏《⼴告法》中虚假⼴告只对⼴告经营者、发布者等社会团体处罚的规定,让名⼈代⾔成了法制规则之外的⼀种特殊现象。
利益诱惑之下,缺乏法制约束的道德教义苍⽩乏⼒,应该借助法律的⼒量,⽽修改后的《消法》做到了。
亮点:销售假冒产品进⼊信⽤档案 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谈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
谈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江苏省海门市东灶港初级中学赵叔强义务教育八年级《思想品德》和普通高中一年级《思想政治》下册都有“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学内容,教师在备课和教学中要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内容,依据课程标准对教材进行二度开发,适当增删、调整,及时补充、完善,让它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学生发展服务。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来,该法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为: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八章,六十三条。
这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虚假广告责任和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呈现出十大亮点:【亮点一】明确消费领域个人信息受保护近年来,许多不良商家擅自泄露、随意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屡屡出现,垃圾短信、邮件、骚扰电话,充斥消费领域,令消费者不胜其烦,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随着消费者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该法的亮点。
一、增加了电子商务领域的保护力度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网上购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强制捆绑销售。
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应当提供退货、换货、维修等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虚假广告是消费者投诉的一大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保证广告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欺骗性的内容。
如果广告发布者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规定了不当得利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提高交易条件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不当得利行为,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四、强化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信息,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
五、规定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规定。
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此外,经营者还应当承担退货的费用和责任。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新消法亮点
亮点一: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按照国际惯例,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亮点二: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亮点三: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装饰装修服务存在一些隐蔽性工程,不仅知识性含量比较高,技术性含量也比较高,‘新消法’的修订正是保护了消费者这方面的权益。
例如里面的‘等’字,实际上就是指包括使用时间比较长,技术性含量比较高的这些商品。
”亮点四:精神损害赔偿入法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亮点五: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新消法对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职能等方面也进行了修改。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六: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新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消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此次《消法》的修正涉及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实利益,公司法务部特对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八大亮点予以归纳解读,希望公司广大员工能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新《消法》亮点知多少
新《消法》亮点知多少新《消法》亮点知多少(源自中国消费者报)编者按: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新《消法》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原则,以及在权益保护上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哪些新法条将成为消费者维权利器?维权注意事项有哪些?为此梳理出了新《消法》中的16个亮点,希望对您学习及使用新《消法》有所帮助。
亮点一安保不当应担责【法条】《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陈先生在饭店用餐期间,因饭店卫生间地板湿滑摔倒受伤。
陈先生要求饭店赔偿损失,对方却以陈先生是因为自身不慎才跌倒受伤为由拒绝赔偿。
【解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依据新《消法》的规定,上述饭店因未尽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提醒】无论在哪都要注意安全。
亮点二缺陷商品须召回【法条】《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例】国外某汽车公司宣布在中国召回一款多功能越野车。
但是对自行将汽车送往4S店的消费者,汽车公司并不给予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解读】该条款确立了召回加民事赔偿的原则。
新《消法》实施后,上述案例中,汽车公司须给予消费者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消法背景及亮点
《消法》修改背景:近年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其中网络购物投诉量增长迅速。
今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408件,同比增长99.7%。
针对这些新型消费方式,新《消法》从多方面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
《消法》亮点【亮点】1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没有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而近年来,因住宿、网上购物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
更有甚者,一些经营者利用职务之便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
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这次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消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下一步对于网络监管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说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我们也在研究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
”刘俊臣说。
【亮点】2消费者七天内有“后悔权”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
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
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随着消费者人数的不断增加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权益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国家于2018年10月25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2019年起正式施行。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以下新特点:一、针对消费领域新问题的补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虚假宣传”、“搭售”、“捆绑销售”、“三无产品”等消费领域的新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具体包括:1.防范虚假宣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性能等不当行为纳入“欺诈行为”范畴,并对欺诈行为进行了严惩,对于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效果的经营者,将会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不履行三倍赔偿等。
2.禁止搭售和捆绑销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搭售和捆绑销售行为,经营者也不得约定消费者购买与主合同无关的商品或服务。
3.禁止销售三无产品:为了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禁止销售没有标准产品名称、标准产品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含量等明细信息,且不能提供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的“三无”产品。
二、加大经营者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处罚规定,具体包括:1.修复性赔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一旦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如果经营者拒绝履行,将会被要求进行修复性赔偿,确保修复工作得以有效展开。
2.加强处罚力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了处罚力度,针对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严重行为,对处罚金额作出明确规定。
例如,违法经营者以欺骗、恐吓等造成重大损害的,需要承担高达五倍以上的赔偿金额。
3.责任扩大到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了经营者责任范围,包括物流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引起的损害和互联网平台的失信行为。
这也表明了相应责任的扩大,更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消费者权益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中国近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下面我们就详细来解读一下这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变化?1、消费者的声明权得到了加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提出,商家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产品的质量等级、成份、效用、期限等内容,而且消费者可以选择书面声明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权利要求,邮寄方式也被纳入需求方式。
2、涉及网络、微商等互联网平台的定义得到加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网络销售、微商等互联网平台相关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其中,网络销售平台要明示经营者是哪个,要维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3、商家在广告等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免责法条被废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商家在广告中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免责法条已被废除,使得消费者可以得到更好的维权。
4、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得到加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消费者在指定时间内无理由退货,商家不得拖延或拒绝,并规定相应的退款期限。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和作用1、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从合同签订到维权救援各个方面进行了部署,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更好的保护。
2、鼓励诚实守信的经营行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了诚信是商家经营的基础,也是消费者信任的基础。
商家如果能够遵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将有益于企业长期发展。
3、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有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支持,消费者能够更好地维权,商家也能够更好地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这将有助于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4、提升消费者的维权能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说明,并提供了途径去维权,为消费者集体行动提供了更好的机会。
同时对于商家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也提供了更好的补救方式。
经济法
新旧消法对比(简要分析)一、新消法亮点梳理1、消费者享有网购“后悔权”,明确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2、严厉打击霸王条款3、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全覆盖4、明确耐用商品瑕疵举证责任倒置制度5、“三包”范围扩大,质量不符,退货优先6、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需承担连带责任7、欺诈行为惩罚力度加大,退一赔三,保底500元8、金融消费领域正式纳入消保法保护范围9、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10、网购纠纷中,网络平台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11、赋予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产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产品时七日无理由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虽然无理由退货,但在实际实施中有一定的条件,有五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一是消费者定制的商品;二是鲜活易腐类商品;三是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已交付的报纸、期刊;社会公众认可的一些商品和服务,如内衣穿戴之后也不适宜退货。
条款还列出了80类商品品类及退货条件。
二、旧消法的缺陷1、对于经营者的部分违规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不足2、多项条款早已过时,无法针对新兴消费方式形成有效规制3、对“生活消费”的解释过狭,没有涵盖教育、旅游等领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1、从公司的性质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
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公司法人财产混淆不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在经营管理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管制更加严格,需要设立公司章程,提供独立的财务报表并接受每年度的财务审计。
在税收上,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和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新《消防法》宣贯
新《消防法》的十大亮点
提升自救能力强化单位责任 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 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 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 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 防安全形势。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 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 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 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 安全责任人。
亮点七
新《消防法》的十大亮点
亮点八 新增15类消防违法行为 新《消防法》增加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 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 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 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 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 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 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8)生产、储存、经 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 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 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10)非法携带 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碍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 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 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 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5)消防产品质 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新消法”八大亮点解读
“新消法”⼋⼤亮点解读2019-08-14亮点⼀:实⾏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起六个⽉内发现瑕疵、发⽣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以往消费申诉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般原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件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要有所依据,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很难证明商品是否存在瑕疵。
“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证清⽩”,实⾏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因此,消费者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消费过程中证据的保存。
亮点⼆:消费者拥有“反悔权”如今,随着电⼦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络等远程购物⽅式逐渐成为⼈们购物的主流⽅式之⼀。
在“新消法”中,经营者采⽤⽹络、电视等⽅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起七⽇内退货,且⽆需说明理由。
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已拆封的⾳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新消法”针对⽹络等远程购物⽅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的平等地位。
亮点三:增加消费者的信息保护⼿机上铺天盖地的⼴告信息和推销信息,成了困扰⼈们⽇常⽣活的⼀⼤顽疾。
如何保护⾃⼰的个⼈信息,如何让⾃⼰的信息不变成商家牟利的⼯具,⼀直是消费者最关⼼的话题。
在“新消法”中,经营者收集、使⽤消费者个⼈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了收集、使⽤信息的⽬的、⽅式和范围。
亮点四:加⼤消费欺诈赔偿据了解,“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额不⾜500元的,为5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为。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为。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该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其主要亮点有:亮点一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按照新消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同时对消费者行为也做了规范: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而不影响二次销售。
包装拆除不影响无理由退货。
但要注意的是消费者也需要为自己的“反悔”承担相应的退货运费。
亮点二加大欺诈赔偿力度新消法规定,如果经营者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需对消费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和接受服务价格的三倍,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此次新消法明确规定,如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仍提供给消费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除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外,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损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看到,新法大大加大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如果经营者商品、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将受到更大赔偿惩罚。
我们知道,旧消法除了赔偿消费者人身损失外,未另行规定惩罚性赔偿。
例如,lily网上购买化妆品,由于质量原因,化妆品的使用导致lily面部严重伤害,lily将可以要求:一、要求卖家赔偿其健康损失;二、要求卖家承担所受损失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三、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亮点三注重消费者信息保护在平时购物时,我们的信息大量被经营者所获知,很多同学可能并未意识到,其实这给我们带来很大风险,而旧消法忽视了对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保护。
此次新法规定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此外,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亮点四消费者维权举证责任倒置此前,需要消费者自己进行证明,实践中存在较大困难。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布有什么新的亮点呢?消费者的权益会不会得到保障呢?这些都是广大消费者的问题,下面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希望大家喜欢!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亮点一:消费者不用举证商品差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亮点二:网购者享有七日反悔期赋予网购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亮点三:超过七日仍然可以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亮点四:不得擅自泄露个人信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2016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地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地,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地举证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地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地《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亮点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消法》第条第款、第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地;(二)鲜活易腐地;(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地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地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地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地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地运费,但遭到店主地拒绝.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地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地“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地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地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地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地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地《消法》,上述案例中地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地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地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地商品,不在此列.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亮点三: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法条】第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地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地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该制度地核心是保障消费者地知情权,有助于明确解决网购等非现场购物面临地突出问题.现实生活中,消协在解决网购过程中地争议时,经常找不到相应地经营主体,而新《消法》地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生问题时查找相应地责任方;而安全注意事项等,则可以对消费者地安全形成保障,对产品地负面问题做到全面、详尽地了解;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需要明确,也有助于消费者在事后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地解决问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亮点四: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消法》第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地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地目地、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地规定和双方地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地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地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地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地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地婚庆公司都是酒店地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地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地折扣优惠.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走投无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地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地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修改后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地一项重大突破.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虽然《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地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亮点五:消协可提公益诉讼【法条】《消法》第条第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地行为,支持受损害地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案例】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元钱.杜先生询问得知,这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地一次性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杜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杜先生到法院起诉.为了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于是杜先生只得作罢.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地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地事件,相当多地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修改后地《消法》明确了消协地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地《消法》,杜先生可以请求当地地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公益诉讼针对地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亮点六:定位网购平台责任【法条】《消法》第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地,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地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地,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地承诺地,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地,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地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地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地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地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地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地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地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地.为此,此次修改后地《消法》对网购平台地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地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且对于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地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未采取必要措施地,依法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地《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亮点七: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推销人地连带赔偿责任【法条】新《消法》第条增加了两款,内容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地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地,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地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地,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地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地连带责任.新消法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地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地,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人、推销人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对于影响我们生活质量最深地虚假广告及明星代言来说,意义非凡.其大大强化了商家制作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及明星选择代言产品地谨慎度,对于遏制虚假广告、问题产品具有显著作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连带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地商品或者服务.亮点八: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法条】《消法》第条修正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地,应当按照消费者地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地损失,增加赔偿地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地价款或者接受服务地费用地三倍;增加赔偿地金额不足五百元地,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地,依照其规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地泰国大米,原价元公斤,促销价元公斤.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公斤.后孙小姐又买了公斤苹果,苹果原价元公斤,促销价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地原价进行结算地,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修改后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地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地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地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地《消法》,孙小姐可能获得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元地赔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地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地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地行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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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新《消法》九大亮点解读如下:新《消法》亮点一: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新《消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
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条文规定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
部分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实施消法办法中做出过难于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举证的规定。
新《消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
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新《消法》亮点二: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法条】《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
但这种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
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消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冷静期制度。
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法律明确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要求必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解决了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仅限于商品本身,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对于商品的包装等,由于需要验视、试用,允许拆封。
此外,法律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仅是最低要求,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长的退货权行使期间,我们鼓励行业竞争,鼓励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新《消法》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消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解读】消费者在购物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而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尚无专门法律,仅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其中内容,缺乏顶层设计。
此次新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新《消法》也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
如“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新《消法》亮点四:消协可提公益诉讼【法条】《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这种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诉讼制度,是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
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时间长、举证难,难以与经营者对抗,如果由消协组织代为提起诉讼,可以将单个消费者的力量汇成合力,形成足以与经营者抗衡的强大力量。
同时还可以通过消协组织借助法律界人士、新闻媒体等多方力量,给消费者维权提供更为专业、高效的服务,给经营者以舆论等方面的压力,促使经营者合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过去,针对一些领域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虚假广告等损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消协组织大多通过点评、揭露批评等方式进行,今后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申请禁止,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定位新《消法》亮点五:定位网购平台责任【法条】《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一是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二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防止承诺不兑现。
上述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需关注的是,网购买卖合同中,网络交易平台何时承担责任的问题。
作为服务合同的提供主体,网络交易平台除审核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外,自身还负有其他应尽义务,如:保障网络服务安全、告知消费者风险防范、规范信用评估服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制定纠纷解决规则及协助解决争议、协助出证义务等,网络交易平台不履行应尽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新《消法》亮点六: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使不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惩戒的问题;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以造成消费者死亡为例,所受损失可能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惩罚性赔偿时要将所有损失合计后再乘以“2”。
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
新《消法》亮点七: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法条】《消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其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
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但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
消费者投诉中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随意夸大功效,虚假承诺。
有的号称“包治百病”,“无效退款”;“快速瘦身,两日瘦身6斤、10斤、15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