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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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附件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同时履行其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本会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个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和荣誉个人会员。

第二章会籍管理第五条个人会员条件(一)普通个人会员从事工程造价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二)资深个人会员在工程造价行业内做出较大贡献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普通会员,经本人申请,按本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程序后,可成为资深会员。

(三)荣誉个人会员对中国工程造价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境内、外人士,可由本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本会负责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及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协助中价协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普通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普通个人会员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经批准并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费后,成为普通个人会员,获取由本会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普通个人会员证书”。

(二)资深个人会员符合资深个人会员条件的普通个人会员,按本会资深个人会员管理办法提出申请,经履行相应程序并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费后,可成为资深个人会员,获取由本会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个人会员证书”。

(三)荣誉个人会员本会对经提议符合荣誉个人会员条件的人士进行审核,报理事会批准后,向荣誉会员颁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荣誉个人会员证书”。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工作地点、通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通过会员管理系统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网络继续教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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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网络继续教育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网络继续教育?以下带来关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网络继续教育的业务学习流程,相关内容供以参考。

一、会员登陆凡完成个人会员缴费并经过网上确认为个人会员的,可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个人会员系统栏,用姓名、身份证号、密码登陆后,点击“业务学习”,进入个人会员继续教育系统,即可选择相应课程。

二、选择课程和网络学习个人会员网络继续教育,即:1年会员选择48学时的课程;2年会员可集中选择96学时的课程,也可分年度选择相应学时的课程。

如一次集中选择课程的,第2年不能再选择学习课程;3年会员可集中选择144学时的课程,也可以分年度选择相应学时的课程。

如一次集中选择课程的,第2年和第3年都不能选择学习课程。

可选择课程有以下几种:延续注册:必修课48学时专业课48学时专业一24学时专业二24学时变更注册:专业一24学时专业二24学时逾期初始注册:96学时重新初始注册:96学时由于逾期初始、重新初始注册继续教育学时的特殊性,选择该两类型学习必须是2年会员才可参加。

1.课程选择。

1年会员当年只能选择延续注册必修课48学时或选修课的48学时的课程,不可再选择其他课程;或者选择一个专业24学时的课程和变更注册一个专业24学时课程;也可以选择变更注册两个专业的课程。

2年会员可根据需要集中选择96学时的课程,也可以分年度选择相应学时的课程;或选择逾期、重新初始96学时的课程。

3年会员可根据需要集中或分年度选择学习课程。

2. 网络学习。

会员在选定课程后,即进入学习阶段,学习过程中可在系统查看每个时段完成的学时情况。

三、在线考试会员学完选择的课程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考试题,在线考试,系统自动评分。

四、打印证明考试合格人员,登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继续教育系统打印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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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机制,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打造诚信工程监理行业,促进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会员信用评估的管理,诚信建设指导组负责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信用评估指导工作。

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单位会员信用和个人会员信用评估。

第四条会员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第五条会员信用信息评估权重。

基本信息为30%;优良信用信息为30%;不良信用信息为40%。

第六条会员信用评估周期为两年。

会员信用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至下一轮信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止。

第七条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依据本标准制定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主要包括:下发信用评估通知(提交参评资料截止时间、内容和要求、注意事项等)、受理信用评估申请、评估、结果公示、受理申诉和举报事项、结果公告发布。

第八条评估结果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如对单位会员信用真实性有反映,请责成相关单位自行纠正,并将自行纠正情况上报。

第九条会员信用评估内容组成和评估标准。

(一)单位会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团队建设、依法纳税、员工权益保障、员工教育投入、技术装备。

优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获奖、表扬、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与应用、三体系认证、社会贡献、协会活动。

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违规行为、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考核缺项、黑名单、恶性竞争、信息失真、外地分支机构管理缺失。

单位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见附件1。

(二)个人会员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年限、承担项目数量、继续教育、学历、职称。

优良信用信息包括:获奖、表扬、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与应用、协会活动。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不良行为、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考核缺项、黑名单、信息失真、职业道德缺失。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会员信用管理,加强监理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监理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会加强与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互通信用信息,通过全国和省级及行业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等了解会员信用信息。

第四条会员信用信息采集应合法、真实、有效、公开。

第五条会员自报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指注册、登记、年检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指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团组织表彰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指因执业行为受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有关社团组织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会员在信用信息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后的信息通过网络上报本会。

第七条会员自报信用信息情况与全国和省级及行业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不一致的,会员应自查自纠。

第八条会员信用信息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或地方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会员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时限一般为两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时限以政府规定的时效为准,公开时限内的信用信息为有效信息。

第九条团体会员应:(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二)按照各自章程规定进行登记、年检、设立党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及时整改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三)按照本办法对其会员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上报;(四)加强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互通信用信息;(五)受委托为会员提供有关信用书面证明。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协会的管理行为,保障会员权益,提高协会的管理水平,根据《建筑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协会的所有会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具体管理范围涵盖协会各项活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协会的管理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高效,服从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协会的发展。

第四条建筑协会的管理宗旨为服务会员,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筑协会的管理目标为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为会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建筑协会管理应该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第七条建筑协会的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公开及透明度,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建筑协会应当依法合规,遵守行业规范,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建筑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确保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建筑协会应当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推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协会的会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建筑协会会员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建筑协会应当建立会员档案,做好会员信息的记录及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建筑协会应当及时通知会员有关协会的信息及活动内容,加强与会员的沟通与联系。

第十六条建筑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及时处理会员申请及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建筑协会应当定期组织会员大会,听取会员意见,及时反映会员诉求。

第十八条建筑协会应当积极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如培训、交流、合作等,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建筑协会应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会员的资质和专业领域,将其划分至不同的会员组织,并为不同类别的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建筑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建筑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建筑监理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筑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1.监理人员应具备建筑工程监理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相关机构认证。

2.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素养,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监理工作环境。

3.监理人员应具备团队合作意识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项目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三、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监理人员有权要求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和信息,以便进行监理工作。

2.监理人员有权对建筑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整改。

3.监理人员有权参与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会议,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提出专业建议。

4.监理人员有义务保密工程的相关信息,不得将工程技术资料、施工方案等泄露给无关人员。

5.监理人员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参与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造假、欺骗等行为。

四、监理人员的管理1.监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监理人员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2.监理人员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参加定期的业务交流和经验分享活动,提高监理水平。

3.监理人员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确保从业资格的有效性。

4.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监理工作报告的提交和台账记录的填写等行政工作。

五、监理人员的惩罚措施1.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规定的监理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等。

2.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规定、给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理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第一条:建筑协会会员是经严格考核选拔后产生的。

会员必须具有肇事的基础知识及一定的工作和动手的能力,遵守校规校纪,承认科协章程及协会章程。

第二条:会员享有的权利(一)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二)参加学生课题申报,立项的权利;(三)使用协会仪器、资料的权利;(四)对协会工作和所组织的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五)自动退出的权利;第三条:会员享有的义务(一)、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二)、严格遵守学生协会及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三)、按期缴纳会费和注册的义务;第四条:全体会员(一)例会缺席需有正式假条,若连续三次无故不到且无假条者按自动退会处理;(二)新会员参加协会活动一学期后可参加预备干事竞选,根据其平时表现竞选表现而定;(三)选为预备干事后,经过一段时间考核,再次竞选为干事,根据其参加活动积极性由其部长最后选定;第五条:协会干事值班几项考核制度(一)本协会干事实行业绩记分考核制度,原始分为五十分;(二)协会干事要定期到协会办公室进行值班,值班无故不到者扣10分,学分扣0.5分,缺席(有请假条)扣除5分,学分扣0.3分,迟到10分钟以内扣3分,学分不扣,10分钟以外者扣5分,学分扣0.1分,连续两次不到或一次不到两次迟到者没有任何请假条着有委员会商议决定是否取消其干事资格或开除出会;(三)干事例会无故扣除10分,学分扣0.5分,缺勤(有请假条)扣5分,学分扣0.3分,连续两次不到或一次不到两次迟到且没有任何请假条者由委员会商议决定是否取消一其干事资格或开除出会;(四)组织活动时,干事必须提前一个小时到场布置会场或做其他准备工作,无故不到者扣10分,学分扣0.5分,缺勤(有请假条)扣5分,学分扣0.3分;(五)当天值班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当天值班情况,如物品借出、损坏、开展活动通知等情况并报告相关记录人员;(六)干事表现突出着可被评为协会活动积极分子,并在综合测评中予以加分;(七)每次活动结束后干事必须按时提交活动总结,不交或迟交者扣10分,学分扣0.5分;(八)有各自专门任务的干事必须认真执行各自职责,完成自己重要任务;第六条:本协会宗旨:建筑协会本着培养应用人才的发展方向、面上抓普及、点上抓提高的指导思想,着重动手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力争在建筑工程系学生中培养一批严谨务实、塌实肯干、具备高级技术基础素质的会员。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造师的成长和提高,规范会员管理,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建造师资格的专业人士和业内资深人士可以申请成为本分会会员。

第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的权利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建造师分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3.参加建造师分会组织的活动;4.有向建造师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5.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遵守建造师分会工作办法; 1.执行建造师分会决议;2.恪守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4.承担建造师分会委托的工作;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条会员申请入会程序;(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二)经本分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三)由本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五条会费本分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理事为每人每年300元。

第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并经提示后仍未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重新缴纳会费后,恢复其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力。

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可予以除名。

第八条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召开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2011年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2011年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发布时间:11-10-27 10:05:02阅读次数:831编辑: 灰色银币来源: 建协安〔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建筑)安全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安全分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安全分会),各会员单位:经研究,2011年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定于11月21~2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会费的管理。

第三条本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四条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条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如下:1.非执业类普通会员会费每年200元;2.执业类普通会员会费每年500元;3.资深会员会费每年2000元;4.荣誉会员免收会费。

第六条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如下:1.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年会费标准为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3‰;2.工程造价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企业会费标准参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标准执行;3.非咨询类企业和事业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第七条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于每年的六月份前向与本会签订代收会费协议的省级工程造价协会或行业工作委员会交纳当年度会费。

会员所在地未与本会签订代收会费协议的,会员可直接向本会指定单位或本会交纳。

第八条与本会签订代收会费协议的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行业工作委员会,除按本办法收取单位会员会费外,不应再收取本会会员其他会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免会费:1.会员遇特殊情况,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2.欠发达地区的省级工程造价协会认为本地区会员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集体减免会费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3.免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纳入财政预算事业单位及高等学校的单位会员会费;4.免收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高校教师及各级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个人会员会费;5.单位会员企业交纳单位会员会费较高的,可申请免除其企业内执业类普通会员个人会费;6.其他可减免会费的情形。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先进会员单位知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先进会员单位知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先进会员单位知
悉,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定期评选表彰先进会员单位,以鼓励和推动监理行业的发展。

先进会员单位是在协会会员中表现突出、业绩出色、具有创新能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

先进会员单位的评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业务能力和水平:具备扎实的监理技术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服务质量和效果:能够全面满足业主和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优质的监理服务,实现合同约定的各项目标。

3. 品牌形象和社会影响力: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社会口碑,能够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影响力。

4. 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具备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能够不断引入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提高监理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5. 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爱员工,重视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并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获得先进会员单位称号的单位将获得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并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和权益,例如,优先推荐参与重大工程和项目,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以及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等。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将持续加强对先进会员单位的培养和引领,通过先进会员单位的示范作用,推动建设监理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可持续发展。

监理协会管理制度

监理协会管理制度

监理协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协会的管理行为,保障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协会的服务水平和影响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监理协会的全体会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监理协会会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监理协会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维护行业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监理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监理协会接受行业内具备相应资质和固定资产的监理公司加入为团体会员,接受行业内有较高行业地位和专业水平的监理从业人员加入为个人会员。

第五条会员应当遵守监理协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接受监理协会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与监理协会的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六条会员有权利参加监理协会的各种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在监理协会的表彰和奖励等方面享有相关权益。

第七条会员有义务维护监理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监理协会的形象和信誉,不得在行业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会员应当及时向监理协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协会对其资质和业绩进行审查和评估,协会有权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和调整。

第九条会员若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监理协会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暂停会籍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章管理机构第十一条监理协会设立理事会,由监理协会的会员共同选举产生,负责监理协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事项决策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监理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组织协调会员活动、资料管理、会务支持等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协会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监理协会会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协会的正常运转和秩序。

第十四条监理协会设立评议委员会,负责对监理协会会员的资质和业绩进行评估和评定,制定评议标准和程序。

第十五条监理协会设立业务委员会,负责对监理协会会员的专业业务能力进行指导和培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监理协会日常管理制度

监理协会日常管理制度

监理协会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为监理协会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监理协会的管理工作,保障监理协会的正常运转,提高管理效率,促进监理协会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监理协会是一个专业性强、特殊性强的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开展工作,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三条监理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监理协会设立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办事处等机构,负责监理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协会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监理协会的重大事项,由监理协会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六条监理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监理协会的具体业务工作,由监理协会会员中具有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任期为两年。

第七条监理协会设立办事处,负责监理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部门设立制度、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理协会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八条监理协会设立理事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等各种岗位,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监理协会的理事长由监理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负责监理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监理协会的秘书长由监理协会办事处聘任,负责协会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监理协会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监理协会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负责监理协会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二条监理协会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组织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以规范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监理协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维护协会的声誉和权益。

第十四条监理协会依托专业委员会,提高专业水平,推动协会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理协会设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协会的正常运作。

第十六条监理协会的监督管理机构由监理协会会员选举产生,独立开展监督工作,向理事会汇报监督情况。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解读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解读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协会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筑协会会员。

第三条建筑协会会员应遵守会员义务,服从协会管理,接受监督,保障行业信誉。

第四条协会应依法行使权力,维护会员权益,严格管理协会事务。

第二章会籍管理第五条建筑协会会员资格是指符合协会会员条件并经协会认可的资格。

第六条申请成为建筑协会会员,应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协会资格审查通过。

第七条建筑协会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建筑协会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权益。

第九条建筑协会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条建筑协会会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行业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协会设立理事会,负责协会重大事务的决策。

第十二条建筑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协会服务。

第十三条建筑协会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协会会员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建筑协会设立财务计划部,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和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建筑协会应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听取会员意见,修改章程和确认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建筑协会应建立健全行政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和权责。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建筑协会会员不得从事垄断、欺诈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建筑协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第十九条建筑协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障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建筑协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签订合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章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建筑协会会员如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权、除名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建筑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就是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的具体内容,通过对每一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这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和规定。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会员间的合作与互动,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监理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模板

监理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理协会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会员行为,维护监理行业良好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理协会全体会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会,规范管理;(二)民主集中,公开透明;(三)服务会员,促进发展;(四)严格纪律,廉洁自律。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监理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是监理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审议重大事项。

第六条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行业研究、技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监理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二)从事监理相关工作,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同意遵守监理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优先获取行业信息、技术交流、人才培养等资源;(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优先推荐参与行业项目、评审、评优等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三)维护协会声誉,不得损害协会利益;(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监理协会实行预算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三条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业务收入等。

第十四条协会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侵占。

第五章活动管理第十五条协会定期举办各类活动,包括学术研讨、技术交流、人才培养等。

第十六条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制定活动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向理事会提交活动总结报告。

第六章纪律管理第十八条协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协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

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工作细则【范本模板】

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工作细则【范本模板】

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工作细则依据《中国建筑学会章程》,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包括会员、准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和资深会员。

为更好地发挥会员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做好会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入会条件凡拥护本会章程,热心学会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会员入会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中国建筑学会会员。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2)大专毕业工作5年以上或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3)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0年以上,具备中级业务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相关人员。

2。

学生会员入会条件大专3年级、大学本科2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学生,可申请成为中国建筑学会学生会员.3。

名誉(荣誉)会员入会条件在建筑及相关领域中享有较高声誉,对中国建筑学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授予中国建筑学会名誉(荣誉)会员。

4。

资深会员入会条件资深会员入会条件见《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工作细则》二、入会申请及审批1。

申请人需从本会网站(www。

chinaasc。

org)下载或从本会领取相应的会员申请表,加盖公章后,将表格邮寄到中国建筑学会会员部。

2.中国建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员、学生会员资格的审查评定,合格者在缴纳相应的会费后,发给会员证书。

3.中国建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资深会员资格的评定,合格者报中国建筑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审批。

批准并缴纳会费的会员,我会将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寄发会员证书。

4。

中国建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推荐名誉(荣誉)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授予中国建筑学会名誉(荣誉)会员.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本会会员均可优先并优惠参加本会各类学术交流活动;(3)学生会员参加本会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将在会议规定的学生注册费的基础上,再享优惠;(4)本会会员均可优先在本会网站及刊物上发表作品;(5)有权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类竞赛和评奖活动2。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资深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资深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资深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号:中价协[2019]22号颁布⽇期:2019-04-09执⾏⽇期:2019-04-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五章服务与管理第六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为加强中国建设⼯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建设⼯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和《中国建设⼯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协会制定了《资深会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建设⼯程造价管理协会2019年4⽉9⽇附件中国建设⼯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中国建设⼯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资深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建设⼯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和《中国建设⼯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资深会员是中价协对在⼯程造价⾏业内做出较⼤贡献或具有⼀定影响⼒的普通会员授予的称号。

第⼆章申报条件第三条符合条件的中价协普通会员(以下称“申请⼈”)除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不良记录外,符合下列其⼀,即可申请成为资深会员:(⼀)取得注册造价⼯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执业10年(含)以上,或从事⼯程造价领域的研究、教学、管理等相关⼯作10年(含)以上;(⼆)在相关领域及所在地区具有较强的号召⼒、影响⼒及专业⽔平,富有解决造价实践中难点问题的创新能⼒,积极参与⾏业或协会建设的有关⼯作;(三)近5年在《⼯程造价管理》等具有⼀定影响⼒的相关刊物上发表专业论⽂2篇以上,或出版过⼯程造价专业著作。

第四条申请⼈应分别获得三名资深会员的书⾯推荐。

其申请表需经所在⼯作单位签署意见。

第五条资深会员每⼈每次只能推荐⼀名申请⼈。

承担推荐责任的资深会员与被推荐的申请⼈以及推荐同⼀申请⼈的其余两名资深会员不得⾪属于同⼀法⼈单位。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民政部和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二、协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会员的权利、义务及为会员提供的服务一、会员(一)中价协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三种;(二)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各省、市造价协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四)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五)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造价工程师,应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六)从事与工程造价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七)境内、外工程造价行业的专业知名人士,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二、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四)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声誉与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为会员提供的服务(一)在协会网站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服务;(二)优惠订阅协会出版发行的书籍和信息资料;(三)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类型专题讲座、报告会和国际交流等活动;(四)赠送《工程造价管理》杂志;(五)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会员,其中的8名造价工程师可免费参加中价协组织的网络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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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理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规范服务和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其合法权益,推进行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规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中监协)建立个人会员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监理或项目管理工作满2 年的个人,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及行业声誉,遵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专业服务,自愿入会,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对监理行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或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经申请可授予资深会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监协负责个人会员的管理,委托地方或行业监理协会对个人会员提供服务,中监协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个人会员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登录中监协网站会员专区获取表格),由用人单位向企业所在地或行业监理协会提出申请;
二、个人会员申请表由地方或行业监理协会审核推荐,报中监协秘书处复核,常务理事会批准,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批准;
三、接纳为个人会员的,由中监协颁发个人会员证书,并通过中监协文件公告会员名单,同时在中监协网站公布。

第三章服务
第五条中监协向个人会员提供的服务:
一、免费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业务学习;
二、优先参加中监协组织的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优惠获得中监协出版的刊物、教材以及有关资料;
四、优先在中监协刊物上发表与促进行业发展相关的文章;
五、开展个人会员之间交流和沟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和法律援助,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行业交流活动;
六、定期表扬为监理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并授予“优秀个人会员”等荣誉称号;
七、个人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中监协委托地方或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一、组织推荐个人会员;
二、组织个人会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业务学习;
三、推荐个人会员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
四、开展个人会员信用评价。

第四章管理
第七条中监协建立个人会员诚信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依照有关规定将个人会员的职业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八条个人会员有关信息和工作单位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将变更的信息网上提交中监协。

第九条个人会员应当及时交纳会费。

对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按照中监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个人会员退会可书面提出申请,经中监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处罚后除名的;
二、申请退会经中监协审核已公告的;
三、违反中监协章程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个人会员资格的2 年内不得重新加入中监协。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中监协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一、有违纪违规问题并经查实的;
二、不履行监理职责被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损害行业形象的;
四、受到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满2 年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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