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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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管理计划
为了加强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使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使资料处于可控状态,特制定本工程资料管理计划,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基本规定
1、本计划的编制依据为本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以下简称资料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和集团公司及华东分公司关于工程技术资料的有关规定。本管理计划适用于中国·东海水晶博物馆工程的土建、水、电及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资料管理工作。
2、本工程名称统一为“中国·东海水晶博物馆”,建设单位为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设计单位为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包施工单位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第十项目部(简称中铁建设华东分公司第十项目部)。
3、本工程的结构形式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上5层,地下1层,开工日期为2012年3月27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总工期为353天。工程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米。
4、为了使工程资料齐全、无遗漏,特列出本工程的资料清单,详细工程资料清单见附件一。
5、项目部设立专门的工程资料管理组织机构,以确保资料管理的规范化。资料管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如下:
组长:丁满
副组长:陆磊
组员:
相关分包单位资料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为资料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为资料管理的第一执行者,负责具体的资料监督、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师及质检员负责职责范围内资料的填写、报验。资料员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管理工作,并且根据总包单位的检查意见整改到位。
6、工程资料填报、整理职责分工,见工程资料清单。水电专业根据专业负责填报、整理、归档对应专业的资料
7、项目部针对资料内部的移交时限、奖罚措施等制定了资料管理制度,以制度化保证资料管理的目标实现。
参附件三
8、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在竣工后一个月内,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整理完毕,送分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在三个月内整改完毕,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协助甲方移交连云港市城建档案馆。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将齐全无误的资料按的要求装订后移交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档案馆。
附件1、工程资料清单
附件2:工程资料管理制度
5、所有资料均应及时、交圈,要求与现场施工同步,并且要在一周内将资
料按类别交到资料室,资料员对资料进行初检,如有问题三天内整改到位,在确认没有问题后将资料整理、编目归档。
5、在每个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都要与分包签订资料管理协议,明确施工资料的编制、报审、移交等具体要求,分包单位应配备能胜任资料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资料员,以保证资料报验、整理、归档及时、规范。
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6、施工资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检验报告等不能提供原件的要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公章,注明抄件人及抄件日期。
7、施工资料部位应按“层区轴线部位”的顺序填写,不可颠倒。检验批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栏应填写齐全,例如“地基与基础(混凝土基础)”。所有资料应签字齐全,资料日期填写无误后移交到资料室。
8、所产生资料应保证原件的套数,如无特别要求,则按照规程要求套数提供原件,尤其是洽商等。
自检
9、所有专业分包队伍进场均应提供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备案管理手册,并提供特殊工种上岗证。
10、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11、承担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二、具体要求
(一)施工管理资料
1、应在单位工程施工前,编制施工试验计划,有些应单独编制试验计划,如:钢筋保护层厚度试验计划。
2、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止,应根据专业指定专人负责逐日记载,并保证内容真实、连续和完整,要与其他施工资料相交圈。
(二)施工技术资料
1、技术交底记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设计变更技术交底。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签认应齐全。
2、施工组织设计应进行专项交底,如果有变更也应及时进行交底。
3、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都应转交底,
4、资料室负责发放交底等,并且保证交底以最短的时间发放到相关人员及施工队,并留有发放记录。
(三)、施工测量记录
1、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基槽验线记录、楼层平面放线记录、楼层标高抄测记录等应及时填报并审批签字齐全移交资料室归档。
2、测量人员应在每周将位移观测记录移交资料室。
3、结构工程完成和工程竣工时,对建筑物垂直度和全高进行实测并记录,填写《建筑物垂直度、标高测量记录》报监理单位审核。如果超过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四)施工物资资料
(1)工程物资主要包括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工程物资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
工程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物资相符。
(2)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有进场检验记录;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物资应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复试(试验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供电子版试验数据)或有见证取样送检,有相应试(检)验报告。
(3)凡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应有由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同时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
(4)混凝土资料分级管理,见规程8.5.9。
(5)装饰装修工程物资资料,见规程8.5.21。
(6)预应力工程物资资料,见规程8.5.22。
(7)钢结构工程物资资料,见规程8.5.23。
(8)幕墙工程物资资料,见规程8.5.25。
(9)材料污染物检测资料,见规程8.5.26。
8.5.7 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有商检证明(国家认证委员会公布的强制性认证[CCC]产品除外)、中文版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说明:本条强调了进口物资应具备的重要资料,如商检证明、中文版质量证明文件等。如厂家仅提供了外文的质量证明文件等,应将外文质量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翻译、整理成中文,并保存相应的中文翻译文件。
8.5.8 建筑电气产品中被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2001年第33号公告)的,必须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