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出借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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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借款人专用)

1.出借人(甲方):姓名李生,身份证号码44*********852,住所深圳,联系电话169******8444

2.

借款人(乙方):姓名秦生,身份证号码44********5144,住所深圳,联系电话196*****8854

3.

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经友好协商,向出借人借款,借款用途是。

4.

借款人有义务收到出借人借款后出具收据。

5.

借款人选择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借款之日,借款月利率为,借款本金,还款期数为期,总利息,每期还款金额,每期还款日为每月日。

6.

借款人无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并提前还款。

7.

借款人单方宣布提前还款的,在借款期限的本金利息之外,还需要加收借款总金额5%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8.

出借人同意于本合同签订5日内向借款人支付款项。以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支付。如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的,出借人支付款项期限变更为完成抵押登记(如有)和质押登记质物交付(如有)手续后5日内。

9.

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借款人支付款项。借款人收款账户开户行是,开户名为,账号。收据的格式详见附件1.

10.

借款人应每月还款日前通过银行转账还款。

11.

借款人如果要违约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提前还款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12.

在出借人支付借款前,出借人可以资金不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个人等任何

原因拒绝放款,出借人拒绝放款则本合同不生效,不视为出借人违约。

13.

借款人拒绝出具收据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出借人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出借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按照逾期还款的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14.

借款人应按期还款,逾期还款超过15天的,出借人可以宣布全部贷款到期,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本付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违约期间的利息加倍计算。借款人未能一次性还清本息的,履行顺序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计算。

15.

本合同自出借人支付款项之日起生效。为了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等所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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