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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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
标准
为指导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结合我省(广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空调费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三)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尿布费;
(四)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五)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 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便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分以下三类:
1.普通住院病床位费标准;
2.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费标准(如: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
3.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标准。

以上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床位费标准执行。

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

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六、医疗开设的特需病房,不属基本医疗支付标准范围。

其床位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房支付标准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标准部分,由参保人自付。

因急诊抢救,由"120"急救车临时送往特需病房入住的,其床位费按基本医疗支付普通病房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或由于床位紧张及其它原因,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求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七、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费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

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

八、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关于病房每床单元设施标准提供基本服务(如:床、床头信号灯、一次性用品除外)。

九、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在《办法》的基础上,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条件确定支付标准。

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对因医疗机构管理不当,导致不合理消费,要通报批评或扣减结算费用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十、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卫生、物价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物价、卫生部门在组织制定或调整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意见。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来源: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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