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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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医疗项目和费用标准的清单。

该目录是由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该目录的发布旨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使用范围,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全面、公平、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障。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主要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医院等级、限定条件等内容。

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各类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手术、检查、检验、治疗、康复等。

费用标准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对各类医疗服务项目的实际支付金额,包括甲类、乙类、丙类等不同费用等级。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中还规定了医院等级和限定条件。

医院等级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医疗机构的等级划分,包括三级甲等医院、二级甲等医院、一级甲等医院等。

限定条件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对一些医疗服务项目的限定条件,包括疾病种类、医疗技术条件、就诊顺序等。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的制定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会调研广州市的医疗资源情况,了解医疗服务的需求和供给,制定制定制定整体的医疗服务需求规划。

其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及广州市实际情况,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制定目录的基本原则、范围和标准。

然后,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医疗服务项目的评价和审核,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分类和分级。

最后,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会公布并实施诊疗目录,并及时修订和更新。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的发布对于广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诊疗目录可以保证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同时,发布诊疗目录可以使广州市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更加方便和明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使用效益和满意度。

总之,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是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医疗服务范围和费用标准的依据,有助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水平。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项目名称: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类别:行政确认管辖范围:未纳入医保目录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实施依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1999]103号)。

受理条件:符合冀劳社(1999)103号文件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申报材料:1、申请表及相关复印件一式三份。

2、申请项目在《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列出的需标明页号,未列出的申报时附“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

3、申报时附仪器设备、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票据、使用说明书。

4、设备、材料生产销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照、委托销售协议复印件。

办理程序:1、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2、劳动行政部门审查;3、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答复意见;4、报市局备案。

承办部门:医疗保险科地址:光明路2号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专家鉴定审批权限:局长承办人:王建军联系电话:69218365审核人:赵新宇联系电话:69213371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公开形式:网络公开时间:长期公开服务承诺:自受理之日起30日作出评定结论,将评定结论送达申报单位。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单位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流程图。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doc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doc

2018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18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核心内容:本文为您提供最新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从1月1日开始,实施了13年之久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01年17号令),将被新版条例所取代。

缴费年限从10年延长到了15年,完成城乡医保二合一等新规亮点出现。

新政实施前,从未参加过医疗保险(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人员,需在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并确保账户里有足额费用便于划扣参保。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4月24日通过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月2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附件2
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
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分别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20%,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则不需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由参保人员自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1.普通病房(3人以上房间、暂定每床每天25元以内)床位费。

2.门(急)诊简易床位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1.监护病房费(CCU、ICU)。

2.层流病房床位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取暖费、空调费(工伤保险除外),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电炉费、微波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3.陪护费、护工费,门诊煎药费,药引子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料理、存放费。

4.洗理费,膳食费、营养费。

5.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粤价[2011]15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6.23【实施日期】2011.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粤价〔2011〕15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与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与人口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合并一般诊疗费是国务院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抓手。

各地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省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

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7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7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7号)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44-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4号)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5号
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1号
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4号)
5.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
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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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收费项目《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广东省医疗收费项目《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疗服务项目,共计四类86项。

本类编码为100000000。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①由医生指定在医院内换号诊断;②取化验及各种检查结果;③病人一次门诊医生开多张处方,多种检查,多次治疗单,检查治疗科室不得要求病人另交纳挂号费、诊查费。

3.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等。

4.住院床位费按日计算的,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日按一日计算收费,出院当日不计收费)。

5.患者结算时,门诊医药费用清单和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不得另外收费。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是哪些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是哪些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是哪些?(1)参保人员就诊或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车费;(2)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病房内的除床位费以外的其他服务设施费用以及损坏公物的赔偿费;(3)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药引子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存放费;(4)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膳食费、营养费;(5)书刊、报纸、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是什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诊、急诊留观床位费。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两类诊疗目录项目的支付原则是什么?本市参保人员使用《诊疗项目目录》中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1)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2)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什么是诊疗项目?诊疗项目是指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定点医疗机构的概念和识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办法分别是什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与高校内设的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自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之日起,将悬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医疗费报销范围有哪些?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属于个人负担的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支付一部分。

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价格

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价格

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价格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医疗服务水平也相对较高。

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价格,涵盖了医院的各个科室、各类疾病的治疗、手术费用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对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价格的介绍。

一、挂号费挂号费是患者在就诊前需要支付的费用,挂号费的价格因医院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广东省的大部分三甲医院,挂号费一般在10元至20元之间,而在一些高水平医院,挂号费可能会更高。

二、门诊诊察费门诊诊察费是患者在医院门诊就诊时需要支付的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医生进行初步诊断和开具处方的服务。

广东省的门诊诊察费一般在20元至50元之间。

三、住院费用住院费用是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广东省的住院费用根据医院不同有所差异,但一般在数百元至数千元之间。

在高水平的三甲医院,住院费用可能会更高,尤其是在特需病房或VIP病房住院的患者。

四、手术费手术费是指患者在进行手术治疗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手术器械费、手术刀片费、手术室使用费等。

广东省的手术费因手术的复杂性和疾病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之间。

五、特殊检查费特殊检查费是指一些特殊的医学检查项目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如核磁共振(MRI)、CT扫描、PET-CT等。

广东省的特殊检查费因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在数百元至数千元之间。

六、药品费用药品费用是患者在医院购买药品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中药和西药。

广东省的药品费用根据药物的种类和剂量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在数十元至数百元之间。

七、特需医疗服务费总结: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价格涉及了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住院费用、手术费、特殊检查费、药品费用、特需医疗服务费等多个方面。

价格的大小主要受医院等级、科室级别、治疗方案、手术复杂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对于患者来说,了解医疗服务的价格项目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进行合理的费用规划。

公费医疗就医指引

公费医疗就医指引

公费医疗就医指引一、适用人群广东省公费医疗、广州市公费医疗、越秀区公费医疗、海珠区公费医疗、开发区公费医疗、荔湾区公费医疗、天河区公费医疗、黄埔区公费医疗、白云区公费医疗、南沙区公费医疗、番禺区公费医疗、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统筹、中山大学北校区统筹。

二、就医管理1、患者凭公费医疗证、社保卡和记账单以及有效证件作为就医凭证,如家属代患者交费或取药的,结算人员核对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2、患者在我院就医(专科医院),无需办理选点,在专科医院治疗非相应专科疾病仍需办理选点(如市公医患者需要在我院取非肿瘤药品或慢性疾病药品等,需到市公医办办理选点)。

3、公医患者记帐结算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即“三个目录”)执行。

4、公医患者就医结算,凭公费医疗证或社保卡和记账单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人员按规定先记帐后再向公医办申报结算。

三、普通门(急)诊、留观1、患者在我院普通门诊(即非恶性肿瘤、非指定慢性病)时,同一天不得超过2 个诊次,每诊次药费限额100元以内;中山大学北校区统筹每诊次药费限额200 元以内;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统筹每诊次药费限额300元;省公医每次门诊药费的记账金额在300 元范围内(抗肿瘤治疗及辅助治疗二级目录内用药、介入、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除外)。

2、每次门诊处方为急性疾病不超过3 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7 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超过15 日量。

省公医患者门诊用药:急性病不超过3 日,一般疾病为4-7 日,慢性疾病、老年疾病需长期不间断服药者,门诊用药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4 日量。

3、急诊(留观)患者转入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普通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并按普通住院待遇记账结算四、门诊指定慢性病(门慢)1、患者在门诊就医,公医证如选定我院为普通门诊定点医院,可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报销待遇,每诊次只能享受1个病种待遇,3种相应专科用药,且每诊次药量不超过15日量,每月累计药量不超过当月总天数用量,每个病种每月累计不超过3个诊次。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粤价[2011]151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粤价〔2011〕15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与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与人口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合并一般诊疗费是国务院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抓手。

各地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省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

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广州医保统筹支付标准

广州医保统筹支付标准

广州医保统筹支付标准广州市医保统筹支付标准是指广州市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统一支付的金额标准。

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广州医保统筹支付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广州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确定是经过充分调研和分析后,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制定的。

在确定支付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医疗服务的价格水平、医保基金的收支状况、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等多方面因素。

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和比对,可以确保支付标准的公平合理性,使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合理的医疗保障。

其次,广州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调整需要与医疗服务价格的变化相适应。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也在不断调整。

因此,医保统筹支付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动态调整,以保障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与医疗服务价格相适应的医疗保障水平。

只有通过不断的调整和优化,才能够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

另外,广州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确定还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参保人员群体的特点和需求。

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收入水平的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障方面存在着差异性。

因此,在确定支付标准时,需要对不同群体进行差异化对待,使得医保统筹支付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医疗保障需求。

最后,广州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执行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只有通过不断监督和评估,才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

同时,也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使参保人员能够了解到支付标准的具体内容,增强对医保政策的信任和支持。

综上所述,广州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和比对,与医疗服务价格的动态调整相适应,充分考虑到不同参保人员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促进医保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广州市医保知识点总结

广州市医保知识点总结

广州市医保知识点总结医保是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的简称,是一项为广州市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广州市医保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和可发展。

一、参保范围广州市医保的参保范围涵盖广州市户籍居民以及在广州市工作、居住的非户籍居民。

具体参保对象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等。

二、社保费用1.缴费标准广州市医保的社保费用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计算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各占一部分。

个人缴费比例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的一定比例。

2.缴费方式广州市医保的缴费方式主要为工资代扣,即参保人员的医保费用会从工资中扣除并由单位代缴。

对于个体工商户等非雇佣参保人员,需要按月主动缴纳医保费用。

三、医保待遇1.医疗报销广州市医保提供的医疗报销范围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等,具体报销比例根据医保政策进行调整。

2.慢性病管理广州市医保为慢性病患者提供特殊管理,包括定期随访、免费药品等服务,旨在提高慢性病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

3.特殊疾病报销广州市医保设有特殊疾病报销政策,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医保可以提供更高的报销比例或者全额报销。

四、就医流程1.选择医疗机构广州市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等。

2.就诊登记就诊时,参保人员需要携带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医疗机构进行登记。

3.医疗费用结算就诊结束后,医疗机构会根据广州市医保政策进行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部分的费用。

五、医保政策变化广州市医保政策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和变化,参保人员需要关注医保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最新的报销范围和待遇。

综上所述,广州市医保是为广州市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制度,参保人员应了解医保的参保范围、费用、待遇和就医流程等知识点,以便更好地享受医保的优惠和保障。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2014年1月1日施行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2014年1月1日施行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文件(第32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4月24日通过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13年4月24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第三章个人账户第四章管理服务第五章附则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保障基本,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

坚持社会共济,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坚持统筹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

坚持立足基层,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用,推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三条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门诊共济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开展门诊共济保障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门诊共济保障政策的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 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都有哪些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都有哪些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付范围都有哪些规定我们很多⼈虽然都有了⼀份基本医疗保险,但是却对于它的⽀付范围有哪些却不是很清楚...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付范围都有哪些规定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基本医疗保险⽀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根据各省(市、区)物价部门的规定,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主要包括三类费⽤:⼀是属病房基本配置的⽇常⽣活⽤品如床、床垫、床头柜、椅、蚊帐、被套、床单、热⽔瓶、洗脸盆(桶)等的费⽤,⼆是院内运输⽤品如担架、推车等的费⽤,三是⽔、电等费⽤。

对这些费⽤,基本医疗保险基⾦不另⾏⽀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员单独收费。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包括六个部分:建⽴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共同缴纳,体现国家社会保险的强制特征和权利与义务的统⼀。

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共同缴纳,不仅可以扩⼤医疗保险资⾦的来源,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单位和职⼯的责任,增强个⼈⾃我保障意识。

这次改⾰中国家规定了⽤⼈单位缴费率和个⼈缴费率的控制标准:⽤⼈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例由各地确定,职⼯缴费率⼀般为本⼈⼯资收⼊的2%。

建⽴统筹基⾦与个⼈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由社会统筹使⽤的统筹基⾦和个⼈专项使⽤的个⼈帐户基⾦组成。

个⼈缴费全部划⼊个⼈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个⼈帐户,其余部分建⽴统筹基⾦。

个⼈帐户专项⽤于本⼈医疗费⽤⽀出,可以结转使⽤和继承,个⼈帐户的本⾦和利息归个⼈所有。

建⽴统帐分开、范围明确的⽀付机制统筹基⾦和个⼈帐户确定各⾃的⽀付范围,统筹基⾦主要⽀付⼤额和住院医疗费⽤,个⼈帐户主要⽀付⼩额和门诊医疗费⽤。

统筹基⾦要按照“以收定⽀、收⽀平衡”的原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基⾦的承受能⼒,确定起付标准和最⾼⽀付限额。

建⽴有效制约的医疗服务管理机制基本医疗保险⽀付范围仅限于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录、诊疗项⽬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的医疗费⽤;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定点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按协议规定的结算办法进⾏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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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
标准
为指导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结合我省(广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空调费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三)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尿布费;
(四)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五)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 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便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分以下三类:
1.普通住院病床位费标准;
2.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费标准(如: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
3.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标准。

以上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床位费标准执行。

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

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六、医疗开设的特需病房,不属基本医疗支付标准范围。

其床位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房支付标准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标准部分,由参保人自付。

因急诊抢救,由"120"急救车临时送往特需病房入住的,其床位费按基本医疗支付普通病房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或由于床位紧张及其它原因,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求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七、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费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

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

八、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关于病房每床单元设施标准提供基本服务(如:床、床头信号灯、一次性用品除外)。

九、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在《办法》的基础上,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条件确定支付标准。

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对因医疗机构管理不当,导致不合理消费,要通报批评或扣减结算费用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十、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卫生、物价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物价、卫生部门在组织制定或调整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意见。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来源: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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