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双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鼓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即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学校实行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即本专业)的同时,选择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个专业修读,该专业可以与主修专业同属于一个学科门类,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不同的专业作为辅修第二专业,并加修授予该专业学位所必需的课程。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单独颁发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由学校单独颁发校内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非标准格式)。
第二章招生专业及课程设置第四条招生专业在学校现有专业基础上设置,要满足社会需要,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有保证;开设的专业向全校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五条培养方案以《XX大学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为基础,由开设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行。
具体工作程序按《XX大学本科培养方案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条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以必修课程为主,以选修课程为辅,按学分数控制课程门数,各专业的总学分为30学分;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加修14学分的必修课程,6学分学位论文,总学分为50学分。
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部分课程需要先修课程作为预备知识,相关的先修课程不列在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位培养方案中,不单独开课,学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通过选修课形式学习这些课程,补上必要的预备知识。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计划为指导性计划,课程全程共四个学期、两个学年。
在第三学期期末报名,自第四学期开始学习。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满足广大学生在素质教育方面的需求和对教育管理学科的深入学习,本学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对象凡本校正式本科生(下称“主修生”)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
本校教育管理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学习时间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习时间为2学年。
其中第一学期为学位课程的学习,第二学期为毕业论文的撰写,第三学期为论文指导,第四学期为论文答辩及毕业。
第四条课程设置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课程设置以遵循教育管理学科建设和适应时代发展为原则,共计八门必修课程和两门选修课程。
具体课程设置如下:1、必修课程(八门):教育学原理教育心理学教育统计学教育管理学教育经济学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信息化教育沟通学2、选修课程(两门):教育史教育社会学第五条学位论文辅修生需在第三学期指定导师后自行撰写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应以教育管理实践为基础,通过进一步实证研究,提出创新性或系统化的理论、方法、管理课题或重大现实问题,阐述和论证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学术论文成文应符合规范,内容应有独创性。
第六条考试评定1、课程学习的考核方式应以平时考核、作业、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相结合,并应有明确的权重比例。
其中平时考核应占总成绩的三分之一以上。
2、论文的评定应包括格式、内容、创新性、实践性及表达能力等方面。
3、综合成绩评定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第七条证书发放辅修生修满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可领取本校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学位与主修专业学位同等。
第八条其他规定辅修生参加的物资、场地使用等问题,应按照本校制度处理。
辅修生违纪或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将不得领取学位证书。
第九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本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有关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双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为增强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培养复合型人才,决定在本科层次建立以学分制为基础的辅修、辅修/双学位的修业制度。
为了促进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招生对象和条件1.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招生对象招生对象为具有本校本科学籍的一年级以上在读学生,学生能较好地完成主修专业的学习任务,学有余力,并具有辅修专业学习的基本素养。
部分辅修/双学位专业招收具有普通高校本科学籍的一年级以上外校学生。
招收部分校外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本科毕业生。
其素质条件要求与本校校内学生相同。
招收外校学生的专业由学校确定后,在招生简章中公布。
2.所有申请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本科在读学生在申请前的主修专业的各门课程均须及格(重考重修及格课程视为及格)。
学校将对报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部分专业要进行专业素养的测试,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允许进入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
第二条报名办法及程序具体参见每年招生简章中工作安排。
第三条教学管理1.修读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须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相应的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并应取得相应学分。
2.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记入学分。
3.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学籍由教务处管理。
4.参加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我校本科生可以免修公共选修课。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相关病假或事假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未办理缓考手续视为无故缺考,课程成绩记为O分,补考通过后成绩记为60分。
第四条学籍管理1.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费缴纳、注册及领取听课证等开学准备工作,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上课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伪造材料获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习资格。
2.辅修专业学制一年,辅修/双学位专业学制两年。
在读本科生需在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部分不对校外招生的专业需于在校期间完成学习);入学时为本科已毕业的学生辅修、辅修/双学位最长年限为4年。
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适应能力,根据《学位条例》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鼓励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双学位。
第三条辅修双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学位,且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不属于同一个学科门类。
第四条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且学有余力的,可申请参加辅修双学位的学习。
第五条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公布开设的辅修双学位的专业目录供学生选择。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攻读一个辅修专业,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六条辅修双学位的教学计划根据辅修双学位教学的实际情况,参照同专业的主修教学计划制定,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
第七条辅修双学位的学习时间一般为五个学期,从第二学年开始修读。
不能按期完成辅修双学位课程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延长辅修学习期限一年。
第八条辅修双学位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
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辅修双学位班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计划和教学计划的审核、课程考核、成绩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的审查、证书的发放;院(系)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日常教学管理及成绩的录入与管理。
第十条辅修双学位的教学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课堂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假期。
学生必须持辅修听课证和学生证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课程的考核,必须遵守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未参加课程考核或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十三条辅修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设置相同,属辅修专业主干课程的,不得免修;其它课程按以下情况处理:(一)课程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或低于主修专业课程,且已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二)在同一学期开设,且主修专业课程为必修课的,可申请免修;申请辅修课程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到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免修课程的成绩栏记载主修课程成绩,并记入学分。
学院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辅修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学位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辅修双学位的含义辅修双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是指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另一学科门类的专业,达到规定学位授予标准取得的第二学位。
第二条基本要求1.双学位的课程由10门左右辅修专业课程、4-6门学位课程以及实践教学环节(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构成,总学分50学分左右。
2.双学位的培养方案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
3.双学位的教学按照《XX学院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位授予条件1.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学分,成绩优良,且符合辅修学科相应学位授予标准,经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双学位。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双学位(1)≪XX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贝1》中所规定的不得授予学位的任一情形;(2)在校修读双学位期间,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以学校处分文件为准)者;(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但未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者;(4)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者。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其辅修专业修读达到毕业要求和双学位授予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并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四年制在校本科修读双学位的学生,自XXXX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xx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第一篇: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辅修另一专业(跨学科专业),辅修时间从第二学年开始。
第二条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系)应充分考虑本单位教育资源及在校学生规模,并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第十五周公布开办辅修的专业、招收名额、报名条件以及详细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三条申请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1.学生于期末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大学辅修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后,交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审批;2.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根据学生报名情况,可以通过考核办法确定各专业的辅修学生名单并于开学初予以公布;3.辅修学生应在开学前三周根据拟选课程学分到财务部门核算科交费,100元/学分,并将收据(一联)和选课表交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上网添加学生名单;4.辅修学生按照课表安排参加辅修课程的学习。
第四条辅修学生自主设计学习方式,自主安排学习进度。
既可以选择随辅修的专业班级上课,也可以参加单独开设双学位班的课程学习。
第五条辅修学生的成绩管理由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负责。
第六条辅修课程考试违纪者除按学校规定处分外,取消辅修资格。
第七条辅修课程不及格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重新学习费。
放弃辅修的学生,已缴纳的选课费不退。
第八条辅修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25学分及以上,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审核,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第九条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符合《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双学位)。
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学校审批。
第十条不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但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者,颁发辅修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者,其辅修专业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院(系)应于学生毕业离校前审核辅修学生课程成绩和学位授予资格,填写《武汉大学授予普通本科生辅修证书、双学位证书审批表》,提出是否发给辅修证书及授予双学位的意见。
4.1.25 《大连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连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1998年制定,2010年修订)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的设立,旨在更好地发挥我校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的优势,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为更好地实施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方可开办双学士学位专业,原则上已批准设立的本科专业即可开设辅修专业。
二、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培养方案由教学单位制定,双学士学位40—45学分,辅修专业30—35学分,其课程设置需涵盖专业主要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实施。
三、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本科4年制3—6年、本科5年制4—7年)修满规定学分。
四、严格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重修次数不限。
五、原则上本科生应修读跨一级学科的学士学位课程,达到学分要求,符合《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条件,并且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发给大连大学统一印制的双学士学位证书;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并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发给大连大学印制的辅修专业证书。
六、上课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
如果所修读课程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选主修课程。
七、如果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时低于主修专业已修过的同一门课程,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学习成绩证明,经教务处相关科室审核,以该门课程的成绩代替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该门课程成绩。
八、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规定课程,可免修相近学科门类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未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规定课程,如所学课程不在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之内,则可记为相近学科门类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学分,但最多累计6学分。
九、以学期为单位、按照学生所选修课程学分收费。
如学期中途停止课程学习,已交学费不再退还。
十、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进程。
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XXXX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为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我校在本科生中设立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1.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文学、理学、管理学、工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经济学)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学位教育,完成该本科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达到该专业的双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2.辅修专业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辅修证书。
二、报名资格1.入学满一年的在校本科生(学生最早可在第二学期期中申请报名,第三学期开始修读);2.已完成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包括2.0)3.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修读1个双学位专业或1个辅修专业。
三、报名程序1.每年四月份及十月份开设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发布;2.学生报名时须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再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请,并由招生学院进行审核,如设有考核面试环节,学院自行组织考核面试。
对于各学院审核或考核面试通过的确定拟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生,须与教务处及招生学院签订协议,并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向教务处报名备案。
3.学生凭录取通知办理选课手续,参加课程学习即取得攻读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学籍。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1.修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实施专门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务处批准实施。
教学计划由平台课程和毕业论文构成。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管理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的联合培养项目的组织和协调、规范联合培养项目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此类项目健康、有序的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国际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国联项目)指我校与国(境)外院校通过互相承认学习过程、互认学分而开展的本科“3+1”“2+2”、硕士“1+1”等“*+*”模式的联合培养项目,学生通过参加该类项目的学习,达到双方院校的要求后,可分别获得大连海事大学与国(境)外联合培养院校的学位证书的项目。
参加此类项目的学生国外学习期间各项费用自理。
第二条参加国联项目的学生均应为我校的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各学院、系与国(境)外院校院、系开展的联合培养项目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各层次国联项目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报名、录取、出境第五条我校学生自愿选择是否参加我校与国(境)外院校开展的国联项目。
国联项目的学生最终录取权在国外联合培养院校。
第六条根据项目的不同,国联项目的报名工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或各个院系负责,学生按照国外联合培养院校的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第七条学生接到国联项目的录取通知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由所在学院统一为其办理国际联合培养留学手续,国际联合培养留学手续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院统一申报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学籍处理后,学生方可离校。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八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各院系分别负责指导参加校际和院际国联项目的学生办理赴国(境)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九条参加国联项目的学生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订《大连海事大学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
大学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不断完善多通道、多规格、模块化人才培养框架和宽、专、交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学生对社会需求的适应能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1.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设置一般应有主修专业作依托。
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作为副修学位、辅修专业。
专业所属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定双学位、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批准后再由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2.双学位、辅修专业学分设置:辅修专业的总学分为25~30学分;双学位的总学分为50学分左右(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
具体学分数由专业培养计划详细规定。
二、修读条件与申请程序(一)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1.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品德良好,对副修学位、辅修专业有一定志趣,学有余力。
2.累记学分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时段内的学分要求,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值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规定的绩点值。
3.学生副修学位、辅修专业,原则上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专业。
4.符合所申请专业的其它要求。
(二)副修学位、辅修专业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实施。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9周,教务处在网上向全校学生公布当年计划开设的双学位、辅修专业及各专业招生人数。
(三)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含双学位)程序:1.报名报名时间一般为第二学年第二学期第10周。
欲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可进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信息维护->辅修报名”栏目中报名并在网上提交,提交后打印“XX大学副修学位、辅修专业报名表”一式两份,由学生签名后交学生所在学院。
2.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第12周向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资格标准审核后,择优录取。
教务处于第14周公布参加副、辅修的学生名单。
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
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激发学有余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发挥个性特长,拓宽知识面,因材施教,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在本科生中实行辅修专业/双学位制度。
为规范辅修专业/双学位的管理,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置辅修专业/双学位的程序(一)凡接受辅修专业/双学位学生的教学系部,须提出辅修专业/双学位的人才培养方案,其内容包括:1.辅修专业/双学位的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要求、核心课程、学分要求;2.教学计划表,包括辅修专业/双学位的课程名称、学时和学分数。
合计学分数不低于50学分;3.实践环节(实验、上机与课程设计、技能训练等)的安排及内容要求。
(二)上述报告交教务部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教务部向学生公布。
第三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条件及录取程序(一)凡思想品德良好,主修专业所有课程合格且学有余力者均可自愿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
每个学生只能选修一个辅修专业/双学位。
(二)凡符合条件而又要求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本科生,需在第三学期向学生系提出申请,填写《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经学生系审核教务部批准后,交主办辅修专业/双学位的系(简称主办系)。
(三)主办系根据接受能力和学生学习成绩,择优录取,并在第三学期期末通知学生系。
录取名单由主办系报教务部备案。
(四)辅修专业/双学位报名人数如达不到最低开班人数,由主办系通知学生系该年级不开班的相关信息。
(五)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费标准按物价局规定执行,学生如不按期缴费注册,按自愿退修处理。
学生中途终止辅修,退费按物价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教学管理(一)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习一般从第四学期开始。
(二)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原则上单独编班组织教学,以保证达到规定的教学要求。
(三)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在每学期第三周开始上课,课程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六日进行。
(四)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1.主办系负责管理辅修学生的学籍,登记辅修课程成绩。
辅修 双学位 人才培养方案
辅修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
为了培养具备跨学科综合素质的高素质人才,我校决定开设辅修双学位课程,以下是具体方案:
一、课程设置
学生可选择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主修专业课程按照原有课程安排进行学习,辅修专业课程则需额外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
辅修专业课程不得与主修专业课程冲突。
二、学分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主修专业课程的学分要求,并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
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学分要求。
三、学习期限和毕业要求
学生的学习期限与主修专业相同,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辅修课程学习。
学生必须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方可毕业。
四、评价方式
学生的主修专业课程评价方式按照原有评价方式进行评定。
辅修专业课程采用成绩评定方式进行评价。
五、其他
1. 学生可在入校时申请辅修双学位课程,也可在入校后申请。
申请需符合相关条件。
2. 学生可在主修课程的学习期间开始学习辅修课程,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 学生的辅修专业课程学习需先获得主修专业辅导员和辅修专业辅导员的同意。
4. 学生毕业证书上将注明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核和授予工作,促进学生在辅修专业上的学习与发展。
本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文件和学校相关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申请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核第三条申请条件学生在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2. 辅修课程必须是学校已设的合法开设的辅修专业课程; 3. 必修课程已修满,并取得相关学分。
第四条申请程序学生申请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时,需要完成以下程序:1. 填写《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表》,并由本人签字确认;2. 提交相应的辅修专业学习成绩单和相关证明材料;3. 递交申请材料至辅修专业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审核程序学生提交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将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1. 辅修专业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如有问题,通知学生补充材料; 2. 辅修专业管理办公室进行学业资格审核,确保学生满足申请条件; 3. 专业教师团队进行专业能力评估,评估学生在辅修专业上的学习成果和能力; 4. 院系教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并提交评议结果至辅修专业管理办公室; 5. 辅修专业管理办公室审核评议结果,如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则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第六条申请结果学生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申请结果将根据审核程序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结果两个工作日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
第三章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授予与管理第七条学位授予符合申请条件并经过审核的学生,学校将授予其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学位管理学位授予后,学校将对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相关管理: 1. 学位授予信息将纳入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2.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将注明在学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上; 3. 学校将对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宣传表彰。
大连海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实际,特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一、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学位课规定的全部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其课程学习、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已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 00(含)及以上者。
二、在校期间受记过处分后符合以下两项条件者,由本人申请,院、系讨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后提交教务处审核,需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1.综合表现良好,事实证明确已改正错误且获得校级及以上各种表彰者(必须有相关的证书和证明材料);2.各学年学习成绩良好,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已达到2.50以上(含)。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因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行动受处分者;2. 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3. 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 00者。
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
2.院、系在规定时间组织学生提出学位申请书,由院系审核后备案。
3. 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对提出申请和需要讨论授予学位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逐个审核并填写《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后,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 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讨论并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5.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按不同学科类别确定授予对象并分别编号、下发。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年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大连海事大学正常的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年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非航海类专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入学.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大连海事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 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入学体检复查由大连海事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大连海事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指定医院开具证明后两周内离校回家治疗,并由学生处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审核,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注册在校生每学期需于开学第一周内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
.学生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予以注册。
.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所在院(系)负责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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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速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我校决定继续实行主辅修制并开设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辅修或双学士学位专业。
为规范辅修和双学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简介
(一)辅修专业是指已修读主修本科专业的本科学生,又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主干课程。
(二)双学位是指已修读并获得主修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又修读并获得另一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
(三)开办辅修专业、双学位种类
学校本着循序渐进、稳步发展的原则,设立的辅修和双学士学位专业主要有:自动化、环境工程、物流管理、海事管理、工商管理、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行政管理、社会工作、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法学、英语、日语、应用物理学等专业(院、系可根据每年人才需求对所开专业进行微调)。
教务处于每年四月网上公布所开设的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招收名额。
二、辅修和双学位专业教学要求
(一)开设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专业必修课设5—8门,辅修结业须取得25学分左右,不得低于22学分;
双学位专业课程可在辅修课基础上再增加3门左右,双学位毕业须取得40学分左右,不得低于36学分(含毕业论文环节10学分)。
辅修和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所开课程和环节的相同部分,由学生提出免修申请。
相同部分是指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考核方式及教学大纲的要求都一致,经开课单位核准后准予免修。
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二)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教学形式:由开课单位根据开课计划单独排课。
由开课单位组织学生上课。
三、学生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要求
1、在校本科学生修满第一年全部课程,无不及格课程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者(含2.0);修读英语双学位,还需达到国家英语四级优秀或六级通过且口试合格标准;
2、某辅修或双学位专业有特别兴趣、学有余力、相关课程有一定基础者,可申请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
由院、系审核并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从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开始修读。
每个学生只能选修一个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四、报名审批程序
(一)开设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应于每年四月份公布下一学年所开设的辅修和双学位专业课程计划和接受名额。
(二)申请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学生,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四周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申请表》,经教务秘书审核,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报送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审批。
当申报某一专业的学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可由该专业所在院(系)组织考核筛选后上报教务处。
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负责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系,同时将录取的辅修/双学位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三)要求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于每学期第十八至二十周与主修专业同期选课并按选课学分所需学分费存入龙卡,由校财务处统一划转学费。
未及时缴费的学生开课院、系将不登录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课程成绩。
五、学籍与成绩管理
(一)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辅修或双学位的学籍档案,负责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资格审查、学期初注册、办听课证、成绩备份与上报教务处;负责学生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成绩查询,并就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所在院、系沟通。
(二)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在开课学期的开学第一周到相关院、系办理注册听课手续,并根据各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安排情况进行选课。
(三)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
凡主修专业受到学业警告或劝退者,则所在院、系教务秘书须书面通知开设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院、系注销其修读辅修或双学位学籍,终止其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
(四)辅修或双学位开课的相关成绩,由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教
务秘书负责管理,每学期备份后,统一上报教务处归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学生修满辅修或双学位专业规定的学分后,将其辅修或双学位专业总成绩单一式三份,分别存入开设院(系)、教务处及学生本人各一份。
教务处负责将其归入学生总成绩表中。
(五)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或双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或中途被注销辅修或双学位学籍,其所修课程成绩和学分将作为任选课转入其主修成绩库。
六、毕业与学位资格审定
(一)双学位学生的毕业学位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由开设双学位专业的院、系负责审核,教务处将双学位资格审查与应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二)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且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发给大连海事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其已修的辅修专业课程及成绩,作为任选课转入主修专业成绩库中。
(三)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且修满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成绩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2.0(含2.0)以上,符合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则可授予大连海事大学双学士学位。
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不授予大连海事大学双学士学位,可发给辅修证书;所修双学位课程成绩及学分未达到双学位专业要求,但已达到辅修专业要求,则可发给辅修证书。
(四)学生在主修专业获得毕业和学位证书时,未完成辅修或双学位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则不发给辅修或双学位证书。
七、收费标准及工作量计算及办法
1.辅修和双学位专业课程学分收费与该生辅修的专业学分费相同(含实践环节10学分)。
中途退课者,所交学费一律不退。
2.教师开课(含毕业设计论文)及教学管理酬金等事宜将另发附件。
八、本办法自2005年3月起执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办法》(连海大教字[1997]516号文)作废。
二〇〇五年三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