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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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导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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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导则
技术研发中心收编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目录
公路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导则
1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专家论证程序,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和格式要求,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导则。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录1;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录2。
2术语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导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编制时各方职责
3.1.1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配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查的各项工作。
3.1.2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工作负总责。
3.1.3 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方案内容并批准监督方案实施。
3.1.4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5日前,将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备案。
方案论证的要求
3.2.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3.2.2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 专家组成员;
2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
5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3.2.3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程序:
1 施工单位可从部、省、市、县“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家库”中选取、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 施工单位在论证审查会3天前将专项施工方案送交专家组成员。
3 论证审查会之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踏勘。
4 论证审查会上,施工单位向专家组汇报专项施工方案。
5 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6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意见,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意见上签字并对内容负责。该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7 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应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备查。
3.2.4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 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 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 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3.2.5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 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5 身体健康,能参与现场踏勘工作。
3.2.6专家的主要权利:
1 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2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对需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 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介绍;到被论证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咨询、查阅相关资料;
4 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3.2.7专家的主要义务: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2 认真诚恳、客观公正地为委托论证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3 论证会之前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按要求填写书面的《专家论证初步意见书》,于论证会召开时提交给专家组长;
4 签署专家组形成的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
3.2.8各省、市、县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应当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方案实施的要求
3.3.1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3.3.2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3.3.3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意见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3.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