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工程造价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就像是一场充满未知的冒险之旅。
甲方呢,是个急性子,想要尽快盖起一座超级酷炫的大楼。
乙方呢,是个经验还算丰富的建筑公司。
这个工程一开始啊,大家都信心满满。
可是一到工程造价这块儿,就像是突然闯进了迷雾森林,各种问题就冒出来了。
甲方觉得乙方报的价格简直就是在漫天要价。
比如说在混凝土这一项上,乙方说按照他们的计算方式,需要花费100万。
甲方就瞪大了眼睛,“啥?你们是不是把混凝土当成黄金来算了,我找人打听了,顶多80万。
”乙方也很委屈啊,“大哥,我们用的可是高品质的混凝土,运输成本又高,工人还得精心浇灌,这80万根本就不够本啊。
”然后就是关于那些个隐蔽工程的造价。
啥叫隐蔽工程呢?就像是大楼的地下部分,或者是藏在墙里面的管道电线啥的。
乙方说他们在这些隐蔽工程上花了大力气,又是特殊的防护措施,又是高质量的材料,得加钱。
甲方就不乐意了,“我怎么知道你们到底做了啥?你说做了就做了啊?”乙方拿出一沓施工记录和照片,“您看,这都是证据,我们可是按照高标准来做的。
”甲方看了看,还是半信半疑,“谁知道这些照片是不是你们随便找个地方拍的。
”这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工程也没法顺利结算。
最后没办法,只能找第三方的造价咨询公司来评理。
这个咨询公司就像是一个公正的裁判,他们深入调查,查看各种合同文件、施工记录,还实地考察了工程情况。
经过一番仔细的核算,咨询公司得出了结论。
他们发现乙方在一些计算上确实存在小的误差,价格报得稍微高了一点。
但是甲方也有不对的地方,对于工程变更的费用不能不认账。
根据咨询公司的结果,双方重新调整了工程造价,这场“大战”才算是平息了下来。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建设工程中,工程造价这一块一定要清清楚楚,合同要写得明明白白,每一项费用都要有据可依,不然就容易陷入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纷当中。
有一个小商场要进行装修改造,甲方是商场老板,乙方是装修公司。
这商场老板呢,心里想着把商场装修得高大上,吸引更多的顾客。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模拟题(2015年版)_secret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模拟题(2005年新版)案例一.某实施工程项目,采用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全费用单价计价,混凝土分项工程的全费用单价为446元/m3,直接费为350元/m3,间接费费率为12%,利润率为 10%,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
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按月结算;工程量以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为准;工程保留金按工程进度款的3%逐月扣留;工程师每月签发进度款的最低限额为25万元。
施工过程中,按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出了一项工程变更,施工单位认为该变更使混凝土分项工程量大幅减少,要求对合同中的单价作相应调整。
建设单位则认为应按原合同单价执行,经协调,各方达成如下共识:若最终减少的该混凝土分项工程量超过原先计划工程量的15%,则该混凝土分项的全部工程量执行新的全费用单价,新全费用单价的间接费和利润调整系数分别为1.1和1.2,其余数据不变。
该混凝土分项工程的计划工程量和经专业工程师计量的变更后实际工程量如表 4-1所示。
混凝上分项工程计划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表表4—1月份 1 234计划工程量(m3)500120013001300实际工程量(m3)5001200700800问题:1.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2.什么情况可以双方可以停止履行合同?3.计算新的全费用单价,将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填入表4-2相应的空格中。
4.每月的工程应付款是多少?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应是多少?单价分析表表4-2序费用项目全费用单价(元/m3)号计算方法结果①直接费②间接费四、答案(共20分)1.答: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调解不成,可以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工(2)调节要求停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关要求停工(4)人民法院要求停工3.表4-24.(1)1月份工程量价款:500x446=223 000元。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日益繁荣,工程计价作为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工程计价法律案例,旨在为广大工程从业人员提供借鉴,提高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
二、案例一:工程变更引发争议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一栋住宅楼,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000万元。
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增加部分造价为200万元。
建设单位认为,工程变更属于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承担,故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增加的工程量。
施工单位则认为,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故拒绝增加工程量。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变更属于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承担。
但考虑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完成了部分工作,故判决施工单位承担增加的工程量。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工程变更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责任主体约定不明确。
在实际工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明确,以避免争议。
三、案例二:工程结算争议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一栋办公楼,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20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施工单位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但建设单位认为报告中部分工程量存在争议,故拒绝支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应当作为结算依据。
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争议部分,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争议部分工程量确有增加,故判决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工程结算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量的认定存在分歧。
在实际工程中,工程量的认定应当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施工实际情况为准,以避免结算争议。
四、案例三:工程价款争议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一栋住宅小区,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50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认为整改费用过高,故拒绝支付整改费用。
工程造价实践案例

工程造价实践案例工程造价是指对工程项目进行预算和估价的过程,它在工程项目开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工程造价实践案例,旨在反映不同类型工程项目中的造价管理和实施方法,并探讨其对于项目成本控制、质量管理和进度管理的影响。
案例一:商业综合体项目某地商业综合体项目是一个大型商业建设项目,包括购物中心、办公楼和酒店等多个功能区域。
在该项目的造价实践中,首先要进行综合规划和预算编制。
根据项目需求,确定各功能区域的用途和面积,并结合当地市场情况进行市场调研和价格测算,从而制定合理的预算。
其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各分项工程的造价进行动态控制,及时调整预算并进行成本管理,避免成本超支。
通过对项目成本的精确控制,该商业综合体项目最终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案例二:城市道路改造项目城市道路改造是提升城市交通状况和城市形象的重要项目。
在某地进行的城市道路改造项目中,工程造价的实践主要围绕着预算编制和成本控制展开。
首先,通过对道路改造范围、工程内容和用材等方面的详细调研,制定了合理的工程预算。
其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各项工程的实施质量和进度,减少了工程变动和返工,有效控制了成本。
最终,该城市道路改造项目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提升了城市形象,改善了交通状况。
案例三:住宅项目住宅项目的工程造价实践主要涉及住宅楼盘的预算编制和物料采购。
在某住宅项目中,预算编制的关键在于确定房屋建筑的面积和层数,并结合当地市场的房地产价格进行预测和计算。
另外,在物料采购方面,根据设计方案和质量标准,选择合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并通过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以确保物料的合理价格和质量。
通过以上措施,该住宅项目实现了预算控制和建筑质量的双重目标,为购房者提供了优质的住宅产品。
以上是几个工程造价实践案例,在每个案例中,都体现了工程造价在工程项目中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通过合理的预算编制、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等手段,可以实现工程项目的预期目标,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工程造价审核典型案例分析(大全五篇)

工程造价审核典型案例分析(大全五篇)第一篇:工程造价审核典型案例分析工程造价审核典型案例分析某小区工程,于2005年8月~10月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公司编制。
工程标底价144434187.4元,工程中标价为132724586.00元,下浮为8.1%,工程于2005年11月开工,于2007年5月竣工,超合同工期3个月,超工期均属发包人原因引起。
工程结算于2007年10月报送发包人,2007年11月送审,至2008年6月底出具初步审核结果(见下表),有关索赔未能最终审定。
本工程结算审核时间比较长,审核争议内容较多,影响工程造价较大。
主要争议如下:1、井点降水工程造价很高,不下浮的工程结算价为11610988元,占审定总价的9.5%。
结算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对降水的方案与时间争执很大。
造成原因分析如下:井点降水本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由投标人依据施工方案自行报价,在合同价中一次包定,结算时不作调整。
但本工程招标时,发包人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把井点降水作为预留金300万元列入工程总价,合同中约定为:“井点降水部分工程量按实结算,按预算造价下浮35%计”。
可理解为井点降水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签证工程量计算,并按江苏省现行计价定额计价,计算出的总降水造价下浮35%作为结算价。
造成井点降水工程结算造价高的主要原因是在签证管理上,井点降水方案在实施前应当进行降水方案审核与评估,确定降水施工工艺,适用本工程降水施工工艺有两种方案,为深井井点和轻型井点,深井井点比轻型井点造价要低得多。
但结算时未见井点降水方案审核报批,只有经监理及发包人代表签证的轻型井点使用的时间及绘制的轻型井点布置草图。
结算时发包人一看井点降水造价竟有这么高,井点使用的时间与合理性成为承发包人争议的焦点,施工过程中,所有降水真空泵一直24小时运转?,需要降水天数如此长?降水的方案是否合理?审核人员的结论观点:本工程井点降水造价如此高,发包人未能很好运用管理手段进行有效控制,首先,招标时就不应该把降水单独列出作为暂定预留金。
工程造价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以一起因工程造价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为例,分析工程造价法律问题,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程竣工后,原告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审核结果显示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金额100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提高材料价格等行为,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1000万元。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造价是否超出合同约定金额?2. 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原因是什么?3.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责任?四、法律分析1. 工程造价是否超出合同约定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和计算标准。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结果,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
2. 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根据工程量、材料价格、人工费用、机械费用、管理费用等计算。
”本案中,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导致实际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2)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导致实际材料价格高于合同约定;(3)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4)被告存在偷工减料、提高材料价格等行为。
工程造价专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某市开发一住宅项目,为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开发商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
双方签订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咨询公司负责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设计阶段的概算、施工阶段的预算和结算等造价咨询服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和设计变更等原因,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变化。
开发商认为咨询公司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工程造价超出了预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咨询公司退还咨询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咨询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对市场行情和设计变更等因素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评估;2. 咨询公司提供的造价咨询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3. 由于咨询公司服务失误导致的工程造价超支,责任应由谁承担;4. 开发商要求咨询公司退还咨询费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是否合理。
三、案件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关键事实:1. 咨询公司在接受开发商委托后,指派了具有相关资质的造价工程师进行项目咨询工作。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咨询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和设计要求,编制了投资估算报告;2. 在设计阶段,由于设计变更,咨询公司对原投资估算进行了调整,并编制了新的概算报告;3. 在施工阶段,咨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了预算和结算报告。
然而,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工程造价超出了预算;4. 开发商认为,咨询公司在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时,未能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和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造价咨询报告存在重大失误。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咨询公司在提供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虽然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但由于未能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和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造价咨询报告存在一定的偏差。
工程造价专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开发了一项住宅项目,项目名为“幸福家园”。
该项目于2015年3月开始建设,2017年12月竣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聘请了B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造价公司”)对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根据合同约定,造价公司负责提供施工图预算、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等服务。
在项目竣工后,双方就竣工结算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开发商将造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造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重新审核竣工结算。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造价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审核义务;3. 造价公司提出的结算金额是否合理。
三、案件事实1. 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造价公司负责提供施工图预算、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等服务。
合同明确了结算的编制依据为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合同约定等。
2. 结算编制:在竣工结算编制过程中,造价公司根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合同约定等编制了结算书。
但在结算书中,部分项目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且部分项目未计入结算。
3. 协商过程:开发商认为造价公司编制的结算书存在诸多问题,如单价不符、漏项等,要求造价公司重新审核。
造价公司则认为结算编制依据合法,且部分项目未计入结算是因为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
4. 争议焦点:- 结算编制依据:开发商认为造价公司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进行结算编制,导致结算金额偏低。
- 审核义务:开发商认为造价公司未充分履行审核义务,对结算书中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异议。
- 结算金额:开发商认为造价公司提出的结算金额不合理,要求法院判决按照实际情况重新审核。
四、法院判决1. 结算编制依据:法院认为,造价公司编制结算书的主要依据为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合同约定等,符合合同约定。
2. 审核义务:法院认为,造价公司虽然对结算书中部分项目单价和漏项提出了异议,但未充分履行审核义务,导致结算结果存在争议。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于2012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亿元,结算方式为竣工结算。
工程于2015年竣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初步结算,但就最终结算金额产生了较大争议。
在初步结算中,施工方认为实际工程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且存在部分隐蔽工程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要求增加工程造价。
开发商则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已经包含了所有工程内容,且隐蔽工程的风险由施工方承担,不应增加工程造价。
双方就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于2016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实际工程量是否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量;2. 隐蔽工程是否应增加工程造价;3. 工程造价的确定依据。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施工方提供了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施工日志、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超过了合同约定工程量。
开发商则提供了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证据,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已经包含了所有工程内容。
2. 合同解释法院认为,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合同条款,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
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内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3. 工程造价确定法院认为,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实际工程量、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施工方主张的隐蔽工程增加造价的要求,法院认为,由于合同中未对隐蔽工程进行明确约定,且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及时提出异议,因此不应增加工程造价。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实际工程量未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量;2. 隐蔽工程不应增加工程造价;3. 工程造价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015年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真题及参考答案_

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真题《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案例一:(20分)某新建建设项目的基础数据如下:(1)建设期2年,运营期10年,建设投资3600万元,预计全部形成固定资产;(2)建设投资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贷款,贷款2000万元,年利率6%(按年计息),贷款合同约定运营期第一年按项目最大偿还能力还款,运营期第2-5年将未偿还贷款等额本息偿还。
自有资金和贷款在建设期内均衡投入;(3)项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直线法折旧;(4)流动资金250万元由自有资金在运营期第1年投入(流动资金不用于建设期贷款偿还)。
(5)运营期间正常年份的营业收入为900万元,经营成本为280万元,产品营业税金及附加税为6%,所得税率为25%;(6)运营期第一年达到设计产能的80%,该年营业收入经营成本均为正常年份80%,以后均达到设计产能。
(7)建设期贷款偿还完成之前,不计提盈余公积,不分配股利。
【问题】1.列式计算项目建设期贷款利息;2.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一年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3.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二年偿还的贷款本息,并通过计算说明项目能否达到还款要求;4.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运营期第一年净现金流量是多少?【答案】1.建设期利息的计算:第一年利息=1000×6%/2=30万。
第二年利息=(1000+30+1000/2)x6%=91.80万元。
建设期贷款利息=30+91.80=121.80万元。
2.答案一:运营期第一年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900×80%×(1-6%)-280×80%=452.8万元运营期第一年偿还利息=2121.80×6%=127.31万元运营期第一年偿还本金=452.8-127.31=325.49万元答案二:固定资产原值=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3600+121.8=3721.80万元年折旧=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使用年限=3721.8×(1-5%)/10=353.57万元运营期第一年利息=2121.80×6%=127.31万元运营期第一年总成本=280×80%+353.57+127.1=704.88万元运营期第一年息税前利润=900×80%×(1-6%)-704.87+127.31=99.23万元运营期第一年可用于还款的资金=99.23+353.57=452.8万元运营期第一年偿还的贷款利息=127.31万元运营期第一年偿还的贷款本金=452.8-127.31=325.49万元3、运营期第一年末总贷款额=2000+121.80-325.49=1796.31万元。
工程造价典型案例剖析

工程造价典型案例剖析一、“贪心开发商的糊涂账”话说有这么一个开发商,想要盖一片高档住宅小区。
他看着那片地啊,就像看着一座金山,满脑子都是赚大钱的美梦。
在工程造价这一块呢,他一开始就犯了个大错。
他为了节省前期的设计费用,找了个没什么经验的小设计公司。
这个小设计公司给出的设计方案看着倒是挺漂亮,但是好多地方在实际施工的时候就出问题了。
比如说,基础部分的设计深度不够。
施工的时候挖着挖着,发现地下的土质比想象中复杂多了,原来设计的基础类型根本就不适合,得重新改设计,重新做基础。
这一改啊,光是基础工程的造价就蹭蹭往上涨,比最初的预算多出了好几百万。
还有啊,在材料选用上,开发商想走捷径。
他看到有一些特别便宜的建筑材料供应商,那价格低得诱人,就毫不犹豫地选了。
结果呢,这些材料质量参差不齐,很多都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
施工过程中,材料不合格就得返工,浪费了大量的人工和时间成本。
这一来二去的,整个工程造价就像脱缰的野马,完全失控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工程造价可不能贪心省小钱。
前期的设计费用不能省,那是整个工程的蓝图啊,要是蓝图都画歪了,后面肯定出大问题。
而且材料的选用也得慎重,质量好的材料虽然单价可能高一点,但是能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避免那些返工带来的额外花费。
二、“政府工程的预算超支风波”有个城市要建一座大型的市政桥梁,这可是个利民的大工程啊。
政府部门也是非常重视,专门拨了一大笔钱作为工程预算。
一开始,工程进行得还算顺利。
但是到了中期的时候,麻烦就来了。
首先是遇到了地下文物遗址。
施工队在打桩的时候,突然挖出了一些古老的陶器碎片,考古部门一介入,这一块的施工就得暂停。
这一停就是好几个月,期间设备闲置、工人也不能干活,但是钱还得照付啊。
而且为了保护文物遗址,还得修改桥梁的部分设计,这又增加了不少费用。
另外,在工程管理方面也出了问题。
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不顺畅,比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有时候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施工,监理单位发现了一些小问题,但是却没有及时和设计单位沟通,施工单位只能先停下来等消息。
建筑工程造价事故案例

建筑工程造价事故案例建筑工程造价事故是指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造价超出预算或发生其他经济损失的事件。
以下是十个关于建筑工程造价事故的案例:1. 案例一: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展初期未对工程进行全面勘察,导致在后期施工过程中发现了大量未预料到的地质问题,致使工程造价大幅度超支。
2. 案例二: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存在错误或疏忽,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变更和调整,进而引发工程造价的增加。
3. 案例三:施工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需要进行返工和修复,从而增加了工程造价。
4. 案例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不善,导致进度延误,进而增加了施工期间的人工和材料费用,最终使工程造价超出预算。
5. 案例五:施工单位未能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导致施工效率低下,从而增加了工程周期和人工成本,使工程造价超支。
6. 案例六:建筑工程项目中存在腐败行为,如贪污受贿、虚报工程量等,导致工程造价被人为地夸大,最终造成经济损失。
7. 案例七: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材料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导致使用了低质量材料,从而增加了后期维修和更换的费用,使工程造价超出预算。
8. 案例八: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由于施工单位对合同条款和风险控制不够重视,未能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因素,最终导致工程造价超支。
9. 案例九:建筑工程项目中未能合理规划和利用施工场地,导致施工过程中需要额外采购土地或租赁场地,增加了建设成本。
10. 案例十: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需要进行二次施工或修复,进而增加了工程造价。
以上是十个关于建筑工程造价事故的案例,这些案例都展示了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潜在的造价风险,需要各方合作、严格管理和有效控制,才能确保工程造价不超支,实现经济效益和质量目标的统一。
2015造价《案例》真题+解析

2015 年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师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真题及解析《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案例一:(20 分)某新建建设项目的基础数据如下:(1)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10 年,建设投资 3600 万元,预计全部形成固定资产;(2)建设投资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贷款,贷款 2000 万元,年利率 6%(按年计息),贷款合同约定运营期第一年按项目最大偿还能力还款,运营期第 2-5 年将未偿还贷款等额本息偿还。
自有资金和贷款在建设期内均衡投入;(3)项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10 年,残值率 5%,直线法折旧;(4)流动资金 250 万元由自有资金在运营期第 1 年投入(流动资金不用于建设期贷款偿还)。
(5)运营期间正常年份的营业收入为 900 万元,经营成本为 280 万元,产品营业税金及附加税为 6%,所得税率为 25%;(6)运营期第一年达到设计产能的 80%,该年营业收入经营成本均为正常年份 80%,以后均达到设计产能。
(7)建设期贷款偿还完成之前,不计提盈余公积,不分配股利。
【问题】1.列式计算项目建设期贷款利息;2.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一年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3.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二年偿还的贷款本息,并通过计算说明项目能否达到还款要求;4.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运营期第一年净现金流量是多少?【答案】1.建设期利息的计算:第一年利息=1000×6%/2=30 万。
第二年利息=(1000+30+1000/2)x6%=91.80 万元。
建设期贷款利息=30+91.80=121.80 万元。
2.答案一:运营期第一年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900×80%×(1-6%)-280×80%=452.8 万元运营期第一年偿还利息=2121.80×6%=127.31万元运营期第一年偿还本金=452.8-127.31=325.49 万元答案二:固定资产原值=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3600+121.8=3721.80 万元年折旧=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使用年限=3721.8×(1-5%)/10=353.57 万元运营期第一年利息=2121.80×6%=127.31 万元运营期第一年总成本=280×80%+353.57+127.1=704.88 万元运营期第一年息税前利润=900×80%×(1-6%)-704.87+127.31=99.23 万元运营期第一年可用于还款的资金=99.23+353.57=452.8 万元运营期第一年偿还的贷款利息=127.31 万元运营期第一年偿还的贷款本金=452.8-127.31=325.49 万元3、运营期第一年末总贷款额=2000+121.80-325.49=1796.31 万元。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造价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合同条款不明确、施工过程中变更频繁等原因,工程造价纠纷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工程造价法律纠纷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建设单位)与乙公司(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一栋办公楼。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工期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双方对部分工程量产生了争议。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虚报工程量,要求乙公司退还多收的工程款;乙公司则认为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2. 如何确定工程量变更后的工程款?3. 乙公司虚报工程量是否构成违约?四、案例分析1. 设计变更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设计变更的处理方式,因此,双方对于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认定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设计变更属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因此,设计变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但双方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2. 如何确定工程量变更后的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在本案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应当审查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必要性,然后根据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单价等因素,确定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3. 乙公司虚报工程量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最高法院工程造价案例

最高法院工程造价案例
就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甲方和乙方签了合同盖大楼。
这工程造价一开始就像一团乱麻。
乙方按照自己的理解和甲方给的初步设计就开始干了,等干到一半的时候,发现这钱花得比预算多多了。
乙方就不干了,说甲方你给的那些设计图啊,有好多隐藏的工程没说明白,这得加钱。
甲方呢,就觉得乙方是在故意讹诈,说你签了合同就得按照合同价干到底。
然后就打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去了。
最高法院就得开始梳理这个事儿。
首先看合同,合同里对于工程范围的描述比较模糊,就像你画一幅画,只画了个大概轮廓,好多细节都没标清楚。
最高法院就开始找各种证据,什么当时的邮件往来啊,会议纪要啊。
发现甲方确实在前期沟通的时候,给了乙方一些暗示,让乙方觉得某些工作是包含在工程里的,但合同里没写。
最后最高法院判定呢,不能让乙方单方面承担这个超支的损失。
因为甲方也有一定的责任。
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种树,一个人挖坑挖错了地方,另一个人按照错的地方种下去了,结果树没长好,不能光怪种树的人,挖坑的也得担责。
工程造价施工案件(3篇)

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建一栋住宅楼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000万元,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乙方要求甲方按照实际情况调整工程预算。
然而,双方在工程预算调整问题上产生分歧,导致工程款支付出现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工程预算调整是否合理?2. 乙方要求调整的工程款是否应予支持?三、案例分析1. 工程预算调整是否合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工程预算调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2)设计变更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3)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乙方提供的地质报告显示,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
乙方在发现地质条件变化后,及时向甲方报告,并要求调整工程预算。
根据上述规定,乙方要求调整工程预算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乙方要求调整的工程款是否应予支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工程款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000万元,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然而,由于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乙方要求按照实际情况调整工程预算。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甲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程预算,并按照调整后的预算支付工程款。
综上所述,乙方要求调整工程预算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乙方要求调整的工程款应予支持。
工程造价施工案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较为常见,处理这类案件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
在本案中,乙方要求调整工程预算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乙方要求调整的工程款应予支持。
通过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2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工程总造价约为1.5亿元。
项目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地下车库等。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案例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是要盖一栋五层的办公楼。
甲方和乙方呢,在工程结束后,就工程造价这块儿吵得不可开交,就像两只斗架的公鸡,谁也不服谁,最后没办法,只能找专业的造价鉴定机构来评评理。
这个工程啊,从一开始就有点小状况不断。
乙方说自己按照合同要求,该做的都做了,而且还额外做了不少甲方临时要求的小工程,所以这造价肯定得往上加。
甲方呢,却觉得乙方有些地方没做到位,有些材料费用报高了,觉得自己被当成冤大头了。
鉴定团队到了现场,就像一群侦探开始查案一样。
首先看这基础工程,发现乙方在打地基的时候,按照设计要求是要用一种特定标号的混凝土。
乙方拿出了购买混凝土的票据,显示是按照这个标号买的,但是甲方怀疑实际使用的不是这个标号。
鉴定人员可不含糊,直接在地基的不同部位取了样本去实验室检测。
这一检测,发现还真有部分区域的混凝土标号稍微低了一点。
乙方这时候就有点慌了,解释说可能是在浇筑过程中有一点小失误,但是不影响整体的结构安全。
接着看这主体结构的钢材使用量。
乙方报上来的数字和甲方预估的差了不少。
鉴定人员拿着图纸,一层一层地核对,每一根柱子、每一道梁都不放过。
结果发现乙方在计算的时候,把一些损耗量多算了一些,毕竟钢材在加工过程中是会有损耗,但没乙方报的那么夸张。
再看这楼里的装修部分。
乙方说自己用的都是好材料,装修的工艺也很复杂,所以价格要高。
甲方却觉得看起来没那么高档,不值这个钱。
鉴定人员就查看了装修材料的品牌、规格和质量证明文件,还找了一些装修方面的专家来评估工艺。
这一评估,发现乙方确实有部分材料是用了比较好的品牌里的中低端产品,虽然也是符合合同要求的,但是价格就得重新核算。
经过这么一番仔细的“折腾”,鉴定人员就像会计对账一样,把每一笔费用都重新梳理了一遍。
基础工程因为混凝土标号的问题,扣了乙方一部分钱;钢材使用量重新核算后,也减少了一些造价;装修部分根据材料和工艺的实际情况调整了价格。
最后得出了一个新的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专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甲公司,施工单位为乙公司。
项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由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
在工程结算阶段,甲乙双方对工程造价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款支付出现困难。
双方协商无果,甲乙双方将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审核。
二、争议焦点1. 工程造价审核的依据是否合法?2. 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审核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工程造价纠纷是否属于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责任范围?三、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造价审核的依据法院认为,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审核过程中,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进行审核。
该规范为国家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依据该规范进行审核的依据合法。
2. 关于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审核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审核,对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了详细核算。
在审核过程中,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未发现甲乙双方在工程量、工程造价方面存在明显争议。
因此,法院认为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审核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3. 关于工程造价纠纷是否属于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责任范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工程量、工程造价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工程款支付困难。
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为第三方,其职责仅限于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对甲乙双方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造价专业法律问题,以下对本案进行深入分析:1. 工程造价审核的依据本案中,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审核,该规范为国家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作为依据。
2.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责任范围本案中,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为第三方,其职责仅限于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对甲乙双方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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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变更
13清单计价规范定义: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 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 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 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 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1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 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工作除外; •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一、变更、工程量偏差引发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调整
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 ——定额或施工图预算计价(无规范定义):以施工图、预算 书及有关条件进行计价(1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惯例:①发 包时有大致工程范围、内容及要求,但无图纸,采用费率招标 或报单价,结算执行预算定额工料机消耗量定额;②发包人仅 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编制预算书,以预算书计价。
2 调整分析与建议 1)发包人提供了图纸及工程量清单,采用清单计价方式 20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此时单价与总价合同基本无差异) 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 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 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 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 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 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 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 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 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总价合同 13清单计价规范定义: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 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不提供清单 1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定义: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 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 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 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 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 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 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单价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 • ——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 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 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发包人仅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根据图纸内容自行编 制预算,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 (1)基于1998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 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调整; 所谓“总价”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 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交易惯例 选择总价方式时,施工图纸以内的工程造价一般不调整。 预算书造价+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的差异
(二)总价合同案例
1 发包人仅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根据图纸内容自行编制预 算,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 (1)基本情况 情况一:施工图纸中设计了此内容,承包人预算书中有相应 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取消此内容;或增加此内容。 情况二:施工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人预算书中无相应子 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取消此内容;或增加此内容。
情况二:发包时图纸有此项,报价无此项,实际施 工图纸减少或取消此项、增加此项
承包单位无法证明其漏项错误究竟是工作疏忽、让利行为 还是故意留有余地。 用发包图纸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图纸工程量量差进行扣减。 单价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 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 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根据清单报 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 (1)基本情况 情况一:清单中有此内容,承包人报价书中有报价,实 际施工图纸减少、取消此内容;或增加此内容。 情况二:清单中有此内容,承包人报价书中未报价,实 际施工图纸减少、取消此内容;或增加此内容。 (2)争议焦点 基本同前
• 9.3.3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 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 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 双方调整。——控制了不平衡单价 • 9.3.4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 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 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 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 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 ——机会利润补偿
PART A 工程造价典型案例:常规业务
PART B 工程造价典型案例:发展业务
环境条件: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建筑; PPP模式 BIM
ngdshenling@,密码:12341234
3
PART A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典型案例:常规业务
施工阶段的典型案例 一 变更、工程量偏差引发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调整 ——有不平衡单价时 二 变更、工程量偏差与施工方案调整引发的措施项目费用调整: 三 其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争议焦点: 情况一: ——减少或取消时 业主:希望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将减少或取消内容在结算中 全部扣减掉。 承包单位:当减少或取消项目多为承包人利润空间多的子项, 特别是涉及不平衡报价项目时有较大争议;此外,对于减 少或取消的内容是按图纸实际工程量扣减还是按承包单位 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扣减,也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增加时 此情况对业主与承包单位来说争议较少,一般业主也能够 同意在结算中将报价图纸中没有而实际施工图纸中增加的 内容给予增加。可能会存在争议性问题就是在单价计取上。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典型案例分析
南京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申玲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理论及方法发展趋势
管理理念转变 质量、工期、造价 控制对象转变 施工阶段 工具与手段转变 以人工为主
转变 转变 转变
项目增值(成本与价值比较分析)
项目全生命期、建设期全过程
现代化信息技术与管理工具(BIM等)
主要 内容
2013清单计价规范——8.3总价合同的计量
•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 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8.2.2施工中工程计 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 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 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非强条) • ——总价合同=?单价合同 •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 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 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 ——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此内容
• 工程量:若预算书中工程量比报价时图纸工程量过多,则 业主可能不同意在结算中再给予增加;若预算书中工程量 比报价时图纸工程量过少,则承包单位可能利用设计变更, 要求按施工图纸工程量与报价预算书差值增加。 • 单价:是延续承包单位预算书报价,还是重新取用新单价 也成为不可避免的争议。
“交易习惯,双方协商”
情况一:发包时图纸有此项,预算书也有此项,实 际施工图纸减少或取消此项、增加此项
——确定实际施工图纸与发包时图纸工程量量差。对于预算 书中比发包图纸实际工程量多或少均不予考虑。 理由:为了使报价在总体上有竞争力,并且赢得合同, 承包人对某些分项的工程量计取高于正常水平,一般对其 他的分项中工程量的计取偏低。 ——采用承包单位预算书中单价进行扣减量差。理由同上。
• 情况二:报价时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预算书中无 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取消此内容或增加此内容。 ——减少、取消此内容 • 业主:认为既然承包单位预算中未计取这些内容,属于承 包单位作为优惠主动放弃这些项内容,应按实际情况进行 工程量上扣减。 • 承包单位:可能会认为这些内容当初是作为一种优惠条件, 而在工程量上少报,或没有计取,在结算时不能够将预算 书中少计取或未计取的内容再扣减。同时,在扣减时如何 取用单价也使双方不可避免的产生争议。
(三)分析与建议
1 相关概念剖析 1)单价与总价合同定义 (1)单价合同——工程量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 13清单计价规范定义: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 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1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定义: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 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 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 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合同类型 ——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或施工图预算计价 ——总价合同:定额或施工图预算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单价合同案例
1 基本情况:某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把一位于市区 的住宅小区承包给了一家施工单位,该工程为非国有投资 项目,合同签订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外墙 保温工程量为480.03 m2,实际施工工程量为4800.3 m2, 该部分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候报价为525.36元/m2,是市场 价两倍。 2 争议焦点:增加的工程量单价是否执行525.36元/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