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

合集下载

强制要求入职乙肝检测阳性被取消录用法院:违反禁止性规定

强制要求入职乙肝检测阳性被取消录用法院:违反禁止性规定

上海人大2023年第7期因入职体检查出“小三阳”,被公司取消录用。

入职体检可以查乙肝吗?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如何维权?公司如何担责?【案情回放】汪先生通过多轮面试,终于收到心仪设备制造公司的录用通知。

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通知汪先生进行入职体检,并要求单独做乙肝五项检验。

检验报告显示,汪先生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俗称“小三阳”)。

汪先生将体检报告发给公司后,当天便收到人事打来的取消录用的通知。

汪先生认为,公司因“小三阳”拒绝录用自己,构成就业歧视,遂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后经查,公司确实存在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违法行为,公司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嗣后,汪先生以公司侵害其平等就业权为由,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案件受理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支持起诉。

【以案说法】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在招聘时强制要求汪先生提供乙肝检测报告,发现阳性后又单方取消录用,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侵害了汪先生的平等就业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法官释法说理,公司愿意承担侵权责任,并主动邀请汪先生就职。

但汪先生综合考虑事件经过,且已另行找到工作,故拒绝了公司的录用邀请,要求公司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当庭向汪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汪先生3万余元。

一、新增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填补了就业歧视纠纷的司法救济空白一般而言,劳动争议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实践中的就业歧视纠纷往往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和劳动关系形成前,传统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由显然难以在此情况适用,存在救济空白。

为劳动者维权有方、统一裁判尺度、创造平等包容的就业环境,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一般人格权”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平等就业权纠纷”。

自此,劳动者有了新的维权之道,法院也在审理中不断为用人单位明确着行为边界。

高中政治 时政热点(背景链接+热点分析)乙肝歧视:原因分析及对策

高中政治 时政热点(背景链接+热点分析)乙肝歧视:原因分析及对策

时政热点:乙肝歧视:原因分析及对策【背景链接】日前,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还是在新员工入职体检时,违反规定检查了300多名员工的乙肝五项。

其中,8名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应届大学生,被企业要求“回家治病”,拒绝录用。

他们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求助却遭到拒绝,一名工作人员甚至表示,“查出来了病就回家好好养着,还闹什么闹。

”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

而我国的《就业促进法》中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违反者将根据所侵犯权利法域,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2010年2月,卫生部等三部门的联合发文也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同时明确了所谓“特殊职业”的范围,即仅为特警、民航飞行员以及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这三类。

【点评】所谓乙肝歧视,就是社会中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hbv-carrier)所遇到的种种不平等对待,并主要是针对后者的歧视。

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公司作为一家国企,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公然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当然应受谴责。

然而,比之更令人寒心的,是劳动部门的冷漠,一个承担维护劳动者权利之责的部门,竟然将依法维权者拒之门外,这其实涉嫌渎职。

【原因分析】一、对乙肝认识的缺乏和传播途径的误解是歧视的主要原因。

20世纪80年代末,上海爆发甲肝,当时由于医学界尚未能对甲肝、乙肝进行严格区分,乙肝被误认为具有强烈的传染性,为日后的歧视埋下伏笔。

紧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食品卫生法》等数部法律对乙肝做了限制性规定,意外的助长了社会性的歧视。

到了90年代末,加上不良医疗机构的虚假宣传,乙肝歧视已经蔓延到全国的教育、就业、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招生、参军等几乎所有社会进阶环节实施严格体检,乙肝被认为是第一针对对象。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乙肝病毒携带者指的是感染了乙肝病毒,但却没有肝炎症状和体征,肝功能等各项检查均正常的人群。

经了解,中国人口中,乙肝病毒携带者人数还是比较多的,占了大约有10%的比例,即大约有1.3亿的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面对这庞大的基数,在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上,国家出台了相关的保护政策。

1、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2010年,国家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该通知上明确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另外,该通知还规定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2、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消除就业歧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3、加大宣传,营造公正的和谐就业环境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

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有什么注意事项虽然说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与健康的正常人一样生活以及工作,但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体内携带的乙肝病毒在一定情况下也具有传染性,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也有一定的注意事项。

1、选择职业上要注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招聘中大部分岗位都可以应聘,除少数特殊岗位会受到限制,如不能从事献血、保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理发师、游泳教练、食品加工员、食品售卖员、厨师、超市的服务员等职业。

2、就业期间要注意在找工作以及就业期间,乙肝病毒携带者也要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病情的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治疗。

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用人单位歧视,该如何维权? 等3则

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用人单位歧视,该如何维权? 等3则

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用人单位歧视,该如何维权?等3则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用人单位歧视,该如何维权?今年4月,小林应聘杭州某家公司的工艺工程师职位,经面试,单位决定录用。

其后,小林被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录用。

请问,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否违法?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小林虽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公司在无法证明工艺工程师是国家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的情况下,仅以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侵犯了其平等的就业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景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网络赌博被骗,钱可以要回吗?程某在网上赌博,怀疑对方涉嫌欺骗选择了报案,请求警方把输了的300万元追回来。

警方最后顺藤摸瓜,将对方抓获,以诈骗罪和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

那么,程某的钱可以拿回来吗?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P款。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更是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材料说明,赌博在我们国家被认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赌资在这种非法活动中已经改变了归属关系,属于依法应予追缴没收的,其在法律上已经不属于赢家和输家所有了。

许宝石(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眺望权”应受法律保护吗?小刘于2014年6月买下某处房产。

不久他发现,开发商原本设计要建绿茵足球场的一块地竟建起了一座楼房。

体检出大三阳被辞退,公司是否违法

体检出大三阳被辞退,公司是否违法

体检出大三阳被辞退,公司是否违法下面的回答清一色的都是说公司违法!我就以我们公司的亲身案例来给你说说,本身我是做公司行政的,所以给你的参考应该有些可循,一:你入公司时不知道有没有体检呢,如果没有先不说,如果有,那就是说本身体检就是有的那么公司让你来是同意的,所以公司违规,如果当时体检你没有大三阳,而是今年体检有了,这个你可以让公司给你放假去看病的,而且公司也不能开除你,当然如果当初进厂连体检都没有那就不说了。

二:好多人都说公司违法,看看国家的规定不是说不检查乙肝,而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没有问题的,大三阳和小三阳依然不在“保护“范围的,所以查出你有大三阳,单位开除你也不是说绝对违规的,就是说好比交通事故,责任是主要和次要的,三:公司要你办离职这个就大大的不对了,公司要是认为你有大三阳和你解除合同,自己当然不写辞职申请书喽。

让公司解除合同还有很多的赔偿,一年按照2个月的工资来赔付还是不错的,四:如果当时你没有体检,而且或者是假证明证明你没有乙肝蒙蔽单位的,那么今天查出来开除你,是正常的,好:最后总结一下,一:单位违规与否关键在你进厂的手续和体检,如果一切正常,单位强行辞退你,我已经说了,存在违规不存在违法,所以你可以去劳动局投诉道理讲是要陪你钱的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你们协议离职,单位出示协议离职证明,单位不赔你不过你办理有保险的话,保险会给你失业赔偿的一般是一年2个月那么什么是正规的做法呢,我们单位曾经有一个也是这情况后来咨询了我们单位的律师,就是查出来你有大三阳的时候,单位放假你3个月让你去治疗,3个月以后复查拿着报告来3个月依然没有治愈的可以再放3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一年后依然无法治愈的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了,也有的单位是直至放假到你合同结束之日,比如你2年的合同就直接到合同结束日如果体检还是不合格,那么可以不继续签订合同的,因此你单位没有给你时间去看病,所以你要做的是不要自主去些辞职单,否则公司就脱离关系了,要么让他开除要么协议离职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吴元龙律师认为,依据劳动保障部颁布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聘,如何合法合理说“不”?

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聘,如何合法合理说“不”?

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聘,如何合法合理说“不”?作者:来源:《职业》2008年第01期【上期案例回放】D 经理是一家销售企业的招聘主管。

根据企业需要,确定了招聘大量食品和电器销售人员的计划。

正当招聘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候,D 经理却碰到了一个难题。

现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和《就业促进法》相继出台,增强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的保护。

那么企业在招聘中,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前来应聘的,如何才能不构成歧视呢?和HR 同仁一交流,发现大家在这个问题上也都有点不清不楚,存在这样那样的困惑。

(案例提供:读者刘先生)【本期专家解读】解答提供:中国工伤损害赔偿网北京义社劳动咨询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对该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散见于多个规范性文件中,主要规定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 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 健康合格证" 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法律保护一、引言-鲜血引出的沉重话题案例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考国家公务员9名,有157人报名应考。

经笔试、面试,前13名报考者参加最后体检,其中4人不合格。

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周一超总分排第八(笔试第四),因被检查出有乙肝“小三阳”。

招考单位“按国家公务员招考条例”,判为“不合格”,不予录用。

周在4月2日晚知道自己因身体原因被淘汰后,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来找到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干某询问公务员招收录用情况,向干某要看化验单未果,后到洗手间拿出了藏在包中的水果刀对两位人事科干部进行行刺,造成一死一伤的悲剧,周随后被刑事拘留。

[1]浙江嘉兴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处周一超死刑立即执行。

人们在阅读完案例后,对悲剧的发生进行感叹的同时不禁要问:什么是乙肝“小三阳”?它和肝炎病之间有何联系?医院的这种体检结果对劳动者身体状况的评价意义是什么?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劳动者的就业情况?为什么录用单位要拒绝录用此类劳动者?二、医学常识的交代1963年,Blumberg等科学家的医学发现开辟了实验室诊断发现带毒者的途径,使得在例行体检的过程中可以检测出乙肝病毒携带者。

我国属于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高发区,我国目前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率高约60-70%,这其中又有10-15%人血清HBV表面抗原阳性而表现为乙型肝炎病毒携带。

全国有14亿人口,大部分的民众都受过肝炎病毒的感染。

约有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乙肝患者大约有3千万人。

[3]并非每个感染病毒的人都会成为乙肝患者。

从医学概念上来讲,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以及乙型肝炎患者的名称有着不同的意义。

乙肝病毒感染者:过去感染过或现在正感染乙肝病毒的人都叫乙肝病毒感染者。

乙肝患者:有临床症状如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厌油腻,腹泻及腹胀,部分病例有黄疸发热等,检查结果肝功能异常,血清乙肝表面抗原,乙肝病毒去氧核糖核酸,去氧核糖核酸聚合酶均为阳性。

尴尬的待业群体——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状况解析

尴尬的待业群体——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状况解析

BE NQI S HIDIAN本 期 视点尴尬的待业群体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状况解析◎ 本刊记者/彭 洋 个案:血淋淋的教训2 0 03 年,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面向应届 高校毕业生招考 国家公务 员 9 名,有 1 5 7 人报名应考。

经笔 试、 面试, 前 1 3 名报 考者 参加最 后体检,其 中 4 人不合格 。

浙江大 学农业与 生物技术学院应 届毕业生 周一 超总分排 第八( 笔试第 四), 因 被检 查出 有 乙肝“ 小三 阳” 。

招 考 单 位“ 按 国 家 公 务 员 招考 条 例 ” , 判为“ 不合格 ” 不予录用 。

周 , 一超在4 月2 日晚知道自己因身体原 因被淘汰 后,携带一把 水果刀和一 把菜刀来 找到人事劳动保 障局公务 员管理科 科长干某询问公 务员招收 录 用 情 况, 向 干 某 要 看 化 验 单 未 果,后到洗 手间拿出了 藏在包中的 水 果 刀 对 两 位 人事 科 干 部 进 行 行 刺,造成一死 一伤的悲剧, 周一超 随后被刑事 拘留。

浙江嘉兴 市中级 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判 处周 一超 死刑立 即执 行。

同年 1 1 月 ,2 3 岁的安 徽青年 张先著大学毕业并 于 6 月 3 0 日参加 了安徽省 国家公务员考试 ,笔试和 面试的成 绩在近百名竞争 者中排第 一位,然而在 随后的体检中 却被检 查出感 染了乙 肝病毒;9 月 2 6 日, 芜湖市人 事局正式宣布张 先著体检 不 合格 不被 录 取。

1 1 月 1 0 日 ,张先 著一纸 诉状 正式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状告芜 湖 市 人事 部 门 “ 歧 视 乙肝 患 者 ” 。

2 0 0 4 年 4 月 2 日,芜湖市新 芜 区法院作 出一审判决,法 院认为被 告芜湖市 人事局取消张 先著进入考 法院 提起上诉,成 为中国“乙肝歧 视第一案” 。

2 00 8 年 3 月,北京 某著名高校 的应 届毕业生张云( 化名)通过山 东 省 大 众 报 业 集 团 招 聘 网 站 应聘核程 序资 格的 行政 行为 证据 不足 , “ 大众 日报 记者 ”一 职,并 很快 收 法院同时 不支持张先著 的其他诉讼 请 求。

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解析

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解析

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出处」《检察日报》2003-11-24 法律门诊第8 期主持人徐建波检察日报社法律经济部主任嘉宾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郭春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智宏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耀刚北京中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新闻背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安徽大学生张杰(化名)于今年 6 月30 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杰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杰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10月18日,张杰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11月10日,张杰以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为由向芜湖市新芜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面对传染病患者的学习、就业等权利与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究竟该如何应对?这是全国首例“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向社会提出的一个现实问题。

特别观点■首先要有权利,然后才有权利被侵犯的可能。

从这个角度看,本案中的劳动权还没有形成,不存在被侵犯的问题。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并不是绝对的。

就录用公务员来说,行政机关规定一定条件是必要的,这并不构成歧视和侵犯平等权。

■在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来得及作出规定之前,为了公共利益,地方人大、政府应该有权并且有责任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公民的劳动、学习等权利加以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是根据控制和防治传染病的科学标准作出来的。

■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如果表现为立法行为,可以通过《立法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审查途径解决;如果表现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则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要真正有效地保障传染病患者的宪法权利,就必须建立独立的宪法诉讼制度,由特定机关来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与宪法原则相抵触。

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法律责任

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法律责任

常。 之后,肖某与电子公司未签订 劳动合同。 电子公司认可其招聘员 工的过程中,一般经过笔试、面试, 且双方对工作待遇、工作岗位均协 商一致后才会安排应聘者体检。 电 子公司主张未与肖某签订劳动合 同的理由是公司实行择优录取,且 已有其他更适合该岗位的候选人。 肖某的体检结论并未显示其有明 显的心脏病、肺结核或谷丙转氨酶 指数大于 40 的情况, 电子公司主 张有更合适的人选,但未就该主张 进行举证。 肖某的体检结论确实显 示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从肖某提 交的录音光盘中,亦可分辨出有一 位女性工作人员在向肖某解释电 子公司不招录有传染病的人。
案例 080 研究 文/汪 洪(二审主审法官)
案例
1260/2011
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 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 依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依法享有 公平就业权。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歧视乙肝 病毒携带者而不愿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丧失就业机会,用人 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形式。
【审判】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 就业和依法择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 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 人员时,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 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 但不得 以应聘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 绝录用。 肖某提交的录音光盘播放 的录音音质模糊, 不能确定系电子 公司工作人员的声音, 其证明力不 足,且电子公司不予确认,加之肖某 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公司系 以肖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 录用,因此,肖某认为电子公司对其 存在就业歧视缺乏事实依据。 肖某 与电子公司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应 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肖
案例 082 研究
案例

劳动案例(1)

劳动案例(1)

1.单位如何适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新员工?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要想利用“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该条件是在招聘录用员工之时,就已经向员工公示并经过员工确认的。

公示方法包括:(1)通过招聘广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和保留;(2)员工入职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在录用通知书中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2.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录取通知书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应聘者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如期报到属于对单位发出要约的承诺,该录用通知书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在制作和签发录用通知书时,应尤其注意两点:其一,明确应聘者应予承诺的期限。

如收到录用通知书的应聘者不能按期确认,公司有权取消此职位或另招新人。

其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双方就录用通知书达成合意后,应聘者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公司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应聘者的体检一定不要等到入职时才进行,应先让劳动者参加入职体检,在体检合格以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单位不得随意单方面变更其中的内容。

单位一旦录用员工,应尽快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录通知书失效,或者应约定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以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

3.企业能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吗?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企业以拟聘用的员工携带乙肝病原为由拒绝予以录用或辞退,将被认定为违法,并须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实务中,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拟聘用的员工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比如,餐饮、医疗、保育等服务行业的相关工作,否则,不能在入职体检中强制要求员工参加乙肝项目检测。

人社部[2010]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2010]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面对乙肝歧视.doc

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面对乙肝歧视.doc

2012年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面对乙肝歧视7月初,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在新员工入职体检时,违反规定,检查乙肝五项。

其中8名被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应届大学生,被企业要求回家看病,拒绝录用。

形形色色的乙肝歧视事件中,中航工业不是第一桩,但它依旧有着令人意气难平之处。

毫无疑问,这首先是一起众目睽睽下违背法规的举动,在对新员工的体检中加上乙肝五项的检查内容,已公开违背了人社部等三部委在2010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尤其是,中航工业作为一家大型国企,本应在社会平权方面做出表率性努力,检查乙肝的行为显然与此背离太远。

了解了乙肝的常识,知晓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需要维护,众多的用人单位为何仍然执意不对他们敞开平等用工的大门?对于这种断裂,曾经有一种刻板成见的观念认为,它源起严重不对称的劳资关系的助推,资方力量的过于强势,让许多遭遇歧视者不得不忍气吞声,最终导致恶性的相似案例传染式发生。

其实,类似的解读不过是表层的。

不错,当下的劳资力量确实不对等,但事实是,伴随着公民精神的生长,不服从的公民越来越多,他们遭遇乙肝歧视,已习惯于用申诉和法律力量来博弈,但考诸现实,成功案例寥寥。

无法达成的主动维权,指向的只能是权利无救济的更大真相。

见惯了太多私企民企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拒之门外,再来看国企的知法犯法,或许更有助于理清乙肝歧视的所由何来。

具体说来,无救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从法规层面来说,无论是《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虽然都对乙肝等疾病歧视有着相关限制,但其规定都过于抽象和原则,法律无威慑之下,即便有了限定清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其权威性自然也要大打折扣。

而移位至被歧视者,即便遭遇不公正待遇,他们虽有看起来很美的申诉渠道,但因并不畅通,申诉并无明确的行政救济程序,所以渠道也常常是虚置的。

国家对乙肝甲肝患者就业的要求

国家对乙肝甲肝患者就业的要求

国家对乙肝甲肝患者就业的要求
国家对乙肝甲肝患者就业的要求是保障其就业权益,禁止歧视,但也需要考虑其对公共卫生和他人健康的影响。

根据具体国家的政策和立法,可能会有以下要求:
1. 不得因患有乙肝甲肝而拒绝雇佣或解雇患者。

禁止在招聘、录用和职业晋升等方面对乙肝甲肝患者进行歧视。

2. 对食品、医疗、托儿所、教育等行业从业人员可能有特殊规定。

例如,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应进行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并持证上岗。

3. 部分岗位可能有特殊要求,例如对乙肝病毒标志物的抗体检测结果需要满足特定标准,以确保其在特定环境下工作的安全性。

4.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患者存在严重的传染风险或工作条件不适宜患者进行工作的情况下,可能会限制其就业。

这种限制必须经过权威的医学评估和合法的程序,确保是出于对公众安全和患者自身健康的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要求和政策会根据各国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疾病防控状况有所不同。

因此,在了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乙肝甲肝患者或雇主应咨询当地的卫生部门或相关机构,以确保遵守和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消除乙肝歧视的建议

消除乙肝歧视的建议

对于消除乙肝歧视的建议:1.从我国乙肝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产生的效果来看,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高法律的强制力和可操作性,保障乙肝患者的公民权利。

2.从彻底根除乙肝歧视来看,根本方法是: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纠正人民群众对乙肝的错误认识。

3.从实际的法律宣传成效来看,直接方法是: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

4.从现实的法规执行力度来看,重要手段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5.从现实的政府可用资源来看,辅助方法是:鼓励相关民间团体、组织的活动和发展。

附带材料:我国对于乙肝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过程:1989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病毒性肝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并规定:病人、疑似病人和携带者在治愈或者排除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991年2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2003年3月3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患有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但是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除外。

2003年9月26日,报考安徽芜湖公务员的乙肝携带者张先著,被人事局以感染乙肝病毒为名拒绝。

张氏遂于10月10日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认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侵犯了其宪法权利。

被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4年4月,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人事局根据张氏体检结论不予其考核的行为缺乏事实证据,予以撤销;但不承认规定有错。

人事局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

但仍然规定患“各种急慢性肝炎”的为不合格”。

此举具有标杆意义,部分企业开始效仿,歧视的坚冰出现裂缝。

用人单位不得因求职者患“乙肝”而拒绝录用

用人单位不得因求职者患“乙肝”而拒绝录用

用人单位不得因求职者患“乙肝”而拒绝录用------张洪律师有一位网友来电向笔者求助,称其在求职过程中受到歧视,说因自己患有乙肝“小三阳”,原本各方面条件都满意的一份工作却弄丢了,用人单位以其系乙肝病毒携带者,拒绝录用他为行政经理。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这位网友的遭遇也许不在少数,这实际上就是他们的平等权受到了侵犯,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歧视。

发生在2003年的一个类似案例,非常具有普法意义,相信对类似遭遇的朋友或许有所帮助。

那年,张某参加安徽省某县委办的公务员考试,在近百名考生中他名列第一,可是,在后来的体检中,某人民医院诊断其为乙肝“小三阳”为此。

当地人事局以其身体检查“两对半检测”不合格为由对其不予录取。

紧结着,张某向安徽省人事厅提出行政复议,该人事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张某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2004年4月,一审法院做出行政判决,撤销了某县人事局的不予录取的具体行政行为。

随后,案经二审法院终审维持。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知行政籍贯在招录公务员时都不能以劳动者患有乙肝“小三阳”不予录用,更何况其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时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求职者,而不是根据其工作能力和个人实际表现去考核,评判。

这就是歧视,这就是对公民平等权的侵犯。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依据,这也是“公民平等权”宪法保障。

平等权要求公民所有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过程中,都能够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受到平等的保护,不得因血缘、籍贯、身高、疾病、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等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我国《就业促进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行。

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源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与其配套实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这些法律规定为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司年度体检查出乙肝会被辞退吗

公司年度体检查出乙肝会被辞退吗

公司年度体检查出乙肝会被辞退吗公司年度体检查出乙肝会被辞退吗近年来,乙肝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一个严重健康问题。

许多公司将年度体检作为员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也包括对传染性疾病的检查,如乙肝。

然而,对于一旦查出乙肝的员工,他们是否会被辞退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法律、道德和企业角度分析该问题,并就其合理解决提出建议。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乙肝病毒携带者享有与其他员工一样的劳动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患病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标准妥善安排其工作和生活。

”这意味着即使被查出乙肝,员工也有权利改变工作岗位,但不能因此被简单地辞退。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传染性疾病携带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履行有关传染病预防和治疗的管理义务。

”换言之,企业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员工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然而,道德和企业角度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并不总是完全一致。

从道德层面来看,对于一些行业或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岗位,如医护人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等,乙肝携带者确实可能带来潜在的传播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和员工的安全,企业在考虑员工能否继续从事相关工作时,可以权衡这一因素。

然而,在其他一般岗位上,对于已经确诊为乙肝携带者的员工来说,辞退不仅会给他们造成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也可能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和道德争议。

从企业角度来看,解雇员工并非长久之计。

辞退员工需要重新招聘,培训新员工,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也可能影响企业的声誉。

那么,如果在年度体检中查出乙肝,企业应该如何合理地应对这一问题呢?首先,企业应该尊重员工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任何体检结果都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企业应该严格保密,并仅在必要的情况下向相关部门披露结果。

其次,企业可以根据员工所在的岗位和工作性质,评估乙肝是否对他人产生传播风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
一, 进一步明 确取消 入学 , 就业 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下同 ) ,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 测报告, 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 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不得在入学, 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 项目检测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 入学 , 就 业体检时检测 乙肝项目 的, 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 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 经卫生部 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 的乙肝表 面抗原携带者 不得从事 的职业, 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军 队, 武警 , 公安特警的体 检工作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 , 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 功能的, 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 酶 (ALT, 简称转氨酶 ) 项目�对转氨 酶正常的受检者, 任何体检组织者 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
七, 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各地要
各级人 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要加 大市场监管力度, 维护市场正常秩 序, 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 要通过加 强信息 跟踪 , 市 场巡查 , 受理投诉 举报 , 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 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措施, 检查收 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打击非法劳务 中介行为, 严肃查处乱设项目收费 行为 �规范用人单位招聘活动, 为 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公平,
八, 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 工作�各地要推动经营性人力资源
要配合就业工作需要, 引导经营性 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按 照当地有关 规定,与公共就业服务相结合, 采 取搭建农民工劳务对接平台 , 为登 记失 业人员提供免费 就业服务等 多种形式, 积极为劳动者提供社会 公益 服务 � 要根据就 业促进法要 求, 积极研究和制定实施经营性人 力资 源服务机构开展 公益性就业 服务享受政府补贴办法�
四,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检查�
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 日常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 要研究 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市场动态监 测机制,建立市场供求信息变化快 速调查制度, 及时, 准确掌握市场动 态 �要加强对市场供求信息的归类 和分析,形成权威性数据并定期发 布, 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流动, 为促 进就业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 根据 "民生为本, 人才优先" 的工作要 求, 在推动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 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不断 推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二� 一� 年一月二十九日

以患乙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以患乙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保护力度加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职场中的地位逐渐得到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企业因员工患有乙肝而解除其劳动合同,这种现象不仅侵犯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保护、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等方面,探讨以患乙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合理性。

首先,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享有平等就业权益方面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有乙肝而拒绝录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法律法规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职场中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现实情况下,仍有一些企业不顾法律法规,以员工患有乙肝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往往没有充分了解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和防治措施,导致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这种歧视不仅使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精神压力,还可能使他们失去生活来源,加剧其生活困境。

其次,企业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关爱员工的健康。

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不仅有经济责任,还有社会责任。

在员工患有乙肝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关注员工的健康状况,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治疗和关爱,而不是简单地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应该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为员工提供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员工的健康状况。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乙肝病毒的认知水平,消除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此外,企业以患乙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在员工患有乙肝的情况下,企业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还可能面临员工提起的侵犯合法权益的诉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
王某曾是上海一家单位的助理工程师,通过测试被北京某公司录取。

但在王某正式办理了上海公司的离职手续之后,北京某公司却拒绝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其体检结果为“小三阳”。

王某认为,北京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2008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某公司因王某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平就业的原则,故判令北京某公司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7572.7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企业以拟聘用的员工携带乙肝病原为由拒绝予以录用或辞退,将被认定为违法,并须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实务中,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拟聘用的员工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比如,餐饮、医疗、保育等服务行业的相关工作,否则,不能在人职体检中强制要求员工参加乙肝项目检测。

[HR应对]
1.在新的劳动法律框架下,企业HR应严格做好入职审查的各项工作,包括建立职工名册,要求员工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离职证明和体检证明等文件的原件,以及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一一核实并保留复印件存档。

2.企业HR应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劳动者入职声明中写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虛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3.有关员工“通讯地址”的特别提醒:劳动争议发生后,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的送达,往往成了单位的一个难题,单位常常因为不能提供合法送达相关文件的书面证据而承担败诉后果。

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企业HR应注意相关入职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拟订,如要求新员工在填写《员工人职信息登记表》等文件中明确其个人通讯地址或紧急状态下联系人的通讯地址,并且确认上述地址为本企业向员工送达各类法律文书或工作文书的送达地址,企业以挂号信方式向上述地址邮寄文件,即视为该文件已向员工本人送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

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