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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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
一、宰前检疫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
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
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
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
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
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
3 术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
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
的疾病。
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
屠宰、加工等。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
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
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
A 封销疫区的;
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
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D 染疫、有害的;
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
5.1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
消毒的指导工作。
5.2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
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
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
5.1检疫范围:进厂活猪。
5.2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5.3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
6 检疫检验方法
6.1验收检验
6.1.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在活猪进厂后卸车前,向货主或送猪人员索取三证
即《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并及时归档存放。
临车逐头检查是否带有免疫耳标,证货相符时方准予卸车。
6.1.2卸车后逐头观察生猪的健康状况,并按观察结果进行分圈编号予以识
别。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疑似病猪赶入隔离圈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6.1.3疑似病猪经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缓
解的送急宰间处理。
6.2待宰检验:
6.2.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每隔1小时对待宰圈巡视一遍,检查“宰前12-24
小时静养喂水停食,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动、静、饮水”观察,发现疑似病猪及时分圈隔离。
6.2.2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
理印章,并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6.3送宰检验:品管员或检疫员在生猪送宰前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
认健康的填写《准宰证》。
6.4检验方法:以群体观察和个体检查为主,发现疑似恶性传染病畜时可进
行实验室检查。
6.4.1 群体观察:动态观察、静态观察、饮食状态观察。
6.4.1.1动态: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6.4.1.2静态: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状态、立、卧姿势、呼吸等状态。
6.4.1.3饮食状态: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观察排便时姿势,
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合物、气味等。
6.4.2个体检查:视诊发现异常后可进行视诊、听诊、触诊、测温等检查。
6.4.2.1视诊: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以及皮肤、被毛、
呼吸、可视粘膜、天然孔、鼻镜、四肢、粪、尿等。
6.4.2.2听诊:听叫声、咳嗽声、心音、必要时听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
动音等。
6.4.2.3触诊: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廊、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
6.4.2.4测温:必要时对饲养圈及隔离圈的猪进行测温检查。
6.4.3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6.4.4实验室检查:依照农业部现行颁布的《动物检疫操作规程》执行。
7 急宰猪处理
送至屠宰厂前已死亡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直接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在检验中检出传染病时,按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
8记录
8.1《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
8.2《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
8.3《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8.4《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8.5《查圈记录》
8.6《准卸证》
8.7《准宰证》
二、生猪屠宰后检疫检验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屠宰加工过程的检疫、检验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屠宰车间放血后的产品检验处理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的检疫、检验处理。
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验员负责对进屠宰车间屠宰后的产品及急宰室的病、残猪
的诊断、屠宰后的检疫、检验、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