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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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

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

规则明确如下:

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

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其人防工程面积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比例”

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

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批准的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附件: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附件

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用地性质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备注

A1(行政办公用地) A2(文化设施用地)r≤1.5

按地上建筑面积9%

A3(教育科研用地) A4(体育用地) A5(医疗卫生用地)容积率

A6(社会福利用地) A7(文物古迹用地)按地上建筑面积1.5

11%

r>(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A8 (宗教用地)A9B1(商业用地) B2类用地中的广播电按地上建筑面积2.0

9%

r≤* B2(商务用地)按人防工视台项目应(娱乐康体用地)B3确定程战时功能需求容积率

程面积指配建人防工 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11%

2.0

按地上建筑面积r>标(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 (军事用地)D1按地上建筑面积10%

类用地除生活服务D1类设施以外的项目应 D2(外事用地)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r≤1.5 按地上建筑面积9% 程面积指标 D3(安保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建筑面积11% r>1.5

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 9%

2.0 按地上建筑面积r≤F2(公建混合住宅用地)容积率(其他类多功能用地)F3按地上建筑面积>r2.0

11%

F8(绿隔政策区生产经营用地) G1(公园绿地)(防护绿地)G2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广场用地)G3

G4(生态景观绿地)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G5(园林生产绿地) H5(采矿用地)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M1(一类工业用地)3%

按地上建筑面积r≤1.5M(二类工业用地容积6%1.5

按地上建筑面M(三类工业用地9%按地上建筑面2.0(工业研发用地M容积11%2.0按地上建筑面7%1.0按地上建筑面(保护区用地容积9%

按地上建筑面1.0

r

用地性质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备注

7%

≤1.0 按地上建筑面积r R1(一类居住用地)9% ≤2.0 按地上建筑面积1.0<r (二类居住用地)R2 容积率11% 按地上建筑面积2.0

r>(三类居住用地)R3 S1(城市道路用地) 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4类用地如地下建筑(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3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面积超过地上建筑面积1/3以上时,按地下 S5(加油加气站用地)建筑面积的30%

配建人(其他城市交通设施用地)S9防工程 * S4(社会停车场用地)按地上建筑面积10%

T1(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T2 T3(港口用地)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公路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21)项目无 T4(机场用地)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T6(区域综合交通枢纽用地)(管道运输用地)T5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U1(供应设施用地) U3(安全设施用地)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

(环境设施用地)U2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U4(殡葬设施用地)(物流用地)W1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普通仓储用地)W2 容积率

11%

按地上建筑面积r>2.0

(特殊仓储用地)W3 (待深入研究用地)X 按实际规划用途确定

(村民住宅用地)C1 C2(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另行研究确定

C3(村庄产业用地)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C4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C9(村庄其他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H9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水域)E1 E2(农林用地)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E9(其他非建设用地)

注:本表所列用地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11/996-2013)表3.0.3的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准。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

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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