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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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原创版)目录1.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重要性2.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规则和方法3.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实际应用和意义正文【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重要性】人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需要而建设的地下或半地下工程。

在我国,人防工程建设有着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其中,面积计算是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规则和方法】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计算规则: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应遵循“净面积”原则,即工程内部实际可用空间面积。

此外,还需考虑工程的层高、墙体厚度等因素。

2.计算方法: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可采用两种方法,即直接测量法和公式计算法。

直接测量法即在现场对工程内部空间进行实测,以得出净面积。

公式计算法则是根据工程的设计图纸和相关参数,运用数学公式计算得出净面积。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实际应用和意义】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在实际应用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工程质量:通过严格的面积计算,有利于及时发现设计图纸中的问题,避免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

2.合理规划工程布局:准确的面积计算可以为工程的布局和功能区划分提供依据,从而提高工程的使用效率。

3.有助于工程施工管理:面积计算可以为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控制、成本控制等提供数据支持,有利于提高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平。

4.保障战时人民防空需要:人防工程在战时承担着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任务。

准确的面积计算可以确保工程具备足够的防护能力,为战时人民防空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人防工程面积计算是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与战时功能要求得规定(试行)〉得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得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得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得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得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得通知>得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得标准计算、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得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得《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按所明确得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得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与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与村民集中住宅建设得,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得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得,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得“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得《规划意见书》批准得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人防结建工程配建面积计算试点标准

人防结建工程配建面积计算试点标准

附件
人防结建工程配建面积计算试点标准
一、配建标准
(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
(二)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用地,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
(三)特殊用地(军事、外事、保安)项目,无人防配建要求;
(四)城市发展备建用地和控制用地,待明确用地性质后,按相应比例配建;
(五)混合用地项目,根据地上建筑物不同功能对应的配建比例进行配建。

民防结建面积配建表
注:①表中所列用地性质分类及代码均采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1修订版中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②用地性质、地上建筑面积均以规划部门批复为准,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均不含构筑物的面积。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指在建设人防工程时,根据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一个指标,用来衡量人防设施所占用的建筑面积大小。

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一般根据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下面是常见的计算规则:一、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方法:1.固定指标法:根据人防工程的功能和设备情况,根据一定的规定指标推算面积。

比如,在一些地方规定每座人防工程应占用的面积不得超过2000平方米。

这种方法适用于需要快速计算的情况。

2.按人口密度计算法:根据建设人防工程的区域的人口密度,按照一定的人口密度指标计算出人防工程的面积。

例如,根据每平方公里的人口数来计算。

3.按人口数量计算法:根据建设人防工程所需保护的人口数量,按照一定的规定指标计算出人防工程的面积。

例如,规定每人应占用的面积为1平方米,根据需要保护的人口数量来计算。

4.按建筑面积计算法:根据建筑物的总面积,按照一定的规定指标计算出人防工程的面积。

例如,规定人防工程的占比为总建筑面积的10%。

二、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注意事项:1.市场需求:根据当地的市场需求和规划,制定合理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考虑人口增长率、城市扩展等因素,确保人防工程面积符合实际需求。

2.安全要求:人防工程的面积要满足安全要求,包括承载能力、疏散通道、防火防护等方面的要求。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防工程能够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3.环境保护:在计算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时,还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因素。

避免过度消耗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现有的建筑空间。

可以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室等方式进行人防工程的建设。

4.政策规定:5.经济可行性:人防工程的建设需要一定的投资,因此在计算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时,还需要考虑经济可行性。

要求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与效益相匹配,确保投资回报合理。

通过以上计算规则和注意事项,可以合理计算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与使用符合实际需求和安全要求,并与相关政策规定相一致。

人防建筑面积

人防建筑面积

人防建筑面积一、对于人防工程的面积有以下规定: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3、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4、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 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1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楼层为4-6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3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二、人防工程等级的划分:人防工程的有3个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50225-2005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 年版)我国人防等级按其抗力从高到低共有八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仅适于下列级别:防等级的划分有四种方式来划分的按抗力等级划分,可分为8个等级,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院、救护站、仓库、车库等;按平时用途可分为商场、游乐场、游馆、影剧院(会堂)等;按防化等级可分4个等级。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的计算方法,用于确定人防工程的总面积。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计算范围: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涵盖所有符合人防设施要求的区域,包括防空洞、地下人防工程等。

2. 起始标高:人防工程起始标高是指地面以上的高度,用于确定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起始点。

一般情况下,起始标高为地面标高。

3. 高度计算:人防工程的高度计算通常是从起始标高到屋顶或天花板的高度。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来确定,如地下人防工程的高度计算和地面人防工程的高度计算可能略有不同。

4. 面积计算: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一般是根据平面图来进行。

根据人防工程的形状和尺寸,在平面图上绘制相应的边界线,然后根据边界线计算面积。

面积计算可以采用传统的平面图纸计算,也可以使用计算软件进行自动计算。

5. 加计系数:为考虑到人防工程的局部构造特点及人员密度,计算过程中通常还需按相应的加计系数考虑相关因素,如人员密度、避难通道等。

总的来说,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是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的计算方法,包括起始标高、高度计算、面积计算和加计系数等要点。

按照这些规则进行计算,可以准确确定人防工程的总面积。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是如何进行计算的?计算规则是什么?下面是带来的关于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计算方法: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电梯是绝对不能算入人防面积的,这点规范是非常明确的。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楼梯、坡道如果只是平时使用,与人防无关的则不算了人防面积。

人防口部的定义中包含人防使用的竖井及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

此通道含坡道及楼梯。

布置人防口部、密闭通道等人防有使用到的楼梯、坡道。

按规范及其图示凡人防使用的楼梯、坡道均计入人防面积。

简介:人防建设,以人民防空工程为必要附属工程的建筑工程统称。

多以地下车库为主要体现形式,内部设置人防门、封堵门、照明、通风、给排水、通讯网络等战时掩体所需硬件。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在谈到人防建筑面积计算的时候,咱们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人防建筑。

简单来说,人防建筑就像是咱们的“安全屋”,在突发情况下能保护咱们的地方。

就像小时候玩捉迷藏,有个藏身之处特别安心。

人防建筑的面积计算就像是做一道数学题,但它可没那么枯燥无味,反而是个趣味十足的“游戏”。

说到面积,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平方、立方这些词。

别慌,咱们这儿不讲复杂的公式。

人防建筑的面积主要是指那些能供人们在紧急情况下避难、休息的地方。

想象一下,当外面风声鹤唳、乌云密布时,大家都希望能躲到一个宽敞明亮、舒适安全的地方,不是吗?所以,咱们得计算一下,这个地方到底有多大,才能容得下多少人,嘿嘿,真是个重要的问题。

有人说,面积的计算就像算命一样神秘,其实并没有那么复杂。

咱们要明白,面积包括几个重要的部分。

比如说,有人防用房、疏散通道、生活设施等等。

这些都得算在一起。

就像做一道好吃的菜,光有米饭可不行,还得有菜、有汤,这样才能让人吃得满意。

大家都知道,人生如戏,生活也需要“配角”来丰富,不是吗?然后,咱们还得考虑一些特别的因素。

比如,建筑的用途、使用年限、抗震能力等。

这就像买衣服,光看款式可不行,还得考虑材质、尺码和舒适度。

不然穿上去,岂不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结果一脚踩空,笑话就大了。

人防建筑的面积计算,不仅要看外表,更得深入骨髓,确保每一个角落都能发挥作用。

有的人可能会觉得,计算面积就是个小事,没啥大不了的。

可要知道,这里面可是有不少学问呢!如果面积计算错误,那就像车胎没气了,走起来可就费劲了。

想想看,万一真的需要用到人防建筑,结果发现里面人挤人,实在是太尴尬了。

这样的“拥挤”可不是咱们想要的。

面积的精准计算,关乎到每个人的安全,责任可不小哦。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人防建筑就显得尤为重要。

它不光是个庇护所,更是无数家庭团圆的希望。

想象一下,外面狂风暴雨,咱们一家老小围坐在一起,听着外面的风声,那种心里的安定可真是无价之宝。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那么〔试行〕根据?中华人民XX国人民防空法?、?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市关于结合建立工程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21〕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那么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立方案咨询〞的建立工程,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立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立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展调整的建立工程,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那么?〔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工程审批流程的方法〔试行〕?〔京政发〔2021〕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立工程,或建立工程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立工程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立工程规划建立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1〕?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标准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立和村民集中住宅建立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立工程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那么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展村民住宅建立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苏州市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苏州市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苏州市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苏民防[2013]47号苏州市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一、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范围1、人防工程承受核爆载或常规武器荷载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2、单层人防工程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单层人防工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室内地平面至粱底的净高大于2。

20米)也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3、多层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按人防工程各层的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4、专供人防战时使用的阶梯式出入口的楼梯间及其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无论楼梯间通向地面建筑或者通向工程外部按自然层全部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5、坡道式战时出入口的有永久性顶盖部分至坡道内第一道防护密闭门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多层地下室通向人防区域的坡道式战时出入口,坡道超过本层顶板通入非人防区域部分不计入人防建筑面积)6、专供人防工程战时使用的通风竖井、管道(电缆)井等按自然层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7、人防工程防护单元间设置变形缝、沉降缝的,凡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二、不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范围1、室内地平面至梁底的净高小于2. 20米(含)的部分。

2、仅供平时使用而战时不使用的独立式通风竖井风道、地下室采光井等构筑物。

3、仅供平时使用而战时不使用的电梯间等设备用房。

4、没有顶盖的下沉式广场及坡道式战时出入口的永久性顶盖以外的敞开部分.5、仅供平时使用或平战结合使用的阶梯式出入口的楼梯间及其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

6、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他1、设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采取专用图幅用红线标注人防工程建设范围,并在总说明中标明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2、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对所有报审的人防工程应复核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3、在计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形,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掘开式(附建式)工程的建筑面积,按工程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计算;工程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出入口设计地面标高以下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口部伪装(附属)建筑的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坑地道工程掘进面积,按设计毛洞地坪面积(不包括超挖量)计算;被复净面积按毛洞被复(支护)后的地坪面积计算;衬套建筑面积按设计衬套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单层工程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单层工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层高超过2.2m)也计算建筑面积。

4.多层工程的建筑面积按工程各层的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5.工程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等均按工程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7.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8.工程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及设置在工程底板以下的水池,如层高超过2.2m,应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廊、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0.有柱和顶盖的防倒塌棚架、走廊、檐廊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顶盖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12.封堵口(预留口)的第一道防护密闭门以外的死巷式通道长度超过1.5m的也应计算建筑面积。

13.有顶盖的下沉式广场应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突出围护结构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剁、勒脚、台阶、悬挑雨蓬、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办法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办法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办法1、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按照《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在执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时,县级市中心城区按3 %比例、中心城区范围外的按不低于2%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

县级市中心城区范围划定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并报苏州市民防局备案。

2、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应同时满足《管理办法》和《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GJ32/TJ120-2011)(以下简称省规范)规定的指标。

3、新建民用建筑按本实施办法第1、2条计算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大于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项目不得分割地块计算)的10%时,可按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10%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为单体的除外。

4、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按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客观条件限制,部分或全部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配建人防工程面积不足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城市居住区项目可以按不小于省规范指标建造人防工程,但未满足建设标准的不足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新建民用建筑按标准设防外的地下空间应全部兼顾设防,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或人防工程规划布局要求不能兼顾设防的,可参照地面非“满堂红”建筑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兼顾设防面积不予计算。

6、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按照《RFJ02-2009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设计。

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共同沟),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应全面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7、城市地下综合体、大型(6000平方米及以上)地下工程的兼顾设防要求,按照地下工程内配置的经营管理人员数量,人均掩蔽面积达到1平方米以上、日均客流每5人1平方米标准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地下综合体、大型地下工程的配套停车库和纯车库类项目不得低于一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则》(苏房政[2006]8号)

《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则》(苏房政[2006]8号)

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产测绘工作,统一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标准,正确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维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房屋权属登记测绘业务中的房屋面积计算。

第三条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实施的房屋面积计算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房屋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与分摊,产权面积核定等。

第二章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第一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第五条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辅助设施的面积,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第六条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房屋的产权面积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八条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第十条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按规划确定的室内地坪±0以上或规划设定的层次计算自然层,第十一条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次。

第十二条房屋总层数是指室内地坪±0以上层数与室内地坪±0以下层数之和。

第十三条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室内地坪±0以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第十四条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所有面积计算过程中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面积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第 四 十 条 只 有 独 立 柱 ,单 排 柱 的 门 廊 、门 斗 、雨 蓬 、 车 棚 、货 棚 、站 台 等 属 永 久 性 建 筑 的 按 其 上 盖 水 平 投 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四十一条 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的 一 半 计 算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超 过 底 板
第二节 房屋预售面积的计算
第十一条 房屋预售面积系指依据经建设主管部门 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纸尺寸加应含的粉刷厚度计算的 房屋面积。
第十二条 测绘人员根据房屋所有人提供的图纸实
m 地 进 行 丈 量 核 定 注 记 尺 寸 ,如 图 注 记 尺 寸 与 实 量 数 据 o 之 差 在 规 范 误 差 允 许 范 围 内 , 按 图 纸 尺 寸 计 算 。 .c 第 十 三 条 应 用 图 纸 进 行 计 算 的 ,建 筑 物 内 外 墙 所 注 x 记 的 尺 寸 应 加 0.015m 粉 刷 层 厚 度 。 sz 第 十 四 条 超 过 允 许 误 差 范 围 的 ,则 按 实 地 丈 量 的 数 j 据 计 算 。预 售 计 算 时 超 出 限 差 须 将 图 纸 退 回 ,由 设 计 h 单 位 重 新 修 正 图 纸 并 进 行 签 章 。
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 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 2.20 米以上的部
m 位 , 按 其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 co 第 二 十 条 房 屋 内 的 地 下 室 、 半 地 下 室 、 地 下 商 场 、 . 仓 库 、 车 间 、 地 下 指 挥 部 及 其 相 应 出 入 口 , 层 高 在 x 2.20 米 以 上 的 按 其 外 墙 ( 不 包 括 采 光 井 、 防 潮 层 及 z 保 护 墙 ) 的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 js 第 二 十 一 条 坡 屋 顶 的 建 筑 空 间 层 高 在 2.20 米 或 屋 h 面 底 板 距 楼 面 净 高 在 2.05 米 以 上( 含 2.05 米 ,下 同 ) s 部 分 ,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 w. 第 二 十 二 条 坡 地 建 筑 物 利 用 吊 脚 做 架 空 层 ,并 有 围 w 护 结 构 的 层 高 在 2.20 米 或 按 净 层 高 2.05 米 以 上 部 位 w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 网 第 二 十 三 条 图 书 馆 的 书 库 , 立 体 仓 库 设 有 结 构 层 询 的 , 按 结 构 层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

苏州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苏州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苏州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苏州市人防工程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苏州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活动,包括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应遵循“救护先于防护、防护为主、全面保障”的原则,落实“预防为主,突出应急”的思想,确保人防设施健全、运行安全有效。

第四条市人防办是苏州市人民政府主管人防工程的部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市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委托合格的设计、施工单位开展人防工程建设工作,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图纸,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标准要求建设,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由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档案和维护管理机制,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条市人防办应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施工。

第三章人防工程运行管理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运行管理是人防工程建设工程周期的延续,包括设施设备运行、巡查维护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人防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人防工程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设施设备台账,明确责任人,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监测人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确保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第三章房屋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与分摊第四章房屋产权面积核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面积计算行为,统一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保证房屋面积计算的公正合理性,维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裁决、拆迁等业务中的房屋面积计算。

第三条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合法计算的房屋建筑面积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房屋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与分摊,产权面积核定等。

第五条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建筑面积(包括户层,总建筑面积)取位至0.0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K系数取至不少于小数点后六位数。

第二章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第一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第六条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有围护物、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第七条计算方法应采用几何图形公式计算面积。

不规则房屋,应添加辅助线后分割成几个规则的几何图形分别计算后累计,或使用全站仪实测该图形边线上若干点坐标,运用坐标解析法计算其近似面积。

第八条房屋外墙为非垂直墙面时,按底板外沿层高不低于2.20米的部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非垂直的柱或非垂直的其它结构外围按前款方法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体墙厚度计算。

第十条误差范围按照中国房地产籍测量委员会(2001)008号文件执行,采用二级边长精度。

1、超过50米限差为0.10米2、未超过50米限差为ΔD=±(0.05+0.001D)D—实测房屋边长值,以米为单位,当D小于10米时,以10米计。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

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

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

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

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

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1、单层建筑物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

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层高界限计算法”。

场馆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场馆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场馆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人防建筑面积的概念人防建筑面积是指在人防工程设计中,用于防护和疏散人员的建筑空间的总面积。

它包括防护用房、疏散过道、安全出口等各个部分的面积总和。

人防建筑面积的计算需要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

二、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人防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根据不同的场馆类型和功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防护用房的面积计算防护用房是指用于提供人员避难、休息和临时居住的建筑空间。

根据规范,防护用房的面积应根据场馆的使用人数进行计算,一般按照每人不小于1平方米的标准进行。

同时,还需考虑人员的密度、活动空间和功能需求等因素,确保防护用房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2. 疏散过道的面积计算疏散过道是指用于人员疏散的通道和走廊。

根据规范,疏散过道的宽度应根据场馆的使用人数和建筑物的高度进行计算,以确保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一般来说,疏散过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2米,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3. 安全出口的面积计算安全出口是指用于人员疏散的安全通道和门。

根据规范,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场馆的使用人数和建筑物的布局进行计算,以确保人员能够快速、安全地逃离危险区域。

安全出口的宽度、高度和数量等参数也需要按照规范进行计算和设计。

4. 其他人防设施的面积计算除了防护用房、疏散过道和安全出口外,人防建筑面积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其他人防设施的面积,比如防护墙、安全避难间等。

这些设施的面积计算也需要根据规范和标准进行,以确保其功能和安全性。

三、人防建筑面积计算的意义合理计算人防建筑面积对于确保人员安全和提高防护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的计算规则,可以合理规划和设计人防工程,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种安全风险。

同时,人防建筑面积的计算也是评估场馆人员容量和防护能力的重要依据,为场馆的管理和运营提供参考。

人防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是确保人员安全和提高防护能力的重要环节。

在人防工程设计中,需要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合理计算防护用房、疏散过道、安全出口等各个部分的面积,并综合考虑其他人防设施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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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苏民防[2013] 47号
苏州市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试行)
一、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范围
1、人防工程承受核爆载或常规武器荷载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单层人防工程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单层人防工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室内地平面至粱底的净高大于2. 20米)也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3、多层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按人防工程各层的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4、专供人防战时使用的阶梯式出入口的楼梯间及其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无论楼梯间通向地面建筑或者通向工程外部按自然层全部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5、坡道式战时出入口的有永久性顶盖部分至坡道内第一道防护密闭门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多层地下室通向人防区域的坡道式战时出入口,坡道超过本层顶板通入非人防区域部分不计入人防建筑面积)
6、专供人防工程战时使用的通风竖井、管道(电缆)井等按自然层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7、人防工程防护单元间设置变形缝、沉降缝的,凡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二、不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范围
1、室内地平面至梁底的净高小于2. 20米(含)的部分。

2、仅供平时使用而战时不使用的独立式通风竖井风道、地下室采光井等构筑物。

3、仅供平时使用而战时不使用的电梯间等设备用房。

4、没有顶盖的下沉式广场及坡道式战时出入口的永久性顶盖以外的敞开部分。

5、仅供平时使用或平战结合使用的阶梯式出入口的楼梯间及其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

6、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他
1、设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采取专用图幅用红线标注人防工程建设范围,并在总说明中标明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2、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对所有报审的人防工程应复核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3、在计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形,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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