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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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供电管理制度
第1条矿井必须使用双回路电源。
第2条煤矿必须配备电工、并持证上岗。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第3条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第4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的额定等级,高压不超过1万V,低压不应超过1140V,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l27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第5条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避雷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管路,必须在井口处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熔断器和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进行检查试验。
第6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低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可选用矿用一般型;采区进风巷采用矿用防爆型;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风、回风巷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第7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及时检查维修,保持完好的防爆性能。
第8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防爆验电笔检验,无电后,检查瓦斯,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开始工作。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挂有“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摘牌送电。
第9条凡不用或暂时停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把送电开关打上闭锁和加锁。
第10条井下供电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阻燃电缆,电缆要悬挂整齐,严禁井下使用明电。
第11条井下供电要做到“四有”(有过电和漏电保护、螺栓和弹簧垫、密封圈和档牌、接地装置);“三无”(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三全”(防护装置、绝缘用具、图纸资料全),“二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坚持”(坚持使用煤电钻和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坚持使用风电和瓦斯电闭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