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井合同协议书施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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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井合同协议书施工技

术规范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附件:施工工艺要求

施工工艺设计

1、施工工艺设计说明

(1)本钻井系统工程与各单项钻井工作之间关系极为密切,为确保该钻井供水工程施工品质、顺利施

工,兹拟定该计划作为此供水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及品质管控依据。

(2)本计划人力、材料设备之安排均依该钻井工程进度适时做以调整,以符合钻井进度。

(3)本施工组织计划依据钻井合同规范施工,若有抵触以钻井合同修正。

2、施工工艺设计组织

钻井供水工程依工作性质不同人力编组如下:

准备部分

人员及设备进场、开挖沉淀坑、接通水电、人员食宿安排(乙方自理)

设备安装、调试部分

设备自检、提升井架、钻机平台水平校正、注水至沉淀坑

供水井钻进部分

设备检修养护、井孔维护、材料购置及安装储备

成井部分

测井、井管焊接、封填砾料、粘土封井

洗井部分

抽水设备安装及调试、抽水试验、成井验收

工队撤离部分

完工清场

3、施工工艺方法及工艺技术措施

根据钻井供水工程的特点,依据钻井施工技术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我钻井队

组织技术人员编制此施工方案。

钻机定位

钻机定位必须平整稳固,确保在施工中不倾斜、移动,同时调整钻机垂直度(垂

直度运行偏差≤% 、钻尖与井位同心),便于施工井位检查,复检后方可开钻。

泥浆配制

泥浆配制,应根据当地实际地质情况适时掌控,掺合粘土以养护孔壁。

成孔

整个成孔过程采用水循环工艺,控制塔架垂直度;根据井径、孔深、钻头种类

钻进、地质情况,适时掌握进尺度,做好钻孔地层记录,选择适合相应地质的钻头,

以减少钻头、钻杆摆动问题;检查钻杆的垂直度及时纠偏。

井管安装:采用钢丝绳托盘下管法

下管时采用二根兜底绳,分别缠绕于绞磨(专用成孔设备)上,在其另一端编好

钢丝绳套,分别从托盘底座的四个穿绳孔插入,使四个绳套同心重叠对准托盘底座

的钻钉孔。销好兜底绳的托盘底座,预先安置在孔口上的垫板上,即可开始安装井

管。销钉拔出后,再用绞磨拔兜底绳,兜底绳拔出后即可回填砾料。

回填砾料

填砾是管井建造的一个重要环节,填砾规格严格按照水利部颁部标准进行施工,

中粗砂含水层、填砾厚度不小于100mm,细砂以下含水层,厚度不小于125mm,

滤料选用砾石(Φ3 - Φ5mm)。

井管外封闭

井壁管外封闭前,所需的粘土球及粘土方量、计划填入深度进行计算(以滤水管

的安装位置计算)。填入方法与填入砾石相同,应注意防止因粘土球填入井孔受压

缩致使填入的砾石错位。

洗井

井管安装完毕后,采用高扬程水泵对管井进行抽水洗井,将水抽清,以保证管

井达到正常出水量。

4、施工工艺工序

钻机定位、安装锁定

泥浆配制

成孔

电法测井

井管安装

回填砾料

井管外封闭

洗井

完工清场

附件:机井技术规范

【题名】:农用机井技术规范

【副题名】:

【起草单位】:水利电力部农田水利司主编

【标准号】:SL256-2000

【代替标准】:《机井技术规范》SD 188-86

【颁布部门】:水利电力部批准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准性质】:水利电力行业标准

【批准文号】:水国科[2000]388号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机井技术规范》SL256-2000的通知

水国科[2000]388号

根据水利部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农村水利司主持,以农村水利司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机井技术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机井技术规范》SL256-2000。

本标准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农田灌溉机井的建设与管理。人畜饮水和林牧副渔供水机

井,可参照执行。

第条农用机井建设与管理,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条农用机井应在具有必要的水文地质资料和地下水资源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规划与设计。

第条各级水利部门,必须按本规范进行农用机井建设与管理。

第条机井建设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部或专业现行标准的要求。选用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经试验符合质量要求。

第二章井灌区规划

第一节规划原则

第条井灌区应在农业区划和水利规划的基础上,以合理开发和综合用水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为原则进行规划。

第条规划时,应做出不同方案,进行经济效益分析,选定最优方案。

第条规划时,应统筹考虑近期和远景开发的需要,兼顾流域与地区之间的关系,合理进行井、渠、沟、路、林、电的总体布置和旱、涝、碱的综合治理。

第条开发利用地下水,应优先开采浅层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水。

第条在有良好含水层和补给来源充沛的地区,可集中开采;补给来源有限的地区,宜分散开采。

第条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TJ24—79;人畜饮水应符合《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TJ20—76。

第条在长期超采引起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应停止开采。滨海平原地区,

应注意防止海水入侵。

第条规划时,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考虑地下水监测站网的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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