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二十八年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轨迹及问题分析
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轨迹及问题分析土地问题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是一个重大的政策问题,特别是近些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和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土地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中国当今最为棘手的经济社会问题。
土地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三农”问题解决的顺利与否;关系到实现经济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并将对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方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分析中国共产党历来对土地问题所作出的探索和实践,力图使我们针对目前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制定出符合今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土地政策,真正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轨迹从1949年10月中国共产党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以来,中央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委办局共颁发土地政策文件超过1000份,在这些政策的指引下,中国的土地政策取得重大的发展,这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52年―1991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重要决策有:1947年10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1950年6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3年12月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8年8月的《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1962年9月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86年6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1991年11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
这一系列的政策使得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规定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的所有单位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除了束缚农业发展的生产关系的障碍,大大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
第二阶段:1992年10月至今,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期间主要有1993年4月的八届人大、1998年8月,第九届人大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土地管理法》、2002年8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下发《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10月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7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宣布开征土地增值税,释放出对房地产行业的持续调控的信号,同年10月,只对以往土地转让过程中的“灰色地带”的国土资源部“39号令”出台及2008年1月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等。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制度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制度的演变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面临着战争后的废墟和贫困困境。
为了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新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土地措施。
1949年,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取消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实行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在初期的土地中,中共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广大农民,并建立了农会、农协等农村组织,为广大农民提供了良好的土地环境,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新中国进一步加强了土地制度。
1950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村土地的指示》,提出了“一切土地都要归农民所有”的口号,将封建剥削制度彻底推翻。
在此期间,国家通过土地法,进一步将土地归农民所有,并实行了农村集体经济。
农民通过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经营土地,并按劳动量得到相应的分配。
这一阶段的土地制度,使得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1956年,中国推行了农村合作化运动,农民集体经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通过成立农村人民公社,中国实行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方式,农民放弃了土地的个体承包,将其归入到公社的统一管理中。
公社发挥集体力量,进行大规模的农田建设和农业生产。
在此期间,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得到了巩固和发展。
开放以后,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体制,也涉及到了农村土地制度的调整。
1982年,中国通过了新的宪法,明确了土地农民承包经营的稳定性和可继承性,并进一步鼓励农村经济发展。
根据1984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中国农民可以通过长期承包的方式来经营土地,并享受土地增值收益。
此外,中国还推出了土地流转政策,允许农民通过流转土地实现规模经营,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总的来说,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制度经历了从“耕者有其田”到土地国有、再到农村集体经济的转变。
经过一系列的土地和调整,中国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了保护和提升,农村经济也实现了快速发展。
随着开放的推进,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不断深化,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发展历程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发展历程一、原始社会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二、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井田制,千耦齐耘。
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
三、封建社会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四、近代以来(一)清末民初(1840—1924)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二)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耕者有其田(口号)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三)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四)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 ... 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五)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1946年《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四、新中国成立后(一)1950土改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二)1953-1956 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三)1958后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四)改革开放以来1978 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大规模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扩展资料:中国古代土地制变迁轨迹沿着土地国家所有制为主的公有制向土地私有为主的私有制变迁。
地主对土地的不断兼并, 使得国家所有土地和自耕农土地日益萎缩, 直至产生严重的社会危机, 社会 ... 不堪、税负繁重、农民受到压迫和剥削以至于难以维持生计, 因而激起社会动荡、农民起义, 推翻封建统治, 原地主土地所有制被推翻, 土地制度再次回到原点。
然后, 新一轮的地主所有制又开始对土地不断兼并, 直到农民不堪重负、再次举义推翻当朝统治。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1978.12-1982.1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以下是其主要的演变过程:1. 土地改革时期(1950年代初-1950年代中)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成为当时的重要任务。
这一时期,政府实施了土地国有化和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了土地的再分配。
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50年代末-1970年代初)在这一时期,政府加强了对土地的集中控制,实行农业合作化政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再次归于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的土地使用制度。
3. 改革开放初期(1970年代末-1980年代末)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逐步放开土地管理权,引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个体承包经营土地的方式,鼓励农民增加农业生产效益,从而实现经济的发展。
4. 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1990年代初-2000年代初)在这一时期,由于城市化的推进,土地供应紧张,政府启动了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了高效、透明、规范的土地供应体系,以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
5. 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2000年代初至今)中国政府启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目的是通过流转土地使用权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建设。
这一政策推动了农地流转、土地托市等方面的改革。
6. 农村土地确权制度建立(2008年至今)为解决农村土地权益不明晰、冲突频发等问题,中国政府推行农村土地确权改革,逐步建立起农民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制度,以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体现了从国有化到农业合作化,再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及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转和确权等一系列政策的变革,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共产党的土地政策演变
共产党的土地政策演变1、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为了反对当前的主要敌人——北洋军阀,选择了与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进行合作,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国民大革命。
在大革命时期,湘鄂赣三省都成立了省农民协会,其中湖南农民运动发展最为迅猛。
农民在农会领导下,纷纷起来打倒土豪劣绅和不法地主,推翻地主阶级的政权和武装,建立农民的政权和武装,做到“一切权力归农会”,为支援北伐奠定了群众基础。
2、但大革命最终失败,国共两党合作破裂,面对国民党的白色恐怖统治,共产党经过一番经验教训的总结,开始决定转战农村地区,开辟了革命新道路,即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到农村去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采取了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政策。
1931年前后,基本形成了一条比较正确的土地革命总路线: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之所以采取这样的土地政策是因为在这个时期共产党的主要任务是在农村站稳脚跟,同时发动起占农村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以壮大势力对抗国民党集团。
3、到了抗日战争时期,土地政策发生变化,共产党在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时移世易,这个时候,我们面临的共同敌人是日本,因此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抵抗日本侵略是主要任务。
因此,实行了这样的土地政策,不但团结了广大农民,同时还调动了地主阶级的抗日积极性。
4、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政策又发生相应改变。
1946年5月4日,《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中,要求变减租减息政策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1947年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中规定,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很明显,土地政策的变化与时局变化是一致的。
在解放战争时期,国共两党内战,对于共产党来说,拉拢农民阶级,一起对抗国民党,是取得革命胜利的保障。
事实证明,也确实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5、建国初期,1950-1952年,全国广大新解放区还没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土地政策,历史小作文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土地政策,历史小作文我国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的历史进程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根据形势变化和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的要求,适时调整、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政策,从初期的“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到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两权分离”到新时代的“三权分置”,党对农村土地政策的适时调整与改革,适应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推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确保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确立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长期处于被剥削被压迫地位的广大农民翻身做了主人,但农民的土地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
如果不及时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践行党“耕者有其田”的承诺,新生的国家政权就难以巩固。
在这种情况下,对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让农民真正拥有土地,成为中国共产党当时面临的紧迫任务。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的任务、目标及具体办法,强调要“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乡为单位,根据土地质量好坏和数量多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分得土地的农民,“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随后,全国各地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了土地改革,至1952年春,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基本完成土改任务。
农村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意义深远而巨大。
首先,随着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逐渐形成了“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的农村土地所有制,农民对土地拥有明确的所有权和自由经营权,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梦想。
其次,土地改革激发了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劳动热情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快速发展。
1950-1953年间,我国粮食产量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3%,棉花产量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43%,油料产量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21%。
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演变
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演变发表时间:2009-07-02T14:02:13.110Z 来源:《魅力中国》2009年第8期供稿作者:樊会玲[导读] 共产党从建党以来一直把土地问题放在重要地位,不断完善土地政策,解决好土地问题,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
樊会玲(平顶山市第24中学,河南平顶山 467000)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08-035-01“土地是一切产生和存在的源泉”,自古以来政权的斗争与土地的斗争连在一起。
因此,共产党从建党以来一直把土地问题放在重要地位,不断完善土地政策,解决好土地问题,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
一、国民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帝国主义势力重新加强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和政治压迫,在国内各派军阀连年混战,中国经济发展陷于停滞甚至是倒退的境地。
加上地租和高利贷的盘剥,中国的农业日益陷入严重的危机。
在国民党新军阀的统治下,土地日益集中到极少数地主手中,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更加强烈。
“共产党必须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取消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
1927年8月7日“八七会议”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把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作为党的最主要任务,并先后发动和领导了百余次武装起义,打倒土豪劣绅,分配田地浮财。
虽然大多数起义因为敌人的镇压或准备不足而失败,却宣传了共产党的土地革命主张,为以后的土地政策的制定积累了经验。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1928年11月毛泽东在写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应把武装斗争、建立根据地和开展土地革命三者结合在一起。
1929年12月湘赣边苏区政府制定《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红色政权后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
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禁止买卖土地;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外,其余的人一律强制劳动。
《井冈山土地法》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肯定了中国农民分配土地的神圣权利。
1929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农民问题决议案》关于“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的精神,结合赣南土地革命的经验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演进
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演进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倡导实行土地革命,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将
土地分配给农民,满足民众对于土地的渴望。
此后,新中国成立后,
中国共产党继续推进土地改革,实行“土地国有、农民承包、家庭联
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方针,实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开始推进农村改革,实行“承包到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政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经
济发展。
2003年,中国共产党启动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地
区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农民住房等方面的制
度创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之后,2019年,中国共产党再次推
出了“三农”政策,提出了以保障农民利益为核心的农村振兴战略,
鼓励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
总的来看,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演进体现了国家的发展需要和
时代的变迁。
在各个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都力求以保障农民利益为
基本出发点,推出有利于农村稳定发展的土地政策,为农民群众谋求
实际利益。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 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1978.12-1982.1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我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历程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1、1949~1954年,从土地农民私有制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农民拥有了土地以后,大部分农民的生活有了上升,一部分农民包括有的党员买了土地和车马,雇了长工,少数农民则因种种原因生活下降,开始出卖土地或给别人当雇工。
针对这种情况,东北地区和山西向中央提出进一步提高互助组的层次报告,以防止此现象持续发展。
刘少奇对两地区的报告给予了批评和否定,认为当时的生产工具无法满足集体农庄的要求。
但毛泽东认为这将助长让私有制的出现、使剥削制度再度出现,对于党员雇工更是无法接受的。
随后陈伯达把马克思的工厂分工理论拿出来作为作业农业生产合作的理论基础,认为在生产工具不具备要求的时候通过分工仍可以提高生产效率。
1951年9月,毛泽东倡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促成1952年秋冬全国第一次农业合作运动的高潮。
1953年刘少奇在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及1954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上作了自我批评。
此时,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是以土地形式入股到合作社,此阶段仍有十分之一左右的农民没有加入到农生产合作社。
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等四种所有制形式,并在其第八条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2、1954~1958年,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转变由于合作化运动发展速度过猛,部分地区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入社的情况,后来出现了整顿。
但这并没有阻止合作化运动的脚步,1956年10月,中共中央在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已经有大约87.8%的农户参加了所谓高级社,但到了高级社阶段,农民一入社,其土地等生产资料就归所谓高级社集体所有了。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1.1949一1978年,重要法律《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1949年7月,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设内务部。
内务部下设地政司,作为全国土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地籍测量、地籍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土地征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土地租税、城市管理规划及考核等。
之后,土地管理逐步向各部门分散。
1952年,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移交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考试大|1954年,撤销了地政司,在农业部设土地利用总局;1956年,在土地利用总局的基础上成立农垦部,主管全国所有荒地和国营农场建设工作;城市房地产管理下作移交新成立的城市服务部,内务部仅保留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和部分征地划拨等于作。
1962年颁发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基本形成了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土地管理体制。
2.1979一1986年,重要法律《土地管理法》文革时期,许多地方的土地管理机构被解散,土地管理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
1979年,国务院设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下设土地资源组,由农业部牵头起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调查规程,并开展土地详查试点,在试点实践基础上修改并颁布土地调查的技术标准,提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调查的报告。
1984年,国务院批准部署在全国开展土地调查工作。
1982年修订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同年,改革土地管理体制,1982—1986年国家实行所谓城乡分管的体制,地方的农业部门建立了土地管理部门,而城市内部则保留了房地产管理局,部分恢复了地政管理职能。
1986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要求强化土地管理,刹住乱占耕地之风。
同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全国地政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原则。
3.1987一1990年,重要法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直属国务院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接着地方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也相继成立。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的历史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的历史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在清朝末年和民国初期,中国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基于封建地主所有制和农民耕作的传统农业经济模式。
然而,这个农地制度并没有满足社会的需求,而且广大农民负担沉重。
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和农民运动的兴起,土地问题成为社会矛盾的核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开始实行土地改革政策,通过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并进行分配给农民,以消除农民的贫困和不满情绪。
在1950年代的农村土地改革运动中,土地私有化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土地被集体所有制所取代。
农民开始组织起来,成立农村基层组织——农村人民公社。
然而,1960年代的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的经济和政治体制发生了剧烈的动荡和混乱。
土地流转被限制,农民的土地利益受到了损害。
农业生产效率下降,农民生活水平恶化。
到了1978年,中国国家领导层意识到农村土地问题的紧迫性。
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出为农村的土地政策带来了新的转变。
在1978年的农村经济改革中,中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被允许承包一定的土地,并享有相应的经营自由。
这一政策的实施,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推进,中国的土地政策也在进一步调整和演变。
1990年代,农民被允许流转土地使用权,使得土地更灵活地流动和利用。
农民通过租赁土地给企业、成立合作社等方式,参与到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实现了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强了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政策。
推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在城乡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土地政策持续调整和改革,努力促进农村农业的持续发展和农民的福祉。
新中国二十八年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二十八年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年10月~1953年春)根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3条、第27条、第34条及1950年6月6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在新解放区的广大农村和城市郊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并按各个阶段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制订了下列几个方面的土地政策:(1)农村土地改革政策。
1950年6月9日,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和1950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和阐述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指导全国开展土地改革的基本文件。
其主要内容有:①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
②土地改革属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
土地改革必须被限制在消灭封建、半封建剥削范围内,而不是消灭一切剥削制度。
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采取保护政策,地主、富农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予没收。
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③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农民协会为土地改革队伍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关。
④土地改革运动中必须团结中农,保护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
一要注意满足贫雇农的要求;二要不损害中农利益。
因为土改的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应该注意保存一切可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引导农民不要在分配土地和浮财上纠缠不清,而要集中精力恢复生产。
对地主也分给同样的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成新人。
对已确定为汉奸、卖国贼、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破坏土地的犯罪分子,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以示惩罚。
对富农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凡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加以保护,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演进,以适应不同的时代背景和经济发展需求。
这些政策的演进反映了中国政府对于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视,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
首先,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政策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上。
土地改革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土地权益的重新分配,打破封建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垄断。
通过土地改革,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了保障,农村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这一政策的经验是土地改革为农民提供了土地所有权,增强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热情,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打下了基础。
其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的农村土地政策逐渐从土地所有权转向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
1980年代末期,中国农村推出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实现农地的集约化经营。
这一政策的经验是农村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农业生产更加规模化和现代化,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
第三,进入21世纪,中国的农村土地政策进一步调整,着力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鼓励农民流转土地,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和规范化发展。
与此同时,政府加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这一政策的经验是通过市场化的土地流转,农村土地得到更加高效的利用,农民的收入也得到了提升。
最后,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还包括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和农村土地规划的调整。
国家加大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力度,确保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不损害农民的利益。
同时,政府还积极推动农村土地的规划和整治,优化农村土地的利用结构,促进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现代化。
这一政策的经验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的有机结合,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总的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经验丰富。
我国土地政策发展历程
我国土地政策发展历程
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以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福祉。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土地政策的主要特点是以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法规和土地管理机构建设为主要手段,加强土地管理,控制土地利用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这个阶段,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加强土地管理机构建设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土地政策逐渐转向更加注重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在这个阶段,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土地保护、实施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生态建设等。
此外,中国政府还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积极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土地管理。
同时,中国政府还积极推动土地政策的创新和发展,以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改进的过程。
中国政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土地政策,以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福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专业:农业推广姓名:曹洪彬学号:**********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摘要:近年来有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发展演变的研究日渐升温。
为进一步推动这一工作,本文从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家庭联产承包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等几个方面,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政策发展变化进行了介绍、分析与探讨,希望对未来土地政策的制定、执行与调整有所参考。
关键词:改革开放;土地政策;发展演变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
为了便于分析研究,我们将从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家庭联产承包政策、土地管理政策这三个角度对1978年12月至2002年12月的24年的土地政策变迁进行论述,从而勾勒出这一期间土地政策的基本轮廓及其体系。
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实现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
从此,中国社会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
这期间,国家陆续制定了一些土地政策。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有关土地方面的政策规定有:保护人民公社各级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尽量不占耕地;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农田基本建设以改土治水为中心,遵循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原则,认真搞好规划,有步骤地进行统一治理,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大力改良土壤,定期进行土壤普查,建立土壤档案,根据土壤状况采取改良措施;不断改善水利条件,搞好水土保持;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
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
主要内容有: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用生产队的劳力、土地、牲畜、机械、资金;社员自留地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补充部分;继续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不准破坏森林、草原、水产资源,不准妨碍蓄洪泄洪;基本建设要节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尽快制定土地法;运用现有大城市力量,逐步建设卫星城镇和小城镇;加强党和政府对农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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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二十八年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年10月~1953年春)根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3条、第27条、第34条及1950年6月6日在召开的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在新解放区的广大农村和城市郊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并按各个阶段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制订了下列几个方面的土地政策:(1)农村土地改革政策。
1950年6月9日,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和1950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国土地改革法》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和阐述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指导全国开展土地改革的基本文件。
其主要容有:①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
②土地改革属于资产阶级革命性质。
土地改革必须被限制在消灭封建、半封建剥削围,而不是消灭一切剥削制度。
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采取保护政策,地主、富农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予没收。
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③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农民协会为土地改革队伍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关。
④土地改革运动中必须团结中农,保护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
一要注意满足贫雇农的要求;二要不损害中农利益。
因为土改的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应该注意保存一切可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引导农民不要在分配土地和浮财上纠缠不清,而要集中精力恢复生产。
对地主也分给同样的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成新人。
对已确定为汉奸、卖国贼、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破坏土地的犯罪分子,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以示惩罚。
对富农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凡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加以保护,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对少数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者,对其出租的土地则应予征收其一部或全部。
地主家庭中有人常年参加主要农业劳动,耕种一部分土地,而以其主要部分土地出租者,对其自耕部分土地,加以适当抽补后,应基本上予以保留,其余部分则没收。
烈士家属,包括辛亥革命以来历次为革命阵亡和死难的烈士直系亲属,烈士本人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分得一份土地,以示抚恤。
城市回乡的失业工人及其家属从事农业生产者同样分给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乡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阿訇、逃亡地主、有劳力愿从事农业生产者亦分给一份土地。
⑤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2)城市土地改革政策。
①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连同国家在郊区所有的其他的农业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使用。
所有没收来的房屋,除大建筑及风景区的别墅等不适合于农民住的房屋应当作公用外,其余均应分配给农民所有。
②城市郊区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以及农事试验场、菜地、果园等,无论其为地主或农民所经营,或其土地所有权有无变更,均由原经营者继续使用。
③凡使用城市郊区国有土地从事耕种者,除依法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外,一律不再交地租。
但经营人不得以国有土地出租、出卖或荒废。
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
④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或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应给耕种该土地的农民以适当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⑤城市郊区土改完成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保障农民对该项土地的使用权。
对私有农业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障其土地所有权,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3)华侨土地财产政策。
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①华侨及其家属在农村占有并出租的大量土地,如其本人出国前家庭原系地主者,除没收其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外,其他房屋和财产一律保留不动。
②华侨及其家属在农村中出租小量土地者,如超过当地人均土地20%,超过部分土地,亦得酌情照顾,不予征收。
③华侨及其家属在农村中占有大量土地,部分出租,部分自耕或雇人耕种,构成半地主或富农成份者,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土地少量者,征收其出租土地。
如只占有小量土地,虽出租部分超过其自耕部分,不应认为是半地主或富农,其出租部分不予征收。
(4)出典土地政策。
对出典土地的处理:①实行彻底平分土地的地方,平分前的土地典当关系一律无效;按中农不动原则分配土地的地方,土改前地主、富农、贫农、雇农之间的典出典入土地,在分配土地时已被抽出分配者,不再变动。
如系中农典与地富,或中农与贫雇农土地在分配土地时已被抽出分配,致使该中农因而蒙受损失时,应给予该中农以适当补偿。
土改前中农与中农的典当关系及贫农典与中农土地在分配土地时未加变动者,其典当契约继续有效。
②如承典户在本村无房屋,典入房屋被赎回无屋可住,可签订新约,由承典户暂住。
③地主土地已出典于中农、贫雇农者,没收后应归承典户所有;如承典户因而占地过多,可将此项典入地抽出分配,并给予不少于典入时所付地价的补偿;如中农、贫雇农出典与地主,则没收后归还出典户,因占地过多按前项规定处理。
④农民间的典当关系,其契约继续有效,可继续承典,亦可依约自由赎回。
应分得土地的农民各有典出典入土地者,分配土地时,在出典典入双方原有土地各计一半。
(5)土地纠纷政策。
对土地纠纷问题的处理:①“生不再分,死不抽回”,是指土改后地权确定不再变动,不是对农民家庭部分家而言。
②实行打乱平分的土改地区,土改前的典当关系均不再存在,原来出典土地,算在谁分得数就归谁所有,不应再有赎回问题。
③新土改地区,出典人的土地依法不在没收之列者,对其出典土地,原则上应承认原契约有效;如已被算进承典人应分得的土地数目,亦不准出典人抽回,应说服出典人放弃依约赎回权,典价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
④农民外出托人代管土地如被分配,给予补偿或于保留的公地中补给一部分或全部。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现行的土地改革政策同1947年以前的土地改革政策相比,一个重大的变化就在于:把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的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这是适应新的形势而对富农采取的新政策,是十分正确的。
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国成立之后,全国人民的基本任务,已由支援解放战争以取得革命的胜利转变为在全国围进行经济建设,恢复和发展生产,富农经济是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经济,同农村中的其他经济形式比较,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因此,当时保留富农经济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中华人民国的成立,表明国的政治和军事形势已发生根本变化,革命中谁胜谁负问题已经解决,全国人民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大团结,使富农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因素,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社会的稳定,争取富农在土地改革中采取中立的立场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同时,实行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可以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可以消除农民在发展生产中怕致富的某些顾虑,有利于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
到1953年春,全国除、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省外,基本上都完成了土地改革。
3年之中,约有3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使中国农村发生了几千年来未有的变化,整个农村(除少数民族地区和省外)废除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全国有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亿亩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并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年4月~1956年9月)土地革命完成后,以小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个体经营是当时中国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形式。
这种个体的、分散的、落后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不能满足工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农产品的需求。
农民为了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
党和政府为了引导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改变农业的落后面貌,在农村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并在实践中创造了从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以实现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这一阶段的土地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员私有土地:合作化初期的土地政策。
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发给各地党委执行(1953年2月经个别修改后正式通过)。
1953年春起,各地开始普遍试办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并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同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决议强调,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正日益变成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
此后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进入发展时期。
1955年7月31日,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步骤、方针、原则作了系统的论述。
同年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根据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把党在合作化速度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当作右倾机会主义来批判,使合作化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以至偏离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这个期间对社员土地政策的容为:①根据土地质量评定入社土地的产量。
②规定固定的土地报酬数量,土地和劳动按一定比例分配报酬,土地报酬一般应低于劳动报酬。
各地区人多地少或人少地多情况不一,种植条件也不相同,不强求划一。
土地报酬数量应稳定一个时期,为照顾农民土地私有观念,不应过早地取消土地报酬。
③社员应有少量的自留地,一般相当于全村每人平均土地的2%~5%.林业、鱼塘等属于个人分散经营有利的副业生产资料,不宜入社,更不宜归社公有。
(2)社员集体土地:合作化中期的土地政策。
1956年3月17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3次常委会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章程》。
同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章程》。
章程规定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有关土地政策作了如下规定:①社员入社必须把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社员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禽、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仍属社员私有,都不入社。
②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塘、井等水利建设,随着土地一起转为合作社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