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14】3号)精编版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化工工艺中的废气净化与排放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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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净化技术
排放控制标准
废气净化流程
排放控制措
废气净化技术
原理:利用吸 附剂的吸附能 力,将废气中 的有害物质吸 附在吸附剂表
面
吸附剂种类: 活性炭、分子
筛、硅胶等
应用范围:适 用于低浓度、 大风量的废气
社会公众:有权监督企业执行废气净化与排放控制标准的情况,并向监管机构举报违规 行为
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废气净化与排放控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处罚措施:对违反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责任追究:对违反标准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 信息公开:对监督检查和处罚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质转化为无害物质
废气净化流程:包 括吸收、吸附、催 化燃烧等
末端治理设备:包 括活性炭吸附塔、 催化燃烧器等
末端治理效果:降 低废气排放浓度, 减少环境污染
末端治理标准:符 合国家或地方排放 标准,确保环境安 全
废气排放监测:定期监测废气排放量、浓度等指标
设备运行监控:实时监控废气净化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参数
效率
预处理方法: 包括冷凝、吸
附、过滤等
催化燃烧法:利用催化剂将废 气中的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 质
吸附法:利用吸附剂吸附废 气中的有害物质
吸收法:利用吸收剂吸收废 气中的有害物质
生物过滤法:利用微生物降 解废气中的有害物质
光催化氧化法:利用光催化剂 将废气中的有害物质转化为无
害物质
低温等离子体法:利用低温等 离子体技术将废气中的有害物
原理:通过降低温 度,使废气中的有 害物质凝结成液体, 从而实现净化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2.2非甲烷总烃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 公式法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江苏废气处理施工方案
江苏废气处理施工方案1. 引言废气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任务,对于江苏省而言也是一项紧迫的问题。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江苏省的废气排放量不断增加,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废气处理施工方案,对于改善和保护江苏省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 现状分析江苏省的废气排放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尤其是钢铁、石化、化工等行业。
这些行业的废气排放量大、污染物含量高,对环境的影响非常大。
目前,江苏省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减少废气排放,如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推行清洁生产等,但效果仍然不理想。
3. 施工原则制定江苏废气处理施工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性:方案应基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确保处理效果可靠。
•可行性:方案应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技术、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可行性。
•综合性:方案应综合考虑废气的来源、排放量及污染物种类,寻找综合效益最大化的处理方案。
4. 施工步骤制定废气处理施工方案时,需要考虑以下步骤:4.1 废气监测首先需要对目标工业企业的废气进行监测,了解其废气排放量及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
可以通过现场取样和实验室分析,或者使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
基于废气监测结果,需要对不同废气处理技术进行评估。
根据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采用吸附、吸收、催化氧化等常见的废气处理技术。
4.3 工程设计根据技术评估结果,制定废气处理工程的详细设计方案。
包括设备选择、工艺流程、布局设计等。
4.4 施工安装按照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废气处理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4.5 运行维护废气处理设备安装完成后,需要进行运行维护工作。
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清理污染物,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根据江苏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废气处理技术选型:•吸附技术:利用颗粒吸附剂对废气中的污染物进行吸附,常用的吸附剂包括活性炭和分子筛。
适用于废气中低浓度、易挥发性和易溶解性污染物的处理。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50051-2002 烟囱设计规范GB 50234-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HG 20640-97(A)、HG 20640-97(B) 塑料设备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7—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387-200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第18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江苏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江苏省文件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ICS:13.040.40Z60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3151—2016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chemical industry2017-01-10发布2017-02-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 I 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排放控制要求 (4)5监测要求 (6)6实施与监督 (9)附录A(规范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10)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VOCs排放和控制台账的基本要求 (1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是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化工园区废气污染防治与管理资料
(三)学科交叉—人才匮乏
▪ (3)大丰某企业环评文件中对全厂各类有机废气要求采用1100℃, 停留时间为2s的焚烧炉进行净化处理,由于该技术指标主要针对固 废焚烧炉,常规废气焚烧炉根本无法满足要求,导致企业多年无法 进行环保验收,先后两次对废气污染防治章节进行修编,而且江苏 某地管理部门一直在环评批复中以此要求企业,此种做法给外界造 成的印象是管理部门太官僚、太外行,这对环保管理部门的形象造 成较大伤害。同样的在江苏部分地区,管理部门强行要求企业将排 气筒高度降低,大量废气直接地面排放,此类做法无任何法理依据, 与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相违背,后期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对我们管 理部门的各项要求更高,我们要有忧患意识,不断加强学习。
(一)多次整改—成效难以令人满意
▪ (5)《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 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
▪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切实解决沿海地 区部分化工园区存在的环境问题……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1月起, 对沿海地区15个化工园区开展为期一年的环保专项整治。
▪ ——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 ,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 ——2015年年底前,完成化工园区以及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污 染调查工作,出台全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技术规范。加强有机化工、 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 综合整治,全面推进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14】3号)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50051-2002 烟囱设计规范GB 50234-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HG 20640-97(A)、HG 20640-97(B) 塑料设备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7-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387-200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第18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14】3号)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制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设备,定期检测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过程。
3.2清洁生产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轻或者消除对人体健3.33.43.53.63.73.8末端治理指污染物排放前针对大气污染物采取一系列成熟可靠、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对其进行物理、化学或生物过程的处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程度。
4总体要求4.1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应遵循“源头控制、循环利用、综合治理、稳定达标、总量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
4.2重点从源头控制废气污染物产生,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普及自动控制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减少污染产生和排放。
4.3废气治理设施应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净化工艺合理可行,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4.4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地方环保监管要求,避免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不良影响。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word格式文档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专业整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word格式文档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现状及政策
科技与创新┃Science and Technology&Innovation ·104·2020年第01期文章编号:2095-6835(2020)01-0104-02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现状及政策张黎1,张文英2(1.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0000;2.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南京320102)摘要:中国VOCs管控与治理的工作起步较晚,约起步于2010年,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首次将VOCs 治理提升到国家层面,之后又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技术政策,逐步走上VOCs管控与治理之路。
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技术;技术规范中图分类号:TS210.1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ki.kjycx.2020.01.0391江苏省VOCs污染治理政策历程简述江苏省作为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近年来响应国家政策,陆续出台了一系列VOCs管理办法。
2012年,江苏省积极响应原环保部政策,针对环保部颁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十二五”规划》,对应出台了《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从政策层面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减少VOCs 排放,并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2013年,江苏省针对原环保局颁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2〕第31号),配套印发了《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苏环办〔2013〕318号)。
2014年,江苏省颁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明确了要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加强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并要出台相关行业VOCs废气治理技术规范,后又印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还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政发〔2014〕128号)等文件,针对化工、表面涂装、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印刷包装、纺织印染、人造板制造、制鞋、化纤、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提出了具体的VOCs控制方案。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日期:人气:一、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地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地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二)鼓励对排放地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地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地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地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废气处理地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对于以上地高浓度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地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对于地中等浓度废气,具备回收价值地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地可采用催化燃烧、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地热量回收利用.、对于以下地低浓度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含恶臭类地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对台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焚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地含硫、氮、氯等地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地含有机物地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三)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地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问管道收集,存在和恶臭污染地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四)企业应提出针对地废气处理方案,明确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地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地依据.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采用焚烧(含热氧化人吸附、吸收、微生物、低温等离子等方式处理地必须建设中控系统.、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地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地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地重点监控企业,可安装浓度在线连续检测装置(包括光离子检测器()、火焰离子检测器()等,并设置废气采样设施.(五)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净化效率,并记录在线连续检测装置或其他检测方法获取地排放浓度,以作为设施日常稳定运行情况地考核依据.环境监察部门应不定期对净化效率、排放浓度或其他替代性监控指标进行监察,其结果作为减排量核定地重要依据.(六)企业应安排有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污染控制地相关工作.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地,应有详细地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相关记录至少保存年.二、行业排放控制指南(一)化工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行业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按照《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参照执行.(二)表面涂装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家具制造业、加工纸制造除布纸)、金属制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柑及器材制造(不含光伏)、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和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等行业地表面涂装工序参照以下要求执行.、根据涂装工艺地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含量地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以上.、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扭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地涂装工艺,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地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克平方米以下.、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完全封间地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原则上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若工艺有特殊要求,不能实现封闭作业,应报环保部门批准.、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土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喷漆废气应先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十多级过滤等工艺进行预处理,再采用转轮吸附浓缩高温焚烧方式处理,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蜂窝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填料塔吸收、活性炭吸附等多种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使用溶剂型涂料地表面涂装应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溶剂储存可参考《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三)合成革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行业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优化设计以实现溶剂单一化配方,推广应用水性树脂生产工艺;、开展溶剂储存储罐化和配料生产线封闭化改造,有机溶剂均应采用大型储罐储存,含溶剂树脂应使用吨以上地密问容器(特种树脂除外)储运,淘汰小型料桶装运.应采用密闭管道方式输送溶剂并进行配料;禁止涂台人工上浆,釜残放料实施密封手口气相平衡措施.、按照《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附录地有关规定,生产线、配料系统等产生废气地工序设备应实现全封闭集气:()实施全线封闭,湿法浆料停放区、湿法车间涂台设密间地涂台问,预含浸槽、台浸槽、凝固槽、水洗槽密封,贝斯进出口局部设小包围间,确保内部风速控制在以上.()实施全线封闭,干法配料、过滤等工序设置负压式人料分离密问配料问、过滤间,采用密问并自带输送浆料装置标准化革斗桶,涂台区域宜确保内部风速控制在以上;增加水洗区间数量,控制最后一道水洗槽浓度以下.()涂台设置移门,使工人通过移门进出,宜采用操作台上吹气,顶底部分别抽气方式.()后处理工序各三板印刷地涂台、烘箱等区域应进行密间,喷涂车间分区单桂隔断,并对每个区间采用风口吸风,捕集废气通入喷淋废气回收塔.、应科学合理地设计废气回收系统,回收应配备三塔及以上精馏装置,对可回收污染物可采用喷淋或静电等回收装置,干法生产线配套“一线一塔”废气喷淋回收装置,生产线配套静电回收装置.、对不可回收地污染物应规范收集后,采用高效、稳定地工艺进行统一处理,精馏釜残放料产生地废气,以及污水站废气应收集并处置.废气地收集和处理效率均需满足环保要求,其中精馆脱脏地二甲胶尾气经多级冷凝后宜单位采用直接焚烧技术、吸附技术或化学吸收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精情塔塔顶水经脱肢处理后,严禁直接回用于冷却塔、锅炉除尘或冲洗等,经冷却回用至生产线地塔顶水二甲股浓度必须低于.、禁止将二甲肢废液送锅炉或导热油炉焚烧处理.(四)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重点轮胎制造业和造粒)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参照化工行业要求,对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以减少无组织排放.、橡胶制品企业产生污染物地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高效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密炼机单独设吸风管,进出料口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问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硫化罐泄压宜先抽负压再常压开盖,琉化机群上方设置大围罩导风,并宜采用下送冷风、土抽热风方式集气.()炼胶废气应采用袋除尘十介质过滤十吸附浓缩十蓄热焚烧处理,小型企业可采用低温等离子、微生物除臭、多级吸收、吸附等工艺进行处理.()硫化废气可采用吸收、吸附、生物处理、浓缩燃烧或除臭剂处理法等适用技术.()打浆、浸胶、喷涂、烘干应采用密问设备和密间集气,禁止敞开运输浆料,溶剂废气应采用活性炭或碳纤维吸附再生方式回收利用.、制品企业增塑剂应密问储存,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生产环节应设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配料、投料、混炼尾气应采用布袋除尘等高效除尘装置处理,过滤、压延、粘合等尾气可采用静电除雾器对有机物进行回收处理,发泡废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技术处理.其他塑料制品废气因根据污染物种类及浓度地不同,分别采用多级填料塔吸收、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处理. (五)印刷包装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印刷业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地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地油墨、胶粘剂;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醇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 油墨,软包装复合工艺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采用凹印、丝印地印刷车间及印制铁罐地车间应具有有机气体收集装置,车间挥发地有机废气需经抽风系统集中抽排.车间应配备良好地通风设备,厂区内车间外地空间无明显异味.、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地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地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地甲苯、乙酸乙醋溶剂废气,应采取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烘干车间原则上应安装活性碳等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对高浓度但无回收利用价值地有机废气,宜采取热力燃烧和催化燃烧法.() 对于低浓度、大风量地印刷废气,适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视组分、排放总量等情况,分别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微生物法.、油墨、粘合剂和润版液等含原料须密闭储存,使用后地废包装桶需及时加盖密间.、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重新用于清洗系统.(六)纺织印染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行业地定型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鼓励研究开发以蒸汽或天然气作为热定型热源地后整理工艺技术,逐步推进中温中压蒸汽定型代替后整理加工中地导热油锅炉定型工艺,鼓励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含量地印染助剂.、定型机高温废气宜经过热能回收系统回收热能,废气收集率应达到以上,车间内无明显地定型机烟雾和刺激性气味.、定型机废气宜采用机械净化与吸收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合工艺处理,机械净化包括冷凝、机械除尘、过滤及吸附等技术处理后达标排放.、净化回收地废油应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七)人造板制造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地胶合加工工序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地要求.、推广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地环保型胶粘剂和水性胶粘剂.鼓励企业通过改进原料(杨木、松木、杂木等)配比、研发新胶种,控制施胶量等措施从源头减少排放.、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工艺,热压车间应设置热压机及车间废气集气罩,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热压机废气经预处理后可接入热能中心作为助燃空气高温焚烧处理,热能中心含尘废气需经多管旋风静电除尘或直接采用静电除尘净化处理后再作为干燥空气热源.优先采用干燥工序或其它工序废气作为干燥空气,从源头减少废气排放.、干燥工序废气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干燥工序废气管道应配备水喷淋系统,以降低废气温度,防止废气中颗粒物在管道壁结垢,废气经湿式除尘十静电除雾微生物或湿式除尘低温等离子等组合工艺净化处理后排放.、车间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间等)产生地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禁止露天堆放涂胶和空地制(调)胶桶,胶和空地制(调)胶桶使用后及时封闭容器口,防止溢散.(八)制鞋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鞋业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企业使用地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用胶粘剂》()标准要求.、鼓励企业优先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要求地胶粘剂和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高频压型、印刷、发泡、注塑、鞋底喷漆、粘合等各生产工序车间应具有有机气体收集、净化装置且密问效果良好.、粘合、清洗、烘干等工艺单元排放地有机气体应尽量收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地应采用吸收、吸附、吸附浓缩十焚烧等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企业应记录采用吸附法地要定期更换活性炭等吸附剂,并有详细更换记录.采用燃烧法地,设施要正常运行.、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间存储,废弃地胶粘剂桶和有机溶剂桶在移交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密问存储,成品制成后要及时包装入库,严禁露天堆放.(九)化纤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化学纤维制造业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酯化、聚合、熔融、热定型、热井系统、液封槽等工艺废气和热媒站泄漏废气、纺丝油剂废气、污水处理站及储罐区等无组织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具体参照《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执行.、涤纶聚醋生产中醋化反应蒸汽应回收乙晖,尾气宜采用直接焚烧、蓄热焚烧、催化焚烧等高效净化措施后达标排放.、氨纶生产聚合反应二甲基乙酰胺()废气、纺丝南道废气应设置精制回收系统先行回收,精情尾气宜采用吸收技术、吸附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应对纺丝上油、加热、牵引拉伸等环节地油剂废气进行收集,宜采用机械净化与吸收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合工艺净化后达标排放,其中机械净化包括冷凝、机械除尘、过滤及吸附等技术,处理设施净化效率不低于.无土油、加热工序地等生产线暂不作要求.、对粘胶基短纤维生产过程中所排放地、等废气须采用多级填料塔碱洗预处理后再经颗粒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 或直接接入硫磺制酸装置进行高温焚烧处理().(十)电子信息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重点是溶剂清洗、光刻、涂胶等工序)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优先采用免清洗工艺、无溶剂喷涂工艺等先进工艺,推广使用环保型、低溶剂含量地油墨、清洗剂、显影剂、光刻胶、蚀刻液等环保材料,减少污染物地产生量.、对各废气产生点采用密间隔离、局部排风、就近捕集等措施,尽可能减少排气量,提高浓度.、本行业有机废气具有大风量低浓度特点,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与焚烧相结合地方法处理,小型企业可根据废气特点采用活性炭吸附、喷淋洗涤等方式处理.、注塑等低污染工序应减少无组织排放,应收集后高空排放,不得直排室外低空排放.个人收集整理-ZQ上一个: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1 / 11。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14】3号)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50051-2002 烟囱设计规范GB 50234-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HG 20640-97(A)、HG 20640-97(B) 塑料设备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7-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387-200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第18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日期:2014/6/5 14:49:16 人气:7824一、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 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
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4、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5、对台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焚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
6、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精细化工废气治理论证方案
江苏富鼎化学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废气论证方案日照红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二O一五年七月目录1 总论1.1 工程概况 (1)1.2 编制依据 (2)1.3 编制原则 (2)1.4 编制范围 (3)1.5 设计处理标准 (3)2 污染源分析 (5)2.1现有项目污染源强及废气性质 (5)2.2技改项目污染源强 (8)3 现有废气处理装置介绍 (11)3.1车间一废气处理装置 (11)3.2车间二废气处理装置 (14)4 技改项目废气设计 (19)4.1车间一新增废气设计 (19)4.2车间二新增废气设计 (21)4.3制剂车间一废气设计 (21)4.4制剂车间二废气设计 (23)5 供配电及防雷 (26)5.1供配电系统 (26)5.2 配电线路及敷设 (26)5.3设备安装 (27)5.4 防雷接地与接地保护 (27)6 安全、消防 (28)6.1 设计依据 (28)6.2 设计中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28)7 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 (30)7.1 组织机构 (30)7.2 人员编制 (30)8 运行成本及效益分析 (31)8.1动力费: (31)8.2原辅材料费用: (31)8.3固废处置费用: (31)8.4人工费用: (32)8.5直接运行成本 (32)9 工程概算 (33)附:废气处理装置工艺流程图1 总论1.1 工程概况项目名称:江苏富鼎化学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废气论证方案建设单位:江苏富鼎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地点:淮安盐化工园区设计单位:日照红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鼎化学有限公司是由江苏富田农化有限公司投资设立。
江苏富田农化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位于南京六合红山化工园内,主要经营精细化学品等,产品远销东南亚、西欧、美洲等地。
江苏富鼎化学有限公司于2011年在江苏省淮安盐化工区东区投资19800万元,建设年产450吨二甲氧基嘧啶、400吨苄磺胺、400吨N-甲基三嗪、500吨4-甲砜基-2-硝基苯甲酸(3-酮)环己烯酯项目。
工业废气净化排放规范
工业废气净化排放规范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工业废气的排放成为了一个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保障人类的健康,制定和遵循严格的工业废气净化排放规范至关重要。
工业废气,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含有污染物的气体。
这些废气中可能包含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
如果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当直接排放到大气中,会对空气质量、气候乃至整个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
那么,什么是工业废气净化排放规范呢?简单来说,它是一系列关于工业废气处理和排放的标准和要求,旨在确保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降低到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的水平。
首先,规范明确了各类工业企业在废气排放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作为废气的产生者,有责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并确保其排放符合规定的标准。
这包括安装合适的废气处理设备,如除尘器、脱硫脱硝装置、VOCs 治理设备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
在废气净化技术方面,规范也给出了指导和要求。
目前常见的废气净化技术有很多种,比如物理方法,如过滤、吸附;化学方法,如吸收、氧化还原;生物方法,如生物过滤、生物滴滤等。
不同的行业和废气成分需要选择合适的净化技术,以达到最佳的处理效果。
同时,规范还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高效的废气净化技术,不断提高废气处理的水平。
对于废气排放的监测和检测,规范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定期对废气排放进行检测,包括废气的流量、温度、压力以及污染物的浓度等参数。
检测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上报给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也会对企业的废气排放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监督,以确保企业严格遵守排放规范。
在规范的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指导。
让企业了解规范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同时,对于违反规范的企业,要给予严厉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此外,工业废气净化排放规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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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50051-2002 烟囱设计规范GB 50234-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HG 20640-97(A)、HG 20640-97(B) 塑料设备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7-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387-200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第18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设备,定期检测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过程。
3.2 清洁生产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轻或者消除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3气相平衡管技术利用罐体进、出料过程中内压变化特点,通过气相平衡管使呼吸尾气形成闭路循环,以消除原料储罐、计量罐呼吸尾气无组织排放。
3.4 无组织废气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应作为无组织废气进行治理。
3.5 二次污染污染物在净化处理过程中及排入环境后,在物理、化学或生物作用下生成新的污染物(二次污染物),对环境产生的再次污染。
3.6 废气治理设施指采用冷凝、吸附、吸收、燃烧、过滤、生化等方式处理大气污染物的冷凝器、吸附装置、吸收塔、焚烧炉、除尘器、生物处理等设施。
3.7 过程控制以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减轻污染为目标,对整个工业原材料储运、工艺生产过程、环保净化设施运行等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从而使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降到最低程度的一种综合性的控制措施。
3.8末端治理指污染物排放前针对大气污染物采取一系列成熟可靠、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对其进行物理、化学或生物过程的处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程度。
4 总体要求4.1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应遵循“源头控制、循环利用、综合治理、稳定达标、总量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
4.2重点从源头控制废气污染物产生,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普及自动控制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减少污染产生和排放。
4.3废气治理设施应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净化工艺合理可行,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4.4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地方环保监管要求,避免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不良影响。
4.5废气治理工艺及改造方案需委托有环境工程(废气)专项设计资质单位设计,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工程完成后需保留完整的技术资料。
4.6废气治理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过程中应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设备安全性要求的规定。
5 过程控制技术规范5.1 生产工艺及设备控制5.1.1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以及《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规定,坚决淘汰落后和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
企业应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恶臭、易挥发性物料。
企业应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化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敞开式生产工艺,减少物料与外界接触频率。
5.1.2 采用先进输送设备。
采用屏蔽泵、隔膜泵、磁力泵等物料泵替换现有水喷射真空泵输送液态物料。
因特殊原因使用压缩空气、真空抽吸等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应对放空尾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
优先采用无油润滑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等真空设备,有机物浓度较高的真空泵前、后需安装多级冷凝回收装置。
如因工艺需要采用喷射真空泵或水环真空泵,应采用反应釜式或水槽式真空泵,循环液配备冷却系统。
5.1.3 优化进出料方式。
反应釜应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5.1.4 提高冷凝回收效率。
溶剂在蒸馏过程中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提高有机溶剂的回收效率,优先采用螺旋缠绕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效率较高的换热设备,对于低沸点溶剂采用-10℃以下冷冻介质等进行深度冷凝,冷凝后的不凝性尾气收集后需进一步净化处理。
5.1.5 采用先进离心、压滤设备。
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企业应采用全自动密闭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暗流式板框压滤机等替换敞开式离心机,母液槽尾气含有易燃及有毒、有害的组分的须密闭收集、处理。
5.1.6 采用先进干燥设备。
企业应采用密闭式干燥设备或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
活性、酸性、阳离子染料和增白剂等水溶性染料的制备,应原浆直接干燥,或通过膜过滤提高染料纯度及含固量后直接干燥。
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需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存在恶臭污染的应进行有效治理。
5.1.7 规范液体物料储存。
化学品(含油品)贮罐应配备回收系统或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需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体积较大的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大型贮罐须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及氮封装置。
大、小呼吸尾气须收集、处理后排放。
挥发性酸、碱液储槽装卸过程放空尾气须采用降膜或填料塔吸收,呼吸放空尾气应采用多级水封吸收处理。
5.1.8石化、基础化工以及化纤企业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化学品(含油品)贮存等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对压缩机、泵、阀门、法兰等易泄露设备及管线组件定期检测、及时修复。
5.2 废气收集技术规范5.2.1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
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5.2.2 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对反应釜、冷凝器等高浓度低流量尾气需合理控制管道系统负压,减少物料损耗。
5.2.3 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吸气方向应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避免或减弱集气(尘)罩周围紊流、横向气流等对抽吸气气流的干扰与影响,集气(尘)罩应力求结构简单,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
5.2.4 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间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
5.2.5 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5.3 废气输送技术规范5.3.1 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
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5.3.2 管道布置宜明装,并沿墙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敷设。
管道与梁、柱、墙、设备及管道之间应按相关规范设计间隔距离,满足施工、运行、检修和热胀冷缩的要求。
5.3.3 管道宜垂直或倾斜敷设。
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大于45°,管道敷设应便于放气、放水、疏水和防止积灰。
对于湿度较大、易结露的废气,管道须设置排液口,必要时增设保温措施或加热装置。
5.3.4集气罩、管道、阀门材料应根据输送介质的温度和性质确定,所选材料的类型和规格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产品技术要求。
5.3.5 管道系统宜设计成负压,如必须正压时,其正压段不宜穿过房间室内,必须穿过房间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介质泄漏事故发生。
5.3.6 含尘气体管道的气流应有足够的流速防止积尘,对易产生积尘的管道,应设置清灰孔或采取清灰措施。
除尘管道中易受冲刷部位应采取防磨措施。
5.3.7 输送易燃易爆污染气体的管道,应采取防止静电的接地措施,且相邻管道法兰间应跨接接地导线。
5.3.8 输送动力风机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产品标准,其选型应满足所处理介质的要求。
输送有爆炸和易燃气体的应选防爆型风机。
输送有腐蚀性气体的应选择防腐风机;在高温场合工作或输送高温气体的应选择高温风机;输送浓度较大的含尘气体应选用排尘风机等。
6 末端治理技术6.1 设计单位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6.2 对于HCl、NH3、HF、HBr等水溶性较好、浓度较高气体,应采用多级降膜吸收进行预处理;氮氧化物废气优先采用还原吸收工艺;对H2S、Cl2、三乙胺、SO2等水溶性稍差的气体可直接采取多级碱洗或酸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