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册(2010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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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1)

第一节竣工验收的依据 (1)

第二节竣工验收的条件 (1)

第三节竣工验收的级别划分 (2)

第四节竣工验收的内容 (3)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准备 (6)

第一节竣工验收准备工作要求 (6)

第二节建设单位(项目部)的准备工作 (7)

第三节勘察设计单位的准备工作 (8)

第四节监理单位的准备工作 (8)

第五节施工单位的准备工作 (8)

第六节生产单位的准备工作 (9)

第七节无损检测、材料设备采购(引进)单位的准备工作 (9)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组织 (10)

第一节竣工验收的组织 (10)

第二节竣工验收的会议议程 (10)

第三节竣工验收费用 (11)

第四章竣工文件的编制 (12)

第一节竣工文件的收集范围 (12)

第二节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 (12)

第三节竣工文件的编制分工 (13)

第四节竣工文件组卷原则、方法及顺序 (13)

第五章竣工验收文件 (18)

第一节竣工验收文件及编写分工 (18)

第二节竣工验收文件内容提要及样式 (18)

第六章交工技术表格 (20)

第一节交工技术表格使用说明 (20)

第二节交工技术表格 (22)

附录一竣工(预)验收报告书内容提要及样式 (23)

附录二单项总结内容提要及样式 (47)

2.1项目管理工作总结 (47)

2.2引进工作总结 (52)

2.3材料设备采购总结 (56)

2.4生产准备及试运行考核总结 (60)

2.5勘察设计总结 (65)

2.6施工总结 (70)

2.7无损检测总结 (75)

2.8监理工作总结 (79)

附录三竣工验收鉴定书内容提要及样式 (84)

附录四术语解释 (87)

附录五交工技术表格目录 (90)

附录六交工技术表格格式 (106)

第一章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一节竣工验收的依据

1.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总体开发方案地面工程部分、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工程(项目)建设期所执行的标准规范、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以及项目招标投标文件、技术经济合同、设计变更(联络)、经济签证文件等为依据。

2. 引进关键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建设项目,除按照国内竣工验收规定内容进行验收外,还应按照与国外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提供的设计文件、技术文件等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节竣工验收的条件

1.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及水、电、路、信等配套工程,凡达到下列条件者,应及时组织验收:

(1)生产性建设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配套建成,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2)油气生产各类场站(库)、油气水管道及其它工程的主要工艺设备、管道安装及配套设施建设,经联动负荷试车(运)合格,各系统处理能力技术指标、能耗、产品品种和质量等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3)生产准备工作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4)操作人员配备、生产物资准备、检修能力等满足生产需要,相关规章制度齐全;

(5)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及设计的要求,并通过政府主管(委托)部门专项验收;

(6)竣工文件(含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

(7)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

2.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如下处理:

(1)有的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办理尾项协议,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亦应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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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手续。对尾项工程应按批准的概算留足投资,编制竣工决算时应含尾项部分,并限期完成。

(2)有的建设项目(如油气管道、天然气净化厂等),投产初期由于原料供应量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原因,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3)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但近期不能按设计规模全部建成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对已完成的工程组织验收。

(4)对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套,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交付生产,同时移交固定资产。

(5)对引进设备的项目,按合同建成,在完成人员培训、投产试运、设备考核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

3.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申请和办理竣工验收。国家及股份公司级验收项目应在试运投产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油气田分(子)公司级验收项目应在试运投产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如按期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验收期限。

第三节竣工验收的级别划分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划分为三个级别,即国家级竣工验收,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油气田分(子)公司级竣工验收。

1. 国家级竣工验收: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项目,由股份公司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 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

(1)新增油田产能规模在20万吨/年以上(含20万吨/年)地面建设项目;新增气田产能规模在10亿方/年以上(含10亿方)地面建设项目;

(2)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新、改、扩建油气田地面工程项目和油气集输、处理、油气管道、油气储运设施等系统配套项目;

(3)规模和投资小于以上规定,但发展潜力大,有望形成较大规模或对区域发展、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工程项目;

(4)需要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审批开工报告的其它油气田地面建设项目。

以上工程项目由股份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3. 油气田分(子)公司级竣工验收:国家和股份公司负责组织竣工验收以外的工程项目和股份公司委托油气田分(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各油气田分(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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