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销售自产货物(电梯)+建筑安装服务”模式下增值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区分税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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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电梯的增值税处理

销售电梯的增值税处理

销售电梯的增值税处理我们主要针对两种方式进行分析销售电梯的涉税事宜,一种是企业自己生产自己销售安装,另一种是企业外购后再销售安装两种方式。

营改增后涉税文件规定主要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企业自产销售带安装模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根据上述11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自产电梯销售并安装的必须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即销售电梯税率17%;安装服务可以选择11%税率或3%税率。

(提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需要进行备案)小规模纳税人全部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外购后销售带安装模式:一般纳税人企业外购电梯销售带安装模式不适用11号公告,不属于自产货物不能适用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只能按混合销售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36号文及11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有可能全部适用17%税率或1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全部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haihan235点评——最难解读的是本公告第一条,显然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产生严重冲突。

是在营改增业务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开了一个特殊的例外口子?还是增值税条例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给了一个重新的明确规定?——目前无法确定,本人认为连总局领导自己都没有想好,是例外开恩?还是广开恩路?由于没有理解领导的意图,所以总局的解读文件还没有及时出台。

因此我估计这个范围可能会留给基层税务机关自己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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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建筑安装”的税收处理

“货物+建筑安装”的税收处理

“货物+建筑安装”的税收处理“货物+建筑安装”的税收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货物+建筑安装服务”销售模式,理应归属混合销售。

但为了减税降负的综合考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作出特别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营改增前,混合销售要解决的,是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一并发生的问题,不得分拆销售额和营业额,性质上应属一项反避税条款。

营改增后,是解决营改增应税行为与原增值税货物销售行为一并发生的问题,性质不变。

究其实,就是为了应对税目税率过多过细,压缩避税空间。

一、特别定性为兼营销售行为11号公告将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三种货物正列举,剔除于36号混合销售之外,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

那么,“自产货物+建筑服务”销售模式,应归属兼营销售行为。

有的观点认为未分别核算的,以建安为主的企业按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以货物销售为主的企业按货物的适用税率。

仍将其回归于混合销售是不正确的,应按兼营处理。

按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1号公告要求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与36号文件的兼营规定是吻合的。

有的观点认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将安装部分分包,能不能扣减分包销售额。

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的分包可扣减,而该笔业务并不是建筑服务,是货物+建筑服务的兼营销售,不能适用扣减分包销售额的政策。

二、有无必要分清机器设备是什么?机器设备,在税法上并无定义。

建筑行业混合销售涉及的两个税法文件分析

建筑行业混合销售涉及的两个税法文件分析

自产货物+建筑安装业务模式的两个文件第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税总政策解读: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总政策解读: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第二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总政策解读: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建安合同中的混合销售行为

建安合同中的混合销售行为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1. 服务与货物的结合:混合销售行为中,服务与货物是相互依存的,缺一不可。

例如,在建筑安装工程中,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还需要提供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

2. 单一购买方:混合销售行为的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即客户既购买了服务,又购买了相关货物。

3. 纳税主体统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主体是同一纳税人,即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和销售货物的企业。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2. 纳税方式: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分别核算:纳税人对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分别核算,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2)合并核算:纳税人对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合并核算,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增值税。

(3)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对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三、建安合同中混合销售行为的案例分析案例:某建筑公司承接一项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和建筑材料供应。

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施工600万元,建筑材料供应400万元。

1. 分别核算:建筑公司对建筑工程施工和建筑材料供应分别核算,缴纳600万元的营业税和400万元的增值税。

2. 合并核算:建筑公司对建筑工程施工和建筑材料供应合并核算,按照销售额的60%缴纳增值税,即缴纳240万元的增值税。

3.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若建筑公司未对建筑工程施工和建筑材料供应进行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核定后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总之,建安合同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在税务处理上较为复杂,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纳税方式,确保合规经营。

会计经验:混合销售模式下增值税应分别核算区分税率处理

会计经验:混合销售模式下增值税应分别核算区分税率处理
第三个需要厘清的思路:
原本对于购买方处于强势的情况下,要求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按照本规定变成了不能了,貌似销售方占据了有利地位,但是无论按照哪个税率征收、购买方抵扣多少,最后的话语权还是在强势一方。因此,看似对销售方有利的政策,其实在实务中未必,给你价格一调整,能有什么用?大家都是会计算的人。
由此可见,对于这一政策,其实就是又是采用了政策平移的思路,贯彻的是减税降税负精神。
对照前后规定之后,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因此,对于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即自产货物+建筑、安装服务模式在整体定性范围上没有改变销售模式,符合并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此次只是明确在增值税的处理上,不属于36号文中一并合计征收增值税的情形,明确作为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
二、关于电梯安装情形
1.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这一条的理解中,作为特殊情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除涉及不动产的几种情形外,基本统一为3%,因此没有必要区分。它与第一条的区别在于不仅仅包括自产的电梯,还包括经销的电梯,即生产电梯企业与经销电梯企业均可以将安装服务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
混合销售模式下增值税应分别核算区分税率处理
全面推开营改增(2016年5月1日)之后,由于取消了营业税,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了重新定义。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一经出台即引起热议,回想起来,关键在于对原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时期,混合销售模式中对部分货物销售+建筑服务,分别核算、分别纳税,作为特殊情形,营改增后是否属于混合销售一并计算增值税、还是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争议,各地的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理解新政: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理解新政: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理解新政: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小陈税务理解1.关键字“等”:“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也就是说,不仅仅是“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都可以按照上述政策处理。

2.涉税处理: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其中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没有说能“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不能因
为自产货物就属于甲供工程,但是如工程中还有其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也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会计经验:“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的规定解读

会计经验:“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的规定解读

“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的规定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中涉及到销售自产货物+建筑业模式的规定如下: 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下是对上述条款的学习理解: 一、对不属于混合销售的理解 根据11号公告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不属于36号文件规定的混合销售,那么此种模式应在增值税系统中定位于什么呢?也不符合兼营的定义,这样文件就自己把混合销售放到了一个尴尬的境地。

 对比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种模式属于特殊的混合销售。

即其实质仍然为混合销售,但是可执行特殊的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实施细则将该模式仍然定义为混合销售,但其执行特殊的税务政策,因此其为特殊的混合销售。

如此界定,则混合销售在增值税中的理论系统比较合理完善。

 二、应分别核算纳税的理解 11号公告该条款使用了应的字样,理解为此种模式必须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使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纳税。

而不能选择全部适用销售货物或全部适用建筑业计征增值税。

 三、未分别核算纳税应如何处理 11号公告第四条没有明确未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haihan235点评——最难解读的是本公告第一条,显然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产生严重冲突。

是在营改增业务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开了一个特殊的例外口子?还是增值税条例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给了一个重新的明确规定?——目前无法确定,本人认为连总局领导自己都没有想好,是例外开恩?还是广开恩路?由于没有理解领导的意图,所以总局的解读文件还没有及时出台。

因此我估计这个范围可能会留给基层税务机关自己去把握。

贺飞跃解读——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建筑业增值税新政解读蓝敏解读——挂靠转借资质有解?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解读之一何晓霞解读——电梯维修税事,厘清你真就这么难?翟纯垲解读——11号公告除了专票抵扣延长,“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更需要深入思考总局访谈——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总局访谈——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关于建筑企业提供服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增值税可以分别确定增值税

关于建筑企业提供服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增值税可以分别确定增值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关于建筑企业提供服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增值税可以分别确定增值税税目税率的辨析【标 签】营改增,建筑业,混合销售,清包工方式【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税星第一部分 关于钢结构企业营改增之后的交税问题内容:我公司是一家建筑资质二级企业,盖钢结构厂房,一般纳税人,原计税方法是按施工合同金额100万,其中85万元交增值税,是公司的自产货物,15万元作为安装费到施工地地税开建安发票交营业税。

上述交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营改增后施工合同中的15万元是按清工包方式交3%增值税还是按11%交增值税。

15万元是钢结构厂房的安装费,基本上都是人工费,没有材料,如果按11%交增值税,相当于税负增长8%,不符合国家减负的精神。

回复: 营改增后施工合同中的15万元可以按清工包方式,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一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销售自产货物的85万元部分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

第二部分 关于混合销售的文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建筑公司的混合销售如何核算

建筑公司的混合销售如何核算

建筑公司的混合销售如何核算建筑公司是以施工、装修等业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其销售涉及到多种类型的产品和服务。

其中,混合销售是指同时提供离散型产品和连续性服务的销售模式。

对于建筑公司来说,正确核算混合销售是确保财务报表准确反映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从核算原则、分析方法和相关考虑因素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建筑公司如何核算混合销售。

一、核算原则1. 待收账款核算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收入确认和计量准则》,建筑公司应根据销售成交金额,按照收入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即在可确认的收入发生时,根据已实现的业务和实际完成的产品或服务,在财务报表中计入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2. 成本分摊原则:对于混合销售,应将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分摊到相应的收入中,以准确计量销售收入和成本。

二、分析方法1. 产品成本分摊法:将混合销售中的离散型产品和连续性服务的成本按照产出量或使用量进行分配。

对于离散型产品,可使用加权平均成本法或标准成本法进行核算;对于连续性服务,可根据实际消耗的成本和时间情况进行成本分摊。

2. 时间成本分摊法:对于连续性服务,由于其特性无法直接衡量产出量或使用量,可以采用时间成本分摊法。

即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和成本比例,将成本分摊到相应的时间段中。

三、相关考虑因素1. 销售合同:建筑公司在进行混合销售时,应明确销售合同中的产品和服务分类,以确保准确核算相关成本和收入。

销售合同还应包括各种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为后续核算提供依据。

2. 成本分类:根据销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建筑公司应将成本进行合理分类,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这样可以更好地核算和分析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并提供参考依据。

3. 税收处理:建筑公司在核算混合销售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税收政策。

例如,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和服务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核算过程中,建筑公司需要合理处理税收事项,以保证准确计算成本和收入。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行为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行为

工程施工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在工程施工行业中较为常见,例如,一家工程施工企业销售自行生产的建筑材料,并提供该材料的安装服务。

对于工程施工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这意味着,对于工程施工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其中,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则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未分别核算,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那么,如何正确处理工程施工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呢?首先,企业应当明确混合销售行为的性质,即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

其次,企业应当分别核算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最后,企业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混合销售行为。

一是分别开票,即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开具发票,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

二是分别核算,即在财务核算上,分别计算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额。

三是分别申报,即在申报纳税时,分别申报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额。

总之,工程施工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企业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正确处理混合销售行为,以确保税收的合规性。

同时,企业也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税法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销售电梯的增值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销售电梯的增值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销售电梯的增值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我们主要针对两种方式进行分析销售电梯的涉税事宜,一种是企业自己生产自己销售安装,另一种是企业外购后再销售安装两种方式。

营改增后涉税文件规定主要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企业自产销售带安装模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根据上述11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自产电梯销售并安装的必须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即销售电梯税率17%;安装服务可以选择11%税率或3%税率。

(提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需要进行备案)小规模纳税人全部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外购后销售带安装模式:一般纳税人企业外购电梯销售带安装模式不适用11号公告,不属于自产货物不能适用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只能按混合销售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36号文及11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有可能全部适用17%税率或11%税率。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不能分别纳税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不能分别纳税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不能分别纳税以前,企业是将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服务看作两个独立的业务,进行不同的纳税申报。

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这两个业务整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而在这个整体中,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服务被视为同等重要的部分。

那么,这个整体的纳税申报方式是什么呢?什么是销售自产货物?销售自产货物,是指企业自己生产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

销售自产货物是企业最核心的产出部分,也是企业最为重要的经济来源。

什么是提供建筑业服务?提供建筑业服务,是指企业向建筑业提供的各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

作为建筑业的基础服务提供者,企业在其行业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将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服务作为一个整体将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服务作为一个整体处理,在税务上就是按照一种方式申报纳税。

这种方式被称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不能分别纳税”。

按照这种纳税方式,企业总体纳税额需要根据销售的所有货物和提供的服务总额来计算。

这种方式相较于分别计算纳税额,可以让企业在纳税时享受某些税收优惠。

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已经提及企业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享受税收优惠。

那么,具体会有哪些优惠呢?首先,企业可以享受降低代征率的税收优惠。

对于建筑施工、安装、修理、装配以及其他建筑服务,地税部门对其代征率可以在3%以下(按照地方要求不同,有可能更低)。

其次,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生产且具有核心技术的货物,国家可以为其提供税收优惠。

这些货物包括某些技术领域内的高端设备、特种设备、保密设备和特殊材料等。

具体税收优惠方式需要根据地方政策确定。

最后,建筑业中有一项比较独特的税收优惠,即对于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房屋,企业可以直接申报20年的增值税退税。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不能分别纳税是一种将企业两种主要业务整合在一起的纳税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享受不少税收优惠,提升总体经济效益。

建筑安装合同与混合销售

建筑安装合同与混合销售

在建筑安装行业中,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对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混合销售作为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一种特殊销售方式,涉及到合同条款的制定和执行。

本文将探讨建筑安装合同与混合销售的关系。

一、混合销售的概念及特点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交易。

在我国税收制度中,混合销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特点包括:1. 销售行为是一项,但涉及服务和货物两种要素。

2. 销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既有货物交易,又有服务交易。

3. 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缴纳。

二、建筑安装合同与混合销售的关系1. 合同中应明确混合销售的内容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若涉及混合销售,合同条款应明确指出。

例如,合同中可以规定:“乙方(施工单位)提供以下服务:①提供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②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乙方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2. 合同中应明确税率或征收率根据我国税收制度,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缴纳。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和建筑服务的税率或征收率。

例如,合同中可以规定:“货物销售部分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建筑安装服务部分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3. 合同中应明确分别核算销售额为准确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乙方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例如,合同中可以规定:“乙方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安装服务营业额,并按照约定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4. 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乙方未按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或未按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例如,合同中可以规定:“若乙方未按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或未按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缴税款的10%。

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的涉税简析

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的涉税简析

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的涉税简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

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

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分开是为了最好的相遇---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整理/左岸金戈)一:增值税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第七条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公司销售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一律按照13%缴纳增值税吗?

公司销售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一律按照13%缴纳增值税吗?

公司销售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一律按照13%缴纳增值税吗?我公司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请问是否属于混合销售一律按照13%缴纳增值税?能否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答复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

不属于混合销售。

也就是销售机器设备适用13%税率,安装业务若是一般计税适用9%税率,若是简易征收则适用3%增值税率。

注意1. 除了机器设备以外的货物(自产或外购)附带安装还是要按照混合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理。

2. 分别核算非常重要,对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相当于回归混合销售;注意个人抬头的住宿费、电话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醒一下42号公告限制了销售的范围,即:机器设备。

范围不能扩大。

机器设备一般是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机器设备应按照最低10年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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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产货物(电梯)+建筑安装服务”模式下增值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区分税
率处理
全面推开营改增(2016年5月1日)之后,由于取消了营业税,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了重新定义。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一政策一经出台即引起热议,回想起来,关键在于对原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时期,混合销售模式中对部分“货物销售+建筑服务”,分别核算、分别纳税,作为特殊情形,营改增后是否属于混合销售一并计算增值税、还是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争议,各地的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现税总终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情形的增值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并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涉及的主要是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

一、关于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情形
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一个需要厘清的思路:
对于该条政策的理解,还需要结合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来看: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对于这一政策,其实就是又是采用了政策平移的思路,贯彻的是减税降税负精神。

对照前后规定之后,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因此,对于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即“自产货物+建筑、安装服务”模式在整体定性范围上没有改变销售模式,符合并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此次只是明确在增值税的处理上,不属于36号文中一并合计征收增值税的情形,明确作为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

第二个需要厘清的思路:
有人可能认为上述政策仅仅适用于销售货物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三种情形,笔者认为不是,这可以从本文件第四条对电梯的增值税处理可以证明,只要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经营行为,可以按照这条规定处理。

同时,必须要注意的是适用范围为销售自产货物,如何理解呢?很明确,生产企业自产货物符合该条规定并适用,如果是外购的则仍然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一并征收增值税,也是与原政策一脉相承;对于非生产企业,也存在自产货物的情形,也应当适用本规定。

第三个需要厘清的思路:
原本对于购买方处于强势的情况下,要求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按照本规定变
成了不能了,貌似销售方占据了有利地位,但是无论按照哪个税率征收、购买方抵扣多少,最后的话语权还是在强势一方。

因此,看似对销售方有利的政策,其实在实务中未必,给你价格一调整,能有什么用?大家都是会计算的人。

新政的遗憾:对于“未分别核算的”的情形没有进一步明确,给政策的理解把握又一次留下了争议的地带!对于按照销售货物高税率项目合并核算并缴纳增值税的,税局可能不予过度追究;但是,对于采用合并到建筑、安装低税率项目中的自产货物销售,税务机关很自然会不认同,但是如何处理呢?我看还是存在核定情形,并符合核定的规定。

二、关于电梯安装情形
1.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这一条的理解中,作为特殊情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除涉及不动产的几种情形外,基本统一为3%,因此没有必要区分。

它与第一条的区别在于不仅仅包括自产的电梯,还包括经销的电梯,即生产电梯企业与经销电梯企业均可以将安装服务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

为什么这个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对待呢?笔者以为,电梯作为一种特殊的货物,必须要有载体才能使用。

其安装的载体就是甲方的建筑物,因此,该建筑安装行为自然就符合甲供工程的条件,进而自然可以选择甲供工程计税方法。

2.公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而明确了电梯维护保养的税目适用,不属于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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