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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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布)2#国道项目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有效控制,防止燃烧、爆炸、渗漏、遗洒,保障项目职工的生命安全和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系指:汽油、柴油、油漆、雷管、炸药、稀料、氧气、乙炔气、液化石油气。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质量安全部负责对各部门、各协作单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协作单位负责本工程易燃、爆化学危险品的采购、运输、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采购
第五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的采购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指定的采购程序执行。
第四章运输
第六条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采购部门负责对物资供方运输过程提出要求,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用证》。
第七条对于运送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物资供方,必须配备防泄露、防火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及防护、灭火相互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第九条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气体的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十条在装卸、搬运、码放过程中,严禁野蛮装卸,对易破损和易产生噪声的物资要轻拿轻放。
第五章贮存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要专库专放,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发现问提及时处理,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并切断电源后离开。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应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由安全距离,不得超量贮存。
第十三条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液体危险品不得桶装、罐装。
第十五条贮存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并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的防爆合格证。
第六章使用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对领用人及领用日期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使用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应按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使用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十九条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要远离明火,搬运时不得相互碰撞,氧气瓶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条剩余的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要及时办理退回仓库。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采购贮存和使用,相关部门及施工分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施工分部要编制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应急预案,当发生爆炸、火灾等应急情况时,按照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