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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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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自考篇一:20XX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夫妻个人的清偿?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1.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但自愿协助清偿的自为法律所不禁止。

2.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

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涉及范围——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2.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3.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①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4.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内效力——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①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②认真遵守,如约履行;③离婚时按约定内容加以处理;5.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外效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稳中有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问题?①约定时间无法律限制。

夫妻可在婚前、登记结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②订立协议时夫妻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订立协议时必须反映双方真实意思;④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⑤订立协议如要变更或撤消,须双方同意;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指在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婚姻家庭法(可直接打印)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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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全国2010年1月婚姻家庭法一、单项选择题1.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B )A.自然属性B.社会属性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D.人口的再生产2.当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亲属关系的基本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 B )A.直系亲与旁系亲B.配偶、血亲和姻亲C.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D.配偶、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3.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 C)A.二代旁系血亲B.三代直系血亲C.三代旁系血亲D.四代旁系血亲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B)A.不予受理B.应当受理C.责成婚姻登记机关处理D.责成公安机关处理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A )A.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B.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C.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D.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6.小陈的姨父是小王的舅父,现小陈和小王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 D)A.他们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C.他们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D.他们是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7.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D)A.从举行结婚仪式时起算B.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时起算C.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D.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8.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

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C )A.调解B.宣布婚姻无效C.离婚D.分居二年以上9.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权( B )A.因实际无法行使而丧失B.不受影响C.由其子女代位行使D.由其父母代位行使10.外国法律中,对婚生子女的否认请求均规定有时效限制,日本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是( C ) A.90天 B.6个月C.1年D.2年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解除后,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C)A.自行恢复B.被收养人同意后即可恢复C.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D.生父母同意后即可恢复12.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至少相差(C) A.16周岁 B.30周岁C.40周岁D.45周岁13.甲、乙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05

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05

第四章夫妻关系一、单项选择题1、家庭关系的核心是()。

A.夫妻关系B.父母子女关系C.祖孙关系D.兄弟姐妹关系2、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对夫妻关系的立法多采取()。

A.夫妻同体主义B.夫妻别体主义C.夫妻一体主义D.夫妻平等主义3、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是()。

A.男女之间有婚约B.男女已同居C.男女有合法的配偶身份D.男女已离婚4、赵某(男)钱某(女)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二人登记后不久,赵某在出差途中遇车祸死亡,则钱某()。

A.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B.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C.经死者父母同意可以继承死者遗产D.经死者单位同意可以继承死者遗产5、甲的父亲于2012年5月出车祸死亡,甲的祖父乙闻讯后因悲伤过度于同年7月死亡(未留遗嘱),在此情况下,甲继承其祖父乙的遗产的身份资格是()。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转继承人D.代位继承人6、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是()。

A.夫妻姓名权B.夫妻有人身自由权C.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D.夫妻财产平等权7、关于夫妻忠实义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古代社会,仅片面地要求妻子承担贞操义务B.到近代社会,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对贞操义务的要求,是对夫严,对妻宽C.英国1970年修正法,删除了因通奸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把一方与他人通奸规定为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D.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很多国家不再规定夫妻忠实义务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8、《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而产生的债务()。

A.负有限责任B.负连带责任C.不负责任D.由男方负责9、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是()。

A.分别财产制B.共同财产制C.统一财产制D.剩余共同财产制10、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的是()。

202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5680婚姻家庭法》试题附参考答案

202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5680婚姻家庭法》试题附参考答案

202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课程代码:056801.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2.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 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下列行为中属于“虐待”的是A.乙拒绝赡养父母B.甲经常殴打妻子C.丙母为收取彩礼强迫丙与丁结婚D.戊将3岁的女儿独自留在家中导致女儿坠楼身亡2.下列关于亲等的说法错误的是A.亲等即亲属的等级B.亲等不适用于配偶C.寺院法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方法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D.我国计算亲等的方法是以“代”计算,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时,相隔一世为一代3.不属于我国《民法典》禁婚亲范围的是A.直系血亲B.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C.姨与外甥D.拟制的旁系血亲4.甲按当地习俗向女友乙支付结婚彩礼20万元,婚后不久甲提出离婚并要求乙返还彩礼。

关于该彩礼的返还说法正确的是A.因双方已登记结婚,所以甲不能主张返还B.甲主张返还彩礼,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C.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可主张返还彩礼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仍可主张返还5.李某与刘某离婚并达成协议,3岁的儿子李路由母亲刘某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李路由另一方抚养。

后刘某在李路8岁时再婚,李某要求抚养儿子,刘某不同意。

李某从学校将儿子接回并告知刘某。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李某欲行使对李路的抚养权,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B.刘某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C.刘某、李某均为李路的监护人D.李某、刘某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6.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原则上A.由母亲抚养B.由收人较高一方抚养C.由受教育程度较高一方抚养D.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7.王某和赵某婚后不久,王某的父亲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留给王某,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王某一人所有。

婚姻法自考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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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4】甲男相亲20余次,终得与乙结婚。乙不 堪忍受被骗裸婚,威胁道:“若不买房,一个月 内与甲离婚,双胞胎由甲抚养,自己还年轻。” 后甲的父母出资200万元(赠与),乙的父母出 资100万元(赠与),给甲、乙买了一套价值 300万元的80m2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不料一 年后,乙跟一贪官好上了,与甲离婚。此时该房 屋价值600万元. • 问:房屋怎么分?。 • ①约定优先。②若无约定,该房屋认定为甲、乙 按份共有,甲的份额为三分之二,乙的份额为三 分之一。③房屋自然增值的部分也按此比例确定。
• 【例3】甲20岁入伍,退伍时发给100万元的复员 费和自主择业费。一年后,甲与乙结婚,8年后甲、 乙离婚。问:这100万元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应 如何分? • 答:①甲的预期寿命按70岁计算。这些费用须均 摊到他入伍(20岁)至预期寿命(70岁)中的每 一年(求得每一年多少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能摊得的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②乙能分多少 呢?计算公式是:100÷(70—20)×8÷2=8万 元。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二)诉讼离婚的限制条件
《婚姻法》第33条 现役军人 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 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 除外。 《婚姻法》第34条 女方在怀 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 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 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 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例:
25岁的青年工人谢力乐于助人,自1995年 起就经常义务照顾厂中的退休工人齐国强。齐国 强现年65岁,老伴已于3年前去世,唯一的儿子 也早在8年前因火灾丧生。由于谢力在生活上对 老人的关心和照顾,使齐国强老人在孤寂的生活 中又重新得到了温暖,老人对谢力十分感激,便 希望能收养谢力,这样,不但自己的身后事有人 料理,还可把自己多年的积蓄顺理成章地留给谢 力以感谢他的帮助。但二人去办理有关手续时才 被告知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不能建立收养关 系,对此二人都很不理解。 • 请问:我国收养法对此如何规定的?

2022年自考婚姻家庭法-第四章

2022年自考婚姻家庭法-第四章
婚姻中的房子问题 • ①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 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 • ②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 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 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③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 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 额按份共有。 • ④婚姻存续期间,对一方的婚前个人房屋进行修缮、装修等,该房屋所有权应 属于一方。但因修缮、装修等 而使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 ⑤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 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 赠与双方的除外。
益,应认定其无效。(2分)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第四章 夫妻关系
二、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 法定财产制 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 结合 的形式 。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 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 , 除另有约定或法定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 , 均为夫妻 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三、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 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 时的财产作出安排,优先适用于法定财产制。 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真题训练
1.下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权行使的说法错误的是(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第四章 夫妻关系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 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需征得 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 生债务等,均应由其特有财产负担清偿责任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2.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4. 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5.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6.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7.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8.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9.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10.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11.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2.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13.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4.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5.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6.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7.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18.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19.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九章)(3)

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九章)(3)

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九章)(3)四、登记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合同,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我国又称之为合同离婚、两愿离婚、合意离婚。

但严格而言,合同离婚是以夫妻的离婚合意为本质特征,它包罗登记离婚和诉讼调解离婚。

登记离婚不仅手续简便、节省时间和费用,并且为无因离婚,无须陈述离婚的具体原因,有利于庇护婚姻当事人的隐私。

同时,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友好地分手,避免了当事人在法庭上彼此指责、造成更深的敌对情绪,从而使当事人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心平气和地达成比力符合双方意愿的合同,有利于离婚合同的自愿履行。

但是,这一离婚方式也易造成轻率离婚。

正是因为如此,欧美国家大多不承认登记离婚,离婚必需经过诉讼程序。

承认登记离婚的国家,也在登记离婚的条件及程序上予以必要的限制。

五、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可见,主要是两方面的规范:一是双方自愿离婚获准登记的实质要件;二是登记程序。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需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合同。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2条明确规定,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双方当事人必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进行,。

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需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2)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2)

第⼆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涵义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的名称不尽相同,在古代罗马私法中称其为亲属法。

当代各国有称为亲属法的,如德国、⽇本等⼤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亲属编,有称为婚姻家庭法的,如原苏联各联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法典,有仅称为家庭法的,如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现俄罗斯联邦的家庭法典。

英美法系的⼀些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由不同名称的单⾏法组成。

⼀般说来,亲属法调整的范围是稍⼴于婚姻家庭法的,除以婚姻家庭法规范为主要内容外,还有⼀些不属于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

我国的《婚姻法》就其内容⽽⾔,是⼀部婚姻家庭法,只是其中的家庭法规范⽐较简略。

在法制史和⽐较法的领域中,婚姻家庭法⼀词有各种不同的涵义,如⾮纯粹的婚姻家庭法和纯粹的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和作为独⽴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等。

⾮纯粹的婚姻家庭法多见于诸法合体的古代法,其中有许多刑事法律规范。

近现代的婚姻家庭法是纯粹的婚姻家庭法,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构成的。

从罗马法到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婚姻家庭法(亲属法)均被认为是民法即私法的组成部分,⼤陆法系国家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作为民法典的⼀编,英美法系国家各种调整婚姻家庭的单⾏法也是被归类于民法的。

⼗⽉⾰命后苏联⾸创以婚姻家庭法为独⽴法律部门的⽴法例,后为⼀些社会主义国家所采⽤。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法究竟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还是⼀个独⽴的法律部门,在过去是有歧见的。

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有关调整对象的规定,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关系和财产关系,当然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我们认为:婚姻家庭法不是⼀个独⽴的法律部门,是民法部门中具有相对独⽴性的组成部分。

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反映。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的概念一般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家庭的概念: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基本含义包括:(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

(2)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第二节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亦可表述为: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仅存的身份王国,其本质上是一部身份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态,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二、一夫一妻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五、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一、亲属的含义(一)亲属的概念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的社会关系。

2022年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核心考点资料

2022年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核心考点资料

(4)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 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 关探望权、经济补偿等规定。 (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其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 定了救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单选】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 【多选】婚姻终止的原因有: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双方依法离婚。 【单选】自然血亲关系因一方死亡而终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多选】拟制血亲关系因一方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多选】罗马亲属法中,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可分为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多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英国婚姻家庭事务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单选】美国婚姻家庭法的特点是以州的立法为本位。 【单选】在中国,比较系统的婚姻家庭立法是从汉代开始的。 【简答、论述】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中的立法重点。 (1)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 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2)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 (3)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 亲子间、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
【多选、简答、案例分析】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多选、简答】婚姻无效请求权人的范围。 有权根据《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 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 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单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单选】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单选】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撤销请求权属于受胁迫方本人。 【论述、案例分析】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①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 a.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b.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 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 ②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 a.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 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b.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c.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

完整版10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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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10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第一部分:选择题1. 下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 夫妻共同财产只包括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

B.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前各自的财产。

C. 夫妻共同财产只包括房产、车辆等有形财产。

D. 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由法律决定。

答案:B2. 下列哪个选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分配原则?A. 平等分割原则。

B. 劳动贡献原则。

C. 家庭经营贡献原则。

D. 夫妻签订协议原则。

答案:A3. 下列哪个情况下,夫妻可以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比例?A. 婚后共同生活适度困难的情况下。

B. 孩子成年独立后的情况下。

C. 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

D. 无论何种情况都可以协议约定。

答案:D4. 下列哪个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A. 对方重婚的情况下。

B. 对方在婚内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

C. 对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

D. 对方对夫妻子女虐待或者遗弃的情况下。

答案:B5. 下列哪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夫妻一方有权继续使用共同住房?A. 夫妻共同住房是共有财产的情况下。

B. 夫妻共同住房属于一方的独有财产的情况下。

C. 夫妻共同住房是租赁的情况下。

D. 婚姻破裂对方过错的情况下。

答案:A第二部分:主观题1. 在婚姻法中,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协商解决家庭问题,平等地承担家庭责任。

请从平等协商和平等承担家庭责任两个方面,分别阐述其意义和具体体现。

答案:平等协商在婚姻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夫妻应当在婚姻生活中平等协商,即在面临家庭问题时,双方应当平等地参与讨论并作出决策。

这既有助于夫妻之间的沟通和相互理解,也有利于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当一个家庭遇到问题时,夫妻之间的平等协商可以促进双方共同制定解决方案,减少矛盾和摩擦,有利于形成共识和妥善解决问题。

平等承担家庭责任同样是婚姻中的重要原则。

夫妻应当平等地承担家庭责任,包括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分担家务等方面。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1)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1)

第⼀章绪论⼀、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始存在、永恒不变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的。

它是同⼀定社会中⽣产⽅式和⽣活⽅式相适应的⼈类两性结合和⾎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含义是: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否则,男⼥双⽅即使在事实上共同⽣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双⽅以永久共同⽣活为⽬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般概念是以婚姻、⾎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形成的亲属团体和⽣活单位。

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缘关系联结在⼀起的。

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途径。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异。

迄今为⽌,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活单位。

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是⽣活单位。

同⼀家庭成员⼀般均为亲属,⽽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家共同⽣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夫⼀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缘组织和家庭形式。

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原始社会中两性结合和⾎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不称为婚姻家庭的。

★婚姻家庭的属性1、⾃然属性。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然前提或⾃然因素。

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

男⼥两性的⽣理差别,⼈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理学上的基础。

自考婚姻法已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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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亲属P62 —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血亲P65 —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3.姻亲P66 —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4.亲等P70 —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家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5、结婚P79 —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为配偶的行为,是夫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6.聘娶婚P82 —指中国古代男子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必须符合的条件。

符合这些条件的是合法婚姻,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是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

7.婚约P94 —是男女双主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定婚。

8、夫妻P111 ——指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也称配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夫妻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

9.夫妻同居义务P119 ——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等方面。

10.夫妻忠实义务P120 ——外国立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力。

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11.法定财产制P122 ——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12.约定财产制 P123 ——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13.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P130 ——也叫夫妻一方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14、亲子关系P143 ——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5、自然血亲P144——16、拟制血亲P14417、亲权P147——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婚姻家庭法学复习资料(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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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对偶婚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

其特点,和群婚制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结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

4.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5.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也叫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7.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8.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9.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10.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

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11.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

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12.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13.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

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

这是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14.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又称个体婚制,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婚,和历史上的团体婚是对应的。

15.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

自考婚姻家庭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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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目录----b69e300a-7163-11ec-8f19-7cb59b590d7d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2.婚姻自由原则在中国的内容和地位是什么。

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完整性4。

中国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和法律表达是什么?6.简要介绍中国的计划生育原则。

7、如何认识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一夫一妻制?8、简述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之间的关系。

9.在认定和处理重婚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10、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婚姻自由的社会条件是什么?11.性别不平等的社会原因是什么?男女平等原则是如何贯穿中国宪法的13、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方式?其危害性是什么?14.应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减少、纠正和惩罚干涉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15、在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表现是什么?16、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17.在现阶段,男女平等原则不能真正实现的原因是什么?1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有哪些?19、实行计划生育有何主要意义?20.中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特点是什么?21、为什么说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2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是什么?23.私有制儿童的法律地位是什么?24、我国婚姻法中有关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哪些?25.中国宪法和婚姻法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26、保障婚姻法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27、婚姻法中所说的“其他干涉自由的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28.通过婚姻索取财产的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是什么29、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时应划清的界限是什么30.重婚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后果是什么?31、防止和减少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是什么32.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33、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含义是什么?34、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社会意义是什么?35、虐待和遗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什么?1、简述广义和狭义的亲属概念。

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五章)(2)

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五章)(2)

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五章)(2)(四)夫妻计划生育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家庭功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其基本精神有三:1.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生育子女,不得计划外生育。

2.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自觉承担。

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更不得将计划生育仅视为女方的义务。

3.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

夫妻享有依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庇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同时,夫妻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五、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看,主要有:(一)夫妻同居义务。

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主要包罗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等方面,也就是说,夫妻同居,除了有共同的婚姻住所外,还包罗夫妻间的性生活,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彼此理解、安慰)、夫妻互相扶助(救助)和共负家庭生活责任等内容。

外国立法关于停止同居义务的原因,可分为:1.因正常理由暂时中止同居。

如一方因处理公私事务的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合理离家;一方因生理方面的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的不履行等。

这种中止原因对夫妻关系不产生本色性影响,傍边止的原因消失后,夫妻同居义务便自然恢复。

2.因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

包罗:一方擅自将住所迁至国外或在不适当的地点定居;一方的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受到严重威胁时;一方提起离婚或分居的诉讼以及婚姻关系已破裂等。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无故违反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一是申请法院裁决,由不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包罗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补偿责任;另一种是把不履行同居义务视为遗弃行为,成为司法别居的一个法定理由。

同居义务不得强制履行,这是各国立法通例。

(二)夫妻忠实义务。

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五章)(3)

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五章)(3)

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五章)(3)(2)别离财产制。

它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办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办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个别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还有部分国家以此制为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之一。

(3)剩余共同财产制。

它指夫妻对于本身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办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4)统一财产制。

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此制为早期本钱主义国家法律所采用。

(5)联合财产制。

它又称办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办理。

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办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用为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

此制源于中世纪日耳曼法,被近现代一些本钱主义国家所沿用并发展。

(二)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

1.夫妻共同财产制。

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其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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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⑵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⑶教育功能。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⑴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婚事的包办强迫⑵维护剥削阶级以纳妾为形式的多妻制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⑷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的利益⑸实行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⑴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

⑵结婚条件修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结婚⑶扩大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⑷离婚条款的增补。

修正前后的《婚姻法》有哪些方面的不同:⑴在总则部分增设了禁止性条款和婚姻双方、家庭成员共同责任的规定⑵在结婚一章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⑶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⑷在离婚一章中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规定,改为原则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⑸增设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⑴宪法⑵法律⑶行政法规和规章⑷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的⑴婚姻关系⑵家庭关系⑶其他近亲属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法与其它民事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什么不同:⑴两种财产关系反映的社会经济要求不同⑵两种财产关系的主体不同⑶两种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⑴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⑵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⑶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⑷婚姻家庭法具有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⑴婚姻自由原则⑵一夫一妻原则⑶男女平等原则⑷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⑸计划生育原则⑹夫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的内容:⑴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⑵婚姻自由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手段⑶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须受法律和道德约束。

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什么问题:⑴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⑵应将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与事实上的重婚加以区别。

⑶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应区别对待。

男女平等在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⑴在结婚和离婚制度上,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完全平等的⑵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实行结婚登记的意义:⑴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⑵有利于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⑶有利于保障男女双方和子女后代的健康亲属关系的种类:⑴以亲系为依据可分为: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⑵以行辈为依据可分为:长辈亲属、晚辈亲属和同辈亲属⑶以亲属关系远近为依据可分为:近亲属和其他亲属⑷以亲属关系发生原因为依据可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姻亲的种类分为⑴血亲的配偶⑵配偶的血亲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亲系可分为哪些种类:⑴父系亲与母系亲⑵男系亲与女系亲⑶直系亲与旁系亲⑷行辈。

罗马法亲等计算口诀:直系血亲算法明,相隔一世一亲等。

旁系血亲分别算,各距同源有几世,两边世数须相加,即以其和定亲等。

寺院法亲等计算口诀:直系血亲算法明,相隔一世一亲等。

旁系血亲分别算,各距同源有几世,两边世数若相同,即以此数定亲等,两边世数若不同,以其多者定亲等。

亲属关系的终止有哪些情形:⑴配偶关系的终止,一是配偶死亡,二是双方离婚⑵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以死亡为终止原因⑶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⑷姻亲关系的终止。

.哪些条件下的结婚合意,具有法定效力:⑴关于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自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⑵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⑶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有符合法定的方式。

当事人什么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⑴未到法定婚龄的⑵非自愿的⑶已有配偶的⑷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⑸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可撤销婚制度的必要性表现在哪些方面:⑴有利于坚持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⑵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⑶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婚姻法》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⑴重婚的⑵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⑶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⑷未到法定婚龄的。

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是:⑴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⑵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⑶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⑴姓名权⑵人身自由权⑶婚姻住所决定权⑷计划生育义务。

夫妻财产制的划分形式有哪些:⑴按发生依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⑵按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⑶按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统一财产制⑷按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特有财产制与一般共同财产制。

法定的特有财产的范围是什么:⑴夫妻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和职业必需用品⑵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和财产权⑶夫妻一方因指定继承或受赠而无偿取得的财产⑷由特有财产所生的孽息及代位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⑴工资、奖金⑵生产、经营的收益⑶知识产权的收益⑷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⑸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包括哪些:⑴一方的婚前财产⑵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⑷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哪些特征:⑴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⑵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⑶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

为什么说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⑴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⑵夫妻之间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日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⑷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

婚生子女必须具备的条件:⑴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⑵该子女必须是其生父之妻所生⑶该子女必须是其生母之夫所受胎而生。

夫妻遗产继承权的特点有哪些:⑴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⑵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⑶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⑷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⑸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⑹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⑺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无论再婚与否,都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现代法上的亲权的特征有哪些:⑴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⑵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权利义务⑶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其主要内容是对于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照护和财产上的照护⑷亲权不仅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也是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⑸亲权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

亲权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一、人身方面的亲权:⑴子女的姓氏权⑵住所指定权⑶惩戒权⑷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⑸子女交还请求权;二、财产方面的亲权:⑴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⑵管理权⑶使用收益权⑷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

父母与婚生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教育的义务⑵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⑶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对未成年子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的特征:⑴这种保护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父母不得抛弃和滥用其权利⑵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保护和管教的权利和义务⑶保护和管教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⑷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如何解除的:一、未形成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姻终止而解除二、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下列情况下解除:⑴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扶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止扶养的事实而解除⑵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姻亲关系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也不再存在⑵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复存在。

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⑴无子女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⑷年满30周岁。

法院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时应坚持哪些原则:⑴男女平等⑵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⑶照顾无过错方⑷尊重当事人意愿⑸有利生产,方便生活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收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⑴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⑵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⑶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中国古代立嗣的特点⑴按照礼、法的规定,立同宗近支的卑亲属为嗣子,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所立者也仅限男子⑵嗣子的地位高于他种收养的被收养人⑶立嗣行为可由需立嗣者在生前进行,也可死后,由配偶或其他尊长代为立嗣⑷立嗣的条件很严格。

我国收养法的主要原则: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⑵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⑶平等自愿的原则⑷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⑸不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我国收养法如何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权益:⑴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况下的未成年人⑵收养人一般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⑶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⑷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订立收养协议应当符合哪些法律要求:⑴订立收养协议的当事人即收养人、被收养人与送养人均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成立的条件⑵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⑶收养协议的形式,应当为书面协议。

离婚的特征是:⑴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⑵离婚的时间,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⑶离婚的前提,只是以男女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⑷离婚的要件,只能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离婚⑸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从而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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