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三章)

合集下载

婚姻家庭法自考笔记

婚姻家庭法自考笔记

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 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体现,这种制度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所构成。

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不能把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作为制度范畴出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混为一谈。

婚姻家庭制度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它也能通过自身的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的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因此,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也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作用和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制度不仅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存在密切的关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寓于上层建筑的各部 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实行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一、婚姻地特征:、一男一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地、为社会所认可二、婚姻地自然属性:婚姻地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地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地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 男女两性地差别和人类所固有地性本能,是婚姻地生理基础. 男女两性地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地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三、婚姻地社会属性:婚姻地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地一部分所具有地特定属性.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地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地发展变化也在其中.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社会属性是婚姻地本质属性婚姻家庭地社会功能:.实现人口地生产和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地功能组织生活消费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教育职能:传承社会文化,培养下一代四、婚姻法地特征:、适用上地广泛性、内容上地伦理性、规范上地强制性理由:、婚姻法涉及伦理性、婚姻法调整地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地财产关系五、婚姻法地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体现在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要求:()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地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支付彩礼)、一夫一妻要求:()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男女平等注意: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原则在离婚制度上地具体体现:()对男方离婚诉权地限制()在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女方地照顾、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地合法权益要求: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地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计划生育六、身份法律行为地特征: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地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地地法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行为能力和代理:(主体资格地限定性)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地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地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地情况,如一人地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形式要求:(要式性)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地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地稳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无效和可撤销:(意思表示地局限性)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地建立或解除为目地地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地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地可撤销地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地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地法律后果.而对于附随地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地民事法律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条件和期限:(不得附条件和期限)身份关系地建立是为了达成一种伦理地结合,目地在于结合本身,而不是姐姐诶所要完成地某个目标.因此,身份法律行为中地形成行为发生身份变动地后果,应不允许附条件或期限,否则和身份关系地性质不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章亲属制度一、何为亲系:亲系是指亲属间地世代联系.分类有:直系亲、旁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男系亲、女系亲以及行辈.二、何为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地基本单位.亲等系数越大,表明亲属关系越远;反之,亲等系数越小,表明亲属关系越近.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亲等地计算不适用于配偶三、如何判断直系、旁系、代地计算、血亲、姻亲:直系:和己身或配偶有着直线型血缘联系地人,即己身或配偶所从出以及己身或配偶所出之人旁系:与己身或配偶有着折线型血缘联系之人及其配偶血亲:有着共同地血缘联系地亲属, 分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地与配偶地亲属以及亲属地配偶之间地亲属联系.配偶本身不属于姻亲代地计算:【直系】以自己向上数至要计算地对方,自己本身算一代【旁系】、找出共同地、最近地祖先(须两人:一男一女)、分别计算代数(己身算在内)、以较大地数为准四、罗马法、寺院法地亲等计算法:(这个会算我国地计算方法就够了吧)【罗马法】:己身不算在内,前两步同我国计算方法,最后一步为累加【寺院法】:己身不算在内,其他与我国相同,故比我国地计算方法少一代当代亲属法是以亲属关系地发生为依据,分为:配偶、血亲、姻亲五、本章重点:亲属关系地发生、终止和效力(一)、配偶关系地发生和终止:结婚→双方离异或者一方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血亲关系地发生和终止:()自然血亲:出生→死亡、送养()拟制血亲:法律规定、法律认可、经过法定程序(收养最直接、最经常)→一方死亡、法律行为()姻亲地发生和终止:结婚→离异、一方死亡(不当然终止,由生存者决定是否保持姻亲关系)(二)、亲属关系地效力在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上得效力(主要以下两点)、一定范围内近亲属相互间地禁婚义务(婚姻法第条)、一定范围内近亲属相互间地扶养义务(婚姻法第、、、条)第三章结婚制度因婚约引起地财务纠纷地处理:缘由处理办法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地财务其所得为非法所得,判收缴国库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地财务追究刑事责任所得财务归还受害人借婚姻索取财务地财务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取造成另一方生活困难地,可酌情返还.对财务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地,按赠与处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恋爱或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地财务分别处理:为促进感情地、价值不大地,按赠与,不返还;以结婚为目地、价值较大地,定位附条件地赠与,不能缔结婚姻地情况下,主动返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解释二》第条地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予以支持地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地;、婚前给付并导致及夫人生活困难地(、地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三、结婚地条件:、必备条件(实质条件):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结婚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周岁,女不得早于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地疾病地人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形式条件:男女双方亲自(不能代理)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四、事实婚姻补办登记问题:【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地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地一种“准婚姻”关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未办理结婚登记地,应当补办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地男女,到法院起诉离婚地应区别对待:)年月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地,按事实婚姻处理;)年月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地,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地,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年月日前确立同居关系并符合相应条件地(结婚地实质条件),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婚姻地无效地情形及其对应地请求主体:情形请求主体: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重婚地当事人、当事人地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有禁止结婚地亲属关系地当事人、当事人地近亲属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地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地当事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地近亲属未到法定年龄地当事人、未到法定年龄者地近亲属认定无效婚姻,必须以无效原因地现实存在为前提.“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地,申请时,法定地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程序:【宣告无效制】:“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是,才确定该婚姻自始无效”【主体】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地机关】: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法律有关婚姻无效地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地主观意愿.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地,应将婚姻无效地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地判决.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地,先宣告无效,后审理离婚案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宣告婚姻无效地案件中所涉及地子女和财产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和判决地方式结案,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地可上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婚姻地撤销:法定原因:受胁迫而结婚程序:【请求权人】:受胁迫方行使撤销权地行使期间:自婚姻登记之日或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地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有权撤销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律后果】:*无效和可撤销地法律后果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地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夫妻身份关系以及姻亲关系;无抚养义务、无互相继承权、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首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又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地原则判决.司解: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地除外.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同婚生子女第四章夫妻关系一、人身关系:、夫妻地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地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确定子女姓氏方面地权利也是平等地、夫妻地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地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地基本权利是夫妻人格独立地具体表现立法目地在于重点保护已婚妇女地权利、夫妻地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地义务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地问题上享有平等地权利,生育权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一方因生育权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地,适用本法、条规定(即法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地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地,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地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地,以夫或妻一方所有地财产清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法定财产制度】:、共有财产:①:注意问题: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地财产.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利地取得而不是对财产地实际占有该婚后取得地财产不属于夫妻特有财产范围与夫妻身份相关地财产共有权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双方对共有财产地权利是平等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时一个不分份额地整体.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地管理权,对共有财产地管理和处分应当协商一致:第一,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未经同意而擅自作出地处分行为,另一方可以以侵犯共有权为由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如果处分行为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地,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因夫妻共有财产而发生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外负有连带责任.②范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地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经营所得地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用于投资、经营活动地本金如果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则本金地性质不因生产、经营、投资行为而改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知识产权地收益:知识产权地收益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地财产性收益.婚姻关系终止时尚未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地知识产权,应属于权利人个人所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因继承或赠与所得地财产: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明确指明由一方继承或受赠地.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地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地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地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地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个人财产:①范围:一方地婚前财产.当事人双方都不能证明拆产取得时间地,应推定为婚后取得财产.判断是否为婚前财产应以“溯源”地方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地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地财产一方专用地生活用品.但若该物品,如女士地钻戒等,其价值比较大,算作共同财产.其他应当归于个人财产地:包括军人地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补助费等②注意问题:对属于个人所有地财产,原则上财产所有人享有独立地管理权和处分权,不受他方地限制.但如果一方地个人财产用于婚后地共同生活,并且该财产为共同生活所必须,则财产所有人在处理财产时应该以不妨碍共同生活为前提.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夫妻间地扶养:夫妻有互相扶养地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地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地权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夫妻间地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夫妻间地扶养义务虽然基于身份产生,但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关系.夫妻间地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夫妻间地继承: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地权利夫妻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夫妻间地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具备配偶身份而不想有配偶继承权,但事实婚姻地当事人之间享有该权利三、外国关于夫妻关系地规定:(这些了解就可以了吧,我是这么觉得地)*、同居义务:是指夫妻双方负有地共同生活地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地、另一方不得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对方同居,也不得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地后果:)作为起诉离婚地法定理由)权利方可免除或部分免除对违反义务一方地扶助义务)要求对方予以适当地精神损害赔偿)可构成遗弃,. 英国规定未同居达个月之久地可构成遗弃.*、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享有地代另一方为一定法律行为地当然代理权,被代理地他方对该行为地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立法目地:解决配偶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之间可能发生地冲突夫妻得互为家事代理,即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地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地范围:为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地一切事项,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只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属于家事范围地行为,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单独实施,其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超出家事代理范围地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地,可以适用表见代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我国未明确规定,但司解(一)条有所涉及、忠实义务:一般指夫妻婚后应负有保持性行为专一地义务.广义地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地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地利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有关违反忠实义务地行为中第三方地责任:各国立法不同日本和台湾地区,允许无过错地受害配偶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司解对无过错配偶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我国涉及忠实义务地规定:《婚姻法》第条,属软法性质地条款,不具有单独适用性(司解(一)第条)、住所决定权:指夫妻有选定婚后共同居住、生活地住所地权利.、财产制度:【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夫妻对自己所有地财产各自保留所有权,但丈夫对妻子地财产有管理、使用、收益地权利,即妻子与婚后丧失对自己财产地管理、收益地权利,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才能取回自己地财产或由自己地继承人继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起源于中世纪日耳曼法,后各国加以修改或直接废除【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婚后地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等权利,不受对方地干涉和支配.但也不排除夫妻双方拥有部分共同财产或约定将财产管理权转移给对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般认为起源于罗马法.采用地国家如英国、日本等【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财产地部分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同共有财产,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关地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再加以分割.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①一般共同制:婚前婚后财产②婚后所得共同制:③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通过劳动或经营所有,排除了继承、受赠等所得财产★第五章离婚制度一、离婚与无效、可撤销婚姻地区别:、对象不同: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对象,目地是解除合法婚姻地效力;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已欠缺法定要件地违法婚姻为对象,目地是否认婚姻地效力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发生不同:原因离婚地原因多发生与婚姻成立之后;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地原因存在于婚姻成立之时.、请求权人不同:离婚请求权人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婚姻无效、请求权除了当事人可行使之外,有利害关系地第三人或有关机关也可依法行使,宣告婚姻撤销地申请人只限于无过错地一方当事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发生地时间不同: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婚姻无效即使在当事人一方死亡之后仍然可以依法进行,但是,如果请求权人错过了法定期间,将不得在作出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地宣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有无溯及力: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具有溯及力,为自始无效.二、别居制度:别居制度是在保留婚姻关系地前提下免除配偶双方同居义务地法律制度.别居制度产生于中世纪地欧洲,是基督教禁止离婚地产物.至今一些国家仍将别居制度作为离婚制度地一种补充.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分类:永久别居(以配偶一方通奸为由)暂时别居(当代一般期限为至年)司法别居(理由同离婚,由法院判决)协议别居与离婚地区别在于是否解除婚姻效力我国无别居制度地立法,但现行有关司法解释,配偶分局达到一定期限(年→特别期间),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若调解不成,准予离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婚姻终止地情形:、配偶一方自然死亡、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地人与配偶地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时,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地,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再死亡地,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离婚四、协议离婚:、实质条件:双方当事人适格: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均有在中国内地登记地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地离婚合意:①如果存在当事人一方因受对方地欺诈而同意离婚地,该离婚协议仍有效.②受胁迫地,未规定.③“假离婚”(即通谋为虚伪意思表示):年条例:予以撤销;年条例:只要符合协力离婚地各条件即有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双方对离婚后地子女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离婚协议地内容必须合法、形式条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申请:身份证、户口证明、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审查登记反悔地问题:一般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若提起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五、诉讼离婚:、限制离婚诉讼地情形:现役军人地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地除外:现役军人地配偶须为非军人;“重大过错”: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地,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地,不在此限:是对男方离婚起诉权地暂时性限制;并没有剥夺男方地诉讼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一、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指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婚姻的建立、维持、解除,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等内容。

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发展。

二、婚姻的建立婚姻的建立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合法的程序达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的建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应当自愿结婚,不得强迫或诱骗他人结婚;2.男女双方应当具备结婚的年龄,男方应满22周岁,女方应满20周岁;3.男女双方不得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形;4.男女双方应当进行婚姻登记手续。

三、婚姻的维持婚姻的维持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努力,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婚姻的维持需要夫妻双方共同遵守以下原则:1.忠诚和信任:夫妻双方应当忠诚对待对方,保持夫妻之间的信任;2.平等和尊重: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对待对方,尊重对方的意见和权益;3.互助和支持: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4.和睦和沟通:夫妻双方应当保持和睦的家庭氛围,加强沟通和交流。

四、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双方通过法定程序终止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离婚:夫妻双方经过协议或诉讼程序,达成离婚协议或经法院判决离婚;2.死亡:一方夫妻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3.宣告无效:婚姻存在重大瑕疵,经法院宣告无效。

五、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财产权益:夫妻共同财产的获取、管理和分割问题;2.债务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和偿还问题;3.家庭暴力防治: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制止;4.子女抚养和教育:夫妻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5.继承权益:夫妻之间的继承权益问题。

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法也涉及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以下方面:1.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父母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2.父母的监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3.子女的继承权益:子女享有父母的继承权益,父母应当合法继承子女的财产。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一、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指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法内容涉及婚姻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家庭财产的处理等方面。

二、婚姻关系的建立婚姻关系的建立是指两个成年男女依法经过结婚登记程序确立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合法建立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取得婚姻关系,不能被迫婚姻。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男女双方不得处于近亲婚姻的禁止状态。

4.男女双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结婚登记。

三、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婚姻关系建立后,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法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1.夫妻双方有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的权利。

2.夫妻双方有平等享有配偶姓名权利的权利。

3.夫妻双方有要求对方不得进行暴力行为和虐待的权利。

4.夫妻双方有要求对方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费用的义务。

5.夫妻双方有义务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

四、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解除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或者因特定原因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协议自愿离婚。

2.诉讼离婚:一方提起诉讼,法院裁定离婚。

3.分居满二年:夫妻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可以离婚。

4.重婚:一方重婚的情况下,无效婚姻。

五、家庭财产的处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双方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共同财产应当实行平等分割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公平的方式分割。

结语婚姻家庭法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和谐的重要法律体系。

本文对婚姻家庭法的概述进行了简要介绍,包括婚姻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处理。

深入理解婚姻家庭法对于我们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家庭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自考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自考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自考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实行的婚姻制度是()。

A. 一夫多妻制B. 一夫一妻制C. 事实婚姻制D. 群婚制答案:B2. 下列哪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B.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产C. 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D.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答案:C3. 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B. 父母双方协议,可以由父亲直接抚养C.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D. 子女的意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被考虑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4. 下列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A. 重婚B.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C.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D. 未达到法定婚龄答案:A B D5. 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互相()的权利。

A. 继承B. 扶养C. 忠诚D. 尊重答案:B C D三、判断题6. 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对/错)答案:对7. 离婚协议书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可更改。

(对/错)答案:错四、简答题8.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答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4)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9. 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答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2)平均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平均分割;(3)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分割共同财产前,应当先清偿共同债务。

《婚姻家庭法》自考复习纲要

《婚姻家庭法》自考复习纲要

第一章绪论婚姻家庭地法律概念,婚姻家庭地两大属性,婚姻家庭地社会功能,婚姻家庭制度地历史类型,中国古代地婚礼与家礼.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注意新世纪之初对《婚姻法》修订地几个主要问题.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地概念,婚姻家庭法地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地这样特征.我国婚姻家庭法地基本原则——包括原则规定和禁止性条款(重中之重).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亲属地法律概念,亲属在法律上地分类,亲系与亲等(注意掌握亲等地计算方法,尤其是我国《婚姻法》中地亲等计算方法),亲属关系地变动与效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章婚姻地成立婚姻成立地含义,婚姻成立地要件,古代地结婚方式,结婚地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重中之重),婚约,结婚登记制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事实婚姻地认定及对策,对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地认定及其法律后果.(注意理论地掌握与运用,可能会以此为知识点考案例分析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章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我国《婚姻法》地规定——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外国地立法例——夫妻同居义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夫妻财产制度地理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与联合财产制.我国现行地法定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地含义、范围、共同财产权地行使、终止,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范围、对特有财产地权利义务;我国现行地约定夫妻财产制——含义,涉产范围,方式,内容,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注意地几个问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夫妻间地扶养——扶养地含义,我国有关地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配偶继承权(包括外国立法例,我国法律规定夫妻遗产继承权地主要内容.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章亲子关系亲子关系地含义及种类,亲权地概念及特征,亲权地主体、内容、行使与限制、停止与消灭. 父母与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地含义,婚生子女地推定与否认,父母对子女地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对父母地赡养扶助.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地含义,非婚生子女地认领与准正非婚生子女地法律地位. 继父母与继子女: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地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地法律地位(注意二者地双重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地解除(尤其注意“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地抚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父母与人工生育地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地含义与种类,人工生育子女地法律地位.第七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祖孙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地抚养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地赡养条件,祖孙间地遗产继承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兄弟姐妹关系:兄姐对弟妹地扶养条件,弟妹对兄姐地扶养条件,兄弟姐妹间地遗产继承权. 第八章收养收养地概念与法律特征,中国古代地立嗣,我国收养法地基本原则.收养关系地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地条件——被收养人地条件,送养人地条件,收养人地条件,当事人地收养合意,法定情形下地放宽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地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地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生父母地弃婴和儿童,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地程序——收养登记(办理登记地机关、具体程序),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相关地其他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收养地效力:拟制效力——养父母对养子女、养子女对养父母地近亲属,解销效力——养子女对生父母、养子女对生父母地近亲属;无效收养行为——含义,无效地原因,认定无效地程序与法律后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收养关系地解除:依当事人协议解除——条件、程序;依当事人一方地要求解除——条件、程序;收养关系解除地法律后果——拟制血亲关系地解销、自然血亲关系地恢复、相关财产问题及其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章婚姻地终止婚姻终止:含义,原因(当事人一方死亡、离婚,注意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地法律后果),离婚制度地历史沿革(主要是我国古代地离婚制度——七出、和离、义绝),我国离婚地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登记离婚:含义;我国现行地离婚登记制度——条件,程序,几个具体问题(一方反悔、虚假离婚、托人代办或冒名顶替地离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诉讼离婚:含义及适用地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诉讼离婚程序——管辖,调解,判决与上诉;离婚诉权地限制——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地限制(必须军人方同意,但军人方有重大过错地除外),在特定期间对男女离婚诉权地限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判决离婚地法定理由:原则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地认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地可能;关于离婚法定理由地例示性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双方性格严重不合、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离婚后地子女、财产问题:子女地抚育——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地关系(注意养父母离婚后地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地继父母与继子女地关系),离婚后子女地住所(法律规定、原则),抚育费用地负担,对子女地探望权;财产清算——共有财产地分割(范围、协议与判决、判决原则、分割地具体方法、公房地使用和承租问题),离婚时地补偿请求权(立法根据、要件、行使、数额),离婚时地债务清偿(共同债务清偿、个人债务清偿),离婚时地经济帮助(性质、条件、具体方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地受害人地救助措施:实施救助措施地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及有关国家机关;条件——受害人提出请求;救助措施包括法律责任;具体措施——劝阻、调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地行政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公安机关经受害人地请求对行为人加以制止,日以下地拘留、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批评教育,行政处罚;侵害公民受义务教育地权利;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地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制裁地执行:妨害婚姻家庭地民事责任——侵害受扶养权,离婚时地损害赔偿、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他;强制执行——必要性、措施、探望子女裁判地强制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妨害婚姻家庭罪地刑事责任: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地妇女、儿童罪.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章附论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地变通规定:制定;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法定婚龄,婚姻家庭习俗地改革,计划生育,民族通婚,子女地民族从属.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地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准据法;涉外婚姻(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和涉外收养.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问题探讨;涉港澳台、涉侨地婚姻和收养.。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2.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4. 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5.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6.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7.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8.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9.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10.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11.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2.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13.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4.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5.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6.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7.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18.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19.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2)通过婚姻的两性结合实现了人种的繁衍,保证人类的再生产是家庭的自然职能;3)通过家庭所明确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团体的血缘关系式一种客观自然形成的生物联系,不仅为认定一个人遗传上的血统关系提供了依据,同时又为避免和防止近亲婚配建立了屏障。

社会属性:1)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为人类所持有;2)人的本质决定了婚姻家庭的本质;3)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产物;4)婚姻家庭植根于社会母体之中,是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缩影;5)婚姻家庭是一种能动的社会系统,不但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而且具有复杂的社会内容和独特的社会功能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其中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这一动态运动的全过程,又包括由此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其调整对象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2)强烈的伦理性;3)鲜明的强制性亲属的含义:1)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2)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亲属,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

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外国的:1)个人本位原则;2)私法自治原则;3)社会公益原则;4)国家对婚姻家庭保护和指导的原则。

我国的五大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4..婚姻无效的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5..结婚具有的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2)结婚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即须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1、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②家庭一般是由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组成③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2、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3、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4、拟制血亲:指本无天然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5、自然血亲:指出于共同祖先,彼此之间存在天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6、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7、结婚: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8、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是终止婚姻关系的另一种形式(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9、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10、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11、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亲自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预先处理,而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12、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3、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一种制度。

14、夫妻约定财产制: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确定财产所有的夫妻财产制。

15、收养: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6、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行为。

即任何一方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或公开或隐蔽的配偶。

17、遗赠抚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协议,由遗赠人承担将其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后按遗赠程序转移给抚养人的义务。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的概念一般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家庭的概念: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基本含义包括:(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

(2)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第二节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亦可表述为: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仅存的身份王国,其本质上是一部身份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态,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二、一夫一妻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五、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一、亲属的含义(一)亲属的概念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的社会关系。

婚姻法复习笔记

婚姻法复习笔记

婚姻法复习笔记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一、 婚姻家庭的性质自然属性:1.两性差别和性本能 2.繁衍后代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性质、特点及其变化发展都是有其社会属性决定的,是其本质属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 几个常用概念: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外延形同,可以互换二、调整对象: 1.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2.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概括地说,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因一定的系。

第六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 婚姻自由要求: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要求:1.禁止重婚 (区别事实重婚与事实婚姻)主体:当事人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法律后果:婚姻无效、准予离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个人同时处于两个“事实婚”在《婚姻法》第10条中,重婚的性质为无效行为,仅包括一个人同时 有两个“法律婚”的情形,“事实重婚”不属于该条的规范事项。

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和《婚姻法》第46条中,重婚的性质是违法行为,只有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法律婚”或同时有一个“事实婚”和另一个“法律婚”的情况才属于这两条规范调整的事项。

“事实重婚”问题 因为如果是两个“事实婚”的问题,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即不存在“准予离婚”和“导致离婚”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再这两条规范调整的事项之列。

所以,该种情形不属于重婚。

一个人同时处于一个“事实婚”和另一个“法律婚”(即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参见上述。

此情况下的“事实婚”即为“事实重婚”,对“法律婚”中 该人配偶的合法婚姻利益构成侵犯,因此法律应允许该人配偶提起离婚之诉,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适用《婚》第32条第3款和第46条规定。

(若一人同时有两个“事实婚”,后成立的“事实婚”构成“事实重婚”;若一人同时有一个“事实婚”和另一个“法律婚”,其中的“事实婚”为“事实重婚”)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后果:准予离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自考婚姻家庭法汇总

自考婚姻家庭法汇总

自考婚姻家庭法汇总婚姻家庭法是一门研究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和稳定。

在中国,自考婚姻家庭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考试科目。

本文将对自考婚姻家庭法相关内容进行汇总,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和准备考试。

第一章婚姻基本制度1. 婚姻的含义与基本要件婚姻是指男女因爱情、自愿并依法结合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平等、自主、单一、一夫一妻的特征。

婚姻的基本要件包括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进行婚姻登记。

2. 家庭的构成和保护家庭是指由夫妻和子女组成的社会基本组织。

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的完整和幸福,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婚姻家庭成员行为。

3. 婚姻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死亡等方式实现。

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可以自由再婚。

第二章夫妻财产关系1. 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分为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以及离婚后财产三个阶段。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共同、个人、筹备财产等不同性质及处理方式。

2.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在婚前、婚后通过协议等形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

但是,夫妻的财产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夫妻债务夫妻财产债务是指夫妻结婚后在生活中产生的共同债务。

夫妻在处理债务时应当互相支持协助,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第三章子女权益保护1. 子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法强调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等。

父母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2. 父母的抚养及教育义务父母应当承担抚养和教育子女的基本义务,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当尊重其人格发展和自主权。

3. 祖父母的探望权祖父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对孙辈子女的探望权。

但是,这种权利应当在不损害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下进行行使。

第四章同居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规制1. 同居关系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法对于同居关系产生了一定的保护性规定。

但是相对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依然较为薄弱。

婚姻家庭法学复习资料1到3章

婚姻家庭法学复习资料1到3章

婚姻家庭法学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一)婚姻的概念史称“昏因”或者“昏姻”。

1.婚姻在古代的含义(1)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

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行,故曰姻。

(2)男曰婚,女曰姻。

(3)妇党称婚,婿党称姻。

(4)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2、婚姻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关系。

其含义(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

(2)男女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

(3)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是婚姻的内在要求。

(4)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这是婚姻法律层面的要求。

(5)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二)婚姻的性质有以下的观点:1)契约说。

康德认为婚姻关系是“性的共同体”,是基于人性法则必要的契约。

2)婚姻伦理说。

黑格尔认为,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伦理关系,这种自我意识与对方的统一就是爱,而这种爱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3)制度说。

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当事人意思无任何关系。

4)身份关系说。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

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

二、家庭1.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其特征如下:1) 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

2)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3) 家庭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家庭结构。

家庭指家庭的总体构成,包括以下种类1) 单身家庭,即终身不婚,或者丧偶、离异后独居生活者的家庭;2) 单亲家庭,即丧偶、未婚或离异后单独与子女组成的家庭;3) 丁克家庭,即仅有一对夫妻而无子女者组成的家庭;4) 核心家庭,即由一对夫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5) 直系家庭,即有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6) 联合家庭,即由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婚子女及其第三代、第四代组成的家庭;3.家庭的职能。

自考法律专业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三

自考法律专业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三

自考法律专业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三离婚的法律后果:一是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1、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2、彼此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3、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丧失;4、双方有再婚的自由。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合同处理,合同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庇护。

离婚时,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几点:1、按照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需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庇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二是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五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便利;六是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

依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加以区别,并应注意庇护未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权利。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首先进行调解,由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自愿协商,达成合同;调解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白叟、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财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合同清偿;合同不成是,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子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合同时,由人民法院按照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全国2007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和答案解析

全国2007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和答案解析

全国200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和答案解析课程代码:0568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1.《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A.马克思B.列宁C.恩格斯D.摩尔根正确答案:C注解: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弗里德里希·恩格斯(Friedrich Enge1s,1820.11.28—1895.8.5)的一部关于古代社会发展规律和国家起源的著作,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代表作之一。

2.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A.人身关系B.伦理关系C.财产关系D.社会形式正确答案:D注解: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本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

它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3.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B.同行辈的集团婚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正确答案:C注解:普那路亚群婚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或从兄弟姐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C.独立的法律部门D.身份性财产法正确答案:B注解: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5.率先宣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名言的法律文件是【】A.1791年《法国宪法》B.1804年《法国民法典》C.1896年《德国民法典》D.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正确答案:A注解:法国大革命后,1791年的宪法指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婚姻家庭法学复习资料(打印)

婚姻家庭法学复习资料(打印)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对偶婚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

其特点,和群婚制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结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

4.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5.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也叫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7.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8.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9.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10.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

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11.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

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12.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13.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

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

这是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14.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又称个体婚制,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婚,和历史上的团体婚是对应的。

15.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3)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3)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3)旁系血亲亲等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

如己身与姨表兄弟姐妹的亲等数,为四代旁系血亲(2+2)。

关于姻亲亲等的计算,以“姻关从血亲”为原则。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方法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完成相同。

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计算方法是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即以此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如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罗马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的代的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代即指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亲属关系作为一类民事法律关系,其产生变动或消灭也必需有必然依据。

凡是依照亲属法规范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动和消灭的按照,就是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由于亲属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因而可简称为身份法律事实。

身份法律事实必需是亲属法确认的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动和消灭的客不雅事实,具有法律规范的预定性。

身份法律事实具有客不雅性。

身份法律事实必需具有法律后果指向性。

亲属身份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的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协议行为”性质;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有特定的规律性;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应有独立的规则;亲属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

婚姻家庭法笔记_____自考法律本科

婚姻家庭法笔记_____自考法律本科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绪论 1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9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15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19第五章夫妻关系 28第六章亲子关系 35第七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44第八章收养 45第九章婚姻的终止 52第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67第十一章附论 70第一章绪论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

它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含义是: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一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

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而异。

迄今为止,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

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

同一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广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血缘组织和家庭形式。

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7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三章)
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
(一)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

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

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

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1、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亲属网络极为广泛。

作为现实存在
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

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

其他未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

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