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中区“苏地2007-G-37号地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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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苏住建建〔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暨实名制工作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279号),2023年12月,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下半年度全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暨实名制工作检查(含第三轮全市装饰工程综合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建筑市场检查采用各县级市(区)抽选专家组成检查组交叉互查的方式进行,全市共随机抽查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主体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具有工作面的装饰工程项目共计267个(房建199个,市政42个,装饰26个)。

总体上看,受检项目参建各方市场行为较为规范,基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施工和监理企业重视内部管理,工程质量受控,安全生产相关措施基本落实,施工现场管理基本到位。

本次综合检查共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13份,相关隐患问题已由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整改闭环。

此次检查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平均分,以及监理企业平均分如下:二、主要问题(一)实名制个别项目经理检查时不在岗,且未有请假手续;部分项目管理人员的变更手续未落实;部分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履职情况不佳,检查记录内容敷衍、流于形式,个别项目经理的带班材料存有伪造签名、复印签名情况。

部分工地的管理人员每月考勤时间不足70%;少数项目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未上墙,部分项目的工人维权告示牌内容不准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中区“郭巷姜家安置小区三期1#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中区“郭巷姜家安置小区三期1#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中区“郭巷姜家安置小区三期1#-17#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苏住建抗[2010]209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0.11.12
【实施日期】2010.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中区“郭巷姜家安置小区三期1-17楼”初步设计
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抗〔2010〕209号)
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建筑结构专业的有关专家,于2010年11月9日对你局转报的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巷姜家安置小区三期1~17楼”初步设计进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现将专家组审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局督促业主及设计企业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设计,确保该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并将有关
抗震设防复审意见及对意见的回复,报我局审核。

附件:吴中区“郭巷姜家安置小区三期1%23~17%23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苏住建质〔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18〕74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抓细、抓实、抓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管控,根据省住建厅全省夏季建筑施工“保安全攻坚行动”和市住建局关于全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等相关工作要求,市住建局于8月29日至30日期间对全市部分在建项目开展了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活动。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基本概况本次督查涉及6个地区的12项在建房建工程项目(其中相城区1项、吴江区3项、张家港市2项、常熟市2项、太仓市2项、昆山市2项)。

督查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其中优良工程1项,合格工程10项,不合格工程1项。

对现场查出的施工安全、扬尘管控方面存在的等问题,共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9份、《建议(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3份,要求属地住建部门对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闭合情况进行跟踪。

总体来看,受检地区住建部门能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工作部署,在辖区内有序开展建筑施工“保安全攻坚行动”、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等活动,保障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主要存在问题检查发现,部分项目仍存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扬尘控制文明施工不规范、不标准、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参建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抱有侥幸心理、对扬尘管控存有应付检查等现象。

主要表现在:(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1.一些项目涉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苏住建建〔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苏住建建〔2022〕56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2〕229号),经研究,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的程序(一)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将确定“评定分离”方案作为“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

“评定分离”方案应包括:“评定分离”相关工作规程、评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方案、定标委员会组成等。

招标人应将“评定分离”方案和会议纪要作为招投标资料,招标发包时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备案。

(二)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的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方案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时发布。

评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方案原则上不得修改。

招标人确需修改,应重新形成“三重一大”会议纪要,提交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同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明确修改原因。

(三)定标方案包括权重票决法、单因素法。

定标因素包括必选定标因素和参考定标因素,合计权重100%。

1.必选因素(20%≤每项因素权重(暂定)≤35%)(1)报价因素;(2)拟派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配备状况、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3)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综合考评结果(有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优先使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4)设计方案(如为方案设计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苏住建建〔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3〕10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监理综合改革工作,强化监理责任落实,为全市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利条件,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451号)部署安排,2月13日~2月16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下半年度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覆盖市住建局直管项目和各县级市(区),共检查监理项目100个,其中,住宅工程47项、公共建筑45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8项(含轨道交通工程5项)。

本次检查重点为监理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危大工程巡视、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执行和工程监理综合改革措施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检查情况总体良好,受检项目平均得分86.24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检查小组已责成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监理单位限期整改闭合到位。

二、各地住建部门工作情况本次检查发现,全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市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升苏州市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功能,主监员定期查看监理人员的到岗情况、危大工程巡视、重要部位和重要工序旁站的影像资料,并签署监督意见,规范监理人员的履职行为。

相城区住建局将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录入“实名制”系统等工作要求纳入项目开工条件审核;对监理记录仪配备使用、工程节点影像资料的采集和上传等进行交底;同时结合各类检查,对监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度全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示范项目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度全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示范项目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度全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示范项目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度全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示范项目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切实掌握全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情况,为2020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关于组织开展“苏州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示范项目”创建活动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7号,以下简称《创建通知》)和《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示范项目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0〕411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等文件要求,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全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示范项目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基本情况本次检查覆盖全市10个板块,共检查在建监理项目34项,包括工程监理综合改革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25项,以及2020年3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监理项目(以下简称“新开项目”)9项。

本次检查采用“当场计分、当日汇总、当日上报”的模式,保证了检查行为的规范性和检查结果的公正性。

各受检项目在《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检查表(一)》(以下简称“表(一)”)和《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检查表(二)》(以下简称“表(二)”)中的得分,分别以80%和20%的比例计入检查总分。

二、各市、区住建部门工作情况检查发现,各市、区住建部门均高度重视辖区内“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

部分地区的住建部门深入实践,认真总结,细化、深化、优化具体的工作措施,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相城区住建局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城区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相住建管〔2020〕4号),规定将现场管理人员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并将相关单位的落实情况,作为有关监督机构日常质量安全巡查、监理专项检查和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的必查内容。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02•【字号】苏住建建〔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3〕37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强化监理责任落实、提升监理工作成效,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133号)部署安排,市住建局于6月27日至6月30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上半年度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覆盖市本级项目和全市10个板块项目,共检查监理项目100个;其中,住宅工程28项、公共建筑21项、工业建筑39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2项(含轨道交通工程4项)。

本次检查重点内容为监理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到岗履职和工程监理综合改革措施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检查情况总体良好,受检项目平均得分85.64分。

各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已责成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闭合到位。

二、各地住建部门工作情况本次检查发现,不少单位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措施,努力提升本地区监理工作整体水平。

市质安站加大了对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今年以来,通报警示监理企业14家,行政处罚监理企业2家。

张家港市住建局组织开展“监理大讲堂”活动,宣贯省、市住建部门关于监理监管服务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提高了监理人员业务水平。

常熟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监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3〕72号),将含有“危大工程”的房屋市政项目纳入必须监理的范围;责成质安监机构每半个月在线查看监理人员“实名制”考勤等情况。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4年苏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4年苏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4年苏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4.11.10
•【字号】苏住建质[2014]38号
•【施行日期】2014.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4年苏州市建筑施工标
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的通知
(苏住建质〔2014〕38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4年,我市各地在开展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中,不断深化落实,强化措施,有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经自查推荐、专家抽查、网上公示等程序,评定“恒润国际商务广场(二期)”等565个项目为苏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现予公布。

附件:2014年苏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项目名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10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苏住建规[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10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将《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市区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让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有更多的选择住房的途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和《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购房补贴是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用于自住的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二手房)时发放的购房货币补贴。

购房补贴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保障形式。

第三条购房补贴对象为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人”)。

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查、资格认定按照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申请人”购买住房的范围为市区(不含吴江区)范围内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姑苏区范围内的存量住房。

所购存量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

第五条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市区住房保障人均面积标准(现为18 平方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能机构,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招标办受市住建局委托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在本月底前将负责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苏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含分包合同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合法资质的分包商,分包商如为外地进苏企业,须办理进苏施工相关手续。

发包人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苏府[2007]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苏府[2007]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苏府〔2007〕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保证计划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项目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要求,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规章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和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必要时也可邀请专家参加起草小组。

要根据调研、起草、论证、协调等几个阶段对立法项目起草过程进行分解,并明确各阶段的时间进度要求。

起草小组名单和立法计划进度表,请于2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主动搞好协调和论证。

规章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形成共识。

经反复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在规章草案上报市政府时要提交书面说明。

在起草过程中,可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强立法的民主性。

对其中一些重大的或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章,要采取立法听证等形式征询群众的意见。

三、注意把握报送时间和程序。

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见附件 1)上报规章草案及有关材料。

上报前应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同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附起草说明和规章草案对照表。

向市政府上报规章草案、起草说明各3份;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章草案30份,起草说明、草案对照表、立法依据、参考材料各3份,并附电子文本,电子信箱:*************。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省级建筑工程绿色智慧示范片区(苏州市)智慧工地示范项目预验收结果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省级建筑工程绿色智慧示范片区(苏州市)智慧工地示范项目预验收结果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省级建筑工程绿色智慧示范片区(苏州市)智慧工地示范项目预验收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省级建筑工程绿色智慧示范片区(苏州市)智慧工地示范项目预验收结果的通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统一全省建筑工程绿色智慧示范片区建设标准及加强建设过程管理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0〕658号)、《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省级绿色智慧示范片区专项资金奖补项目验收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508号)和《关于做好创建“省级建筑工程绿色智慧示范片区(苏州市)”相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21〕252号)等要求,为高质量推进示范片区建设,市住建局于9月26日至28日期间,对省级建筑工程绿色智慧示范片区(苏州市)内32个智慧工地示范项目组织开展了预验收工作。

现将预验收结果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省住建厅文件要求,智慧工地建设情况总分由功能总评分和动态验证分两部分组成,并按照“0.6*功能总评分+0.4*动态验证分=总分”公式进行计算。

其中,动态验证分取9月13日至28日期间,每日动态验证分数的平均分。

经过现场打分和计算动态验证分,共有17个项目为优秀等次(90≤总分),15个项目为良好等次(80≤总分<90);32个项目平均智慧工地功能总评分为86分,平均动态验证分为95.1分,平均总分为89.6分。

具体情况详见《苏州市绿色智慧示范片区智慧工地验收情况汇总表》(附件)。

二、主要成效1.塔吊防碰撞实现可视化界面。

如苏地2020-WG-19号地块项目智慧工地系统塔吊监控界面有完整的施工场地平面图,每台塔吊均在平面图上动态展示,可实时观测塔吊塔臂旋转情况及塔吊主要数据参数,并进行防碰撞预警,对塔吊实现了智能化、可视化的防碰撞安全管控。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1期)苏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平安工地)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1期)苏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平安工地)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1期)苏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平安工地)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1.28
•【字号】苏住建质〔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1期)
苏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平安工地)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
根据省、市关于创建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的有关规定,经各地住建部门自查推荐、市住建局审核、网上公示等程序,评定“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总院二期项目”等312个项目为“2021年度(1期)苏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平安工地)”,现予公布。

附件:2021年度(1期)苏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平安工地)名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8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苏住建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3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存量房买卖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安全、透明的存量房买卖秩序,促进存量房买卖市场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第8号令)和《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买卖和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建设和维护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操作系统(以下简称操作系统),承办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范围内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具体工作。

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负责承办各自辖区范围内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业务的,应当持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执业经纪人(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入网登记表和经纪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备案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办理操作系统用户入网认证手续。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吴中区及所辖城南街道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吴中区及所辖城南街道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吴中区及所辖城南街道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31•【字号】苏政复〔2018〕150号•【施行日期】201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吴中区及所辖城南街道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8〕15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批吴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请示》(苏府呈〔2018〕14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吴中区及所辖城南街道、郭巷街道、横泾街道、香山街道、越溪街道、东山镇、光福镇、金庭镇、临湖镇、甪直镇、木渎镇、胥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

在吴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增加26.6667公顷(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附带建设用地规模指标26.6667公顷)的前提下,将294.4454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103.9374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203.2223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139.6261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125.472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

规划修改后,吴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规模减少69.6878公顷,限制建设区规模减少48.403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增加118.0908公顷。

本次规划修改安排吴中区“三优三保”专项规划流量指标142.8667公顷,增划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232.1792公顷,你市应组织并督促吴中区加大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确保流量指标按期归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你市要指导吴中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确保不突破调整后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吴坚等与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行政批准纠纷上诉案

吴坚等与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行政批准纠纷上诉案

吴坚等与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行政批准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5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芝颖姜雨昊赵芬【审理法官】陈芝颖姜雨昊赵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坚;卞冬明;熊启华;张凤美;乔浪;任银孟;孙爱标;沈若谷;苏州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吴坚卞冬明熊启华张凤美乔浪任银孟孙爱标沈若谷苏州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吴坚卞冬明熊启华张凤美乔浪任银孟孙爱标沈若谷【当事人-公司】苏州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芦涛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颜国庆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孙以乔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芦涛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颜国庆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孙以乔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芦涛颜国庆孙以乔【代理律所】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吴坚;卞冬明;熊启华;张凤美;乔浪;任银孟;孙爱标;沈若谷;苏州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及《关于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建开[2009]6号)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时,除《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房产测绘实测成果报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规划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及《关于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建开[2009]6号)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时,除《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房产测绘实测成果报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2.08•【字号】苏住建质〔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23〕4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1月11日至13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共抽查了12家检测机构,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材料类)》进行检查评分,检查考核平均得分82.7分;现场共开具整改通知单12份,发现存在问题95条。

开展了“混凝土、砂浆性能”检测项目理论知识测试(抽取每家检测机构1名报告审核人员及2名检测人员),共抽考人员36人,其中28人合格,合格率为77.8%。

吴中区、常熟市住建部门狠抓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扎实开展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成效比较明显。

二、督查结果(一)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的机构张家港市恒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张家港保税区金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常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

(二)被约谈的机构市住建局将对以下检测机构进行约谈:1.江苏德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主要存在问题:室内环境检测报告(编号:E06430712200077)中采样点位置图与实际不符,不符合《规程》第5.4.1条规定;现场未发现处于留样期的水泥留置样品(编号:2022020063),不符合《规程》第5.5.4条规定。

2.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主要存在问题:2023年1月9日检测样品(编号:lr23-00012)的沥青混凝土芯样厚度和压实度,未找到留置试样,不符合《规程》5.5.4条规定;无电子数据的保存制度或程序,不符合《规程》5.6.1条规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部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明查暗访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部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明查暗访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部分建筑工地扬尘
防治明查暗访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4.29
•【字号】扬尘管控办〔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市区部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明查暗访情况的通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2022年4月21日至28日,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机构对5个国控点附近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扬尘防治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此次共调研市区30项工程(市质安监站、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相城区、吴中区各6项),发现部分项目存在房屋建筑工程围挡高度不足4米、未使用高密度(六针及以上)的防尘网、未及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进入施工场地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等问题(详见附件)。

对现场调研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请相关地区住建部门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整改到位,并于5月5日前将整改复查确认情况报“苏州市施工扬尘办”微信群。

对逾期未能整改到位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并将该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信用档案;对拒不整改或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要按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上限行政处罚。

附件:市区部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明查暗访情况汇总表
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2年4月29日附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中区“2007-B-34(2)号地块1#-6#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中区“2007-B-34(2)号地块1#-6#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中区“2007-B-34(2)号地块1#-6#、10#、15#、16#、24#-26#楼”初步设计抗震
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苏住建抗[2010]21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0.11.19
【实施日期】2010.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中区“2007-B-34(2)号地块1-6、10、15、
16、24-26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抗〔2010〕214号)
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建筑结构专业的有关专家,于2010年11月17日对你局转报的苏州首开兴元置业有限公司“2007-B-34(2)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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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区“苏地2007―G―1地块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区“苏地2007―G―1地块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区“苏地2007―G―1地块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苏建抗[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区“苏地2007-G-1地块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苏建抗〔2008〕68号)苏州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建筑、结构专业的有关专家,于2008年7月2日对你单位报审的“苏地2007-G-1地块工程”初步设计进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现将专家组审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局督促业主及设计企业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设计,确保该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相关资料报我局复审。

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市区“苏地2007-G-1地块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受苏州市建设局委托,由部分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市区“苏地2007-G-1地块工程”进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意见如下:一、本工程应将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应补充剪切刚度地下室与上一层的比值计算;同时地下室顶板厚度、配筋等应满足相关要求。

二、2#(3#)楼应定义为局部带剪力墙的框架结构,按规范要求补充相关计算。

三、计算结构的周期、层间位移比时,应采用刚性楼板假定。

四、结构竖向内收时,该层楼板及上、下层楼板板厚应适当加厚,并适当加强配筋;梁、柱配筋建议按高规10.6.4节加强。

结论:按上述调整后报市抗震办复审。

专家组组长:王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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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中区“苏地2007-G-37号地块中国工艺文化城C20”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苏住建抗[2010]21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0.11.22
【实施日期】2010.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中区“苏地2007-G-37号地块中国工艺文化城
C20”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抗〔2010〕216号)
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建筑结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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