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异同
《国际商法》余晓婷 09级法学4班 09250701446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异同:不同点:首先,概念上来说,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
而《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所以,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组成,有明确的组织形式,相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更有利于提高管理。
其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
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
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
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
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再次,两者在承担责任上不同。
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而公司的财产却并不是由股东共有的,而是由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对财产享有所有权。
在责任的承担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须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对其应分担的债务负责。
而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即使公司资不抵债时,出资人或者股东也不需要用自己的个人其他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
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
实质上是介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也就是说它是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并不是公司。
顾名思义,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制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传统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双重缴税。
有限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成本大大降低。
公司制要求同股同权。
通俗点说就是谁出资最多占的股份最大就听谁的,凡事都要股东大会表决,可是在创投机构这类的投资公司,出资最多并不意味着企业管理能力很强,很多投资者仅仅是希望获得投资收益,至于公司如何管理更需要有专业性很强的人士来操作。
有限合伙制就是GP(普通合伙人)+LP(有限合伙人),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分离,自主性很强。
普通合伙人=1%的资金+无限连带责任+企业管理权,有限合伙人=99%的资金+有限责任+合伙协议利润分配。
况且,有限合伙人在承担有限责任的条件下能够实现大规模的融资众筹,在资本退出清算当面也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加灵活,即使在IPO上市的阶段,有限合伙制要披露信息的义务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来说要宽松的多。
那么合伙创业是不是只适合于创投机构这类的投资公司呢?非也非也!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在于普通合伙人可以(唯一)劳务或者资金认缴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土地使用权,现金,知识产权,固定资产各种资本要素认缴,创业型公司创立有限合伙企业好处也是相当大的。
例如,创业公司在设计员工期权的时候,先另外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然后找一个联合创始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再让这家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创业公司的主体,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样就可以提前预留好员工的股份,当员工到期行权的时候,可以通过转股或增资获得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份,也就是间接持有主体公司的股份了。
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生活中有诸多的初次创业者对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分不清,特别对一些合伙企业的名称也标有公司的合伙企业,容易误认为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下面就让店铺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
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区别之一:从设立的依据和特征来看。
1、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一般无法人资格。
其特征有: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法律基础,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
合伙协议性质上区别于公司法人章程。
合伙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合形成的经营组织,须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从而分享经营所得;它较独资经营具有集中力量,共同举办某种事业的特点。
2、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其特征有: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集合的主体。
这种组织机构具有对外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不因为法人成员的死亡或退出法人组织及其他变化而影响其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存续。
法人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单独的自然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人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其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最大的法律特征;其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人格、享有独立地位的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其自己的财产承担独立于成员的有限责任。
区别之二:从设立条件来看。
目前的企业类型都有哪些
目前的企业类型都有哪些企业类型分为哪几种法律常识:企业类型的划分如下:1、有限责任公司,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它可再细分为: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国有独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
它还可以下设分公司,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细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种。
它也可下设分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2、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它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3、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是两个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它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如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4、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和“全民”统称为全民所有制。
它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
营业单位也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5、集体所有制企业。
它也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办单位一般是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
营业单位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也可由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法人组织直接下设成立;6、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个新类型,以前没有)。
一、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企业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企业股东有限责任直接决定着股东投资可以满足利益需求,同时也可以将担负的风险限制在合理的范畴之内,在投资的时候将更加积极;2、股份有限公司能够以公开的方式发行债券或者股票,在社会上进行集资;3、企业实行的原则为经营权分离以及所有权,有助于提升综合管理水准;4、由于企业自身特殊的组织结构形式,使企业经营运作以及资本逐渐实现利益较大化;5、企业形态已经脱离个人色彩,主要体现出资本的性质,股东个人生存与安危对企业正常运营并不会产生影响。
二、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如下:1、发起数量不同,有限公司发起人在2到200人之间,有限责任公司在50人以下;2、公司财务不同,有限公司财务须向全社会公开,有限责任公司不必向全社会公开。
美国商业法合伙与公司的区别
美国商业法合伙与公司的区别在美国,商业实体的运作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其中商业法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和公司(Corporation)是两种常见的类型。
虽然它们都是用于经营商务活动的实体形式,但在很多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
本文将探讨美国商业法合伙与公司在权责、所有权、税务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区别。
一、权责方面的区别商业法合伙和公司在权责方面的区别体现在其内部运作和成员间关系上。
商业法合伙的特点是合伙人之间共同承担责任,包括债务和法律责任。
每个合伙人都有决策和管理的权力,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负有无限责任。
这意味着,若合伙企业遭遇债务问题,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相比之下,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与其所有者(股东)是分离的。
公司内部的权力和责任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责。
股东只需承担其投资的责任,即使公司出现债务问题,股东的个人财产也通常不会受到影响。
这种有限责任的特点是公司组织形式的一大优势。
二、所有权方面的区别商业法合伙和公司在所有权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和转让方面。
在商业法合伙中,合伙人之间的操作和投资决策往往是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的,所有权转让相对较为灵活。
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自由转让其权益,但新的合伙人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方可加入。
相比之下,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更加复杂。
公司以股份的形式将所有权细分化,股东通过购买股票来表达对公司的所有权。
股东可以自由转让或出售其股权,但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
此外,公司的股东权益也受到合规制度的保护,包括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对股东公平交易的要求。
三、税务方面的区别商业法合伙和公司在税务方面也有明显的差异。
商业法合伙通常不需要为法人实体支付所得税,而是将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直接纳入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中。
这意味着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收入和债务承担个人的税务责任。
而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需要向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的税率相对较高。
个人独资-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从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似乎非常相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上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有:1)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10万)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2)设立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也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法律规定了特别的公司透明要求;4)法律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6)规定了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这类企业,由一个自然人独自出资,一般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其在组织上的设立、终止条件和程序比较简易,经营管理上出资人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所得利润归出资人独立享有,同时出资人要独立的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以上两者在法律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两者的区别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法律形态不同在法律形式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
(2)主体性质不同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LLC)与有限合伙企业(GP)的区别一、含义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设立依据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出资人数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即合伙人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四、出资方式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且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要求。
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五、注册资本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财务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
六、组织机构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2、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
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时)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对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合伙有限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执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绩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身份的改变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A有两人以上的合伙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XXX和有限合伙企业是两种不同的企业法人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出资额为限,按股权比例享受收益,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而有限合伙企业是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享受收益,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它们之间的主要异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依据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依据为《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注册资本均无最低限额。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两者均没有相应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出资方式略有不同。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两者均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估价、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且货币出资在所有出资的比例中均无最低限额。
同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
4.股东人数略有不同。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由50个以下合伙人出资设立,但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5.法律地位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对其应缴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组织、决策机构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由股东会(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员工组成。
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公司决策一般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投票决定,投票规则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无法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事务的执行原则上由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企业。
syb创业培训第五步选择企业法律形态
syb创业培训第五步选择企业法律形态从一开始创业的时候,选择适合的企业法律形态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会带来不同的法律责任、税务优惠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差异。
在SYB创业培训的第五步中,我们将探讨选择企业法律形态时需要考虑的几个重要因素。
1.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最为简单、灵活的企业法律形态之一。
个体工商户通常适合于个人经营的小型商业。
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相比,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程序简单,成本较低,且没有独立的法人身份。
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特点是个人无需与其他人合作,完全独立经营。
此外,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式相对简单,便于管理。
然而,个体工商户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是没有法律上的区分,因此,个体工商户的所有债务由个人负责,风险比较高。
此外,个体工商户往往难以获得较大规模的融资,发展受限。
2.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经营的企业法律形态。
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债务,并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和经营管理方式。
合伙企业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合作伙伴的投资和经验共同实现业务目标,分摊风险和责任。
此外,合伙企业相对于个体工商户更容易获得融资,发展潜力更大。
然而,合伙企业也存在一些弊端。
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和经营管理往往需要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过程可能比较复杂。
此外,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也是合伙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3.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企业法律形态。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有限,也就是说,公司债务不会超过股东投资的金额。
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而言,更具有弹性。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份来吸引外部投资,并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运营方式。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法人身份,便于管理和融资。
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和管理也相对复杂一些,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求和规定。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优点:1、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充分体现了合伙企业的自治性,突出了合伙协议的作用,大部门除了协议没有约定的才适用规则,体现了协议——“小宪法”作用。
2、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3、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4、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减少开支5、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6、出资方式多样,劳务(有限公司无),评估作价都可以合伙人协商。
缺点1、相对于会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个人独资企业优点1.创立容易。
例如,不需要与他人协商并取得一致,只需要很少的注册资本等。
2.维持个人独资企业的固定成本较低。
例如,政府对其监管较少,对其规模也没有什么限制,企业内部协调比较容易。
3.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缺点1.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企业的损失会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2.企业的存续年限受制于业主的寿命;3.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优缺点优点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投资的风险其最能吸引投资人之处就是使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让到其股东身上(前提是股东能够说明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分裂)。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三篇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三篇篇一: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1.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性和资合性。
2.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在在公司享有的权力;而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法继承人需根据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继承合法人在合伙中份额的情况下,继承人才有权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若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该继承人不能成为该企业的合伙人。
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
股东会不是常设机构,但有权对公司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力,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有监督权。
5.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重大决定事,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需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普通合伙企业,在通过重大决定,如:改变合伙企业名称,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等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在有限责任公司里,新入伙的股东只对当前负责任,无需对公司过去的债务负责;而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人一旦入伙就应当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在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想退出企业,可以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转让,若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若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需自己购买;在合伙企业中,若想退伙,需达到一定的情况:(1)法定退伙,如普通合伙中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2)约定退伙,即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或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而退伙;(3)除名退伙,指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某一或某几个合伙人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或者有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而将其除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型、合伙企业型以及其他形式等,那么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与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呢?如何判断一家合伙企业,尤其是从事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是不是私募基金?其实从相关法律规定,也能窥见一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一、企业的设立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顾名思义,成立的唯一目的应当是对外投资从中获取投资收益,而不包含其他目的。
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从事实业经营,或者既有对外投资又有除了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则应当不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
另外,对于一些为了做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管理层持股平台"等,一般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此外,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备案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要求限定在"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这类精准、局限的范围内,而不允许出现其他表述,因此,如想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注意在进行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不应出现其他内容;而如果不想被认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在工商登记时避免使用"投资管理”类字眼,因为基于目前的监管要求,企业经营范围中如存在"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则首先需经过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可正常进行工商登记,因此,一般的合伙企业需注意避免该类举动而触发前置审批程序。
此外,从投资项目的角度看,私募投资基金与一般合伙企业也存在一定区别。
从现在私募基金的行业现状看,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会针对每个股权投资项目单独设立一只投资基金,即其名下会管理多只投资基金,每只基金经过数年的运作、退出后,通常进行收益分配后即清算注销。
注册公司类型有哪些
注册公司类型有哪些注册公司有以下几种类型,为您一一讲解: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具备的法人企业的一系列长处。
首先,具有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责任;其次,对外担当民事责任的范围是其公司全部的全部财产,不会触及牵连到股东个人的财产;再次,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每个股东的责权利很明确。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和多股东的公司相比,合伙企业的建立没有公司制企业建立的繁琐,且合伙人之间可以用于合作出资的筹码更多,可以更好的汲取创业伙伴。
比方管理经验、技术优势、人脉资源、客户订单等等都可以作为软性资源投资,而这些软性投资在建立公司制企业时不好评估入股、难以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但是在合伙企业里,却很好解决,只要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商定,就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但是,合伙企业的缺点就是合伙人担当无限责任,且对外相互担当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介于个体工商户和一人制公司之间的组织形态。
相比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在市场上有更好的信誉保障;相比于公司制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洁。
经营管理敏捷自由。
企业主可以完全依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当企业的资产缺乏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
有利于爱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合风险大的行业。
4、一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7条),这种形式的公司显现的比拟少,但其具备自身的优势,也有许多弊端,属于比拟特别的公司形式。
长处:组织结构简洁,既不存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只有一个股东,不存在全部者与经营者目标函数的差异,决策快速敏捷,能够应付冗杂多变的市场需求。
弊端:1)股东权利缺乏约束,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用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酬劳,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行欺诈之事躲避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侵权责任等。
企业性质的分类
企业性质的分类今天审核一份文件时,发现文中提到的企业性质混乱。
标准企业性质分类如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7、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8、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
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组成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十万,也是有限责任公司里的一种特殊形式;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投资组建的公司,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也称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名以上五十名以下自然人股东组成,最低注册资本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募集组建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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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
一、企业设立的依据
任何一种法律认可的企业组织形式之所以具有其特质,均非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法律所赋予的。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首先体现在其设立的法律依据上面。
(一) 合伙企业。
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二、企业设立的条件
所谓设立的条件,即法律对该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的基本要件。
考虑到笔者的行文目的,本文将重点就法律对三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要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一) 出资人数要求
1、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 出资方式要求
1、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
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
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
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三) 注册资金要求
1、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企业行为依据
(一) 合伙企业。
行为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束。
(二) 有限责任公司。
行为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约束。
四、企业权力机构
(一)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
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会议)。
(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分别是股东会和
股东大会。
五、企业决策机构
(一)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其决策
机构,
六、投资者权利流转
(一) 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流转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
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
严格的规定。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流转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强调“人合”的特点,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人的权利流转要
求更为严格。
七、企业对外投资资格
(一)合伙企业。
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
(二)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
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
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伙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存在一定障
碍。
随着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21日施行,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
八、企业税收缴纳要求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税收缴纳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
(一) 合伙企业。
无需就企业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
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
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就所得税缴纳而言,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不存在双重税负。
九、企业利润分配方式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更能体现其“人合”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
(一) 合伙企业。
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二) 有限责任公司。
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但是,全体股东约
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十、企业债务责任承担
因为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法律对其债务责任的承担要求明显区别于有限
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一) 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