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资产评估报告主要依据
资产评估主要评估依据资产评估工作中我们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一)经济行为依据经济行为涉及有抵押、保险、课税、投资、清算、转让、保全、交易、兼并、拍卖、租赁和补偿等类型。
经济行为类型同时也是确定资产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的主要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5.《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6.《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1号);8.《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1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2020年11月29日修改;1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1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1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2.《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2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24.《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2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28.《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29.《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第四次修订);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3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订);3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1月19日修订);3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36.《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37.《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38.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是指在进行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应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评估报告是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编制的,用于描述评估师对某一特定资产或资产组进行评估的结果和意见。
资产评估准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评估目的和范围:明确评估的目的和范围,以便评估师能够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评估。
2. 评估方法和假设:详细描述评估师使用的评估方法和所作出的基本假设,包括数据采集、分析方法、计算模型等。
3. 评估结果: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给出具体的评估结果,例如金额、比例、百分比等。
4. 风险评估:对资产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评估假设的合理性、数据的可靠性等。
5. 不确定性因素:对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说明,例如评估方法的局限性、市场环境的变化等。
6. 评估报告结论:根据评估结果和分析,给出评估师的意见和建议,包括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和可能的盈利机会。
评估报告应该尽可能详细和准确地描述评估师的分析和判断过程,以提供客观、真实的评估结果,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同时,评估师还应该在评估报告中对自身的资质和责任进行明确声明,确保评估报告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商议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 (含两名)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
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普通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根据中评协[xx]230号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和出具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由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资产评估情况,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和摘要第七条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资产评估报告”的形式。
资产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目录应当包括每一部分的标题和相应页码。
第九条资产评估报告声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资产评估报告相关规定
资产评估报告相关规定资产评估报告是指根据一定的评估方法和标准,经过专业评估师对资产进行评估后所形成的书面报告。
这份报告对于资产的估值结果、评估方法、评估的基础、技术数据和评估师的专业意见等进行详细阐述,通常用于法律纠纷、金融信贷、收购并购、上市资产评估、税务评估等方面。
在中国,关于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中国评估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等文件。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内容、审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首先,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满足相关的编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评估准则和标准,对资产进行评估,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师在编制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评估方法和理论依据,并保证评估的客观、公正、真实、可靠。
其次,资产评估报告需要包括详细的评估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的基础、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等内容。
评估师需要通过调查研究、分析估值和风险等工作,对资产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详细阐述。
再次,资产评估报告需要进行合法的审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机构在编制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确保评估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审查程序主要包括评估报告编制人员进行自查、内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外部审查等环节。
同时,审查程序还需要遵循评估机构自身的内部审查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评估机构管理的规定。
最后,资产评估报告需要符合行业自律规则。
《中国评估行业协会自律规则》是评估行业自律的重要依据,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自律规则,评估师在编制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当遵循行业规范,保证报告的合法性、科学性和专业性。
总结起来,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编制要求、评估内容、审查程序和行业自律规则等方面。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2007年11月28日定稿全国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评估报告的内容第四章附则(共30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关于评估报告的定义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机构(编制出具)履行程序准则书面意见不符合评估准则条款要求作出的评估结论不是有效的评估结果,其形成的报告也不能称其为评估报告.由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报告,如果不是按照评估准则的要求出具的报告,不能称为评估报告.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和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是所有资产评估准则项目都具有的条款.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在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时,可以参照评估报告准则出具相关价值分析报告和其他专业意见,但此类报告并不是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以"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以免给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造成误解.其他参照执行的事项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必要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需要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第六,第七条是相互照应和制约的(必要信息和详略程度)第七,第八条对报告类型的实质性划分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1998年2月1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试行)》(中评协[1998]3号)第二条规定,凡中国境内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完成评估项目后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制机构为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和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未经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注册资产评估上签字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无效报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与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签字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时对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签字,表示其对该项目资产评估机构所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承担.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2005年5月11日,财政部22号令《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方法》第8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142号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方法》第8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2006年7月,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讨论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方法(第六稿)》第八条规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下称"合伙制"),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当由自然人投资或出资设立并按机构组织形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新的合伙企业法将"特殊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这两个概念纳入其中.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对于公司制评估机构来说,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否,只要评估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都应承担责任.但对于合伙制评估机构来说,只有评估机构盖章,并不能明确合伙人的责任.特别是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评估机构,负责该项目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与其他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本条中除了要求评估机构盖章,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制评估机构)和负责该项目的合伙人签字(合伙制评估机构).也有人曾设想只需评估机构盖章,对于合伙制的评估机构,要求两个(或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至少应有一名合伙人签字.这种意见最终被否认.因为:(1)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责任与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合伙人签字的责任是不同的;(2)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因此,要求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至少有一人是合伙人的做法与《基本准则》相违背;(3)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评估机构的合伙人也可能是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本条是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限的规定.评估报告中有两个重要期限:评估报告日和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日应当是评估报告的签发日.在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91号文)中曾规定评估报告提出日是报告提交委托方的具体时间,考虑到异地执业或其他情况,许多报告不能在第一时间直接提交给委托方,加之报告出具时也不明确委托方何时能正式收到评估报告,考虑到报告提交日在实务中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评估报告日为评估报告的签发日.评估报告日与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与报告有效期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评估报告日与评估基准日的关系.根据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的相互关系,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规定了3种评估类型:现时性评估.基准日与报告日是相同或接近的,大多数项目属此类评估.追溯性评估.需要确定资产过去价值的评估,基准日早于报告日.在资产纳税,司法诉讼等情况下,需此类评估.预测性评估.即资产的未来价值.对正在开发的项目(如房地产开发)的资产权益进行评估时需要确定资产的未来价值.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有效期.评估结论反映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判断,仅在评估基准日成立,其有效期的规定受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理性的报告使用者会根据评估基准日后外部市场的变化情况决定报告是否有效,而不是人为地规定一个有效期.在我国由于大量的评估业务服务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往往要求原则上规定一个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便于对国有资产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以,本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使用的有效期限.评估报告有效期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其一,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成立,在基准日后的某个时期经济行为发生时,市场环境未发现较大变化,评估结论在此期间有效,一旦市场价格标准出现较大波动,评估结论失效.因此,规定评估报告通常为自评估基准日至经济行为实现日一年内有效.有时评估基准日至经济行为发生日尽管不到一年,但市场条件或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评估报告的结论不能反映经济行为实现日价值,这时,也应该重新评估.其二,对于追溯性评估,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出具时,其经济行为即已发生.因此,所谓评估报告有效期的问题,对其没有影响.而且,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对于现时评估的结论使用存在由于时间差异带来的市场变动的影响而提出的.超过有效期限,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就不能反映经济行为发生日的评估结论.追溯性评估的价值结论不存在现实市场条件对其影响的问题.因此,追溯性评估报告不存在有效期限的限制.(对于追溯性评估,预测性评估还会逐渐标准)第三章评估报告的内容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三)摘要; (四)正文;(五)附件.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第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变化 1,增加价值类型及其定义2,增加评估报告使用限制3,删除评估报告法律效力4,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5,第十四款进一步明确第16——28条是对15条的解释第十六条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第十八条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本条是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描述的要求.过去实务界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存在概念不清的情况,因此本准则特别将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对于企业价值评估而言,评估对象为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而评估范围则是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及负债内容,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债权和债务等.本准则不仅规定在评估报告中应该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还规定要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与《价值类型指导意见》条款的衔接市场价值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评估报告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提交给委托方的工作成果,如果在评估报告中没有清晰地说明评估结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和其他所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在理性地阅读评估报告之后不能合理理解评估结论,那么就说明评估服务是不到位的,最终也将影响到评估行业的形象和声誉.能够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成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的重要要求之一.在以往的评估报告中,评估结论只能是确定的数值,从2005年开始,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引入了区间值的概念.考虑到评估业要适应以后多种业务的需求,本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等形式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通常应当是明确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可以使用区间值表示评估结论.允许以区间值形式表达评估结论,是评估报告准则制定中的一项重大突破.如上述分析的那样,是考虑到评估业多种业务的需求.需要强调和注意的是,引入区间值的表达形式,并不是对以确定数值表达评估结论的否认,也不是像有人提出的"评估结论不可能是确定值,只有区间值才能真正科学的表达评估结论"的观点.实际上,评估结论的表达,更多的情况下仍应以确定数值表达.在国外有关的评估准则中,都是要求评估结果为确定数值,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区间值表示.美国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中指出,当允许进行限制评估时,不能期望评估结果总是一个确定的价值量.评估结果可以表达为一个确定的价值量,一个价值区间范围或与以前评估价值或已确立的一个基准值(如纳税评估值,不同目的的估价值)的价值关系(如不小于,不大于).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2006年9月发布的《RICS评估和估价标准》(红皮书)中,指南5:估价的不确定性规定,对于某些物业的估价,可能会有估价师可确定的上限或下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可适当地将估价表述为一个范围.然而,当估价师能够合理地预见不同情况下可能出现的不同价值时,更好的方法是,基于反映这些不同情况的特殊假设提供替代性估价.美国估价学会出版的《不动产估价》(第11版)指出"在估价报告中,最终价值估计可以用单一数值,价值区间或同时用二者来表示.传统的报告中,价值估计是用单一的金额来表示的,称作点估计(point estimate),这一数值是估价师对不动产价值的最正确估计.点估计可用于许多目的,换言之,由于法律要求,许多客户都希望知道价值的点估计.""有时,估价师可能刻意地防止使用价值的点估计,而报告一价值区间(range of value).用价值区间的方式报告,估价师指出价值可能落在该区间的某一位置上,即待估不动产的价值不低于最低值也不高于最高值.太大的价值区间对客户是没有意义的,而小的区间则可能暗示其精确性没有保证.当给客户提供的是一价值区间时,客户可能会将适合于其目的的两端极值,作为一种实际保证.因此,大多数估价师选择单一数值来报告最终价值结论."可见,以确定数值表达评估结论是评估行业中的客观要求,区间值可以作为一个特殊的表达方式.区间值的表达式评估结论表达形式的丰富化,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更多服务需求的表现形式.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产权瑕疵;(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三)重大期后事项;(四)在不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三)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五)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是对受限过程的说明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是对受限结论的说明第二十八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三)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准则自2008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一、引言资产评估作为一种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评估报告作为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准则以及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详细的解读和评价。
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是规范资产评估活动的重要标准,旨在保证资产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合规性和规范性。
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准则主要包括《资产评估行业执业准则》、《评估师行为规范》等。
这些准则从不同方面对评估师的行为和职责进行了规定,如评估师的专业素养、独立性、保密义务等。
在执业准则的指导下,评估师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保持专业的品质和道德标准,从而提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三、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成果,是评估师对评估对象进行客观、公正评估的结果呈现。
中国资产评估报告主要包括评估对象描述、评估目的和任务、评估方法和依据、价值估计和认定、风险分析以及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评估报告的编制需要评估师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进行,确保评估数据准确无误,评估方法合理可行。
同时,评估报告也应当充分满足用户的需求,提供可读性强、信息完整、适度详实的内容,使用户能够准确理解评估结果和分析意见。
四、评估报告的问题及改进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首先,有些评估报告存在数据不准确、计算方法不合理的情况,导致评估结果失真。
其次,部分评估报告存在信息不完整、描述不清晰的问题,难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此外,一些评估师在编制报告时存在主观性过强、缺乏科学论证等问题,降低了评估报告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为了改进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评估师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进行评估工作。
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照像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特定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后,编制并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的反映其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评估报告分为完整评估报告和简明评估报告。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对评估报告内容进行陈述。
评估报告不得存在歧义或者引起误导。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要求,选择恰当的评估报告类型。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业务需要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受到限制无法实施完整的评估程序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受到的限制、无法履行的评估程序和采取的替代措施。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者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评估报告使用方式,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使用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不承担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后果的责任。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签章后,由评估机构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方。
第三章评估报告内容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报告类型,确定评估报告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评估报告类型;2. 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3. 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4. 评估目的;5. 价值类型;6. 评估基准日;7. 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8. 评估依据;9.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0. 评估结论;11 .声明;12 .评估报告日;13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14 .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是衡量和确定资产价值的过程,是金融、投资、并购、贷款、担保等重要决策的基础。
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公正和可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起着关键作用。
准则规范了评估师的行为准则、工作程序和报告要求,确保了评估活动的合规性和一致性。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师最终呈现评估结果的文件,是各利益相关方了解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和评估依据的重要依据。
一个完善的资产评估报告应该包含以下内容:评估目的和范围的明确说明、评估方法和假设的描述、评估基准和价值的确定、评估结果的展示、评估师的声明和签名等。
首先,评估目的和范围是指明评估工作的目标和边界。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必须清楚地描述评估的具体目的,例如评估市场价值、公允价值、财务报表价值等,以及评估的资产类别和范围。
只有明确规定评估目的和范围,才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其次,评估方法和假设是评估师对于评估对象进行估值的基础。
评估师需要根据评估目的和范围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如收益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并简要描述各方法的原理和应用情况。
同时,评估师还需要说明评估过程中所做的各种假设,如市场前提、长期增长率、折现率等,以便利益相关方全面理解评估依据。
第三,评估基准和价值是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心内容。
评估基准是用于确定资产价值的参照标准,包括市场价格、曾行结果、业内标价等。
评估师需要清楚地阐述所选取的评估基准,并根据评估方法和假设计算得出资产价值。
此外,评估师还应提供不同情景下的价值范围,以反映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评估结果需要以清晰、简洁、准确的方式进行展示。
评估师应在报告中给出详细的数值和说明,以便利益相关方理解评估结果的依据和逻辑。
评估结果应符合评估目的和范围,并在报告中进行综合解读和分析,以提供对评估结果的真实和准确的描述。
最后,资产评估报告还需要包含评估师的声明和签名,以确保评估师对报告的真实性和负责性。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指南2017修订版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和国资委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7年9月8日附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和出具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由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资产评估情况,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和摘要第七条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资产评估报告”的形式。
资产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
安徽邦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拟以无形资产出资涉及的蛋白酶 K 专有技术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安徽邦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拟以Fra bibliotek形资产出资涉及的蛋白酶 K 专有技术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18)第 122 号
摘要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 安徽邦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拟以无形资产出资设立公司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安徽邦业 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拥有的蛋白酶 K 专有技术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以一定的方式客观地、系统地总结并记录资产评估活动的结果,表明资产处于一定的时间段范围内的价格或可售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是实现资产交易、融资以及税务手续等多重目的的重要依据。
就资产评估报告而言,报告的受众通常有多种类型,如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人等。
为了使资产评估报告能被接受,其内容必须达到严格的要求,遵从证券交易所和行业联合会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则。
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管理条例》、《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准则》和“国家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报告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报告的合法性、权威性。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结构如下:1)报告的起草者、报告的接受者、报告的准备日期以及其他有关元素;2)所研究的资产;3)资产评估方法使用及评估标准;4)业务团队资质证明介绍;5)对被评估资产和评估值结果的分析总结及经营风险;6)其他注明事项,如报告背景等。
此外,资产评估报告必须包括严格实施的审计程序,以及严格并且可追溯的审计程序文件。
资产评估报告还必须明确评估值的投资价值现金流回报率评估以及对应的投资无风险的回报预期。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根据人民法院委托,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对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服务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封面应注明“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参考价目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结合评估资产的特点,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导致评估程序履行或者评估资料收集受限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条入选人民法院司法执行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开展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前,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备相关业务收费标准。
第八条本指导意见未作规定的事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以及其他资产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特定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后,编制并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的反映其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评估报告分为完整评估报告和简明评估报告。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对评估报告内容进行陈述。
评估报告不得存在歧义或引起误导。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要求,选择恰当的评估报告类型。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业务需要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受到限制无法实施完整的评估程序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受到的限制、无法履行的评估程序和采取的替代措施。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评估报告使用方式,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使用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不承担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后果的责任。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签章后,由评估机构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方。
第三章评估报告内容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报告类型,确定评估报告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评估报告类型;2. 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3. 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4. 评估目的;5. 价值类型;6. 评估基准日;7. 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8. 评估依据;9.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0. 评估结论;11.声明;12.评估报告日;13.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14.附件。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Putting people first and respecting employees is the key to success from beginning to e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根据中评协[20__]230号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原则
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原则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原则需要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可信、准确完整、可比较和规范统一等原则。
下面将从这五个方面详细介绍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原则。
第一,客观公正原则。
客观公正是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心原则,评估师在编制报告时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关系、主观意识或第三方影响。
评估师应当依据事实、数据和专业知识,对资产进行客观评估,并且不违背专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第二,真实可信原则。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可信,基于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和信息。
评估师需要对所评估的资产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获取充分的、可靠的资料和信息,并按照评估师的专业判断和技术方法加以处理和分析,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可信。
第三,准确完整原则。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准确完整地反映出被评估资产的真实价值和潜在风险。
评估师需要全面研究被评估资产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环境、经济状况、法律地位等,对评估对象的价值和风险做出准确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确保报告所有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可比较原则。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具有可比较性,使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不同评估对象的报告能够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
为了实现可比较性,评估师需要在编制评估报告之前制定比较基准,在报告中统一使用相同的评估方法、结论和指标。
第五,规范统一原则。
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应当遵循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并保持统一性。
评估师应当参考和遵循国际、国内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规范,确保评估报告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规范统一有助于确保评估师在评估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一致,提高评估报告的可比较性和可信度。
总的来说,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原则要求评估师在编制报告时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真实可信、准确完整、可比较和规范统一的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估报告的质量和有效性,为投资决策、交易辅助等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
资产评估咨询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咨询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咨询报告准则是评估咨询行业的一项重要标准,旨在规范评估咨询行业,提高评估咨询报告的质量和可靠性。
以下是资产评估咨询报告准则的一些关键要点:
1.独立性和客观性:评估咨询报告必须具有独立性和客观性。
这
意味着评估咨询师在撰写报告时应保持中立,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并且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
2.方法和程序:评估咨询师在撰写报告时应明确说明所采用的方
法和程序,以确保报告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这些方法和程序应与评估目的和要求相一致,并且应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
3.信息和证据:评估咨询师在撰写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各种信息和
证据的来源和可靠性。
这些信息应包括财务、市场、技术等方面的数据和资料,并且应具有足够的数量和质量,以确保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报告格式和内容:评估咨询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行业标准
和规范。
报告应包括评估目的、范围、方法、程序、结论、建议等方面的信息,并且应清晰、简洁、易于理解。
5.质量控制:评估咨询师应对报告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以确保
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质量控制应贯穿于整个评估咨询过程中,包括对报告的复核、审查和批准等方面。
6.保密性:评估咨询师应对涉及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信息进
行保密处理,以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以上是资产评估咨询报告准则的一些关键要点。
通过遵守这些准则,可以提高评估咨询报告的质量和可靠性,帮助客户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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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编制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所涉及NVT AG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第1609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所涉及NVT AG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目录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1)摘要 (2)资产评估报告 (5)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5)二、评估目的 (10)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0)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2)五、评估基准日 (13)六、评估依据 (13)七、评估方法 (16)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22)九、评估假设 (24)十、评估结论及增值分析 (26)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30)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36)十三、评估报告日 (37)附件 (39)资产评估报告声明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的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六、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清单以及评估所需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所涉及NVT AG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第1609号摘要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所涉及NVT AG的股权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的NVT AG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投资价值进行了评估。
NVT AG下属三条业务模块: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模块、二尖瓣业务模块、三尖瓣业务模块。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剥离二尖瓣业务模块、三尖瓣业务模块后仅包括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模块的NVT AG股权(以下或简称“NVT”)进行收购。
剥离后,NVT AG保留的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模块主营业务为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置换术的植入器械Allegra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评估对象是拟收购的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所涉及NVT AG的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范围为拟收购的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所涉及NVT AG在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6月30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投资价值。
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
本次评估结合委托方特定的投资目的以及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分别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对拟收购的介入主动脉瓣业务所涉及NVT AG的股权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加以校核比较。
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和满足评估目的,本次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拟收购的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所涉及NVT AG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的评估结论如下:基于产权持有人及企业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在业务协同、管理协同、财务协同、里程碑事件等落实的前提下,拟收购的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所涉及NVT AG于2019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23,149.19万元,评估值为82,800.00万元,评估增值105,949.19万元。
以基准日外管局公布的人民币兑欧元中间价7.817计算,评估值为10,592.30万欧元。
本次评估结论建立在委托人(蓝帆医疗)规划的前提下,如下述情况未按规划发生,则评估结论失效。
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对此予以关注。
1、被评估单位未来业务的开展和市场开拓、中国区业务使用并引进现有的生产工艺及相关技术、并购后的整合及商业计划、业务布局能够按照预计的方式和时间实施,覆盖的市场规模按照预期增加。
2、目前国内TA VR的发展尚处于初期,医生团队需要学习新技术,能够从事该手术的医疗中心资源尚显缺乏,产业发展仍面临不确定性。
未来产业政策的完善实施、行业内的竞争格局变化、相关配套资源的丰富能够按照满足管理层规划的经营战略,可以保证被评估单位的开拓计划按照预期实施。
3、在NVT已经取得CE认证,能够售往欧洲众多国家及地区的前提下,本次盈利预测建立在未来TA VR相关业务能够按计划取得法国及中国的销售许可(CE认证及NMPA认证),在法国及中国顺利开展的基础上。
4、NVT目前持有的CE认证将于2022年3月到期更新,本次假设该CE认证更新不存在障碍。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使用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所涉及NVT AG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第1609号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收益法、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所涉及NVT AG的股权项目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的投资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介入主动脉瓣膜所涉及的NVT AG。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人概况公司名称: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蓝帆医疗”)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清田路21号法定代表人:刘文静注册资本:96403.108600万人民币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营业执照注册号:91370000744521618L经营范围:生产加工PVC手套、丁腈手套及其他塑料制品、粒料,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丁腈手套、乳胶手套、纸浆模塑制品、一类、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批发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二)被评估单位概况公司名称:NVT AG(以下或简称“NVT”)注册地址:Luzernerstrasse 91,5630 Muri AG, Switzerland注册资本:510,000 瑞士法郎(51,000股,每股10瑞士法郎)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CHE-113.800.281主营业务:结构性心脏病介入瓣膜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1、公司简介NVT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5日,总部在瑞士穆里,公司主要运营在德国赫辛根。
公司下属三条业务模块: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模块、二尖瓣业务模块、三尖瓣业务模块。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剥离二尖瓣业务模块、三尖瓣业务模块后仅包括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模块的NVT股权(以下简称“拟收购的NVT”)进行收购。
剥离后,NVT保留的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模块主营业务为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置换术(TAVR)的植入器械Allegra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Allegra,2017年获得CE注册,可以销往除法国以外的主要欧洲地区。
截至评估基准日,NVT出资实缴额为510,000瑞郎,公司每股为10瑞士法郎。
NVT的股东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2、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为蓝帆医疗拟收购介入主动脉瓣模块所涉及NVT AG的股权的特殊目的,剥离二尖瓣及三尖瓣业务模块后,企业最近一年一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公司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备考合并口径)费用。
对于二尖瓣业务模块及三尖瓣业务模块形成的小额应收及应付等往来科目,鉴于合同签署方为NVT集团,该部分应收及应付款项仍需要由NVT 集团结算,不予剥离,其他二尖瓣业务模块及三尖瓣业务模块涉及的资产、负债及其他损益项目金额亦较小,不予剥离。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所涉及NVT AG的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4. 被评估单位下属公司情况(1)股权结构图截止评估基准日,NVT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注:根据NVT与NVT SL少数股东达成的认购协议,NVT将在交割前收购NVT SL余下的26%股权。
(2)子公司基本信息截止2019年6月30日,NVT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Eligio Garcia Castro分别持有25%及1%的股权。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本次评估委托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介入主动脉瓣业务所涉及NVT AG的股权。
(四)委托人、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所涉及的NVT AG。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根据《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所涉及NVT AG的股权。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反映介入主动脉瓣业务所涉及的NVT AG 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投资价值,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所涉及NVT AG股权之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是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所涉及NVT AG的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范围为介入主动脉瓣膜业务所涉及的NVT AG在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根据被评估单位经审计的备考报表(合并口径)披露,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账面资产总额为7,958.47万元,负债总额31,099.05 万元,净资产额为-23,140.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