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内控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担保5篇

内部控制制度-担保5篇第一篇:内部控制制度-担保内部控制制度——担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不包含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公司下属分公司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活动。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经适当授权和审批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活动。
第三条公司在发生担保业务过程中,至少应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下列风险:(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四)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第四条公司在建立与实施担保业务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
(二)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应明确规范。
(三)担保评估应科学严密。
(四)担保执行环节的控制措施应充分有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公司应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二)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三)担保业务的执行和核对。
(四)担保业务相关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
第六条公司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
第七条公司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公司指定财会部门负责办理担保业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前言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所有部门和职能岗位。
三、定义1.对外担保:指公司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支持、保证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履行等形式的担保行为。
2.担保对象:指获得公司担保的企业或个人。
四、对外担保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谨慎性原则:担保行为必须谨慎评估风险,并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3.透明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及时、全面、真实地向董事会和股东公开报告。
4.独立性原则:对外担保决策应该由公司高层决策,并与公司内部人员利益无关。
五、对外担保程序1.申请与审批:担保申请必须经过申请人提交担保申请表,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撰写审批意见,最终由公司高层审批决定。
2.风险评估:对担保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信誉等指标,并制定相应担保计划。
3.约定与监督: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金额、期限、责任承担情况,并由专职人员负责监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
4.风险预警与应对:及时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如果出现风险迹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六、对外担保限额1.单笔担保限额:公司对单一企业或个人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总额限制: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
七、风险管控1.资金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确保自身资金充足,避免因担保行为而导致资金困难。
2.信息风险:公司对外担保要求担保对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经营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3.法律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担保行为违反法律风险。
4.贷款风险:对外担保的贷款必须具备偿还能力,避免因担保对象违约而导致损失。
八、绩效评价1.评价指标: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能力、经济效益、合规程度等进行绩效评价。
2.评价周期:定期组织对外担保绩效评价,以年度为周期进行。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背景概述由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需求,有时需要进行对外担保以获取更多的资源、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然而,对外担保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制定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公司对外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股东利益的影响。
2. 原则:透明公开、风险可控、审慎操作、以公司利益为核心。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附属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四、责任主体1.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修订及审核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对公司对外担保决策进行监督和审批。
2.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风险进行评估、监测、预警和控制。
3. 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财务审核和核实。
4.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审计和检查。
五、对外担保审批及限额1. 设立对外担保委员会,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审定公司对外担保申请。
2. 对外担保委员会根据担保风险和公司财务状况,设定对外担保限额。
3.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对外担保委员会审议,并由董事会审批,确保担保合规和合理。
六、担保方式和范围1. 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根据担保风险和市场情况决定。
2. 担保范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遵循正当合法、合规合理原则。
七、担保风险评估与监测1. 风险评估:公司应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对外担保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财务状况、合同约定、市场前景等。
2. 风险监测:公司应建立定期监测机制,对已进行担保的公司进行监测和预警,随时调整对外担保策略。
八、信息披露和公告公司应对外披露对外担保政策、对外担保限额、对外担保委员会审批情况等重要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九、追究责任1. 对违反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规则的人员,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2. 如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将追究违规人员的法律责任。
企业内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二Oxx年八月目录一、担保授权审批制度 ....................................................................... - 2 - 第一章总则...................................................................................... - 2 - 第二章担保的申请审核 ..................................................................... - 3 - 第三章担保业务审批 ......................................................................... - 4 - 第四章担保合同审查 ......................................................................... - 5 - 第五章履行担保责任审核 ................................................................. - 6 - 第六章附则...................................................................................... - 7 - 二、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 - 8 - 第一章总则...................................................................................... - 8 - 第二章担保风险评估程序规定 ......................................................... - 9 - 第三章附则.................................................................................... - 10 - 三、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 - 11 - 第一章总则.................................................................................... - 11 - 第二章建立担保事项台账 ............................................................... - 11 - 第三章担保业务监督检查 ............................................................... - 12 - 第四章合同协议管理 ....................................................................... - 13 -第五章附则.................................................................................... - 14 -一、担保授权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18个配套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为了明确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和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对子公司和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企业内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内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原则第六条公司只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不得为公司以外无股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持股比例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比担保,对控股公司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第八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和程序第九条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涉及关联担保的,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并记录表决情况。
董事会应当确保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在担保事项发生前,对担保事项进行充分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在履行对外担保决策程序时,应充分披露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确保董事会对担保事项有充分了解。
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提高担保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
第三条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担保公司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确保业务运作合规、稳健;2. 风险导向原则:以风险防范为核心,强化风险评估、监控和预警;3. 分级管理原则: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程度和责任划分,实施分级管理;4. 持续改进原则:根据业务发展、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不断优化内部控制体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担保公司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督执行和持续改进。
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内部控制委员会下设以下工作机构:1.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预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2.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3. 法律合规部门:负责法律合规审查,确保业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内部控制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激励。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六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1. 风险识别:全面识别担保业务中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2. 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或定性评估,确定风险等级;3. 风险控制: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内部控制措施、业务流程优化、风险分散等;4. 风险监控:定期监测风险状况,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5.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报告风险信息。
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估体系,对担保对象进行信用评级,确保担保对象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内控管理制度之二十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审批权限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包括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3条对外担保分自有需求对外担保和外单位申请对外担保。
第4条公司的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的分支结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5条风险管理部是对外担保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业务风险进行审核、调查及评估。
第二章担保的申请审核第6条自有需求对外担保。
如公司因资金需求需要对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提供各种担保或质押时,根据贷款金融机构的要求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第7条外单位申请对外担保申请担保人应当向风险管理部提交基本资料。
风险管理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担保申请进行初审,初审要求:1、基本证件真实齐全,年检及时;权证真实有效;2、财务状况:经营正常;下游回款及时;账面无误;资产负债率不超过银行授信最低要求;3、信用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银行授信最低标准;第8条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管理部应退回其担保申请。
1.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担保政策的;2.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资不抵债的;3.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4.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5.我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的;6.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7.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第9条风险管理部对外单位申请对其担保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撰写风险评估报告。
1、调查内容主要有:①企业规模,高层管理人员素质;②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所交资料相符,还款来源是否稳定;③特殊行业安全环保措施是否到位;④关注企业员工工资发放有无拖欠;⑤企业与其同行业的成本、利润对比;⑥企业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权属,是否已经全部抵押或部分抵押,抵押物是否能覆盖其贷款金额。
公司公司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办法

公司公司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办法1.目的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具体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担保等。
3.担保要求3.1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3.2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3.2.1 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3.1.2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3.1.3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3.1.4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3.1.5 任何对外担保均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3.1.6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3.2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4.担保对象4.1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担保:4.1.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企业。
4.1.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4.1.3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
4.1.4 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4.2 以上企业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3A级银行信用资质,公司对以上企业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对以上企业实施债务担保后,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控制,提高对外担保运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的全过程。
三、定义对外担保:公司为他人承担一定债务或提供一定保障,有担保责任的行为。
担保风险:指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四、工作职责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对外担保的审核、批准、实施、监督等职责。
各部门(包括相关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战略、风险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对外担保的业务规模、种类、对象等限额和信用指标。
担保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加强担保业务流程控制,认真履行风险控制职责,对于违反信用承诺或者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业务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模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部门应认真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情况开展定期分析评估,在发现风险问题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五、审核批准所有对外担保业务需经过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
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
审核批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清偿能力、财务状况、行业市场环境、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等。
担保业务需要经过公司部门、公司领导、董事会审议等多重层面的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实施。
六、风险控制公司对外担保要遵循“风险可控、先风险后业务”的原则。
在担保业务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担保额度、担保期限等条件严格控制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大对担保业务的监测力度。
对担保对象的风险情况要通过信用调查、财务分析等方式进行评估,确保担保对象信用良好,清偿能力强。
对于担保风险的管理,公司应制定完整的担保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担保风险管理职责和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担保风险控制措施。
七、报告、公告和公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协会的要求报告担保情况,及时公告和公示依法应当公布的担保事项信息。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三篇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长春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新成立的子公司,长城投公司、城开集团、润德集团和管线集团担保只需进行备案即可。
第四条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担保的审查与控制第五条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管理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三)债权人的姓名;(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五)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六)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七)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管理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司财务管理部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董事会审批同意并公告。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12条 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请财务部、法律部对抵押、质押的相关资产随时监控。
第13条 财务部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以及主合同的变更情况,要求被担保人按时提供必要的会计报表及相关材料,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担保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10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11条 担保合同签订后,财务部门应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名称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业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或其他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定金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的范围。
第3条 提供担保的注意事项
1.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2.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
3.不得为非独立核算的公司和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防范担保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不足50%的股份但能够通过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以协议等其他安排实现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2、严格、审慎的原则;3、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任何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其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下属部门、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对外担保定义1、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不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述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原则1、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5、公司监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及审批权限第五条担保对象范围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4、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被担保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1、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2、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3、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4、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5、被担保企业为非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要能提供本制度所要求的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6、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公司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企业内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二Oxx年八月目录一、担保授权审批制度 ....................................................................... - 2 - 第一章总则...................................................................................... - 2 - 第二章担保的申请审核 ..................................................................... - 3 - 第三章担保业务审批 ......................................................................... - 4 - 第四章担保合同审查 ......................................................................... - 5 - 第五章履行担保责任审核 ................................................................. - 6 - 第六章附则...................................................................................... - 7 - 二、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 - 8 - 第一章总则...................................................................................... - 8 - 第二章担保风险评估程序规定 ......................................................... - 9 - 第三章附则.................................................................................... - 10 - 三、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 - 11 - 第一章总则.................................................................................... - 11 - 第二章建立担保事项台账 ............................................................... - 11 - 第三章担保业务监督检查 ............................................................... - 12 - 第四章合同协议管理 ....................................................................... - 13 -第五章附则.................................................................................... - 14 -一、担保授权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18个配套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为了明确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和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对子公司和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总则一、定义与范围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以第三方的身份用其信用或财产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行为。
本制度涵盖了企业对外担保业务的申请、评估、审批及签订担保合同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规范。
二、控制目标●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证对外担保真实、合法。
三、主要控制节点●制订担保业务政策●明确担保业务权责分配与职责分工●设置相应的记录,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担保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所有业务的执行均经适当授权●定期对担保合同进行跟踪和监督●严格实行担保业务风险评估第二节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一、部门及部门职责➢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对外担保政策;审批下列担保业务: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政策;审批担保合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合同除外)➢财务部:直接参与制定公司对外担保政策;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保;对担保合同进行法律条款审定,并负责最后合同签章;负责执行担保业务并对担保业务定期进行跟踪与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关担保文件、合同的归档管理二、岗位职责➢财务部长:协调和规划部门内具体工作,落实相关担保任务;制订对外担保政策;审核、会签担保合同;督促对担保业务定期进行跟踪与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法律顾问:协同制定公司对外担保政策;担保政策审核担保合同有关法律条款,协同订立担保合同,处理法律纠纷等。
2021年上市公司内控合规制度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1年上市公司内控合规制度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1年上市公司内控合规制度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引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与外部机构之间的担保行为,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上市公司应严格制定和执行内部控制合规制度。
本文将对2021年上市公司内控合规制度中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讨论和解析。
一、背景对外担保是上市公司与外部机构进行合作时常常涉及的重要事项之一。
然而,对外担保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过度的担保可能导致公司资产的流失和投资者的损失。
因此,建立和执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于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和保护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法规依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上市公司自身情况制定的,其主要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信息化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等三、适用范围《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在与外部机构进行担保合作时,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担保范围与限额上市公司进行对外担保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 内部担保:优先采取内部担保,即通过存在关联关系的子公司进行担保,减少对外部机构的担保风险。
2. 外部担保: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对外担保,但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的限额进行操作。
3. 担保限额:对于外部担保,每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五、风险控制及审批流程为了降低对外担保带来的风险,上市公司应设立严格的风险控制和审批流程。
具体内容包括:1. 风险评估:在进行对外担保前,应对担保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并据此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2. 内部审批流程:制定明确的担保审批流程,确保担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严格执行审批流程。
3. 监测与报告:对已发生的担保合作进行监测,并定期向公司高层汇报担保情况。
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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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强化浙江省ⅩⅩ围垦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建立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浙江省ⅩⅩ围垦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公司提供担保。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财务管理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财务管理部认真收集或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被担保企业的设立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企业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基础性资料);
2、被担保企业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
3、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等级评估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报告等资料(包括被资金运作情况分析、应收账款状况分析、负债构成分析,主要产品和经营情况分析等资料);
4、被担保企业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复印件;
5、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管理部会同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
担保期间,被担保企业和受益人因主合同条款发生变动需要修改担保合同内容,按照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董事会审批。
担保合同展期视同新担保业务,按照新担保业务的审批程序和合同签订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
相关合同签订后,财务管理部应将合同交档案室归档。
财务管理部担保业务经办人负责记录担保业务事项台账、对担保相关事项进行详细、全面的记录,内容包括:
1、被担保企业的单位名称;
2、担保业务的类型、担保期限、借款期限及额度;
3、反担保事项及用于抵押财产的名称、金额;
4、担保合同事项、编号及重要内容;
5、担保事项的变更、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
2、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3、对于担保期在1年以内或风险较大的担保业务(不含子公司),担保业务经办人应每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担保期在1年以上的担保业务,担保业务经办人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担保经办人在跟踪检查后三日内向财务负责人汇报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担保业务垫付款项的催收
担保期间,财务管理部收到受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应核对书面索赔通知是否有效签字、盖章、索赔是否在担保有效期内,索赔的金额、索赔的证据是否与担保合同的规定一致等内容。
核对无误后,财务管理部编制付款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审核后,经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对外支付垫付款项。
经办人员要加强检查的力度,及时、全额收回垫付款项。
第六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对外担保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