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菜加工厂农产品购销合同_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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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菜加工厂农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种植方(甲方):签订地点:
收购方(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植收购酱菜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质量标准及规格:甲方应将品质好的卖给乙方,不得以次充好,如斑点菜、畸形菜、空心菜等,应在采收及运输过程中保持蔬菜表面的完整性。
第三条种植基地要求:甲方种植蔬菜基地周围环境无污染源,所种植的蔬菜无恶性病虫害,在种植过程中不得使用出境蔬菜禁用的农药,如毒死蜱、甲胺磷等。
第四条收购价格:双方约定收购价格高于交货之日市场价格的%结算。
第五条验收办法及运费负担:乙方在收成前后对甲方种植基地的蔬菜进行农残留抽样检测,如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均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检测结果合格,甲方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地点,乙方按以上条款的要求进行过秤验收收购。乙方指定的地点属本地区的,运费由甲方负担,其超里程运费(本地区以外),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给付定金: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每亩元,定金在收购时抵作货款。
第七条价款结付:乙方按实收数量、等级在甲方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并验收后(扣除定金外)即付货款或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实物入库单三日内(扣除定金外)全部付清。
第八条交货办法:在合同规定日期内,蔬菜成熟时双方具体商定交货日期和日交货量,做天有计划采收。
第九条双方的责任:
1、甲方应努力提高产量、质量,按采收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后,才
能自行处理多余产品。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收购产品,不得少收或不收。
3、乙方定期派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种植技术、防疫、农药使用等上门服务指导、监督。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延迟交货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部分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延迟支付预购订金、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将产品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市场价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完成合同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重大疫情影响合同的执行时,甲方应在事后即时提出协商修改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月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