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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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苏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日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增强市场主体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内外贸监管体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健全有利于内外贸一体化的法规体系,全面梳理并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地方性法规、规定。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协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改进公平竞争审查监测评估系统。

提高重点领域监管执法水平,严格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大数据杀熟”等行为。

落实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要求,对国外官方电子证书开展联网核查。

推进汽车等产品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实施市场采购贸易简化申报、通关一体化、查验免到场等通关便利措施。

强化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和落实,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参与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资金结算效率。

(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南京海关、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促进标准认证衔接。

推动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持续提升国际国内标准一致性。

支持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争取承担更多标准化技术机构的秘书处工作,参与国家标准外文版制定,承办各类国际标准化活动。

推动有条件的单位加强与全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作,积极提交新技术领域国际标准提案,共同制定国际标准。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苏财规〔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促进外经外贸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外经外贸专项引导资金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国际服务外包)专项引导资金等整合形成。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合理分配、着重引导、优化结构的原则。

(一)合理分配。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切块与项目申报相结合的分配办法,逐步加大因素法切块比重。

(二)着重引导。

专项资金重点引导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外经贸结构调整。

(三)优化结构。

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标准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在我省注册的各类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扶持具体项目包括:(一)开拓国际市场1、全省各类企业参加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对其摊位、展品运输等费用给予补助。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8•【字号】苏政办发[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9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工作方案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9月)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续修地方志工作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36号)、《关于做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84号)要求,为做好第二轮《江苏省志》编纂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突出时代特点和江苏特色,全面记述江苏1978年至2008年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情况,充分反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江苏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

二、基本要求(一)坚持依法修志。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各项规定,审慎记述民族、宗教、政法、军事、外事等方面的内容。

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志稿形成后主动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坚持实事求是。

真实记述这一时期江苏的成绩和经验,客观反映不足和教训。

(三)坚持质量第一。

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精品意识,做到观点正确、资料翔实、体例严谨、文辞规范、校核准确。

(四)坚持“生不立传”。

对有重大影响、突出贡献的代表性在世人物,主要通过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述;确需在人物简介、人物表(录)中反映的,严格掌握收录标准。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苏自贸组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南京、苏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2023年6月30日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现就推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打造综合更优的政策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亲商安商的人文环境,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对标国际规则,借鉴先进经验,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加强系统集成创新,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探索新路径,在高质量发展上继续走在前列。

二、主要任务(一)政策环境方面1.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1)深化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针对企业办理住所、经营范围变更等高频事项,通过网上登记系统进行住所、经营范围智能自主申报备案,登记机关确认登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9]18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09.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82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商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的进出口计划职责,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制定全省人员出境就业政策以及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三)取消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四)将贸易投资促进、主办相关会展活动等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全省经济对外开放战略研究,加强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

江苏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

江苏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

江苏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要求,加快推进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筑牢保护基础(一)健全知识产权政策法规。

编制发布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十四五”规划。

研究制定《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探索推进传统文化、体育赛事转播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立法,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制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夯实知识产权法治基础。

(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制度。

推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改革向纵深发展。

健全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审理机制。

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精品案例工程。

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保全、诉讼证据、技术事实查明方面的工作机制。

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建设,防止和纠正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

(三)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

出台《江苏省专利商标行政执法规程》等文件,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市、区)执法职责划分,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

按照国家部署,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

健全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等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

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二、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增强保护合力(四)强化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力量。

支持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加快发展。

支持申报建设具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职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

2023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

2023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

2023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
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是江苏省政府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通过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质量,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发挥,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和创业,有效促进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来说,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机制,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以有力的法治保障助推知识产权保护。

二是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针对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以及维权等方面,建立知识产权质量评价机制,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是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和创业。

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和创业,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发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推动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

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将为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为江苏省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护,为江苏省的创新创业提供有力的支持。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苏政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3年6月29日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支撑服务作用,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一)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对符合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资金支持。

开展江苏专利奖评选,对获得金奖、银奖、优秀奖、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

(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实施产业专利导航工程。

聚焦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向重大创新基地和创新平台,开展专利导航,破解产业关键技术难题。

支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公益性专利导航产品。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第三章保护第四章服务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知识产权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同级知识产权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版权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部门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促进和保护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商业秘密促进和保护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3•【字号】苏政办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3日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江苏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苏发〔2022〕7号),探索构建数字贸易特色发展路径,推动全省数字贸易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抓网络强省、数字江苏、智慧江苏建设契机,以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为基础,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发挥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优势,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

到2025年,培育一批在重点领域影响力大、辐射面广的数字贸易平台;建成30个数字贸易基地,培育10家在细分行业居全国领先地位的数字贸易龙头企业,50家以上年出口超亿美元的数字贸易企业。

全省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保持全国前列,形成与江苏数字经济发展相匹配、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数字贸易开放合作生态体系,基本建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数字贸易高地。

二、重点任务(一)深化融合,完善数字贸易多元化产业链条。

1.加快服务外包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苏政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苏政发〔2009〕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五日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增强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一、序言1.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管理体系逐步健全,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同时,还存在知识产权发展质量不高,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能力不强,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知识产权工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

3.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加快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对于充分发挥我省科教和人才优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进自主创新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树立法治江苏和诚信江苏良好形象,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4.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以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为核心,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加快建立要素齐全、充满活力的知识产权创造体系,流转顺畅、运行高效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法规健全、执法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科学规范、运行协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功能完备、支撑有力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大幅度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加快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对江苏省各类进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的通知-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对江苏省各类进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的通知-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对江苏省各类进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对江苏省各类进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的通知各市外经贸局、省级外经贸企业集团: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从今年起,我厅将对各类进出口企业按年出口规模分成“大、中、小”三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年出口额超2亿美元的为大型出口企业,其中年出口额超5亿美元的为特大型出口企业;--年出口额5000万美元至2亿美元的为中型出口企业;--年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为小型出口企业。

今后,我厅将对各类进出口企业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提供相应的咨询与服务,以更科学合理的为企业实施分类指导与服务,创造更加宽松有序的外贸经营环境,使各类企业再创外贸出口佳绩。

特此通知。

附:江苏省大、中型出口企业名单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二OO二年三月十四日附件:江苏省大、中型出口企业名单(按2001年出口规模大小排序)大型出口企业外贸流通企业1、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有限公司3、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4、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5、江苏苏豪国际集团有限公司6、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7、常熟对外贸易集团公司8、苏美达集团9、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0、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1、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12、苏州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1、苏州爱普生有限公司2、希捷国际科技(无锡)有限公司3、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4、明基电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仁宝电脑工业(中国)有限公司6、苏州飞利浦消费电子有限公司7、苏州罗技电子有限公司8、夏普办公设备(常熟)有限公司9、诺基亚(苏州)电信有限公司中型出口企业外贸流通企业1、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连云港公司2、常州大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3、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4、无锡新中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5、苏州恒润进出口有限公司6、太仓市对外贸易公司7、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8、南京机械五金矿产医药保健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9、常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10、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无锡中瑞集团有限公司12、吴江市外贸集团公司13、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14、江苏省宜兴市对外贸易公司15、江苏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16、江苏省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17、无锡市对外贸易公司18、中国化工建设江苏公司19、常州市对外经济技术贸易(集团)公司20、常州大亚进出口有限公司21、镇江华星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1、南京爱立信熊猫移动终端有限公司2、四海电子(昆山)有限公司3、超微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4、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5、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6、日立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7、旭电(苏州)科技有限公司8、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9、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10、牧田(中国)有限公司11、力捷电脑(中国)有限公司12、百得(苏州)电动工具有限公司13、昆山广志电子有限公司14、无锡阿尔卑斯电子有限公司15、无锡夏普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16、苏州富士胶片映像元器件有限公司17、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18、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19、大同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20、芬欧汇川(苏州)纸业有限公司21、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22、南京LG同创彩色显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3、南通中集顺达集装箱有限公司24、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25、常州新华昌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26、昆山六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27、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28、扬州通运集装箱有限公司29、张家港扬子纺纱有限公司30、苏州富士胶片映像机器有限公司31、沪士电子(昆山)有限公司32、南通新福达电子有限公司33、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34、南京华浦电子有限公司35、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36、苏州明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37、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38、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企业1、常州市新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2、江苏晨风进出口有限公司3、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澄西船舶修造厂5、南京熊猫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6、江苏春兰进出口有限公司——结束——。

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外经贸局,有关省级企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5号)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设立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为加强对该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专项资金暂定由中国银行江苏分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为受理银行。

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会同银行监管部门实施定期检查,动态调整。

专项资金采用银行受托、专户管理方式,受理银行要充分利用融资风险资金的放大效应、担保效应和风险分担机制,降低贷款门槛,控制利率上限,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为出口新增长点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受理银行在本资金项下实施贷款,能免抵押的免抵押,能免担保的免担保.各市(县)财政、外经贸部门要面向当地外经贸企业宣传政策,积极向受理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推荐具备条件的企业,共同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并及时反映情况.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缓解外经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稳定出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经贸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我省设立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

为加强融资风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风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型外经贸企业融资授信担保和保函担保的专项资金。

内容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等。

第三条融资风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风险专项资金项下的融资授信业务担保(以下简称授信担保)。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省企业在开拓境外市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指导企业在境外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维权中参考。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为指导我省企业在境外维护自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特制定本指引。

一、名词解释1、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在境外开拓市场的企业法人。

2、本指引所称对方,是指境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3、本指引所指知识产权,是指在境外获得有关国家(或地区)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二、企业遭受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策略企业在境外发现对方涉嫌侵犯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时,可采取以下步骤和策略维权:(一)证据准备1、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2、对方实施侵权证据。

如侵权产品实物或样品、销售记录、销售发票、侵权产品广告、网络信息、证人证言等。

证据的收集尽量采用公证的方式进行。

(二)分析评估1、对遭受侵犯的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估;2、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对对方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评估;3、研究纠纷发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维权策略1、非诉讼程序(1)发律师函。

向对方明确告知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指出对方存在的侵权行为,提出解决办法。

可附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2)沟通协商。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对方侵权问题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达成一致的,应订立书面协议。

江苏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外经贸厅•【公布日期】2005.11.03•【字号】苏外经贸开发[2005]1023号•【施行日期】200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外经贸开发〔2005〕1023号2005年11月3日)各市外经贸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各重点工业园区:我省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已走过二十多年的历程,在经历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起步,九十年代的蓬勃发展之后,进入新世纪全面提升发展水平的阶段。

二十多年来,我省开发区坚持“三为主一致力”的办区方针,艰苦创业、锐意创新,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已成为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外商投资的密集区、新兴产业的集聚地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

随着形势发展,开发区建设和发展面临新的任务和要求。

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中赋予“三为主一致力”新的内涵,提出“三为主二致力一促进”的建区方针。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开发区工作。

去年全省开发区工作座谈会,提出全面提升开发区建设发展水平的目标任务。

开发区建设要用科学发展观总揽各项工作,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以发展为第一要务,要提高开发区的集约开发水平、产业化水平面和环境建设水平。

我省于1999年建立的《全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推动开发区的积极、规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引导和促进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建设发展水平,实现开发区在新形势下的再跨越,在认真总结原有考核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我厅从年初开始酝酿建立新的开发区评价办法。

《江苏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建设发展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制定工作,由厅领导负责,江苏大学的专家和我厅从事开发区管理工作的同志参加,组成专项课题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9•【字号】苏政办发〔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9日江苏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安全性和竞争力,加快推动制造强省建设,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指示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补短板和锻长板结合、自主可控和开放合作为原则,坚定不移推进制造强省、质量强省、网络强省、数字江苏建设,聚焦13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531产业链递进培育工程,用三年时间,重点培育50条具有较高集聚性、根植性、先进性和具有较强协同创新力、智造发展力和品牌影响力的重点产业链,做强其中30条优势产业链,促进其中特高压设备、起重机、车联网、品牌服装、先进碳材料、生物医药、集成电路、高技术船舶、轨道交通装备、“大数据+”等10条产业链实现卓越提升。

到2023年,江苏“产业强链”培育机制优化完善、创新引领显著增强、发展质态全面提升,争创一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的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链主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攻克一批制约产业链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一批卓越产业链竞争实力和创新能力达到国内一流、国际先进水平,为在新发展阶段“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谱写好“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江苏省第四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江苏省第四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江苏省第四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业务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苏知发[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江苏省第四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业务培训班的通知(苏知发〔2014〕73号)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在我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贯标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省知识产权局拟于7月1日至7月17日,在全省多个培训点举办第四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一)13个省辖市、全省100个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贯标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各1名;(二)2014年全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企业内审员各1名。

二、培训班次安排鉴于苏南各市开展贯标工作基础好、成效明显,也鉴于省知识产权局贯标专项培训经费的有限性,经研究,拟由苏南各市自行组织贯标专项培训,并在培训课程、师资、时间上请各市与我局进行沟通。

苏中和苏北地区贯标专项培训工作,我局依据各市贯标备案企业数量和就近原则,拟在苏中地区举办1个培训班,地点设在泰州市(包括南通市、扬州市、泰州市、泰兴市相关人员),在苏北地区举办2个培训班,地点分别设在淮安市(包括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相关人员)和宿迁市(包括宿迁市、徐州市、沭阳县相关人员),各班次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一)苏南各市培训时间和地点自行确定;(二)苏中、苏北地区贯标培训时间统一为3天,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为:1.泰州班时间和地点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时间为6月30日15:00-20:00、7月1日7:30-8:30,地点为泰州锦泰宾馆1楼大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公布日期】2006.10.26•【字号】苏财企[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6]92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外经贸局,省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我省纺织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纺织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鼓励纺织企业“走出去”,加强对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和激励纺织企业境外投资、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等。

第三条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

海外纺织工业园区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纺织企业集群,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加工区、工业园区等,可用于引导和吸引中国纺织企业进入该区域投资办厂。

(二)支持有实力的纺织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设厂,实现原产地多元化,单个项目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

(三)支持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省内纺织企业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3家以上境外企业(专卖店、贸易公司、营销机构等),或在同一国家或地区设立5家以上境外企业组成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组织体系。

(四)鼓励引导国内企业集群式投资,由纺织上下游企业在境外的一定区域内集群式投资,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获得竞争优势。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22]1号)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22]1号)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22]1号)无【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10【摘要】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8页(P53-60)【作者】无【作者单位】江苏省民政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1〕6号)2.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应急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信规〔2022〕2号)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监测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2〕6号)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版权局江苏省工商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知规〔2022〕1号)5.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5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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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管理
【发文字号】苏知规发[2002]4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发布日期】2002.03.21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
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知规发[2002]45号)
各市科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外经贸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今年是我国加入WT0进入实际运行的第一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广大企事业单位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层次上参于国际竞争,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国际经济、技术贸易活动也日趋频繁,为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与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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