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荆政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1日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及纪南文旅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镇(乡)、村庄规划的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附图1—1)。
I类地区(旧城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东起豉湖路、柳垸二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沿江大道、学苑路,北至北环路、荆沙大道的区域;II类地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区域;III类地区:指除I类、II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应当逐步推进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录第⼀章总则 (1)第⼆章城市发展战略与⽬标 (4)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7)第四章城市规划区规划 (32)第五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36)第六章中⼼城区⽤地布局及专项⽤地规划 (37)第七章中⼼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44)第⼋章中⼼城区绿地⽔系规划 (48)第九章中⼼城区景观风貌规划 (51)第⼗章中⼼城区市政⼯程规划 (53)第⼗⼀章中⼼城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规划 (56)第⼗⼆章中⼼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59)第⼗三章历史⽂化名城保护规划 (62)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与远景发展设想 (67)第⼗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71)第⼗六章附则 (72)附表⼀:荆州市发展⽬标与指标体系表 (73)附表⼆:荆州市中⼼城区⽤地汇总表 (74)附表三:荆州市中⼼城区规划建设⽤地平衡表 (75)附表四:荆州市中⼼城区规划主、次⼲路⼀览表 (76)附表五:荆州市中⼼城区公园绿地规划⼀览表 (79)附表六:荆州市省级以上⽂物保护单位⼀览表 (81)第⼀章总则第⼀条规划⽬的为适应荆州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条规划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04);(3)《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2007);(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函》(建规函[2004]270号);(7)《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8)《长江流域防洪规划》(2008);(9)《荆州市⼟地利⽤总体规划(2006-2020)》;(10)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11)荆州市政府关于《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进⾏修编的请⽰(荆政⽂[2004]95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6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7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面积为480平方公里)内国有土地的储备计划、收购、前期开发、管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发改、住建、文旅、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及各功能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界定的范围履行储备职责。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委托各区、各功能区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资委)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管理重大事项。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2015_1_11荆州市城乡统筹规划文本
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镇发展战略与目标 (3)第三章城乡体系规划 (3)第四章城乡用地规划 (6)第五章空间管制规划 (7)第六章城乡产业布局规划 (7)第七章城乡综合交通规划 (8)第八章规划区绿地系统与水系规划 (10)第九章城乡旅游规划 (11)第十章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2)第十一章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 (13)第十二章城乡环境保护和环卫设施规划 (14)第十三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15)第十四章农村社区引导 (20)第十五章综合防灾规划 (21)第十六章近期建设规划 (22)第十七章规划实施 (23)第十八章附则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协调荆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发展,制定《荆州市城乡统筹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区范围规划范围为荆州市市区的行政管辖范围,即规划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的行政管辖范围,包括12个镇(郢城镇、纪南镇、马山镇、八岭山镇、川店镇、李埠镇、弥市镇、观音垱镇、岑河镇、锣场镇、关沮镇),3个农场管理区(太湖农场、菱湖农场、沙市农场),1个原种场(岑河原种场),面积为1576平方公里。
第三条凡在本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循本规划的有关条文。
第四条本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住建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起施行);3、《镇规划标准》;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5、《湖北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6、《湖北省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战略规划(2012—2030)》;7、《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8、《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9、《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10、《楚纪南故城遗址区保护总体规划纲要》;11、《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12、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13、《荆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六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12-2030年,其中:1、近期:2012~2015年;2、中期:2016-2020年;2、远期:2021~2030年。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荆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262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9年10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文件继续有效210件,修改20件,废止20件,失效12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明确了有效期的,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没有明确有效期或者标注有“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2年。
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实施的,有关起草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经审查后重新予以公布。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修订程序,按规定修改完毕后,报市政府发文。
修改期限内,原文件暂时有效,但具体条款与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继续有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责任落实主体、职能部门表述与最新三定方案不一致的,按三定方案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工作解析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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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修 订 工 作 解 析
■ 商 大伟
为 全 面 提 高城 乡 规 划 、 建设 和 管 理 的质 量 与 水 平 ,更 好 地 发 挥 城 乡规 划 对城 乡 建 设和 发 展 的综 合 指 导 职 能 ,在 《城 乡规划法 》实施以来 ,各地 陆续 出台了城 乡规划管理 技 术 规 定 。 本 文 通 过 对 荆 州 市城 乡规 划管 理 技 术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技 术 规 定 ” )修订 工作 的解 析 ,对 新 形 势 下 地 方 城 乡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编 制 工作 进 行 了思 考 ,以期 对 城 乡 规 划 精 细 化 管 理 机 制 的 创 建 提供 借 鉴 。
一 、 技术规定修订背景 荆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管理 技 术 规 定 (2008年 版 )施 行 九 年 来 ,对于 加 强 和 规 范 城 市 规 划 、 建 设 与 行 政 管理 行 为 , 遏 制城 市 无序 开 发建 设 等 方面 ,均 起 到 了重 要 的 作 用 。 但 是 ,随着社 会经济 的快速发展 ,荆州城市建设进入新的阶 段 ,城 市发展面 临的新条件 、新形势 、新 问题对规划编制 和 管理 工 作 提 出 了新 要 求 ,原 技 术 规 定 的不 适 应 性 日益 明 显 ,主 要体 现 在 以 下 五个 方面 : 1.法律、法规调整。随着 《城 乡规划法 》和 《湖北省 城 乡规划条例 》的施行 ,原技术规定所依据 的法律 、法规 有 了重 大 调 整 。 2.规 范 、 标 准 更 替 。 随 着 系列 技 术 规 范 相 继 修 订 更 新 ,原技术规定 的相关条文与新规范、新标准不相适应。 3.新型城镇化 、中央城市工作会等一 系列 改革新举措 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提 出新型城镇化战略 目标 ,中央城市 工作会议提 出尊 重城市发展规律 ,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 力、各具特 色的现代化城市 ,要求技术规定与国家重大改 革 发 展 理 念 相适 应 。 4.城 市 空 间 发 展 变 化 的 要 求 。 近 年 来 ,省 政 府 相 继 批 准设立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 ,城市用地布局和空 间结 构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1日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及纪南文旅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镇(乡)、村庄规划的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附图1—1)。
I类地区(旧城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东起豉湖路、柳垸二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沿江大道、学苑路,北至北环路、荆沙大道的区域;II类地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区域;III类地区:指除I类、II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应当逐步推进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一)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二)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局部地区与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
城市重点地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重要的更新改造地区,以及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和滨水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应当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并作为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依据之一。
荆州市城市“五线”规划管制办法
荆州市城市“五线”规划管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荆州市城市“五线”规划管制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五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城市红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路幅的边界控制线,包括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河渠、湖泊、湿地、城市调蓄水体等)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优秀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黄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的规划管制工作。
市建设、国土、水利、文物、环保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的规划管制工作。
第四条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正式方案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方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2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24日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以下简称“控制区”)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与管控,具体范围为:东至浩吉铁路、荆州民用机场,西至武汉大道、引江济汉渠,北至318国道、沪汉蓉高铁,南至长江、规划铁路下河线。
其他区域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区内城市设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区域城市设计工作的职责,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各地分局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审议咨询。
第五条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开展建筑设计、市政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景观环境设计等均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
第六条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标准;应注重城市设计的科学性与协调性,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历史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注重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综合管廊建设、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等相衔接;应注重城市设计的可操作性,加强与城乡法定规划体系以及规划管理体系的对接,将管控和引导要求落实到规划实施管理中。
荆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的暂行规定
荆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本局对有关竣工的建设工程实施规划核实,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进行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检验,主要是核实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实行核准制度。
规划核实,由项目管理分局组织实施,市局核准。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实行合格认证制度。
对经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审查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许可文件要求,重点核实下列内容:(一)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二)建设用地及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的拆迁情况;(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建筑退让距离、建筑间距、交通出入口等;(四)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物的层高、总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等;(五)相关配套设施,以及围墙、门房等附属设施;(六)工程建设期间的有关临时设施,包括施工管理用房、施工围墙、施工用的水电设施等已按要求拆除清理到位;(七)工程建设期间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已依法处理完结;(八)法律、法规及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其他内容。
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按分期规划的要求予以核实。
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依据下列规划许可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件进行:(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证件;(二)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施工图;(四)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与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与管理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与有关技术规范。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与各项专业规划。
第五条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与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第八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二)居住区用地;(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荆州市城市用地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与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对绿地的分类采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其分类与代号适用于荆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9年荆州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荆政办发〔2019〕22号发文。
《办法》于2019年12月24日起施行。
近日,市司法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办法》作如下解读一、《办法》的制定背景及过程为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国家、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城市设计的地位,以及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体系、规划管理体系的衔接方向,要求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为落实《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贯彻国家、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我局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荆州实际,起草了《办法》。
该办法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前,已通过专家会、规委会审议,并征求了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以及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文旅局、市城管委、项目办等部门意见,对各项会议及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了吸纳和修改,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已达成一致意见。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4、《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17)1号);5、《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荆政发(2018)3号);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7、《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8、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分为总则、城市设计的编制、城市设计的审批、城市设计的实施与管控和附则。
1、建立荆州城市设计体系《办法》将荆州城市设计层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且明确了分别对应的法定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对应总体规划,区段城市设计对应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4年荆州住房城乡建设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2篇)
2024年荆州住房城乡建设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____年荆州市住房城乡建设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荆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提高建设质量,加快城乡建设标准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到____年,荆州市住房城乡建设标准化水平全面提升,建筑质量、施工工艺、安全管理等方面达到国家领先水平,为城市建设和农村改造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
三、重点任务1.制定和完善标准体系(1)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研究,针对性地制定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的详细标准,确保标准体系的完整和科学性。
(2)加强标准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标准意识和执行能力。
2.加强工程质量监管(1)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建设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3)鼓励使用先进的建筑技术和材料,提高工程质量和耐久性。
3.优化工程管理体制(1)加强政府主导作用,健全决策机制和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2)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
4.推广绿色建筑和节能措施(1)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设备,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2)加强对建筑能耗的监测和评估,鼓励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和应用。
(3)加强对居民的环保意识教育,推动节能环保理念的普及和贯彻。
5.加强安全管理工作(1)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
(2)设立应急抢险队伍,加强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3)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人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组织保障1.成立住房城乡建设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进标准化工作。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吸引一批标准化建设相关专业人才。
3.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标准化工作的顺利推进。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荆政办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61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5日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库。
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专家库是市规委会的技术咨询机构,其组织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市规委会实行分级审议制度。
根据申报事项和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主任会议或办公室主任会议。
第五条全体会议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改《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二)审议荆州市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重点发展地区概念性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三)审议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和规划实施情况;(四)市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主任会议主要职责:(一)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镇、乡、农场及各类产业园区、旅游景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总体规划;(二)审议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三)审议城市规划区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五)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六)审议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技术规定;(七)市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1日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及纪南文旅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镇(乡)、村庄规划的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划分为:I类地区、II 类地区、III类地区(附图1—1)。
I类地区(旧城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东起豉湖路、柳垸二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沿江大道、学苑路,北至北环路、荆沙大道的区域;II类地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区域;III类地区:指除I类、II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应当逐步推进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一)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二)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局部地区与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
城市重点地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重要的更新改造地区,以及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和滨水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应当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并作为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依据之一。
荆州市总规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与目标 (4)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7)第四章城市规划区规划 (32)第五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37)第六章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及专项用地规划 (38)第七章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45)第八章中心城区绿地水系规划 (49)第九章中心城区景观风貌规划 (52)第十章中心城区市政工程规划 (54)第十一章中心城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划 (57)第十二章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60)第十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63)第十四章近期建设规划与远景发展设想 (68)第十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72)第十六章附则 (73)附表一:荆州市发展目标与指标体系表 (73)附表二:荆州市中心城区用地汇总表 (74)附表三:荆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 (75)附表四:荆州市中心城区规划主、次干路一览表 (76)附表五: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规划一览表 (79)附表六:荆州市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适应荆州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函》(建规函[2004]270号);(7)《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8)《长江流域防洪规划》(2008);(9)《荆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10)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11)荆州市政府关于《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进行修编的请示(荆政文[2004]95号)。
推荐-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起草说明 精品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起草说明一、修编《技术规定》的必要性《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是由市政府批准颁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规范和指引规划建设行为的重要技术依据,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20XX年版《技术规定》施行八年以来,为荆州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做出了积极、有效的贡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特别是《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获国务院批准后,荆州市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城市发展面临的新条件、新形势、新问题对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该《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不能完全适应现实和发展需要。
在原《技术规定》施行过程中,也反应出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部分建设控制要求存在遗漏等具体问题。
为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趋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操作依据,特启动《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修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XX年1月1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XX年10月1日);(三)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XX年4月1日);(四)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20XX年版)(五)《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规[20XX]218号);(六)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20XX年8月29日);(七)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八)参考上海、重庆、武汉、宜昌、襄阳等城市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修编的主要内容•《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以《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〇〇八版)为基础修改调整形成的,共分为十章和两个附录。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已批准的规划,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更新。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荆州市城乡规划指令性编制任务管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荆州市城乡规划指令性编制任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荆政办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荆州市城乡规划指令性编制任务管理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3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现就加强荆州市城乡规划指令性编制任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乡规划指令性编制任务管理范围荆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荆州市城乡总体规划及其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区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等规划编制任务。
本通知管理范围不含县市的城乡规划。
二、城乡规划指令性编制任务的分类及其管理指令性规划任务分为计划内任务和追加性任务。
计划内任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近期城市重点建设区域、重点项目和城乡规划工作需要,组织编制计划草案,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图则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追加性任务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三、城乡规划指令性编制任务的实施程序(一)指令性编制任务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规划委员会下达。
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每年10月前拟定下一年度的计划内指令性编制任务,经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图则委员会审议通过,上报市政府批准下达。
市规划委员会下达规划编制任务书,应规定规划编制完成时间,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在任务书确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令性规划设计方案的公告、征求部门及公众意见和专家咨询工作。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的行政区域范围为荆州市域的行政管辖范围,包括荆州市区及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监利县、公安县、江陵县,面积为14067km2。
城市规划区范围为荆州市区的行政管辖范围,面积为1576 km2。
各县(市)及其所辖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将城乡规划的研究、编制和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以下称区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论证、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同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
规划审批权集中在市,项目实施按照统一规划,强化监督,重心下移,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运行有序、精简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运行机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公政规〔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公安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11日县十六届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30日公安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民住宅的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县乡村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县城禁建区和其它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规划区外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农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城禁建区及其它乡镇镇区规划区内的农民个人建房,按照禁建区、镇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由各乡镇规划办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对乡村规划编制所需经费予以适当补助,并督促所属住建等相关部门予以指导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在县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属地规划的实施,以及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并确定兼职管理人员。
县国土、水利(河道)、交通(公路)、环境保护、广电、卫计等部门及电力、通讯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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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18〕3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类地区(附图1—1)。
??? I类地区(旧城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东起豉湖路、柳垸二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沿江大道、学苑路,北至北环路、荆沙大道的区域;??? II类地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区域;
??? III类地区:指除I类、II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 第四条? 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要求。
??? 第二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五条? 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应当逐步推进城市设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