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许可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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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许可监督的思考
程坤鹏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本文在分析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监督检查制度的基础上,试图分析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运行,对这一制度的完善进行一定的思考。
【关键词】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完善
广义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对行政许可机关的许可行为以及被许可人的实施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其中对行政机关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的主体主要是其上级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主体是行政许可机关。狭义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管的措施。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行政许可人员滥用权力,必须加强对行政许可机关的实施许可活动和呗许可人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范围内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法规体现1.加强行政许可设定制度。严格控制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如果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过大,势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是一种侵害,公权大行其道,而私权却逐渐萎缩。如果过窄,放任自流的私权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
严格限制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取消了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规章只能就行政管理急需的事
项,且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形下设定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时性行政许可。
2.多种监督手段。书面检查。书面检查是行政机关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的方式,实行间接监管。实地检查。实地检查是指行政机关进入被许可人或者与被许可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场所所进行检查的一种监管方式。抽样检查、检验、检测。这是行政机关采用随机的方式抽取待查产品的一部分,经检验以确定待查产品是否全部合格的一种监督方式。定期检查、检验。定期检查检验是现在机关针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被许可人自检等等。
3.拓展信息交流渠道。异地抄告制度可以加强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换,可以有效改变被许可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实施违法行为无人监管的情况,使被许可人的行为始终处于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管之下。另外,充分利用外部力量,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活动的举报、投诉是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中重要的一环。
二、行政许可监督的缺失1.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动力不足。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属于行政机关自律性质的监督,具有明显的缺失。一是内部行政许可主体的依附性。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主体隶属于本机人大和行政机关,它们共同控制了人事权和财产权,在监督活动中难以保证独立性和公正性。监
督中卖面子讲人情,有效的监督无法真正落实。二是双重从属体制使得行政监督难以进行。
2.行政机关外部监督的缺失。人大监督的缺失。人大对行政的监督与宪法的期望有很大的差距。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时间难以保证,全国人大每年只开一次,常委会因其有限的精力和时间也难以监督庞杂的国家事务。人大代表没有法定的责任形式。监督与责任是紧密相连的,没有相应的责任为后盾,必然导致软弱无力的监督。
检察和审判监督的缺失。检察机关并不具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实际功能,并不能真正防范和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另外,公诉权和检察院的自侦权却没有明确的监督。审判活动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我国审判机关的人事权受制于权力机关,财政权受制于行政机关,这就很难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
社会监督的缺失。目前,我国社团组织、人民政协、新闻媒体等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的依附性,还不能实现对于行政许可行为的有效监督。
3.法律责任的不完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里并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及补偿的方式。
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的程序,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怎样进行刑事追究,取决于刑事法律的规定。
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例举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3中具体情形,并没有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违反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违反法定期限、越权行为。
三、对行政许可监督的思考首先,要有一个整体的关于权力监督体系设计的思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决策、立法和监督权,议行合一。“一府两院”分别行使行政权、检察权和司法权。三权地位平等,各为独立互不统属,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分别设置,人事和财政各自独立,相互制约。
同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
其次,转变行政许可监督的观念。长期以来,行政许可监管主体形成了只许可不重视监管的习惯,观念的转变是规范行政许可,加强行政许可监督的前提。把行政许可的监督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形成良好的责任意识。
再次,完善各项行政许可监督的法律机制。完善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完善法律责任机制。逐步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度,保证人大代表有充足的时间履行监督职责并规范人大监督的法定责任形式。切实保障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完善司法机关
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对于社会监督,发展独立、自主的公民社会,保护合法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此外,要完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最后,提高行政许可监督人员的素质。对监督人员严格实行资格审查、岗位培训和责任考核制度,严禁临时工和合同工从事行政许可监督工作。加强在岗监督人员的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姜明安.追求法治政府:《行政许可法》的贡献[J].法学,2003.
应松年,杨解君.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制度解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3公共管理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