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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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1.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

1.1.安全红线

1.1.1安全操作红线

1.1.1.1 一风吹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 3%及以上的。

1.1.1.2 瓦斯超限作业: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1.1.1.3 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其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 20%及以上;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1.1.1.4 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探放水工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1.1.1.5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1.1.1.6 严重违章爆破的:爆破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爆破器爆破,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爆破器爆破(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爆破不属此范围)。

1.1.1.7 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的: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 30%的;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1.1.1.8 “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1.1.1.9 井口 20 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1.10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1.1.11 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1.1.12 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1.1.1.13 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1.1.1.14 年度内触犯严重“三违”三次及以上的。

1.1.1.15 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

1.1.2 安全管理红线

1.1.

2.1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生产系统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区域公司通风部门核定,报区域公司的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行。

1.1.

2.2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1.

2.3 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控系统,擅自提高监控断电报警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的;

1.1.

2.4 掘进工作面通风机未按要求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

1.1.

2.5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不达标、“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区域防突效果未达标进行采掘活动的。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制定措施未按规定报批的。

1.1.

2.6 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切换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

1.1.

2.6 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1.1.

2.7 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

1.1.3 基建矿井安全管理红线

1.1.3.1 进入二期工程前,未按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1.1.3.2 高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的。

1.1.3.3 高瓦斯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1.1.3.4 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未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1.1.3.5 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形成瓦斯抽采系统,且瓦斯抽采不达标。

1.1.3.6 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形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1.2. 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1.2.1 共用部分

1.2.1.1 酒后入井的。

1.2.1.2 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烧焊火种除外)。

1.2.1.3 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戴安全帽或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1.2.1.4 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的。

1.2.1.5 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

1.2.1.6 特殊岗位(安监员、瓦斯员、测气员、防突员、爆破员、皮带机司机、瓦斯抽采泵站司机、把钩工、信号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变电工)班中脱岗或睡岗的。

1.2.1.7 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测气员、爆破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的。

1.2.1.8 安监员、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安监员、测气员、爆破员、防突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

业的。

1.2.1.9 盗窃或人为损坏“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生产设施的。

1.2.1.10 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的。

1.2.2 “一通三防”部分严重“三违”行为

1.2.2.1 擅自停、开局扇的。

1.2.2.2 换风筒时停局扇或掐风筒爆破的。

1.2.2.3 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措施控制风量的。

1.2.2.4 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1.2.2.5 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的。

1.2.2.6 井下现场未通知进行瓦斯传感器调校,而直接将瓦斯传感器设置成调校状态,或者瓦斯传感器调校结束后未及时解除调校状态的。

1.2.2.7 作业地点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故意将瓦斯传感器、便携仪悬挂在风筒出风或漏风处。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不能正常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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