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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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1.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1.1.安全红线1.1.1安全操作红线1.1.1.1 一风吹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 3%及以上的。

1.1.1.2 瓦斯超限作业: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1.1.1.3 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其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 20%及以上;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1.1.1.4 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探放水工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1.1.1.5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1.1.1.6 严重违章爆破的:爆破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爆破器爆破,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爆破器爆破(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爆破不属此范围)。

1.1.1.7 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的: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 30%的;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1.1.1.8 “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1.1.1.9 井口 20 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1.10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1.1.11 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1.1.12 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1.1.1.13 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1.1.1.14 年度内触犯严重“三违”三次及以上的。

三违行为界定范围

三违行为界定范围

三违行为界定范围
三违行为是指企业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和安全规定的行为。

具体来说,三违行为包括以下
三种类型:
一、环境三违
环境三违是指企业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环境
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标准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污染排放违法行为:违反废水、废气、废渣排放标准,以及
未经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 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或违规操作。

3. 固体废物处置违法行为:违法倾倒、转移、非法经营固体废
物等。

二、安全三违
安全三违是指企业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行业标准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未建立和实施安全制度、安全管理体系,未进行安全风险评
估和管理
2. 不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易燃物品等进行储存、运输、操作
3. 反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隐患未及时整改等。

三、质量三违
质量三违是指企业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违法行为:不按照质量管理的要求生产,或者不按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拒不承认和回应消费者的合理要求等。

3. 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质量管理体系失效、不作为、作假等。

总之,企业和组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合法经营、文明生产。

如果存在三违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且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惩处。

“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新定)

“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新定)

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陕煤彬长矿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三违”表现形式第三章“三违”处罚、帮教及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有效遏止“三违”行为,保障生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根据“三违”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三违”划分为一般“三违”、较严重“三违”、严重“三违”和特别严重“三违”四个等级。

第三条本标准将“三违”分为通用部分、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类。

第二章“三违”表现形式第一节通用部分第四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特别严重“三违”:1、安监员、瓦检员及重要特殊工种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2、井下违规使用电火焊的决策者及明火作业者。

3、年度内有3次严重“三违”的。

4、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的。

5、在井口规定范围内、瓦斯抽放站、库房、检测监控室、机房及重要区域警示严禁烟火范围内,有吸烟及明火作业的。

6、对没有按规定编制、审批、学习、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的。

7、用暴力手段阻挠、干扰安监员、瓦检员等安全专管人员履行职责或对举报“三违”人员打击报复的。

8、有地热灾害的矿井,没有执行地热灾害治理规程措施而安排生产的。

9、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10、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或自己重伤的直接责任者。

1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12、隐瞒事故或不及时汇报的。

1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14、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的。

1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

16、工作期间睡觉、脱岗的。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一、“三违”十八条红线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2.斜巷运输蹬勾头的。

3.电机车(电瓶车、皮带)运行中,爬电机车(电瓶车、皮带)的责任者。

4.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5.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

6.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7.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责任者。

8.严重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9.临时停风的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

10.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者。

11.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者;人为挪移、破坏瓦斯传感器、风门等通风安全设施者。

12.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

13.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

14.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15.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

16.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

17.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或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者。

18.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

二、严重“三违”行为(一)共性部分1.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上岗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证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二零一九年目录特别严重“三违”(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1)集团公司“四条禁令”.................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2)一、通用部分 (2)二、采煤部分 (3)三、掘进(修护)部分 (4)四、机运部分 (4)五、“一通三防”部分 (6)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7)一、通用部分 (7)二、采煤部分 (8)三、掘进(修护)部分 (10)四、机运部分 (11)五、通防部分 (14)轻微“三违”界定标准 (17)一、通用部分 (17)二、采煤部分 (18)三、掘进(修护)部分 (19)四、机运部分 (20)五、通防部分 (21)特别严重“三违”(安全红线)界定标准对触及1—15条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触及16—30条的主要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

1.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

2.皮带检修或清理机头、机尾传动及张紧部位未进行停电闭锁挂牌;皮带运行期间,清理皮带或进入非人行道侧。

3.绞车、皮带运输机机头、机尾未按措施固定好就投入运行。

4.井下带电作业;擅自摘牌送电。

5.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6.各类绞车运行期间,人员进入运行区间及跑车范围。

7.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8.瓦斯超限作业;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隐瞒瓦斯超限。

9.人为造成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失效。

10.人为破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11.监测监控、瓦斯钻孔、瓦斯抽采、瓦检员及防突员检测、水害治理工程、岩性探查等造假。

12.防突、防治水头(面)超掘超采。

13.探放水时,未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

1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伤害。

15.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

16.无规程(措施)施工。

17.擅自截短锚杆、锚索。

18.掘进工作面循环进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9.罐笼装运大件、特殊车辆不使用定车装置。

20.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矿务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二、“三违"产生的根源“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安全红线界定及一般“三违”界定

安全红线界定及一般“三违”界定
安全红线界定
1、检修及进入设备内部检查(包括皮带更换托辊、挡皮,处理盘根、换喷嘴、激振器注油等),对本设 备及关联设备,没有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2、因检修、清理卫生需要移动、拆除栏杆、安全罩、井盖、盖板、花格板等安全设施时,拆开后无人监 护或没有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语或工作结束后未及时复位的。 3、安全监护人擅自离开岗位或注意力不集中、看手机、看报纸等。 4、开启设备前不对设备巡视,未确定安全的情况下,盲目启动设备的。 5、设备运转中,在运转部位清理卫生或处理问题的。 6、起吊时起吊下方无人监护或强行通过起重物下方的或从高空抛物的。 7、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进入桶内、在浓缩池走桥上检修未系安全带。 8、重点防火区(浮选、油库、氧气乙炔库房、原煤仓下)动火作业未采取防灭火措施或在此处抽烟的。 9、靠近煤堆采样或行走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0、酒后上岗或班中打架斗殴的, 注:上述行为若造成严重后果,按安全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处罚标准
罚款500-2000元并开除 处罚500元以上 处罚500-800元 处罚500以上 处罚300-500元 处罚300-500元 处罚300-500元 处罚500-800元 处罚500以上 处罚5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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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三违”界定
1、进入厂房或工作区域未带安全帽及长发没有盘入安全帽内的。 2、厂房内或集控室抽烟的,(在重点防火区域抽烟,按照安全红线处理,处罚500元)。 3、电焊机未双线作业或氧气、乙炔接口未采取抱箍、瓶距不够或减压器不完好、无回火器等安全装置。 4、班中脱岗、窜岗、睡岗、看手机及其它干私活的。 5、电气设备接地线不完好、未发现或明知失效不采取措施的。 6、铲车在厂区内超速行驶(>5km/h)的或无关人员进入原煤场地的。 7、超负荷使用起吊设备或工具的或使用不完好起吊工具的。 8、皮带及运转设备的各类保护失效,包机人未发现或处理不当的。 9、员工上下班骑摩托车没有穿反光服的和员工进入原煤场、产品煤场工作没有穿反光服的。

关于发布“三违”行为红线的通知

关于发布“三违”行为红线的通知

关于发布“三违”行为红线的通知各车间、部室: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夯实安全基础,规范从业人员安全行为,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公司按照省应急管理厅下发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行)》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各岗位的实际情况,编制了适用于各岗位的《三违行为目录》,现将其中部分“三违”行为进行了提取,作为安全红线进行发布。

对于触犯红线的责任人将按照严重程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下岗警告的处分,红线具体内容如下:一、触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红线内容(一)违章指挥1、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2、在未办理特殊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指挥员工开始作业。

无安全操作规程和措施、或者规程和措施未落实而安排人员作业;3、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侥幸心理、放任自流。

(二)违反劳动纪律1、工作区域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2、酒后上岗、班中饮酒;3、睡岗;4、生产厂区内抽烟;5、偷盗公司财物;6、在公司内赌博。

(三)违章操作1、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造成安全设施失效;2、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3、未经确认关闭或消除报警功能;4、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5、特殊作业未开具作业票或未审批的;6、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未使用防爆工具;7、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或转岗培训教育不合格即上岗作业者;8、未经许可擅自修改DCS 系统、安全仪表系统中相关工艺指标、报警和联锁参数。

二、触犯予以下岗警告处分的红线内容(一)违章指挥1、未组织开车前安全检查就安排开车;2、未履行变更程序,指挥员工擅自变更工艺和操作程序;3、指挥带病装置、设备的运行运转;3、指派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或无证操作;4、指派无特种操作证的员工到特种作业岗位;5、未到现场确认或未落实安全措施就批准作业许可证。

(二)违反劳动纪律1、未经授权,代替他人签字或操作,填写虚假工作记录;2、外来人员代替本岗位人员操作。

“三违”红线管理规定

“三违”红线管理规定

关于严重“三违”十二条红线的界定和执行说明一、严重“三违”十二条红线的界定规定(一)瓦斯超限作业。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安监员、瓦检员、打钻员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预测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九)井口20m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电气焊及使用明火。

(十)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

(十一)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二)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及所有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二、严重“三违”十二条红线的执行说明(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三)安监员、瓦检员、打钻员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

指: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5m及以上;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指:1.瓦斯浓度超过3%直接送风的;2.未使用风筒错口法等调节风量的措施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五)预测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指:1.预测员假报测量数据;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六)“严重违章放炮”,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指:1.物料车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正常使用时的30%的;2.有目的的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八)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指:1.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的超前距,超采超掘0.6m及以上。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遏制“三违”行为,防范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矿山生产顺利进行。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选矿安全规程》等规程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公司安监科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其它各部门和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查处“三违”行为。

第三条:“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四条:根据本规定对“三违”行为人进行处罚时,是承包经营性质的处罚到单位、非承包经营性质的处罚到行为人。

第五条:选矿厂在执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考核方案期间,其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处罚按照《选矿厂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制度》的规定扣分。

若选矿厂安全生文明生产考核方案因故停止执行,则其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处罚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从业人员发生本规定界定的“三违”行为的,应当按本规定处罚,一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三违”行为的,加倍处罚。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除名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员工因“三违”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调查结论追究责任,“三违”处罚不影响事故处理。

同理,员工因“三违”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将按损失大小追究责任。

第八条:“三违”行为界定和处罚细则一:共性部分1.从业人员酒后上岗的(公司安排的公务接待除外),罚款100元;2.要害岗位、固定岗位睡岗、脱岗、串岗、离岗的、非本岗人员替岗的,罚款50元;3.穿背心、短裤、拖鞋上岗的,罚款50元;4.生产类、维修类岗位穿高跟鞋或露趾露跟凉鞋上岗作业的,罚款50元;5.佩戴较长项链、手链、钥匙链或其它类似物品从事操作机械作业的,罚款50元;6.长发未束扎从事操作机械作业的,罚款50元;7.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8.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带领或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的,罚款100元;9.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按下列规定处罚: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地面作业罚款50元,井下作业罚款100元;②粉尘环境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的罚款50元;③涉毒环境作业未佩戴防毒面具的罚款100元;④噪声环境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噪声耳塞或耳罩的,罚款50元;⑤烧焊、气割等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面罩或护目镜的,罚款50元;⑥生产类、维修类岗位未按规定穿工作服的,罚款50元;⑦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的罚款100元;10.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1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即上岗作业的,罚款50元;12.特殊工种未取得操作证单独顶岗作业者,罚款100元;13.安排有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所禁忌作业的,罚款200元;14.擅自拆除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罚款100元;15.擅自涂改、污损、毁坏各种安全提示、警示标志的,罚款100元;1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罚款50元;17.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罚款100元;18.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照明工具或人员定位卡的,罚款50元;19.违反乘罐制度,且不听劝阻的,罚款50元;20.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处罚、不汇报的,罚款100元;21.不服从管理,谩骂、殴打正常行使职责的管理人员的,罚款300元;22.罔顾事实,为“三违”人员讲情或开脱责任的,罚款100元;23.对制止、抵制或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200元;24.发生人身事故或设备事故,不积极参与或组织抢险救灾的,罚款100元;25.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罚款200元;26.带班下井人员跟班不到点,不能和工人同上同下的,罚款50元;27.无故缺席安全检查的,罚款50元;28.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不记录的,罚款50元;29.擅自移除、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罚款100元;30.在井下或易燃物附近使用明火、电炉、白炽灯取暖或烧烤物品的,罚款100元;31.违反规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罚款100元;32.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罚款50元;3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罚款50元;二:机电专业部分1.未经允许进入变(配)电室、绞车房、信号室等要害机电场所的,罚款50元;2.配电室内杂物、灰尘未及时清理的,罚款50元;3.擅自打开配电室防鼠板、网的,罚款50元;4.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擅自带电作业、检修、搬运、移动电气设备的,罚款100元;5.电气检修作业不按规程进行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不实行挂牌管理的,罚款100元;6.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或未按规定停送电的,罚款100元;7.带电作业未穿绝缘鞋或未戴绝缘手套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工具操作的,罚款200元;8.借上游停电,下游无安全措施作业的,罚款100元;9.使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罚款100元;10.非电气设备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罚款50元;11.擅自接电,电线裸露或明接头的,罚款100元;12.起吊时人站在物料下方、吊物上站人的,罚款100元;13.起吊作业时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使操作人员误操作的,罚款100元;14.起重物件作业时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按措施施工的,歪拉、斜拖、棱角、锐角不垫好护垫的,罚款100元;15.设备检修不及时、带病运转的,罚款100元;16.设备点检记录不全,不规范的,罚款50元;17.设备裸露传动部位缺少防护罩或防护栏或防护罩或防护栏损坏时仍运行设备的,罚款100元;18.设备运行时,触摸运行设备运转部位或私自打开防护罩、防护栏的,罚款100元;19.在机器运行中,清扫、擦拭、润滑和冷却机器的旋转部位的,罚款100元;20.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未停机、断电就排除故障的,罚款100元;21.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时未清除周围易燃物的,井下动火作业前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现场未放置灭火器的,罚款100元;23.电耙运行时,防断绳保护装置不完好、不使用的,罚款100元;24.电耙或耙矸机钢丝绳不符合规定仍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25.耙矸机没有设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可靠的,罚款50元;26.在罐笼顶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的,罚款100元;27.井筒内或高处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的,罚款100元;28.装载机、铲运机铲斗内乘人的,罚款50元;29.装载机、铲运机在照明、制动、喇叭功能不齐全、不良好的状态下运行的,罚款100元;30.耙矸机、电耙、铲运机、装载机、装岩机周围不安全范围内有人时,开机运行的,罚款100元;31.装岩机、电动铲运机电缆破损未经处理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32.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罚款50元;33.压力容器安全阀未检验、未按规定时间做开启实验的,罚款50元;34.机电设备检修前未进行安全确认的,罚款50元;35.擅自拆除电气设备接地线或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的,罚款100元;36.井下电气设备虚假接地的,罚款100元;37.氧气瓶、乙炔瓶同装一车,使用距离不足5米或放置地点距明火不足10米的,罚款50元;38.进入设备内、仓内、地坑内工作、检修时未设专人监护的,罚款50元;39.进入设备内、仓内、地坑内工作、检修时没有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的,罚款100元;40.进入设备内维修时,设备开关箱不停电上锁或不设专人监护的,罚款100元;41.对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进行动火作业前,未彻底清洗、未经检验就动火作业的,罚款100元;42.检修现场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罚款50元;43.设备检修完毕不及时恢复原有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罚款100元;44.无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的,罚款100元;45.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人员定位、通讯装置未随采掘工作面移动的,罚款100元;46.擅自调整、遮挡监控摄像头的,罚款100元;47.井下机电设备的金属部分未按标准进行接地的,罚款50元;48.单独操作电气设备或检修电气设备,并无人监护的,罚款100元。

安全红线管理处罚标准

安全红线管理处罚标准

安全红线管理处罚标准1. 简介安全红线管理是指在特定区域内划定一条安全红线,严格限定该区域内各类行为的底线,保障公民和单位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旦违规超过安全红线,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处罚手段,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本文档旨在规范安全红线管理处罚标准,明确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此作为参考依据,为相关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提供指导。

2. 违规行为及处罚标准2.1. 闯入安全红线对于未经许可闯入安全红线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轻微违规: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一般违规:罚款500元;•严重违规:罚款5000元,并予以行政拘留3-5天;•极其严重违规:罚款10000元,并予以行政拘留5-10天。

2.2. 破坏安全红线设施对于恶意破坏安全红线设施的行为,将根据破坏程度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轻微破坏:罚款1000元;•一般破坏:罚款5000元,并承担设施修复费用;•严重破坏:罚款10000元,并承担设施修复费用,并予以行政拘留3-5天;•极其严重破坏:罚款20000元,并承担设施修复费用,并予以行政拘留5-10天。

2.3. 擅自施工、排污及占用安全红线对于私自进行施工、排污或占用安全红线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惩罚措施:•轻微违规: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一般违规:罚款5000元,并限期整改;•严重违规:罚款10000元,并限期整改,如果不整改将予以行政拘留3-5天;•极其严重违规:罚款20000元,并限期整改,如果不整改将予以行政拘留5-10天。

2.4. 非法经营、销售及聚集对于在安全红线内从事非法经营、销售及聚集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轻微违规:罚款2000元;•一般违规:罚款5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严重违规:罚款1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如果不整改将予以行政拘留3-7天;•极其严重违规:罚款2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如果不整改将予以行政拘留7-15天。

煤矿隐患、“三违”红线内容及处罚标准

煤矿隐患、“三违”红线内容及处罚标准

隐患、“三违”的“红线”内容及处罚标准一、所谓隐患的红线管理是指为重大事故隐患设置红线标准,对碰触或逾越红线标准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给予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对碰触或逾越红线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1000至10000元罚款。

另外,由安全管理部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责任单位接到指令后,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完毕后向安全管理部汇报整改结果,并申请相关部门组织复查,复查结果符合生产条件时,由安全管理部下达指令,允许其组织生产。

以下是重大事故隐患“红线”管理标准:1、凡井下组织掘进或生产的工作面未编制审批施工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2、投产投运的工程,设备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

3、工程质量低劣,事故隐患严重。

4、采煤、掘进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和冒顶事故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工的。

5、未按设计施工,随意改变巷道断面、支护形式的。

6、井巷施工未对巷道设施采取保护措施的。

7、掘进工作面接近旧巷、采空区及贯通前,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8、支护材料不符合设计规定,擅自剪截锚杆、锚索进行支护。

9、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10、井下工程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

11、未按设计规定进行探放水组织生产的。

12、电器设备出现失爆,线缆芯线外漏。

13、工作面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的。

14、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发火、顶板冒落征兆,未采取措施处理或撤离所有作业人员,继续组织生产的;15、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长度超过15米的。

16、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3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17、井下作业区域煤尘堆积超限的,厚度超过5mm,长度超过10mm。

18、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宽度小于700mm,高度低于2米。

19、掘进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的。

20、掘进、连采工作面未安设防火门。

21、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所谓“三违”的红线管理是指为严重“三违”设置红线标准,对碰触或逾越红线标准的严重“三违”责任者除了给予10000-50000元罚款,还要留矿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煤矿隐患、“三违”红线内容及处罚标准

煤矿隐患、“三违”红线内容及处罚标准

隐患、“三违”的“红线”内容及处罚标准一、所谓隐患的红线管理是指为重大事故隐患设置红线标准,对碰触或逾越红线标准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给予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对碰触或逾越红线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1000至10000元罚款。

另外,由安全管理部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责任单位接到指令后,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完毕后向安全管理部汇报整改结果,并申请相关部门组织复查,复查结果符合生产条件时,由安全管理部下达指令,允许其组织生产。

以下是重大事故隐患“红线”管理标准:1、凡井下组织掘进或生产的工作面未编制审批施工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2、投产投运的工程,设备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

3、工程质量低劣,事故隐患严重。

4、采煤、掘进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和冒顶事故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工的。

5、未按设计施工,随意改变巷道断面、支护形式的。

6、井巷施工未对巷道设施采取保护措施的。

7、掘进工作面接近旧巷、采空区及贯通前,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8、支护材料不符合设计规定,擅自剪截锚杆、锚索进行支护。

9、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10、井下工程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

11、未按设计规定进行探放水组织生产的。

12、电器设备出现失爆,线缆芯线外漏。

13、工作面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的。

14、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发火、顶板冒落征兆,未采取措施处理或撤离所有作业人员,继续组织生产的;15、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长度超过15米的。

16、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3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17、井下作业区域煤尘堆积超限的,厚度超过5mm,长度超过10mm。

18、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宽度小于700mm,高度低于2米。

19、掘进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的。

20、掘进、连采工作面未安设防火门。

21、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所谓“三违”的红线管理是指为严重“三违”设置红线标准,对碰触或逾越红线标准的严重“三违”责任者除了给予10000-50000元罚款,还要留矿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违规操作
违规操作是指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的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未经授权或未经过专门培训和认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2. 操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 操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分心、疲劳或饮酒等影响操作安全的情形;
4. 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程序或未经授权擅自改变设备工艺参数或工作流程。

二、违章指挥
违章指挥是指上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或管理规定,安排或指示员工从事危险、违规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方面:
1. 未经过安全评估或论证,盲目指挥员工从事危险作业;
2. 指挥员工违反安全规程、标准或规定进行操作;
3. 故意隐瞒或虚报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缺陷,导致作业过程中的事故。

三、违反劳动纪律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在工作中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出勤纪律的行为;
2. 在工作场所嬉戏、打闹、干私活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3. 不服从管理,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故意怠慢工作。

四、非法作业
非法作业是指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报备的作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特种作业、危险作业或非常规作业;
2.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备设施结构、工艺参数或工作流程;
3. 未经批准擅自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1.编制目的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2.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2.2《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2.3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所有从业人员。

4.“三违”的识别“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1违章指挥的识别4.1.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4.1.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4.1.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1.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4.2违章作业的识别4.2.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4.2.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理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对“三违”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任何人不得有“三违”行为。

第二章处罚规定第五条违章指挥1. 轻微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款。

3. 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4. 特别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违章操作1. 轻微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2. 中度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并处以500元罚款。

3. 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4. 特别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七条违反劳动纪律款。

2. 中度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并处以500元罚款。

3. 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4. 特别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对于重复违章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罚:1. 第二次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并处以500元罚款。

2. 第三次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3. 第四次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九条对于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阻碍、干扰违章查处的行为,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三违”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罚。

第十一条对责任人的处罚,应当经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通知被处罚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管理十条红线和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安全管理十条红线和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安全管理⼗条红线和较严重-“三违”⾏为界定青峰铝矿⼚安全管理⼗条红线触犯以下⼀条者处罚200元(⼀)⽡斯超限作业,隐瞒⽡斯超限。

(⼆)擅⾃⾼定监控断电值或缩⼩断电范围。

(三)测⽓员、安监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四)严重违章放炮。

(五)⼈为破坏风门、⽡斯传感器。

(六)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

(七)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井井⼝闭锁不按《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车不⾏⼈,⾏⼈不⾏车”规定;扒、蹬、跳车;带电作业。

(⼋)个⼈违章作业造成他⼈死亡的。

(九)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次的。

(⼗)职⼯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10条较严重“三违”⾏为界定触犯以下⼀条者处罚100元⼀、共⽤部分1、酒后⼊井的。

2、携带烟草、点⽕物品⼊井的(烧焊⽕种除外)。

3、不随⾝携带⾃救器或穿化纤⾐服⼊井的。

4、作业地点挂停⽌作业牌后继续⽣产的。

5、⼊出井不签字,班前会不签到的。

6、因⼯作原因对安监员、测⽓员、放炮员、防突员等进⾏打击报复⾏为的。

7、安监员、测⽓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分别进⾏安全检查和⽡斯检查的(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

8、安监员、测⽓员、放炮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即制⽌作业的。

9、盗窃财物或⼈为损坏“⼀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产设施的。

10、擅⾃进⼊盲巷或栅栏内的。

⼆、“⼀通三防”部分触犯以下⼀条者处罚50元1、擅⾃停、开局扇的。

2、⽆措施停局扇换风筒或掐风筒放炮的。

3、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的。

4、超过规定的盲巷不安排封闭的。

5、作业地点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6、爆破作业未执⾏“三⼈连锁放炮”制度的。

7、擅闯放炮警戒的。

8、在旧眼、残眼中打眼的。

三、机电运输部分触犯以下⼀条者处罚100元1、斜巷提升超挂车、不挂保险绳、不使⽤防脱销的。

2、斜巷提升时信号⼯、把钩⼯提放不进⼊躲避硐的。

3、斜井上⼝阻车器不能⾃动复位的。

4、⽤矿车或电机车顶开风门的。

5、电机车过巷道⼝、硐室⼝、弯道、道岔等地段或运⾏前⽅有⼈,不鸣笛⽰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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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1.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1.1.安全红线1.1.1安全操作红线1.1.1.1 一风吹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 3%及以上的。

1.1.1.2 瓦斯超限作业: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1.1.1.3 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其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 20%及以上;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1.1.1.4 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探放水工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1.1.1.5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1.1.1.6 严重违章爆破的:爆破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爆破器爆破,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爆破器爆破(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爆破不属此范围)。

1.1.1.7 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的: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 30%的;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1.1.1.8 “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1.1.1.9 井口 20 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1.10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1.1.11 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1.1.12 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1.1.1.13 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1.1.1.14 年度内触犯严重“三违”三次及以上的。

1.1.1.15 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

1.1.2 安全管理红线1.1.2.1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生产系统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区域公司通风部门核定,报区域公司的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行。

1.1.2.2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1.2.3 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控系统,擅自提高监控断电报警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的;1.1.2.4 掘进工作面通风机未按要求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

1.1.2.5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不达标、“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区域防突效果未达标进行采掘活动的。

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制定措施未按规定报批的。

1.1.2.6 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切换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

1.1.2.6 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1.1.2.7 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

1.1.3 基建矿井安全管理红线1.1.3.1 进入二期工程前,未按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1.1.3.2 高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的。

1.1.3.3 高瓦斯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1.1.3.4 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未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1.1.3.5 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形成瓦斯抽采系统,且瓦斯抽采不达标。

1.1.3.6 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形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1.2. 严重“三违”行为界定1.2.1 共用部分1.2.1.1 酒后入井的。

1.2.1.2 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烧焊火种除外)。

1.2.1.3 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戴安全帽或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1.2.1.4 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的。

1.2.1.5 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

1.2.1.6 特殊岗位(安监员、瓦斯员、测气员、防突员、爆破员、皮带机司机、瓦斯抽采泵站司机、把钩工、信号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变电工)班中脱岗或睡岗的。

1.2.1.7 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测气员、爆破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的。

1.2.1.8 安监员、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

安监员、测气员、爆破员、防突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的。

1.2.1.9 盗窃或人为损坏“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生产设施的。

1.2.1.10 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的。

1.2.2 “一通三防”部分严重“三违”行为1.2.2.1 擅自停、开局扇的。

1.2.2.2 换风筒时停局扇或掐风筒爆破的。

1.2.2.3 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措施控制风量的。

1.2.2.4 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1.2.2.5 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的。

1.2.2.6 井下现场未通知进行瓦斯传感器调校,而直接将瓦斯传感器设置成调校状态,或者瓦斯传感器调校结束后未及时解除调校状态的。

1.2.2.7 作业地点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

故意将瓦斯传感器、便携仪悬挂在风筒出风或漏风处。

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不能正常切换的。

1.2.2.8 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

1.2.2.9 没有按措施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超前距的。

1.2.2.10 未标注或涂抹、移动防突标志的。

1.2.2.11 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的。

1.2.2.12 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的。

1.2.2.13 施工完的瓦斯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的。

1.2.2.14 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泵、倒换泵。

无措施调整抽采系统的。

1.2.2.15 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

1.2.2.16 面对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的。

1.2.2.17 打钻地点没有按措施要求配备灭火器材的。

1.2.2.18 擅自在监控中心终端安装与监控系统无关软件的。

1.2.2.19 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

1.2.2.20 非爆破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的。

1.2.2.21 擅闯爆破警戒的。

1.2.2.22 放炮后未检查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的。

1.2.2.23 在旧眼、残眼中打眼的。

1.2.2.24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因管理责任造成系统中断,丧失监控功能超过10 分钟。

1.2.2.25 未按设计要求执行区域性和局部防突措施的,或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未提前进行瓦斯抽放强行回采。

1.2.2.26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时,进风侧未设置反向风门或风门不符合要求;回风侧未禁止人员通行或作业并停电。

1.2.2.27在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操作的地点不符合要求的,或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

1.2.2.28进入有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的人员未佩戴隔离式自救器的,或下井前、或升井后未对自救器进行称重和气密性检查。

1.2.2.29 未按规定配备瓦检员、安监员,或没有设立瓦斯治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1.2.2.30 应抽未抽或者先抽后采措施落实不到位。

1.2.2.31 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未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1.2.2.32 作业地点风量不足而强行生产、作业。

1.2.2.33 矿井、采区超通风能力生产。

1.2.2.34 在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内强行作业。

1.2.2.35 高瓦斯区域煤巷掘进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

1.2.2.36 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

1.2.2.37 发现有突出征兆不及时撤离强行作业。

1.2.2.38 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1.2.2.39 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而送风。

1.2.2.40 无措施进入盲巷、老硐。

1.2.2.41 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煤层水分化验取样打眼除外)。

1.2.2.42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

1.2.2.43 发现火情或其它重大“通防”隐患汇报不及时,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重大“通防”隐患。

1.2.2.44 安全费用专项资金“通防”费用投入不到位、不足或“通防”要害工种人员配备不足。

1.2.2.45 救护队员携带的装备不齐全;救护队无措施出动或出动人数不够。

1.2.2.46 救护队员佩带呼吸器时摘掉口具讲话。

1.2.3 机电运输部分严重“三违”行为1.2.3.1 斜巷提升超挂车辆、不挂保险绳、不使用防脱插销的(自动摘钩除外)。

1.2.3.2 斜巷提升时信号工、把钩工不进入躲避硐室的。

1.2.3.3 斜巷安全门不能保持常闭状态。

斜井上口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的。

1.2.3.4 采用自拉自放式挪移绞车或耙矸机的。

1.2.3.5 用矿车或机车顶开风门的。

1.2.3.6 机车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等地段或运行前方有人,不鸣笛示警的。

1.2.3.7 电机车未停稳时,强行从车上摘取连接销、连接链或扳道岔的。

1.2.3.8 人行车在运行中,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的。

1.2.3.9 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1.2.3.10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中规定 5 类(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电气设备失爆以外的失爆现象的。

1.2.3.11 非专职电工打开在用电气设备的。

1.2.3.12 井下机电设备检修前,未切断上一级电源、电气开关未闭锁。

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

打开电气设备后未验电、放电的。

1.2.3.13 6kv 及以上的倒闸操作,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的(事故状态、应急处理除外)。

1.2.3.14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的。

1.2.3.15 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未安设局部接地系统的。

1.2.3.16 未停电的情况下连接带式输送机胶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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